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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斌強: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析辯詭辭太不自量力!
點擊:  作者:蘭斌強    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  發布時間:2019-11-22 11: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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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析辯詭辭太不自量力!


昨天(19日),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就香港高院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下簡稱《緊急情況條例》)賦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定不符合基本法,并裁決《禁止蒙面規例》(以下簡稱《禁止蒙面法》)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作出強有力而明確的回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這是全國立法機關最權威的聲音。

 

香港高院應該認真反思其18日作出的裁定判決,掂量一下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的聲音,為自己荒唐的裁決尋求撲救辦法才是。按照香港高院18日的宣布,今天,法庭應該“商討補救裁決引發的情況”(當然,香港高院在這里所稱的“補救”并非指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所指的情況),但到現在,尚無這方面的消息。

 

然而,今天香港大律師公會卻高調發表了一份“聲明”,析辯詭辭地指責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回應“在法律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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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官網發表的“聲明”部分截圖】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份聲明中講了8點,歸納起來有如下四個幾個方面:
一是香港高院有權裁定判決香港法例“某些法律條文無效”,這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精神;

 

二是若香港高院認為“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香港高院的裁定判決符合《基本法》160條之規定;
三是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基本法》第 19 條和第 85 條所規定的。因此,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強調“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是“破壞《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

 

四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現在就對《基本法》作出詮釋和主張是向“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施加壓力”,是對香港法治的不尊重。

 

從上面所列出的8點四個方面的內容來看,香港大律師公會表面上似乎很尊重《基本法》,很捍衛香港的法治,實質上是典型的強詞奪理,斷章取義,混淆是非、本末倒置!

 

一、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詭辯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指出香港高院本次裁定判決荒唐之處說得很清楚。
一是“《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也就是說,認定香港法例是否違憲的權利在全國人大,在此問題上,香港高院無權做出裁定判決。
二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也就是說,《緊急情況條例》已被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并無與《基本法》相抵觸。
三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那么,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詭辯究竟有哪些?

 

1、偷換概念,顛倒黑白。

 

無論過往有什么樣的案例,對已納入回歸后的香港法例若裁定判決無效,其標準只能在《基本法》而不是由香港高院說了算。這一條在《基本法》第8條寫得很清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現在的情況是,沒有證據說明《緊急情況法》與《基本法》相抵觸,并《緊急情況法》不屬于大律師公會所稱的“某些無效法律條文”。而香港高院的這次判裁定判決,首先無視且否認香港社會已出現嚴重的“緊急情況”,并以此為由裁定《緊急情況條例》失效、《禁止蒙面法》違憲。這本身就不符合事實,而且是與《基本法》相違背的。香港大律師公會卻不僅為其辯護,還相反稱香港高院的判決“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將有效的《緊急情況條例》說成是“無效法律條文”,這不是偷換概念是什么?并將高院違反《基本法》的判決說成是符合《基本法》,將目前香港市民人身及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的狀況說成是符合《香港人權法》這不是顛倒是非是什么?

 

2、斷章取義,混淆是非。

 

香港大律師公會聲辯稱香港高院的裁定判決符合《基本法》160條規定。事實如何?

 

《基本法》第16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抵觸者外,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后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香港大律師公會現在只強調該條的后面一點“如以后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卻不講該條的前面部分“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抵觸者外,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也就是說,該條規定了修改、停止原法律的兩個條件,即與《基本法》相抵觸和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的”。與前面第1點所指出的一樣,香港大律師公會并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緊急情況法》與《基本法》相抵觸,更無資格對全國人大對香港高院的判決提出批評的聲音進行無理狡辯的指責。已納入香港特區的法律是否與《基本法》相抵觸,只有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有資格判定,高院沒有這個資格,香港大律師公會更沒有這個資格,這是《基本法》規定的。

 

香港大律師公會不僅自不量力搞不清楚自己的身份,在法律上又故意混淆全國人大與修改、制定、宣布香港法律最終決定權的關系。這不是斷章取義,混淆是非是什么?

 

3、析辯詭辭,本末倒置。

 

香港大律師公會以《基本法》第19條和85條的規定,指責全國人大批評香港高院的裁定判決是對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破壞,更煞有其事地稱是“破壞《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向“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被施加壓力”。

 

香港大律師公會析辯詭辭,在法律上將全國最高立法機關與香港司法的關系本末倒置。香港雖然實行的是“一國兩制”,但在法律關系上,香港的憲制基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因此,香港所有的法律、審判必須不能與這個基礎相抵觸。《基本法》第19條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基本法》第18條還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也就是說,香港在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同時,如果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全國人大有權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如果香港社會正常,自然不會輕易實施這一條,香港當然會像第19條規定的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沒有人去干預。

 

但當前的香港局勢,因境內外反華亂港勢力的煽動,騷亂、暴亂狀況已發展到極其嚴重,已有失控的趨勢。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為止暴治亂的關鍵司法機關,香港高院不僅沒有展示出其應有的功能,相反做出有利于騷亂、暴徒,動搖止暴治亂的首腦——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權威的判決,這不僅荒唐而且明顯引起了民憤。此時,作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當然要對香港高院提出警告和批評。這怎么是破壞香港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當高院的裁定判決已成為香港騷亂、動亂的推手時,香港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已失去了它真正的意義。要說破壞,正是香港高院破壞了“司法權和終審權”。

 

再說香港高度自治。回歸20多年來,香港不僅充分享有與內地不同的社會制度,“一國兩制”也用法律的形式在《基本法》中得到保證。香港從殖民時代的港人沒有實質上的選舉權、被選舉權,沒有游行示威的自由,港督由英王室派遣且他一人決定香港的一切,變成回歸后的港人治港,充分享有游行集會示威的權利,享有獨立的立法、司法權,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前后對比,現在的香港究竟有沒高度自治?

 

如果正常發展下去,“一國兩制”自然會存在起碼50年。然而,近些年來,“港獨”思潮逐漸發展成一股勢力,分裂國家的行為有恃無恐,配合境外勢力干涉香港、引狼入室的氣焰囂張等等這一切難道是“高度自治”的內容?究竟是誰在破壞“高度自治”?

 

香港大律師公會對當前香港亂局、對暴徒極端違法行為造成的香港社會動亂,造成的帶來國家安全的危機形勢視而不見,對高院的裁定判決帶來的嚴重后果不聞不問,相反以強調“司法獨立權和終審權”指責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這不是本末倒置的析辯詭辭是什么?

 

二、香港大律師公會的險惡用心

 

香港大律師公會為何敢如此囂張自不量力地指責全國人大?其實,稍微了解一下這個組織所作所為就會明白。

 

香港大律師公會創建于1949年,是香港唯一的法定訴訟團體。截止去年底共有資深大律師98人,其中男性88人,女性10人。要想成為資深大律師必須由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回歸以來,本應該是律師的專業團體,卻常常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搞事。特別是近些年,在一些重大政治問題上經常與港府和中央政府唱反調,成為香港政壇一支“有分量”的反對派。這一點最能說明問題的是該組織現在的主席戴啟思。

 

戴啟思,現年66歲,英國籍,1984年從英國來到香港,曾在當時的律政司署工作,香港臨近回歸前的1991年,他參與起草了現在的《香港人權法》(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回歸前,他曾擔任香港副首席檢察官,代表港英政府出任中英聯絡小組的英方代表。1997年年初,成為香港回歸前最后一批獲委任的御用大律師,后過度為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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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

 

戴啟思1999年至2000年及2003年至2004年,出任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2005年至2006年,出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2018年,出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他的政治觀點非常鮮明,從上任大律師公會副主席開始就一直與港府和中央政府唱反調,擔任主席后更是表現極端,曾對全國人大釋法進行過惡毒攻擊,對所謂的“本土派”和“港獨”分子親切有加。2016年曾替公開鼓吹“港獨”的游蕙禎、梁頌恒二人“宣誓案”做辯護人,替“港獨”分子羅冠聰不符參選資格做過辯護人等等,他是香港有名的“抗中亂港分子”的“御用大律師”。

 

從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作為與加入程序,以及其主席戴啟思的政治觀點可以看出,這是一個什么樣的組織。因此,這次它再次出頭攻擊全國人大不足為奇。它的目的就是企圖用其律師組織和法律專業身份析辯詭辭,顛倒黑白,強詞奪理,混淆視聽,為暴徒撐腰,聚集對抗港府和中央政府的力量,讓香港永遠成為“獨立王國”,最好能把香港扯回到殖民時代或者分裂中國實現“港獨”。可見它此次出頭是多么的用心險惡!

 

然而,香港永遠是中國的香港,企圖將香港分裂出中國實現“港獨”的任何勢力到頭來只會遭到嚴厲打擊,試圖用律師擅長的詭辯術將香港變成“獨立王國”只能是癡心妄想。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圖謀除了徒勞,只會遭到全體中國人民,包括廣大的香港市民的唾棄!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自“蘭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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