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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制裁作為一種外交手段的延伸,需以強大的金融實力及配套的法律體系作為發起和執行的保障。在具體實施時,需要由制裁發起國各個部門合力完成,在國際上則須通過多國間相互合作來保證制裁效果。金融制裁經過漫長的發展,已經明確了打擊的對象和打擊手段,相對于其他制裁方法而言,金融制裁具有便捷和高效的特征,打擊效果明顯。
實施金融制裁所要達到的效果基本都是限制被制裁方的資金融通活動,從而最終迫使被制裁方停止相關行為,最終接受制裁條件的目的,實現制裁主體的國家利益。簡而言之,金融制裁主要是通過阻礙金融流動來使受制裁國承受經濟壓力。就金融制裁實施的手段而言,本文概述如下幾種最主要的金融制裁形式。
1、凍結或凍結并沒收資產
凍結資產是金融制裁最常用的手段之一,通常流行的做法是凍結受制裁國或者該國個別領導人的海外資產。在美國的金融制裁實踐中,美國常常凍結被制裁國、個人、恐怖組織等在美國的資產,有時也會聯合其他國家共同凍結上述對象的國外資產,例如禁止提取銀行存款、禁止買賣股票和債權等。當凍結措施針對對方政府資產實施時,它不僅阻止了資金流動,而且還阻止了雙方的貿易往來,可以大幅限制被制裁國的經濟營運。
該手段歷史悠久。傳統上,凍結一國賬戶多發生在兩國政治交惡,甚至涉及軍事沖突等具有強烈敵意的事件中。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太平洋戰爭爆發后,美國隨即于26日宣布凍結日本在美國的全部資產,總數約1.3億美元,并將所有的金融、進出口貿易,包括日本政府的利息都置于美國政府的管制之下。朝鮮戰爭爆發之后,因中國參戰,1950年12月16日,美國宣布凍結中國在美國的財產和資金。作為回擊,中國也于12月28日開始凍結美國在中國的一切資產。
1979年末美國對伊朗的資產凍結對最后人質危機的解決起了相當大的作用。事件發生后美國立即對伊朗施加了經濟和外交壓力,于1979年11月14日宣布凍結伊朗在美國的銀行以及國外分支機構中的120億美元伊朗存款。直到1981年1月,伊朗與美國簽訂一攬子解決人質問題決議,作為釋放人質的交換條件,美國同意解除對伊朗的資產凍結。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4天,在美英的積極推動和敦促下,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661號決議,宣布對伊拉克實施經濟制裁和武器禁運,當時伊拉克在世界各地約30億美元的財產被凍結。到2003年美國解除伊拉克制裁之時,薩達姆政府仍有17億美元凍結在美國的銀行里。
進入21世紀以來,打擊恐怖主義成為美國對外政策的首要目標之一,而金融制裁成為美國實施非對稱打擊的重要工具,其中凍結資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9·11”后,隨著美國總統小布什將國際金融變為反恐戰爭的前線,凍結恐怖分子資產成為反恐戰爭的第一槍。金融反恐的目的,一是凍結恐怖主義者的資產,二是追蹤恐怖主義者資金流以獲得恐怖分子和他們計劃的信息,這也是阻止未來襲擊的重要手段。
此前,美國在凍結資產時往往“單打獨斗”,或者聯合主要盟國。“9·11”后,美國不僅建立了最廣泛的資產凍結的國家聯盟,而且,國際金融銀行體系也被美國拉入了反恐聯盟。比如,在1934年以來,保密是瑞士銀行業最顯著的特色。但是,在美國的強大壓力下,瑞士絕對的銀行保密制度已經松動。2010年,瑞士議會通過了向美國提交所需賬戶信息的決議。
一般情況下,凍結資產的實施往往在情報部門和金融機構中運作。首先,美國財政部下屬的情報部門搜集“有可能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經濟行為”造成危害的對象名單,該名單每周進行更新。當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交易時,都會將兩者相比對。一旦“榜上有名”,會立即凍結該賬戶。不過,銀行并不拒絕客戶存款,但是禁止其提款或者向外轉賬。此后10個工作日,銀行要將資產凍結詳細報告上交美國財政部外國資金辦公室(OFAC)。如果銀行有所隱瞞,將面臨5萬到100萬美元不等的罰款,以及對當事人最高12年的監禁。
在美國一整套完整的資產凍結體系下,在“9·11”之后的僅僅幾個月里,總共有172個國家和法庭實施凍結命令,1400個恐怖分子的賬戶在全世界范圍內被凍結,涉及金額高達13700萬美元。
除了對國家、組織機構的資產凍結外,美國發起的凍結資產還包含個人。比如,針對朝鮮核問題,美國財政部在2005年9月宣布制裁澳門匯業銀行并凍結了平壤領導人約2400萬美元的資產;2014年美國對俄羅斯金融制裁包含對普京核心領導層成員的資產凍結和其他形式制裁。
2、財政制裁
財政制裁一般指凍結或者取消預期應得的雙邊援助款項,或者是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信貸、商業融資等金融制裁手段。
該手段在二戰后的第一個十年間得到迅速發展。美國是二戰后眾多國家戰后重建的主要資金來源,同時也是世界經濟關鍵貨物和服務的主要供應國,有時甚至是唯一的供應國。因此,美國是財政制裁的主要使用國。根據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的研究成果,1990年之前,31個案例中有25個美國是單獨運用財政制裁的單方制裁國。對于一個經濟落后、貧窮的國家而言,制裁發起國拒絕給予的這些援助往往是不可替代的,常常會造成這些國家嚴重的經濟困難。
冷戰后期,財政制裁被用作打擊蘇聯的重要武器。為了阻擾西歐國家向蘇聯提供貸款。美國政府重新將蘇聯歸類為“相對富裕的國家”,以取代蘇聯原來的“中間借貸國”地位,這使得蘇聯對官方出口信貸利息增加,最終,蘇聯就必須以大約17%的市場利率支付利息,給蘇聯原本就緊張的財政造成沉重負擔。
美國對伊朗的財政制裁可謂是財政制裁的典型案例,美國對伊朗的金融制裁不僅遏制了伊朗從國際組織獲得資金的能力,也使得投資者對伊朗經濟尤其是石油開發行業的前景喪失信心。1996年美國的金融制裁開始加大對第三方制裁的力度。美國總統克林頓通過調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案》(IEEPA)和《伊朗-利比亞制裁法案》禁止美國對伊朗的石油投資項目,規定禁止美國人參與伊朗石油資源的開發,同時也禁止商品、技術和服務從美國出口到伊朗,其中包括某些美國原產地產品和技術的出口。法案還針對第三國的公司,要求美國總統可以對向伊朗和利比亞石油資源年投資達到4000萬美元的公司予以制裁。
3、切斷美元獲取能力和使用美元渠道
一方面,美國可以通過自身金融力量截斷其他國家獲取美元的能力;另一方面,美國可以通過自身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巨大影響,要求獨立的國際金融組織機構停止對被制裁國提供美元結算和其他服務。
截斷受制裁國獲取美元的能力一向是美國金融制裁的重要手段。冷戰后期,美國曾經控制蘇聯獲得硬通貨的渠道來打壓蘇聯。比如阻擾蘇聯與西歐國家合作的天然氣管道項目烏連戈伊-6以限制蘇聯的天然氣出口,導致蘇聯損失了大約150~200億美元的硬通貨收入。
在對巴拿馬諾列加政府的金融制裁中,截斷巴拿馬獲取美元的能力也發揮了巨大威力。美國不僅凍結了巴拿馬在美國銀行體系的資產,并且通過托管賬戶阻止所有流向巴拿馬的美元支付以及其他形式的美元轉移。當時巴拿馬將美元當作法定貨幣在國內流通,本國不再發行貨幣,美元短缺使巴拿馬銀行系統被迫關閉,巴拿馬政府甚至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除軍隊之外的工作人員的工資,市場中實物交易增加。在對朝鮮的金融制裁中,截斷硬通貨的來源也發揮了重大作用,比如限制來自美國、日本等國向朝鮮的僑匯。
切斷使用美元渠道則主要依托全球支付清算系統。美元清算系統有“紐約清算所銀行同業支付系統”(CHIPS)、ACH等。“他國銀行一般會在美國銀行開立美元賬戶,再通過美國的清算銀行如花旗等進入中心貨幣的清算體系進行清算。美國銀行在處理美元清算時會根據用戶對資金交易的時限要求和用戶交易款額的性質、大小選擇不同的清算系統進行清算”。被OFAC等規定的被制裁對象一般被禁止在這些美元清算體系內出現,如果在美元清算過程中進行篩選,發現有被制裁對象,則美國銀行應當拒絕提供金融服務,甚至凍結被制裁對象的資產。
當前,國際貿易的美元支付和結算主要通過“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協會”(SWIFT)和CHIPS。美國通過與這兩家機構合作,切斷受制裁者使用美元的通道,使其無法使用美元轉賬、支付、結算等經濟活動。SWIFT被譽為是“全球銀行業的神經中樞”,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主要是給國際銀行間的結算提供標準化的通信服務,遍布全球210個國家和地區,每天提供跨行交易、金融信息交換服務的銀行和金融機構高達1萬多家。正是SWIFT在“9·11”后幾個月,幫助美國切斷恐怖分子財源立下赫赫戰功。
到2012年2月,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提議美國國會通過立法禁止SWIFT允許疑似伊朗受制裁的銀行和實體利用其網絡。3月,在美國的要求下,SWIFT史無前例地取消了被美國列入黑名單的伊朗金融機構的會員資格。SWIFT還宣布,根據歐盟對伊朗金融業制裁的規定,終止了對30家伊朗銀行跨境支付服務項目。通過對伊朗封鎖國際支付結算通道,伊朗無法與其他國家及金融機構在國際交易中使用美元進行直接結算。導致其他國家進口伊朗原油、燃料油和鐵礦石等支付結算遇到困難,在此情況下,伊朗只能被迫采取以物易物等非現金交易模式。即使伊朗愿意用石油、黃金從其他國家換取所需的商品,也沒有國家、國際金融機構敢跟伊朗合作。如果他們選擇與伊朗繼續合作,就會被列入美國財政部的“黑名單”,這將會對他們的各項業務造成長期的困難。
4、禁止全球金融機構與被制裁對象交易
禁止全球金融服務機構與被制裁對象交易,是指制裁國或國際機構切斷其領域內的金融機構與被制裁國之間的金融業務進行融資、貸款等業務往來,從而達到切斷被制裁國資金供應,擾亂被制裁國金融體系的作用。有時制裁發起方還可以通過要求作為第三方的國際機構參與制裁。該手段在近年來得到長足發展,尤其在制裁朝鮮和伊朗的案例效能顯著。
2014年6月30日,美國司法部宣布,法國巴黎銀行已經同意認罪,承認違反美國法律為美國實施制裁的國家轉移資金,為此法國巴黎銀行將支付89.7億美元罰款。美國司法部部長埃里克·霍爾德說,法國巴黎銀行的行為嚴重違反美國法律,制裁是保證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的核心工具,制裁要取得效果,違反制裁的行為必須嚴懲。除了支付罰金,法國巴黎銀行的13名高管將離職,涉嫌違法業務的紐約分行及其他分支機構將暫停美元清算業務一年,2013年美國政府實施的針對該銀行的監管舉措將延長兩年。法國巴黎銀行被指控從2004年到2012年利用美國金融系統為蘇丹、伊朗和古巴三國轉移資金。根據美國司法部的數據,法國巴黎銀行為一家伊朗能源公司轉移資金超過5億美元,為古巴轉移的資金超過17億美元。
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會配合美國政府發布的監視名單,凍結可疑的資產和交易,從而切斷一些個人和組織與世界金融體系的關系。雖然這種做法已經超出了法律管轄的界限,不過,不僅美國的機構,而且美國境外的銀行也會遵守美國的監視名單,即使它們國內或者國際的法律并沒有要求它們這么做。
朝核危機過程中,2005年9月美財政部根據《愛國法案》將澳門匯業銀行列入黑名單,指控該銀行為朝鮮提供非法金融交易提供幫助。美國財政部宣稱,在該聲明生效30天后,美國可以在任何時間切斷匯業銀行與美國金融體系的聯系。在美國的壓力下,匯業銀行凍結了朝鮮2400萬美元資金賬戶。不過由于美國政府警告全球金融機構有可能實施更嚴厲的措施來處理該事件,因此除了美國金融機構外,其他國家的金融機構也自愿削減或終止它們和匯業銀行的業務往來。截止2007年3月,許多全球金融協會早已經自行切斷了他們與匯業銀行的聯系,即使當時美國已經撤回對匯業銀行的指控,并開放美國金融機構與匯業銀行的聯系。
在解除凍結后,朝鮮要求澳門當局將被凍結的大約2400萬資金從匯業銀行轉移至他們選擇的另一家銀行,結果這筆資金不得不通過美國聯邦儲備體系和俄羅斯銀行,最終進入俄羅斯遠東地區的一家小銀行。美國的制裁導致朝鮮的轉賬只能通過一種不太可能的路線,即包括兩家中央銀行,花費數天費時談判,才能實現這種簡單匯款,而大大增加了朝鮮的成本。在此案例中,美國制裁匯業銀行表明,美國要徹底切斷朝鮮與全球金融系統的聯系渠道,在進行國際支付和清算時,朝鮮很難找到一家與美國等西方國家沒有任何聯系的金融機構。
5、制裁對方銀行體系
作為金融制裁的重要手段,美國傾向于開展對銀行系統的制裁行動。銀行系統已經成為繼政府之外,美國金融外交的重要主體之一。美國對伊朗銀行業、俄羅斯銀行業的制裁是當前金融制裁新發展的典型案例。
2005年以后伊朗核問題加劇導致對伊朗制裁升級。2006年9月,華盛頓更進一步針對伊朗出口銀行采取措施,它被美國認為是支持恐怖主義的最大的國有銀行之一,增加限制了伊朗銀行體系的一個“U- turn Transactions權利”。在此之前,美國已經禁止了美國銀行同伊朗銀行之間的直接金融交易,但伊朗銀行可以通過非直接途徑進入美國金融系統,比如通過第三國銀行進行資金支付,這種方式被稱作U- turn。在此之后,這種通過第三國銀行金融美國金融系統的方式被凍結。四個月后,美國凍結伊朗賽帕銀行(Bank Sepah)在美資產,并拒絕賽帕銀行進入美國金融系統。兩個月后,聯合國正式提出同意該項措施并把賽帕銀行列入安理會第1747號決議,以此增強對伊朗的制裁。
2007年10月,美國將目標瞄準伊朗23個實體,包括三家銀行。其中伊朗國家銀行是伊朗歷史最悠久也是最大的銀行,其為伊朗核計劃和彈道導彈計劃提供金融服務并且幫助圣城旅--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警察的一支--在四年間獲取了1億美元。美國制裁還包括伊朗國民銀行,另一家伊朗國有金融機構,美國財政部宣稱其“至少從2003年起開始為伊朗核計劃提供數百萬美元”。
2008年3月,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呼吁成員國要“審慎地控制其領土內的所有伊朗銀行的金融活動,尤其是伊朗國家銀行和伊朗出口銀行。”在布什執政的最后一段時期,美國進行了最后兩次金融制裁。首先是在2008年10月,美國凍結了伊朗出口發展銀行的財產,因其提供的金融服務有助于伊朗推進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計劃。其次,美國撤消了針對伊朗銀行業的包括第三方通道的全部綜合授權。根據美國財政部門的說法,這一步本質上是封閉了“伊朗進入美國金融體系的最后一個入口”。
美國對伊朗銀行業的制裁,增加了伊朗商業人士的資本使用成本。總部位于迪拜的伊朗商業理事會的副會長表示,制裁發起后已經沒有人再接受伊朗銀行業的信用證,這導致大批伊朗商人為建立和外國銀行的關系而搬離伊朗。美國對伊朗銀行網絡的金融制裁也使得伊朗普通民眾日常購買支付變得困難。銀行緊縮還束縛了國外投資和對外貿易,并最終傳導到伊朗國內經濟。
金融制裁在長期的演變和發展中,逐漸具備了一系列特征,這些特征不僅突出了金融制裁的優勢,體現了金融制裁的內涵,更表現出金融制裁在制定和實施時對制裁發起者諸多領域的客觀要求。我們發現,美國是當前全球金融制裁發起最為頻繁、到位的國家;其他國家或經濟體試圖發起或發起金融制裁,也只有在得到美國的支持才具有制裁意義。也就是說,只有美國具有發起金融制裁的基本條件,這是當前美國和美元所擁有的國際貨幣金融體系中心地位所吻合的。也就是說,當前全球金融制裁的核心特征,是不對稱性。
第一,金融制裁具有很強的不對稱性特征。與傳統的貿易制裁、石油制裁、糧食制裁與經濟類制裁相比,金融制裁的不對稱性更強。尤其在20世紀90年代后,為了對付非國家形式的恐怖主義實體,作為經濟制裁的主要內容,金融制裁開始成為美國實施非對稱打擊的最重要工具。
美國實施金融制裁的不對稱性表現在,首先,除美國之外,其他國家無法發動金融制裁呢。比如,歐盟對利比亞的金融制裁得到了美國的支持,像英國、加拿大、新西蘭、日本等主要國家都曾配合美國發起過金融制裁,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制裁者。其次,金融制裁的實施只有在美國的配合下才能奏效。因為,美國控制著全球貨幣結算網絡和全球最主要的支付貨幣系統。如果沒有美元金融網絡的支持,任何金融制裁都收效甚微。
因此,在當今的全球體系里,只有美國有能力發動比較徹底的金融制裁,其他任何的發展中國家甚至是發達國家,均沒有能力發動完全的金融制裁。這是金融制裁非對稱性特征的基本概括。
美國金融制裁的不對稱性恰恰來源于國際金融體系賦予美國金融制裁中的不對等權力。國際貨幣體系從商品貨幣往信用貨幣、法定貨幣的變化,為國際貨幣體系的中心國家賦予了更強、更方便實施的金融制裁的措施和手段。當前全球經濟金融化和全球金融美元化體系為金融制裁新發展提供了基礎。早在“9·11”恐怖襲擊之后,為了切斷恐怖分子財源,追蹤恐怖分子的資金流,美國建立起準確的信息渠道,并建立起國際合作機制,并做好在金融領域開展一場長期和全面戰爭的準備。其中最為重要渠道則是通過SWIFT獲取資金流動情報的程序開發,此程序已經通過美國《國際緊急狀況經濟權利法(IEEPA)》等法律的認定,取得了合法地位。在此程序下,一定數額或者頻繁的銀行交易都不會逃過美國的法眼。
金融制裁的非對稱從法律上來說也是如此,其他發達國家的制裁都需要以聯合國安理會協議為基礎,該協議是一個多邊協議。只有美國在立法上是有單邊的,可以脫離聯合國安理會協議條件下發動金融制裁。只有理解了不對稱性,才能理解金融制裁作為國際體系新權力工具的基本特征。
另外,受制裁方或者受制裁國基本沒有申訴以及國際法律救濟渠道和機制。美國的《愛國者法案》說得很清楚,允許有關當事人以提供信息的方式澄清與制裁相關的問題,但這并不授予或者意味著享有任何司法審查的權利。其意思是,只有美國宣布這個制裁取消或者制裁改變的時候,制裁才會停止或改變,被制裁方沒有任何能力改變被制裁的現狀,目前的國際法里也沒有與金融制裁有關的條款,這一點也體現出不對稱的特征。
第二,金融制裁比其他制裁更易于執行。相對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制裁,金融制裁具有操作便捷,收效迅速,效果顯著的特征。這些特征不僅來自于金融制裁方法在二戰后的改進和完善。更是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行業自身的不斷發展的結果。
一些遭受貿易禁運的國家或組織,總能通過各種走私手段,從灰色地帶獲得需要的商品或勞務。但金融制裁則不然,由于金融交易的電子化進程遠快于實體經濟,只要擁有相應的技術和執行力度,金融打擊的范圍可以到覆蓋到全球各地的任何一筆金融業務之上。現代金融往來的無紙化也使得被制裁對象難以規避制裁方的制裁措施。因此,金融制裁能夠在短時間內大范圍地對被制裁方進行打擊,效果十分顯著,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在成本節約上,金融制裁也具有很大的優勢。傳統的經濟制裁需要牽涉實物商品,而對這類商品在運輸和進出口上的禁止將對該行業的發展或多或少有直接影響。除此之外,這類經濟制裁操作需要應對現實中的生產廠商和國際商貿關系,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解決因為制裁所引起的各類商業糾紛及行業動蕩,無論在執行成本上,還是維持費用上均代價不菲。與其相比,金融制裁不會帶來類似的問題。金融業電子操作平臺的發展使得金融往來具有電子操作的特性,不需要制裁執行方在進行金融制裁時預先配備龐大的人力作為執行保障,金融制裁同樣沒有在現實中派遣人員進行實體制裁活動的要求。不需要貿易制裁和商品進出口限制等制裁方法所必須的高昂成本。更可以避免現實制裁所引發的糾紛問題,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金融制裁具有強烈單邊主義色彩。美國在全球貨幣金融經濟體系的中心地位,賦予美國超過其他任何一國的雄厚金融實力,也讓美國在發起金融制裁時逐漸具備了強烈的單邊主義傾向。
在理論上,金融制裁的實施與否應由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5條和第41條進行定奪后再由安理會成員國討論決定并付諸實施。但自從冷戰開始,這種理想狀態下的運作機制就很難得到真正有效執行。在冷戰期間,由于美國與蘇聯之間的持續對峙,安理會淪為兩大陣營之間角力的舞臺,難以通過任何雙方意見相左的決議。在冷戰結束后,美國成為了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其軍事、科技、經濟實力都遙遙領先于世界其他國家,以美元為基礎的國際貨幣金融體系不但未能隨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而終結,反而因為美國在信息革命和冷戰中的勝利而得到了鞏固和加強。
美國在當前全球金融制裁中扮演的角色至關重要。美國的參與與否,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金融制裁的成功與失敗。雖然其他國家和組織也可以發動金融制裁,但這種制裁措施只有在美國配合的情況下方能收到預期效果。例如,當美國在2011年決定參與歐盟對利比亞的金融制裁后,利比亞卡扎菲政權的金融運轉方才開始急轉直下。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如果沒有作為國際支付貨幣和交易媒介的美元作為支持,任何金融制裁都收效甚微。
基于上述的種種優勢,美國在決定發起金融制裁行動時并不需要過多考慮到其他國家的反應。在美國,美國總統是通常意義上的金融制裁決策者,由于金融制裁的運作體系由行政部門所掌控,作為行政部門的首腦,美國總統擁有決定金融制裁的權利,掌握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權。美國的金融制裁決定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后有了顯著增長。
進入21世紀后,美國金融制裁的單邊化色彩更不斷增強。自2001年“9·11”事件后,美國依據國內的《愛國者法案》,通過公布恐怖分子名單,針對被其認定為恐怖組織或與恐怖組織進行金融業務的機構進行金融制裁。在國家層面的金融制裁上,美國繼續深化對朝鮮和伊朗的制裁,在2012年通過的隊伊朗金融制裁法案中,美國將金融制裁的范圍擴大到任何與伊朗進行金融業務的金融服務部門。制裁對象也擴展到了第三國的金融機構。這些都是美國金融制裁單邊化的明確體現。
正如戰爭是政治的延續,制裁也是外交的延伸。利用制裁手段打擊敵對方,進而達到外交目的,一直是政治和軍事方法外世界主要國家對外政策中的第三種途徑。以美國為例,自其19世紀開始逐步崛起以來,金融制裁就作為美國對外經濟制裁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屢次充當其“大棒”外交的有效手段。進入20世紀,美國更是依靠自身建立起的全球霸權,將金融制裁作為一種重要工具,在不同歷史時期中反復使用。
金融制裁從二戰開始便成為美國達到其外交目的的一個衍生工具,其使用與變化受美國在不同時期內外交政策和對外關系的影響,是對美國外交手段的一種擴展和補充。
總之,金融制裁作為一種外交手段的延伸,需以強大的金融實力及配套的法律體系作為發起和執行的保障。在具體實施時,需要由制裁發起國各個部門合力完成,在國際上則須通過多國間相互合作來保證制裁效果。金融制裁經過漫長的發展,已經明確了打擊的對象和打擊手段,相對于其他制裁方法而言,金融制裁具有便捷和高效的特征,打擊效果明顯。
(來源:本文原載“人大重陽”微信公號,節選自《美國要制裁中國?!此文將美國實施金融制裁的手法講透了 》一文中的第四、5部分“美國金融制裁的手段”、“不對稱:金融制裁核心特征”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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