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人民公社性質定位的爭論
三農問題草根學者何平近日連續在《紅歌會》網站上發表了七八篇論述農村改革的文章,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著名學者北大教授孔慶東就在他的博客里轉載了何平兩篇文章,在網上點贊何平文章的居多,而何平2015年11月25日發表的:《民營集體經濟,中國農村希望所在》一文,卻引起了很大的爭論,網上點贊、反對的聲音基本各占一半,特別是一些主張走集體化道路的同志,也對何平這篇文章提出了質疑。比如,張文茂先生就撰文與何平商榷。為什么會發生這種情況呢?這是因為何平在這篇文章提出一些新的理論觀點,比如,他把人民公社定位為官辦集體經濟,這就引起了很大的爭論。人民公社性質如何評價定位,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本人對此也發表一點個人看法。
何平在文章中把土改后不久,農村中農業合作社組織稱之為民營集體組織,把人民公社稱之為官辦集體經濟。凡是從人民公社中走過來的人,只要抱有實事求是的態度,就會認為何平的觀點符合歷史事實,是能夠成立的。最初的農業合作社,是土改后,農民困于生產工具的不足,比如,幾家從地主家分來一頭耕牛,只好合作起來耕種,這種自發的互助組有的發展成合作社的模式,在農民中共產黨員的帶領下,在各級黨組織和人民政府的扶持引導下,合作社越來越發展壯大,成為一種社會潮流。這時的合作社,農民加入是自愿的,管理是民主的,合作社除了交公糧是必須盡的義務,生產經營具有完全的自主權,莊稼想種咋種就咋種,糧食想往哪兒賣就往哪兒賣,合作社的重大事務要在全體社員大會上做出決定,合作社的性質定位就是民營集體經濟。
合作社發展到人民公社,不是出于廣大農民的意愿,而是在黨和政府強有力地組織下發展起來的,有不少社員是裹挾進來的,民意基礎就不牢固。在人民公社的體制下,農民根本就沒有退社的自由。人民公社實行的是計劃經濟,種什么作物要遵照縣政府下達的種植計劃,一開始生產隊還有一定的種植作物選擇自由,后來這種自主權越來越小了。在以糧為綱的方針指導下,生產隊林牧業、副業、手工業、多種經營受到了很大遏制。家庭副業也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圍,有的時候、有的地方,甚至把農民家庭養殖業、副業當作資本主義尾巴來割,把農民自留地也收回了集體。生產隊生產下的糧食、肉食必須賣給國家,價格政府早就規定好了,生產隊根本就沒有討價還價一說。口糧標準全國多數時候,實行的是統一標準,豐年360斤,災年280斤,達不到280斤,國家負責返銷供應。誰敢多給社員分一斤口糧,有的生產隊隊長就因為私下多給社員分了點糧食,被判了徒刑。生產隊的政治隊長必須由黨員來擔任,生產隊政治隊長是由公社黨委和生產大隊黨支部指派的,農民根本就沒有選舉政治隊長的權利,而政治隊長又是生產隊的一把手。公社干部是縣政府下派的,不是由農民群眾選拔出來的,公社領導也是由上級指派調來的,名義上公社社長、副社長由農民代表選舉產生,但那只不過是一種民主形式,農民代表能夠提名由農民來當社長嗎?即使像陳永貴那樣杰出的隊干部當公社社長,也是上級黨委決定提名的,而不是農民代表提名選出來的,像陳永貴這種從農民中出來的干部,在公社干部隊伍中估計不到千分之一。公社領導和公社干部與農民群眾脫節,公社農業收成豐歉,農民收入多少與公社干部的報酬毫無關系,他們掙得是國家死工資,端的是鐵飯碗。這樣的公社干部制度,必然造成公社干部首先是對上級負責,而不是對農民群眾負責。人民公社這種管理體制難道不是官辦集體經濟嗎?
大家都知道,大躍進放衛星對農業生產造成了很大的破壞,大練鋼鐵有的地方砸了社員家里的鐵鍋,砍了山林中不少樹木。農業學大寨搞了不少花架子工程,比如各地建的揚水站、大口井、蓄水池、存不住水的水庫等,這些沒有實際效益的政績工程,把生產隊積累下來的家底子都折騰光了,嚴重影響了農民群眾的生活和勞動積極性。這些政績工程如果不是官辦集體經濟,隊干部和社員會執行上級定下來工程項目嗎?農民群眾自己會吹牛大躍進一畝地打下幾萬斤糧嗎?
這都是人民公社在實踐過程發生的問題,只要是有一點實事求是的心,就不得承認這是事實。我寫這篇文章時,又特意翻閱了一下人民公社六十條,這是人民公社綱領性的文件。六十條的許多規定還是實事求是的,比如,要求尊重生產隊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尊重社員的意愿和民主權利;糧食增產了,生產隊可以給社員適當多分一點;公社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不準隨意抽調生產隊的勞力,上大的水利工程要量力而行,要取得多數社員們的同意;沒有設置政治隊長一說。而在實踐中,這些規定和原則很多被破壞掉了。推行大寨式的大隊核算,破壞了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組織結構。推行大寨自報公議社員勞動評分制度,破壞了六十條規定的勞動定額管理,按勞分配制度。學大寨大搞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沒有處理好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不講報酬地隨意調動不受益的生產隊的社員去其他生產隊搞工程,更是造成了很大混亂和貽害。
弄清了人民公社實質上是官辦集體經濟,這就容易理解農村中多數社員為什么愿意搞家庭聯產生產責任制。廣大社員們要回的是家庭生產經營自主權,和農業生產收益的分配權,整體上說并不是家庭經營要比集體經營能生產更多的糧食。
人民公社存在很多弊端,這是人民公社解體的內在原因。但我并不從根本上否定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制度是中國共產黨人的一項偉大創舉。把幾千年來沿襲下來一盤散沙的個體農民組織到一起,從農業生產個體經營走向集體經營,符合現代化農業生產規模經營的發展方向,有利于采用機械化作業,有利于科學技術的推廣,是農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康莊大道。通過人民公社制度,通過工農業剪刀差利益分配制度,人民公社為我國工業的發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使我國初步建成了工業化體系,為改革開放奠定了物質基礎。基本解決農村中歷史就存在的盲流現象,除了1960年低標準供應特殊時期,基本上杜絕了舊社會一出現饑荒現象,農民就流離失所,餓死他鄉現象的發生,以及隔幾年就會發生農民造反的事例,維護了社會的穩定,為農民提供了安定的生產、生活局面。農村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取得史無前例的進步,科學技術得到了廣泛普及,文化、教育、民政等各項社會事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培養了農民群眾的集體主義觀念和社會主義思想。人民公社時期社員生活水平雖然低下,但社會基本上實現了公平公正。人民公社工農商學兵一體化經營,一大二公的特點,具有優越性的一面,當然也存在弊端。在人民公社時期,一對夫婦生育五六個孩子的現象極為普遍,而且所有孩子都可以念到初中畢業,這對如今的青年人來說,是不可想象的事情,現在青年夫婦培養兩個孩子就累得夠嗆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人民公社為今天的改革開放提供了集體土地資源和人口紅利,這兩條是改革開放實現經濟騰飛的極為重要的基礎條件。
人民公社所發生的很多問題,雖然體制、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問題,但主要的問題是執行中的問題。我特別贊成何平提出的:“我們也必須承認農村改革前后兩個時期都存在許多失誤。其中,改革前最大的失誤是沒有意識到人民公社官營體制所帶來的弊端,而改革后最大的失誤是將人民公社官營體制下的弊端盲目歸罪于集體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分田到戶”。
何平認為華西村、南街、大寨現今的經濟屬于民營集體經濟。從本質上已經不同于他們的前身官營集體經濟。有的同志認識不到這種差別。我們對以往介紹華西村吳仁寶的事跡中了解到,當年吳仁寶在華西村上馬鄉鎮企業項目,是冒著被批判的風險進行的,他耍了很多花招應付上級,受過多次批評,吃了很多苦頭。改革開放后,華西村沒有了上級的直接干預,才放開了手腳大干,取得了如今民營集體經濟的巨無霸地位。官營集體經濟和民營集體經濟區別就在于:如今南街、華西和大寨搞的鄉鎮企業是當地農民的自主企業,擁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當地農民擁有對企業的民主監督權、受益權和最終處分權。而在過去官辦集體經濟的體制下,生產隊和大隊就企業的重大問題,必須請示上級政府的同意,上級政府擁有最終決定權,包括吳仁寶和郭鳳蓮等領頭人的任免,也是上級黨組織決定的。普通農民根本就沒有民主權利選舉黨支部和黨委領導成員的民主資格,就是農民中的黨員,對上級黨委所提出的人選往往也不能夠推翻。而眾所周知,農村中黨支部才是核心領導。在市場經濟下,民辦集體經濟當然還是黨組織和黨員起著核心領導地位,但民營企業中的黨組織,也要尊重市場經濟規則,尊重企業法人制度。企業中的重大事項應該由企業中的董事會、經理層,按照現代企業運行制度來做出決定,而各級黨委、黨支部不能直接做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因此,華西、南街、大寨如今取得的成就,是人民公社時期不可能做到的。試想,如今大寨把多數大寨田用來種樹,搞旅游經濟、工業經濟,農業反而成了副業,這不是違反了以糧為綱的農業發展方針了嗎?這種戰略轉折在過去體制下能夠行得通嗎?前幾年,大寨人花費了億元巨款,重建了一座廟宇,你能理解大寨人這一決策嗎?難道大寨人不信社會主義,改信了佛教了嗎?如果你知道了旅游業如今成為了大寨的一項支柱產業,你就不難了解大寨人建廟的初衷。如今,華西村富得流油,幾頓黃金擺在那里張揚,在過去官營集體經濟體制下,華西村能夠這樣做嗎?人民公社如果不是官辦集體經濟,全國范圍的公社能夠一下子全部實行包產到戶責任制嗎,就連大寨、南街也不得不分田到戶,重新合起來那是后來的事。現在黨的地方組織和地方政府能夠決定一家民營企業的內部股權結構和經營管理模式嗎?想都不會有這種想法。而對國營企業就有這種權利,說賣就賣,說混改就混改。正反兩方面的事例,難道還說不明人民公社是官辦集體經濟嗎?
何平在這篇文章中提出:民營經濟與集體經濟的關系具有相容性,民營經濟強調的是經營權,集體經濟強調的是所有權。二者是可以結合的。如今農村中民營集體經濟有多種形式,各種股份制管理的工廠、企業、農場、養殖場等應該都算民營集體經濟,農民專業合作社更是民營經濟組織。一些蔬菜種植協會,蛋雞養殖協會,也具有民營集體經濟的因素。有的同志認為起碼在一個生產隊范圍內集體經營才算民營集體經濟,有的認為私有經濟不能稱為民營經濟,其實這種認識是作繭自縛,我認為只要是農民合伙經營都應該算民營經濟。農村集體組織中,最大的社會主義因素就是土地集體所有,這是農村集體能夠容納民營經濟的最大入口。家庭承包制下的民營個體經濟只有走向合作,主動參與社會分工,才有發展生命力。
任何理論脫離實際都是無源之水,是沒有說服力的,也是沒有生命力的。何平的許多觀點不是出于書本,不是出于領導講話,而是親力親為從農村實踐中調查得出來的結論,有許多理論創新的地方,這是他的觀點引起人們爭議的所在。鐘不敲不響,理不辨不明。就何平所提出的觀點進行思考、辯論,有助于三農工作理論探討深入進行。
【附】何平:民營集體經濟才是中國農村希望所在
從農村經濟發展走向看,有人寄希望于民營經濟,有人寄希望于集體經濟,兩種觀點爭論不休,似乎是完全不相容關系。其實,二者的結合才是農村的希望所在。
一、民營經濟與集體經濟的關系具有相容性
其一,民營經濟強調的是經營權,集體經濟強調的是所有權。其二,民營經濟是針對官營經濟講的,集體經濟是針對個體經濟講的。可見,二者是可以結合的。
所有權選擇集體,經營權選擇民營,則為“民營集體經濟”。
所有權選擇集體,經營權選擇官營,則為“官營集體經濟”。
所有權選擇個體,經營權選擇民營,則為“民營個體經濟”。
所有權選擇個體,經營權選擇官營,則為“官營個體經濟”。
二、農村經濟不同模式的發展對比,充分顯示出“民營集體經濟”的先進性
(一)土地改革時期的“民營個體經濟”
新中國成立以前,占鄉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農,占據著70%-80%的土地,而占農村人口90%的廣大農民,卻只占有20%-30%的土地,多數農民缺少土地或沒有土地。新中國成立以后,成立了統一的人民政權,人民當家作主,迫切需要推翻舊制度,使老百姓擁有自己的土地。1950年-1952年的土地改革,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不僅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為整個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提高了農民的政治覺悟,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為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創造了有利條件。這一時期的土地所有權歸農民個戶,由農民家庭自主經營,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經濟為“民營個體經濟”。
(二)農業合作化時期的“民營集體經濟”
土改后不久,又發現了新的問題。由于農村以生產分散、資金和生產資料匱乏為特點的小農經濟,不僅導致農村出現了兩極分化,而且嚴重制約了水利建設,自然災害防御等農村基礎建設的發展,農業生產仍處于較低水平。為了克服家庭分散經營帶來的困難,一些農民自發結成農業互助組。隨后,中央不僅認同了互助組的做法,而且引導農民在一些比較鞏固的互助組內試辦初級社。1953年12月,中央做出《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指出:“經過簡單的共同勞動的臨時互助組和共同勞動基礎上實行某些分工分業并有少量的公共財產的常年互助組,到實行土地入股,統一經營而有較多公共財產的初級農業合作社,到實行完全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這種由具有社會主義萌芽,到具有更多社會主義因素,到完全的社會主義的合作化的發展道路,就是我們黨所指出的農業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道路”。從農業合作化的整個過程看,它采取了從互助組、初級社到高級社這樣一種前進的方式和步驟,適應了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情況,而且培養和訓練了一大批農村干部,使他們逐步學會集體經濟管理,從而加速了我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進程,避免了生產關系突然變革可能出現的問題,使農業生產穩步上升。1956年我國在嚴重遭受自然災害的情況下,糧食產量達到3855億斤,比豐收的1955年增加176億斤,比合作化前的1952年增加577億斤,社員收入普遍提高。這一時期的土地所有權由農民個體所有逐步轉為集體所有,并且由農民家庭自主經營轉向農民集體自主經營。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經濟為“民營集體經濟”,而且被廣大基層干部群眾公認為改革前農村穩定發展的最好時期。
(三)人民公社時期的“官營集體經濟”
人民公社制度曾作為我國農村的基層社會組織形式,對我國農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人民公社制度的出現并非是一個偶然的歷史現象,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尋求中國農村社會主義現代化道路的一次大膽探索。1958年3月成都會議后,農村中出現把小型農業合作社并為大社的情況,受到毛主席和中央其他主要負責同志的肯定和支持,并于八月被命名為人民公社。同月,中央作出《關于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至此,人民公社就迅速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此時的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為特點,實行政社合一、工農商學兵相結合的原則,一般為一鄉一社,個別的一縣一社。公社內部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管理,貧富拉平、平均分配,無償調撥生產隊以至社員的個人財產,導致“共產風”嚴重泛濫。1958年冬開始,中央和毛主席曾經為人民公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界限,陸續糾正了一些錯誤,但未能從根本上解決人民公社存在的過分集中與平均主義的問題,農民的積極性和農村生產力仍然受到束縛。1962年9月中央八屆十中全會上通過“農業六十條”之后,人民公社逐步調整到初、高級合作社的生產力水平階段,在內容實質與基本形式上均與初期的公社有了明顯的區別。但是,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公社在經營管理上的問題,如:集體化進程過急,農業學大寨教條化,農民活動管得過緊,經濟決策過分集中,利益分配苦了農民等。
應該說,人民公社的目標與理想是美好的,但其現實情況卻不盡人意,導致這一情況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人民公社”四個字,而在于我們的操作有問題。其一,公社規模的大小都是依據當時的行政區域劃定的,并沒有考慮到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及地理環境等客觀條件的制約。其二,農民加入公社的過程帶有強制性,并非各地各村的農民都是自愿加入的。其三,負責公社經營的所有人士來自國家干部,所有人士的任免均由上級組織人士部門決定,廣大社員無權過問。這種管理體制注定公社的工作首先是對上負責,勢必突出體現官員的意志,淡化農民自主經營的權利。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經濟定性為“官營集體經濟”。
(四)家庭承包制下的“民營個體經濟”
農村改革的核心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該核心的確立使廣大農民獲得了經營自主權。農民從長期沒有自主權一下過渡到擁有自主權,這是農民在改革初期迸發出極大熱情的根本原因。遺憾的是這一熱情是短暫的,至1985年后,農民的種地積極性一直減退,這一現象又在于家庭承包制固有的弊端日益暴露,其中,最主要的弊端是“統分結合易分難統,集體經濟名不符實”。從理論上講,“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本身就是集體經濟的一種形式,它是由家庭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權仍屬集體,農民只有使用權,不能買賣。農民在承包土地的同時按照合同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然而,具體執行時很難行通。雖然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集體有權要求農民承擔一定的義務,但土地的經營權在個體,個體直接掌握著生產決策權和利益分配權。而個體經營者往往把個體生產和個體利益放在首位,其次才是集體和國家,恰恰與“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是自己的”分配原則相反, 如:個體生產獲得自由時,國家計劃失控,農民溫飽問題得以解決時,集體經濟嚴重匱乏。顯然,家庭承包制不僅體現了農民自主經營的權利,而且在分配上突出體現了家庭利益,與舊社會的土地私有制相比,其進步不過是耕者有其田,實質上與新中國土改時期的經濟極為相同,其生產決策和利益分配都是由個體直接掌控。因此,家庭承包制下的經濟實屬“民營個體經濟”。
(五)干部下海后的“官營個體經濟”
由于我們沒有預先意識到“官營個體經濟”的危害性,曾經一味把鼓勵干部下海經商、辦企業當作經驗來推廣,因而導致農村相當一部分權益逐漸被“官營個體經濟”壟斷。官員下海后不僅照樣拿著國家的工資,而且利用官場上的優勢迅速發展為暴發戶。與此同時,帶動越來越多的在職官員私下參與經商、辦企業的活動,進而導致腐敗現象進一步蔓延,貧富懸殊進一步拉大,官民關系進一步惡化。
(六)新型集體化村的“民營集體經濟”
農村改革后,幾乎所有農村在政策推動下實行了分田到戶,只有華西、劉莊、南街等極少數農村繼續堅持集體化經營,如今30多年過去了,凡是堅持集體化道路的村莊,不僅實現了共同富裕,而且早已跨越了小康,實現了農業生產機械化,農業管理企業化,農業發展生態化,農村生活城市化,農村民主大眾化,農村保障集體化;實行了教育免費,住房免費,醫藥免費,養老免費,部分日常所需免費的分配制度。相反,那些堅持小崗村道路的廣大農村至今沒有實現小康。這一鮮明對比,促使越來越多的人重新認識集體化道路。不過,今天的集體化擺脫了以往官營體制的束縛,完全由農民自主經營。因此,改革后的集體化村稱為新型集體化村,并將這些村的經濟定性為“民營集體經濟”。
(七)國外共產社、共產村的“民營集體經濟”
當我們的人民公社被廢除后,以色列不僅有300個人民公社繼續存在,而且發展到今天,已明顯體現了共產主義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特征。社員沒有工資,只領取有限零花錢,所有的大開支都有集體負擔,吃飯、住房、汽車、大件家電、醫療、養老、兒童教育、繼續教育等全部由集體負擔。有集體食堂,所有食物免費,社員的零花錢足夠其特殊需要,如:化妝品、旅游、禮品等。另外,公社沒有雇傭關系,追求共同富裕,體現以人為本,真正遵循自主、自愿、民主、自由、平等、公平原則為前提,凝聚力強,具有高度的人文精神,以上不正是我們中國人夢寐以求的理想嗎?
當我們徹底否定“一大二公”的優越性時,日本的共產村山岸村不僅與南街村的情況極為相似,而且發展規模和公有化程度超出我們的想象,現有30多個實顯地幾乎遍布全日本,并擁有土地約1000多公頃。他們還在海外設立了7個實顯地,分布于泰國、韓國、澳大利亞、瑞士、美國、巴西等6個國家,共擁有土地1200公頃。目前山岸會的會員約有30000多人。無疑,要用發展變化的眼光看待“一大二公”。
以色列、日本作為資本主義國家之所以出現類似我國華西、南街村這樣的村莊,一不是私有制專利,二不是政府所為,完全是一批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人自愿組織在一起,實行自主經營的結果。因此,以色列的人民公社、日本山岸村的經濟為“民營集體經濟”。
通過以上對比,顯然集體優越于個體,民營優越于官營。“民營集體經濟”具有明顯的先進性,“官營個體經濟”具有嚴重的危害性,無論人民公社時期的“官營集體經濟”,還是家庭承包制下的“民營個體經濟”,都有各自的不足。而農業合作化時期之所以被公認為改革前農村發展的最好時期,以及改革后國內的新型集體化村,國外的共產社、共產村之所以被民眾向往,其共同點都是依靠“民營集體經濟”的模式發展。可以斷定,發展“民營集體經濟”是實現共同富裕的最佳選擇。
三、“民營集體經濟”的先進性進一步說明“兩個不能否定”不容置疑
“民營集體經濟”的先進性不僅在于集體所有制的優越性,還在于農民自主經營的積極性。人民公社時期,我們只是強調集體所有制的優越性,卻忽視了農民自主經營的積極性。盡管如此,集體化仍然改變了中國農民長期一盤散沙的狀態,凝聚了億萬農民的集體力量和智慧。在依靠農民自身力量的前提下,類似紅旗渠那樣的水利工程,既是舊社會私有制下不敢想的,也是今天家庭承包制下無法做到的。因此,我們不能用改革開放后的歷史時期否定改革開放前的歷史時期。同樣,也不能用改革開放前的歷史時期否定改革開放后的歷史時期。農村改革不僅激發了農民自主經營的積極性,而且造就了一大批農民企業家,尤其是造就了一批新型集體化村。
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農村改革前后兩個時期都存在許多失誤。其中,改革前最大的失誤是沒有意識到人民公社官營體制所帶來的弊端,而改革后最大的失誤是將人民公社官營體制下的弊端盲目歸罪于集體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分田到戶。
顯然,“兩個不能否定”是正確的,只有堅持這一觀點,才能正確總結各個時期的經驗教訓,認識到“官營集體經濟”和“民營個體經濟”各自的不足,認識到“官營個體經濟”的危害性,認識到“民營集體經濟”的先進性,從而做到既不走老路,又不走邪路。為此,建議中央國務院針對農村經濟的發展確立以下政策導向:
1、積極引導、鼓勵、支持農村發展“民營集體經濟”,從政策扶持及發展方向上確立“民營集體經濟”在農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
2、允許家庭經營長期存在。由于各地情況不同,各地農民的認識不同,因而家庭承包制下的“民營個體經濟”能否走向“民營集體經濟”,不僅需要政策的引導和支持,而且要顧及群眾的覺悟程度,千萬不可采取強制的辦法。只有在群眾自愿的條件下實施才能收到預期的效果。只有這樣,才有利于農村的穩定和發展。
3、嚴禁“官營個體經濟”及“官商共營的私有經濟”。自古以來,百姓對官商勾結就沒有好感,而改革后出現的“官營個體經濟”及“官商共營的私有經濟”,已成為中國的最痛,曾經波及全國的反官倒浪潮就是最好的印證,必須下決心處置。
4、反對虛化集體所有權的承包權物權化確權,確保農民集體的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土地確權首先依法確定土地歸村集體(全體村民)所有,非個人名下所有。嚴禁違約用地、違規占地、違法賣地、暴力征地,確保土地流轉由村民集體掌控。然后,具體每個村選擇華西、南街的路,還是選擇小崗村的路,是平均到家庭承包還是種糧大戶承包,是有償承包還是無償承包,是優先內部承包還是對外發包,包多少年等經營方面的問題,讓村民民主決策好了。過多的機械教條的行政干預往往是成事不足敗事有余,勢必導致農村出現更多的危機。
希望我的感悟能夠喚醒那些長期陷入困惑中的基層干部和農民,盡早改變小農經濟各自為政、一盤散沙的現狀。同時,希望喚醒那些盲目崇拜美國的高層官員、專家和學者,不要教條地用美國那一套誤導中國的發展。中國農村的發展,只有堅持集體化的發展方向與農民自主經營的原則相結合,才能實現共同富裕。
(來源:作者來稿,昆侖策研究院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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