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塘約道路”引發了社會上的熱議,贊揚肯定的多,但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認為塘約村所辦的合作社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所有制。這就引申出來一個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來定位。
望遠鏡同志2017年6月9日,在紅歌會等網站上發表的《淺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質——兼議塘約》一文中提到:
塘約合作社是以11名黨支部成員為發起人,吸收了全村910戶村民參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發起人承擔的責任與后來參加者不同,一旦虧損,這11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后來加入者,承擔債務責任有限,而且后來加入者交到社里的土地,每畝優先保證得到合作社付給的300至700元的地租款。合作社的可分配利潤不只分給11個成員,也分給“村集體”和流出土地的910戶村民。三者分配比例是30%:30%:40%。其中“村集體”可能是以“法定土地所有者”身份得到的。但每個成員與非成員所得份額差距很大:11個成員平均每戶可得“可分配利潤”的2.73萬(30%/11),910戶“非成員”平均每戶只得4.4/萬(40%/910),只及成員的1/62。如果可分配利潤為150萬元,每個成員戶可分紅利4.1萬元(150*2.73%),而每個“非成員”戶只能分得660元。展板介紹:“社員土地收入=流轉租金+入社分紅+合作社務工”。每戶平均5.3畝土地,按500元/畝估算,每年可得租金2650元:分紅660元;按每戶1.5個勞力及承諾的“月工資不低于2400元”估計,每戶全年可得務工收入43200元(2400*12*1.5)。每戶“非成員”平均全年可得46420(2650+660+43200)。其中紅利只占1.4%,流轉費占5.5%,其余93.1%來自工資。
望遠鏡由此得出結論:
如果塘約合作社完全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運作,則屬于私有性質的農業經濟體。如果是在“專業合作社”包裝下走集體道路,則應該在全國推廣。
我不同意望遠鏡同志的意見,理由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業專業合作社是農民互助性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并沒有規定其成員都要出同樣的資金,承擔同樣的責任,享受同樣的利潤分配。塘約合作社將全村絕大多數土地集中起來耕作經營,產品統一銷售,所得利潤首先保證優先支付入社農戶土地的租金,然后,所得純利潤按照村集體提留30%,11戶發起人分享30%,后加入戶分享40%。合作社為加入者提供打工勞動掙錢的工作崗位和機會。
塘約合作社對成員權利義務責任處理的多么好呀。這是塘約村黨支部帶領農民群眾因地制宜,發展創新出的極其可貴首創經驗,克服了人民公社普通存在的分配上的大鍋飯,具有在全國推廣的價值。
塘約村合作社的組建,完全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把它說成是“屬于私有性質的農業經濟體”,這是一種泥古不化的陳腐觀念作怪?!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組成比股份制企業要求寬松得多,各種生產要素均可以合作社成員共同認可的方式入社,只要是五戶以上農民,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合伙成立經營,就是法律認可的農業專業合作社,這就是農村新時期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形式。這樣的合作社就具有社會主義性質。
二、即使華西村、南街村、周家莊純一集體經濟成分的集體組織,也采取了靈活的管理方式
華西村后來兼并了周圍幾個村莊,形成了大華西,但原來老華西村民與后來加入華西的村民經濟權利是不一樣的,老華西村村民創造下的財富,大多數屬于老華西人所有,不可能均分給新加入者。周家莊也有人外出單干搞經營,周家莊不可能由此開除其村民的身份,但外出村民回來要享受周家莊集體的養老福利待遇,那也得交給集體一定的公共積累資金。南街村本地村民與外來打工者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可能一個樣。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有了差別,就說不是完全的社會主義性質吧。
三 、“可見塘約非成員村民收入,絕大多數來自用勞動換取的工資,而不是土地流轉費,更不是紅利。”塘約村的村民收入絕大多數來自勞動換取的工資,這正體現了社會主義性質,難道,勞動人民的收入不是主要靠勞動所得,靠出租土地等資產帶來豐厚的利潤是正道嗎?正是唐約村成立了集體經濟組織,才為村民就地打工提供了就業機會。唐約村村民既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為村集體打工,這是村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新型勞動關系。
望遠鏡提供的材料, 2016年,我國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總量280萬個。其中農民合作社最多,達179.4萬家,入社農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4.4%。其中家庭農場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顯然屬于私有制。我同意望遠鏡同志對此做出的基本判斷,絕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確實是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疑,有的成立合作社就是想套取國家扶助資金的問題,少有真正按集體經濟組織來規范運作的。
望遠鏡引用百度百科關于集體所有制的定義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簡稱,是社會主義社會中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歸部分勞動群眾集體共同占有的一種公有制形式。”塘約村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將全村農民承包土地入股同一耕作種植的,產品是同一銷售的,分配是按出資資本、勞力等生產要素來分配的,而且村集體提取的積累資金比例占到合作社純收入的30%,這完全符合集體經濟組織定義的原則呀。
我認為有必要簡略回顧一下人民公社的發展過程,總結其成敗得失。這對今后農村發展集體經濟組織很有益處。
我認為人民公社是中國共產黨的一項偉大的創舉,黨通過人民公社這個組織,把五億多農民組織起來,進行農業大生產,農田水利建設取得巨大進步,先進科學技術得到了有效地推廣,農村社會各項事業得到全面的發展,基本上改變農民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文盲的狀態,培養了農民社會主義思想覺悟,農業為支援工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和犧牲。這些成就不容否定。
但是,為什么人民公社理論設計很好,實踐過程中會出現問題呢?
從人民公社發展過程來分析,解放初期,農民通過土地改革,分到了土地,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但翻身的農戶多數面臨著缺少耕畜、農具的困境,相互有合作生產的需求。另外有的農戶因為天災人禍,無法繼續經營,面臨賣地重新淪為赤貧的境地,一些基層黨員不愿看到這種情況的出現,于是帶頭組織了互助組,黨組織因勢利導,在互助組的基礎上建起了初級社、高級社,但是僅僅搞了三五年農業合作化,就一下過渡到人民公社了,這種做法操之過急,違背了事物發展的規律。當時農業生產方式是牛犁耕種,這種生產方式與農戶家庭經營、互助組、初級社組織是相適應的,而采用大型拖拉機為標志的機械化、電氣化農業現代化生產方式,才適合采用人民公社大生產模式,我們違背了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相適應的原理。如果我們將初級社和高級社再延長一段時間,更多地取得辦合作社的經驗,再向人民公社過渡那就好多了,就會少犯錯誤。當時農民加入合作社是按耕畜、農具資產入股的,資產也是按股份分紅的,而且農村的信用社、供銷社也是吸收農民的資金,按股經營的,可惜,后來沒有按照這種模式來經營,用一大二公的模式取代了農村集體民營經濟的成分。
當時政府對生產隊采用的是僵化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種植計劃由縣政府來制定下達,口糧分配全國統一標準,每個成年社員豐收年份也只能分360斤口糧,農民多生產出糧食,不能多分幾斤糧,農民積極性必然會受到影響。政府用僵硬的計劃經濟手段來領導農業生產,結果造成了事與愿違的效果。但是我同意另外一種說法,如果中央不采取包產到戶一刀切的做法,把生產經營自主權放到大隊、生產隊一級,由農民群眾自己選擇經營模式,全國會出現一大批華西村,這是完全有可能的。因為,廣大農村干部群眾已經有了辦集體經濟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放手讓農民自己搞,一定會搞出一批華西村、南街村那樣的典型來。
不過,在現階段還想復制提供南街村、周家莊模式,我認為已經喪失了實施條件,而只能采用塘約村這種民有混合集體經濟模式。這是推廣唐約道路的現實意義。因為,政府不可能再采用革命的手段、行政的手段來強制多數農民搞合作社,只能采取經濟的手段、宣傳動員的手段來引導農民走集體合作道路。采取政策引導,資金扶持,干部下鄉扶貧等方式來扶持集體經濟組織。
同時,我們也不要人為地給集體經濟組織設置框框,我認為只要實現了土地等生產資料共同使用,生產下的產品統一銷售,其成員按照投資投勞等生產要素來分配利潤,集體提取一定的積累資金的組織,就是具有社會主義性質集體經濟組織。即使將來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全村土地收回來,經全村村民民主決定,有的繼續進行實行村民包產到戶經營,或者村集體將耕地競價發包給種植大戶、轉包給公司去經營,村民收取地租,只要土地集體所有的框架還沒有丟掉,農村經濟還屬于集體社會主義性質,只是一種經營方式的改變。
社會主義制度還在農村留有根基,農民將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還是留有發展基礎的,社會貧富兩極分化還會有一條底線在,貧者不至于沒有立錐之地,死后會有一塊葬身之處。如果,刻意虛化淡化村集體對土地所有權、管理權,把農民土地承包權神圣化了、固化了,土地事實上私有化了,土地事實上變相買賣了,農業發展就會遇到阻礙,農村就會出大亂子。
因為,過去村集體還可以通過調換村民承包地的方式對承包地進行微調整,來解決土地集中轉包、或者上馬農田水利建設工程中出現的問題。把農民承包地神圣化了,村集體喪失了對集體耕地的管理權,農村就會出現寧肯撂荒地,也不轉包流轉土地的釘子戶,這些個別釘子戶寧愿自己土地成了荒地,也不讓上馬地埋管等水利設施從自家承包地里通過,一個釘子戶就攪亂了全村的好事。
如果把土地私有化了,土地實現了自由買賣,那農村連社會主義痕跡都沒有了,社會性質就從根本上改變了。
目前農村工作難以打開新局面關鍵在于,政府在農村已經喪失了大部分有效組織農民進行生產和生活的功能。塘約村黨支部帶領村民創造的:黨建引領,深化改革,組織起來,共同致富的“塘約道路”,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成功的經驗,塘約是新時期農村發展集體經濟的典型,推廣“塘約道路”,在農村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原創】來源:昆侖策網,編發時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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