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簽與民主》將源初意義上的民主,追溯到抽簽這一制度操作層面,通過分析抽簽機制的興衰,一方面解釋源初意義上的民主何以衰落,“選主”何以竊據“民主”的美名,另一方面,也向讀者展示,“人民當家作主”并不是一句口號,而是有大量不同的制度和實踐制度可供參考和運用。
《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
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一書為讀者理解盧梭在《波蘭政府論》中對于波蘭國王產生方式的立法設計,提供了一個清晰而富含啟發力的理論框架。王紹光將西方對于抽簽的運用分為“民主抽簽”與“共和抽簽”,前者以古希臘民主城邦為代表,后者以羅馬共和國、佛羅倫薩共和國以及威尼斯共和國為代表。以王紹光的總結為參照,讀者可以看到,盧梭在《波蘭政府論》中設計的先抽簽、再選舉的選王機制,最接近威尼斯共和國的“共和抽簽”選拔方式。與此同時,盡管盧梭堅持人民必須親自出場立法,但他對于“主權”與“政府”的二分,深刻影響了后續理論家對于“主權”與“治權”的二分,這種區分成為精英主義式的代議制民主的理論基礎,從而使得票選,而非抽簽,成為民主的核心標志。
1772年,盧梭完成了波蘭立陶宛聯邦(Rzeczpospolita Obojga Narodów,簡稱波蘭)境內反對君主的天主教激進派巴爾聯盟(Konfederacja barska)貴族成員米哈爾·葉霍斯基(Micha? Wielhorski)委托給他的課題,寫成了《波蘭政府論》(Considérations sur le gouvernement de Pologne)。也正是在那年,巴爾聯盟反叛國王與沙皇的后果繼續發酵,波蘭經歷了沙皇俄國、奧地利與普魯士的第一次瓜分。盧梭為波蘭立憲,所依據的就是他的《社會契約論》提出的原理。但盧梭非常清楚,他是在為一個在列強重壓之下的國家提供憲法建議,國際政治條件的考慮必不可少。
波蘭的陷落(油畫),作者:Jan Matejko, 1866年
于是,在《波蘭政府論》提出的立法建議之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令人驚異的主張:
一俟國王死亡之后,也就是說,在可能最短的并且將由法律加以確定的間隔期之后,那一進行選舉的議會將被莊嚴地召集起來;所有那些伯爵的名字將被投入競選之中,將以所有可能的預防措施通過抽簽選出3名人選,這樣就沒有任何欺詐將會敗壞這一行動。這3個名字將被大聲地向會議選讀出來,后者將在同一個會期上并且通過投票的簡單多數決,將選出它更喜歡的那一個,而他將在同一天被宣布為國王。[1]
這是一個“抽簽+選舉”的方案:先從擔任波蘭終身參議員的33名伯爵之中,抽簽選出3位,然后再由波蘭貴族進行選舉。盧梭承認,運用抽簽的方法,可能會使得最有威望的伯爵在第一輪遴選中落選,但是抽簽方式有自身獨特的優勢,它“一舉克制了派系,克制了外國民族的陰謀”。[2]既然外國民族和有惡意的候選人都無法運用欺詐的辦法取勝,他們運用這一方法敗壞波蘭政治的動力也就會減弱,波蘭將會贏得安寧。即便偶爾有人運用欺詐的方法在抽簽環節勝出,最后選舉的環節也有機會讓德位不配的候選人落馬。
盧梭的波蘭國王選拔方案旨在解決波蘭多年來的“自由選王制”所造成的困擾。1573年以來,波蘭確立了由貴族選舉國王的慣例,而且對于候選人的資格限制很少,導致波蘭周邊的王侯們紛紛競選波蘭國王。從1573到1795年,波蘭貴族共選出11名國王,其中有7名是外國人。一個很有意思的例子是,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推翻英王詹姆士二世(James II)統治,詹姆士二世逃亡法國,法王路易十四一度想介紹他去波蘭當國王,只是由于詹姆士二世擔心做了波蘭國王,不能再回到英國當國王,最后作罷,但路易十四的邀約表明,當時在歐洲大陸最有權勢的法國君主想安插人去波蘭當國王,并非特別困難的事情。波蘭貴族們選外國人做波蘭國王的重要原因恰恰在于外國君主在本地缺乏根基,因而很難推動中央集權運動,削弱貴族的既得利益。然而波蘭貴族們打的小算盤從長遠來看卻是災難性的,因為周邊的普魯士、奧地利與俄國都在推進絕對主義國家的建設,波蘭保持為一個極端松散的等級制國家,這就給了周邊強權控制波蘭內政的機會。到了18世紀,波蘭事實上淪為沙皇俄國的保護國,而沙皇正是通過波蘭的“自由選王制”來控制波蘭,并且警惕波蘭內部出現的一切改變波蘭古老憲制的改革舉措。
1764年,女沙皇葉卡捷琳娜二世(EkaterinaII)支持其情夫斯坦尼斯瓦夫·波尼亞托夫斯基(Stanis?aw August Poniatowski)當選為波蘭國王,期待他與前一個國王一樣服從沙俄統治。但波尼亞托夫斯基不愿做俄國傀儡,試圖改革波蘭的“自由選王制”,排除外國影響。但這樣的中央集權改革也會削弱波蘭貴族的力量。于是,波蘭的一些貴族結成巴爾聯盟,既反對俄國,也反對正在推行改革的國王,試圖重寫波蘭憲法。貴族結盟的權利源于1573年的“亨利王約”規定的聯盟(konfederacja,confederatio)制度——當貴族認為君主侵犯了他們的權利和特權的時候,就可以組織臨時聯盟,發布聲明宣布不再效忠君主。而這項制度是君主即位之時宣誓承認的。在歷史上,貴族頻繁組織聯盟反對君主,而君主也可能組織相反的貴族聯盟來保護自己。[3]盧梭的課題即緣此而生。
1569以來的波蘭是波蘭王國與立陶宛大公國的共主聯邦,擁有君主,但經常被稱為“共和國”。按照18世紀主流的“共和”觀念,擁有君主并不妨礙一個國家被稱為“共和國”,關鍵在于整個國家是否擁有一個“混合政體”,使得各等級民眾(尤其是貴族)享有應得的政權份額。波蘭君主實質上就是一個終身行政官,而且不能世襲;君主死后,馬上要進行新君主的選舉。而盧梭對既有君主選舉制的改革,一是將候選人限制在本國伯爵范圍之內,排除了外國君主競選波蘭國王的可能;二是用“抽簽+票選”,取代了原有的單一票選制,讓領導人的產生機制從“單輪驅動”變成了“雙輪驅動”。
既有的中文研究文獻對于盧梭為波蘭國王選舉所做的制度設計缺乏探討,本文試圖在這一方面作出推進。首先要問的問題是,這種限定候選人范圍,先抽簽,再票選的機制,是盧梭首創嗎?
王紹光教授在2018年底出版的新著《抽簽與民主、共和》一書可以給我們一個否定的回答。雖然這本書對盧梭的直接討論只有一頁[4],但全書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張巨大的地圖,從而幫助我們定位盧梭在其中的位置。按照王紹光的分類,盧梭在《波蘭政府論》中對抽簽的運用,可以被歸納為“共和抽簽”,而非“民主抽簽”。盧梭繼承的是從一個從古羅馬共和國到佛羅倫薩共和國、威尼斯共和國的“共和抽簽”傳統。那么,
“共和抽簽”和“民主抽簽”究竟有什么區別呢?
為何在盧梭之后,甚至連“共和抽簽”都走向衰落,票選逐漸成為民主的首要標志呢?
王紹光在《抽簽與民主、共和》中指出,“民主抽簽”與”“共和抽簽”之區分的關鍵,就在于“抽簽”這種遴選機制究竟是服務于民主制還是共和制。古希臘源初意義上的“民主”,δημοκρατ?α,指向的是人民普遍與直接參與立法、行政與司法審判事務的政府形式。雅典的民主制在選任領導人和官員時,主要運用的是抽簽這種辦法,除了領兵打仗的將軍等少數需要特殊才能的人才是用投票遴選的之外,絕大部分崗位的選人用人,都離不開抽簽機制,這從根本上基于這樣一種假設:普通人就可以承擔起當家作主的責任。[5]當然,在古希臘,實行抽選,未必是民主政體,因為一些寡頭政體也會部分適用抽選,但沒有抽選,肯定就不是民主政體。在接下來的兩千多年的歐洲政治思想中,民主與抽簽也一直攜手而行,直到18世紀后期以來理論突變的發生。
但是,王紹光指出,在兩千多年的歐洲政治實踐中,抽簽并不僅僅被運用于民主政體,它同樣被共和政體廣泛使用。民主強調政治共同體的成員應當具有平等的參政議政權利和機會,但共和政體更傾向于一種“幾何平等”觀,認為不同的人應當根據自己的不同能力,獲得相應的政治權力與責任,而只有少數精英才具有治國理政的能力,絕大多數人并沒有這種能力。因此,關鍵是如何從人群之中選拔出這樣的精英,并賦予其相應權力。古羅馬政治家、哲學家西塞羅自豪地宣布羅馬是一個“混合政體”,它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的因素混合在一起,元老院有權威(auctoritas),官員有權力(potestas),人民有自由 (libertas)。[6]在這樣的理念之下,票選取代抽簽,成為共和國選人用人的主流機制。
既然如此,抽簽對于更重精英統治的共和政體,還有什么意義呢?
王紹光指出,票選最大的弊端是,它總是會帶來形形色色的賄選行為,而這就可能激化統治精英集團內部的矛盾;精英的內斗,又可能進一步導致權力集中到少數人的手里,最終墜入君主制乃至領主制的深淵。因此,為了保證精英集團能夠作為一個集團牢牢控制政權,有必要運用抽簽的方法,減少選舉中賄選的機會,壓縮施展競選策略的空間。[7]因此,在歷史上,羅馬、佛羅倫薩和威尼斯這三個共和政體都運用抽簽,來對票選的弊端加以補救。
為了清晰地描述抽簽在雅典、羅馬、佛羅倫薩和威尼斯政體中的運用,王紹光系統梳理了這些政治體的政治制度,從宏觀的全貌概括,到中觀的機構與權限劃分,到更微觀的選人用人機制。他指出,羅馬共和國對抽簽的運用最少,主要決定已經當選的官員同僚何時、具體承擔哪些職責,此外,抽簽還會在外事、司法、軍事、經濟和宗教事務中發揮一定作用。[8]佛羅倫薩共和國先通過推舉的方式進行提名,以票選的方式進行審核,最后在核準的候選人中進行抽簽,在抽簽環節之前,暗箱操作的空間比較大;[9]而威尼斯共和國則把抽簽提早到了第一步——先用抽簽的方法產生選舉團成員,使得所有的合格人士都有機會進入選舉團,選舉團進而通過推選或票選,產生官員。王紹光認為,威尼斯的做法比佛羅倫薩的做法更為開放,因為凡是有資格的人士都有機會入圍。但佛羅倫薩的做法會讓許多合乎資格的人士在前面的階段就被排除出去。[10]
《抽簽與民主、共和》綜合并提煉了國內外大量對于這四個政治體政治制度的經典研究和最新討論,同時將對抽簽與票選的關注貫徹始終,形成了一本理論聚焦點高度集中的比較政治制度著作,在具體細節上也糾正了國內學者研究中的不少錯漏之處。筆者長期從事外國法制史的授課,目力所及,至少在對佛羅倫薩共和國與威尼斯共和國政治制度的論述上,國內尚沒有一本專著達到《抽簽與民主、共和》的細致程度。即便是那些對票選和抽簽關系不感興趣的讀者,也可以通過這本著作,非常便捷地了解雅典、羅馬、佛羅倫薩和威尼斯政治制度的具體運作方式,這可以說是《抽簽與民主、共和》一書突出的理論貢獻。
眾所周知,盧梭是歐洲共和主義的理論大師,他的理論創新建立在對于歐洲共和傳統的系統研究基礎之上。從王紹光教授提供的理論框架來看,盧梭在《波蘭政府論》中對“抽簽”的運用,可謂一種典型的“共和抽簽”,而且從順序上看,是先抽簽,再選舉,與威尼斯共和國對抽簽的運用方式高度接近。這種相似性的出現并不是偶然的,在1743 至1744年, 三十歲出頭的盧梭曾經擔任法國駐威尼斯大使的秘書,因而有機會親眼目睹威尼斯共和國的“共和抽簽”。在《波蘭政府論》中,盧梭對抽簽的運用,其關注點不在于保障波蘭人乃至波蘭貴族當選國王的平等機會,其重點在于將33人的候選人范圍限縮到3人,減少在此過程之中貴族的派系斗爭,同時減少外國勢力以此為契機對波蘭內政的干涉。而一旦3人名單產生,抽簽也就完成了其階段性任務,讓位于更具尚賢精神的票選。
在設計了其“抽簽+票選”的方案之后,盧梭還總結了抽簽的優勢。他把重點放在減少欺詐和派系斗爭之上。[11]相比之下,王紹光在《抽簽與共和、民主》之中作了更為全面的概括——除了盧梭關注的減少權謀和抑制派系斗爭之外,抽簽的另外兩個優勢就是突出的公平性與對政治體制的認受度的促進。抽簽制之下,候選人之間當選的概率是同樣的,而當他們知道這一點之后,不管他們自己對當選的期望有多大,都很難質疑遴選機制本身的中立性,而這是操縱空間較大的票選制度難以做到的。[12]
在18世紀,歐洲與北美的大多數政治理論家對于“民主”的理解仍然是非常古典的,即這是一種民眾有平等的機會直接出任行政官和法官的政體,它的主要遴選機制是抽簽而非票選。盡管理論家們對于民主和抽簽會有感情色彩不同的評價,但對于“什么是民主”的理解卻大同小異。然而18世紀后期以來,對民主的理解卻逐漸發生了改變,民主日益與票選而非抽簽關聯在一起。“民主”的主要特征,不再是政治共同體全體成員平等地參政議政,而是民眾通過選票,從相互競爭的政治精英中選出統治他們的官員,而這些官員宣稱自己“代表”了民眾。用王紹光的話說,“民主”變成了“選主”。
如何才能將“選主”論證為“民主”?
王紹光指出,政治話語轉變的關鍵,就在于區分主權與治權,前者關于最高權威的歸屬,后者涉及國家機器由誰來運作。古典的民主觀念要求二者都歸于民眾。但從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以來,這兩個層面發生了分離,越來越多的理論家贊成,在主權層面不妨講“人民主權”,但在治權層面,需要依賴通過選舉產生的精英。借助“人民主權”這個轉換器,代議制就帶上了“民主”的屬性——選舉產生的精英雖然不是民眾自身,但他們是受人民的委托、并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因此最終服務的還是人民的主權者地位。主權與治權的分離,帶來了代表理論的勃興。哪怕是大部分人口并沒有參與投票,代表制的理論家們仍然可以通過類似“實質代表”(virtual representation)的理論,論證他們也得到了被少數選民選出的精英的代表。
從19世紀以來,選舉權逐步擴展,直至20世紀普選成為絕大部分自稱民主的國家的標配制度。王紹光指出,選舉權的擴大并非統治者的恩賜,而是下層人民不斷斗爭的結果。然而,盡管普選制在20世紀得到普及,歐美流行的民主理念似乎距離古代的民主理念更遠了。今人更熟悉的是熊彼特式的民主概念,將精英之間的競爭性選舉界定為民主的核心特征,進而將普通民眾的政治參與削減到形式意義上的投票。這種“極薄”的民主從一開始就將精英統治視為不可變易的前提,它可以和票選相關聯,但肯定會排斥抽簽的廣泛運用。
但是抽簽的衰落并非不可逆轉。在二戰之后,尤其是在60-70年代,在社會主義國家的平等和實質民主話語的沖擊下,西方重新出現對于抽簽的關注。我們在此可以特別注意王紹光對于美國民主理論家羅伯特·達爾(Robert Dahl)的評論。1970年,達爾在其《革命之后?美好社會中的政治權威》(After the Revolution? Authority in a Good Society)中指出,代議民主(他稱之為Polyarchy, “多頭民主”)與理想的民主之間的差距必須以光年計。為了加強實質民主,達爾建議重啟抽簽機制,比如說,為重要官員配備通過抽簽產生的顧問委員會。此后,達爾多次呼吁用抽簽機制來改造代議制。達爾本人在耶魯大學任教多年。王紹光指出,
“一批曾在耶魯大學學習、工作過的人后來成為抽簽的倡導者,這不完全是偶然的,恐怕都直接或間接受到過達爾的影響”。[13]
值得提醒讀者的是,王紹光本人從1990年到2000年就在耶魯大學政治學系任教,在此期間應該與達爾有不少交流。回國任教之后,王紹光繼續著達爾對于民主未來的思考。該書最后一部分對于全球各地在抽簽理論和實踐上的探索的系統梳理,可以向讀者展示王紹光的思考在政治學研究中的前沿性。
值得一提的是,十多年來,王紹光可謂“吾道一以貫之”。區分“民主”與“選主”,呼吁超越“選主”,是其2008年出版的《民主四講》[14]一書中就已經明確的理論立場。《抽簽與民主》一書對《民主四講》的發展,是將源初意義上的民主,追溯到抽簽這一制度操作層面,通過分析抽簽機制的興衰,一方面解釋源初意義上的民主何以衰落,“選主”何以竊據“民主”的美名,另一方面,也向讀者展示,“人民當家作主”并不是一句口號,而是有大量不同的制度和實踐制度可供參考和運用。當下的西方只代表西方文明的一個階段,非西方國家和民族根本無需奉之為圭臬。
借助王紹光《抽簽與共和、民主》對于抽簽與選舉歷史的思考,盧梭《波蘭政府論》對波蘭國王產生機制的設計,就可以被放在“共和抽簽”的范疇中,得到理解和解釋。不過,同時要指出的是,本書對于盧梭思想的描述稍顯模糊。作者認為,盧梭的思想里有一些自相矛盾,一方面在理論上美化普通人,認為普通民眾的潛質與其他人相差無幾,世界上存在真正的民主制,另一方面對現實中的普通人卻完全沒有信心,甚至設想了一個“立法者”來教育人民什么是他們的普遍意志,從而背離了古典民主的精神。[15]與此同時,在討論主權與治權分離的時候,作者列出的第一個理論家是康德,此后是西耶斯、麥迪遜,這個名單里并不包括盧梭。[16]
盧梭與這個名單的關系,值得我們細致討論。如果將治權界定為包含了立法權在內的一束具體權力,那么可以說,盧梭自己堅決反對主權與治權的截然二分,他的“人民主權”理論要求人民必須實實在在地參與立法,而非委派自己的代表來代勞。但是,他的理論與后世出現的主權與治權的分離,卻并非沒有內在關聯。事實上,無論是康德還是西耶斯,都是盧梭的直接理論后裔,盡管在一些關鍵地方修改了盧梭的思想。盧梭的意義在于,他決定性地將主權與政府區分開來,認為前者的本質是人民的集體意志,后者是執行這種意志的力量。世界上只有一種正當的主權形式,那就是人民主權,不可能有正當的君主主權或貴族主權。人民主權的內核是集體的“總意志”或“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在人民主權之下,可以有不同形式的政府——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乃至某種混合政體[17],只要人民主權立法贊同這種政府形式,其正當性就是有保障的。既然人民主權被盧梭視為任何正當政治體的標配,盧梭所說的民主制,就不是 “人民主權”意義上的民主,而是在政府層面的民主,其特征是普通民眾直接擔任行政官和法官。
自從盧梭理論傳入中國以來,中國讀者經常只關注盧梭的“人民主權”論述,強調盧梭的激進性,而不關注其在“主權”與“政府”之間的區分——事實上,這一區分可以帶來一些相當保守的結論。實際上,對于政府層面的民主制,盧梭并沒有多少信心可言。這種民主制意味著,普通民眾既要作為主權者的一分子行使立法權,又要作為行政官和法官,來執行人民主權的立法,但這需要不同的思維方式。按照盧梭的人民主權原理,立法權具有內在限制——它必須針對普遍的對象,體現普遍的意志,它只能考慮共同體整體和抽象的行為,而不能考慮個別人與個別的行為。比如說,人民主權者在行使立法權的時候,可以在政府層面建立君主制,只要公民們經過深思熟慮,認為君主制有利于全體,這種立法就是正當的;但是,他們卻不可以通過立法來指定一個具體的君主和王朝,因為這樣立法就針對了特殊的對象,在人群之中造成了被指定為君主的那個人與其他人的分野。當立法者考慮的不是全體,而是全體的子集,法律就不再反映普遍的公意。[18]如果將立法與執行分開,全體人民專注于立法,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擔任行政官來執行立法,那么全體人民可以專注于一種普遍的思考。然而,如果人民在立法的同時也擔任行政官,他們就會混淆普遍和特殊,把行政官的思維和利益帶到立法中去,這就會造成法律偏離公意。簡而言之,政府層面的民主制,在盧梭看來,最大的風險是造成立法者的敗壞。[19]
要克服兩種思維方式之間的相互混淆,就需要非常嚴格的前提條件,比如說,小國寡民,風俗淳良,人民質樸,財產與地位高度平等,不存在奢靡之風,不存在政治派系,在這樣的條件下,人民或許能夠在立法的時候著眼于全體,在執行的時候又能很好地考慮特殊對象。[20]但這樣的民眾,按照18世紀啟蒙思想家的主流看法,也許恰恰是開化程度比較低的民眾。啟蒙主義主流派樂于見到商業與貿易的發展,科學與藝術的繁榮,人與人之間相互依賴程度的提高,但盧梭卻將這一文明的進程視為人的本真性不斷喪失的過程。叢林中游蕩的“高貴的野蠻人”依賴自己而不依賴他人,但在一個文明化的商業社會里,人與人之間發展出緊密的相互依賴關系,而且這種關系日益傾向于不平等。盧梭具有一種很深的悲劇意識,在很大程度上認為這個文明化(同時也是敗壞)的過程難以逆轉。如果歷史上曾經有某些人群建立過真正的民主制,隨著他們發展起商業、科學和藝術,社會分化程度加劇,對于他們而言,這種民主制就可能一去不復返了。
《社會契約論》的思路,并不是讓已經浸淫在商業、科學與藝術的現代人放棄當下的文明成果,放棄相互依賴的關系,返回到一個更為自主、質樸和粗野的時代,而是立足已經文明化的當下,致力于為他們打造一套正當的枷鎖。[21]對既有的文明枷鎖進行正當化的關鍵在于,要為既有的相互依賴關系注入平等的精神,一個共同體的全體民眾要結合成為一個單一的人民主權,牢牢掌握立法權,每個普通公民要親自參與立法,而非通過自己的代表去立法。如此,在理想條件下, “他律”與“自律”之間的鴻溝就被克服了:公民服從人民主權,實際上是服從他們自己的意志。[22]
在這個前提之下,作為執行權的政府,其形式完全可以根據不同政治共同體的具體情況量身定制。在一個滿足盧梭所列出的嚴格條件的民族那里,或許可以實行更為接近民主制的政府形式,但在一個已經被奢靡之風敗壞的民族那里,也許某種形式的君主制也是合適的。所以,盧梭完全可以接受人民主權下的君主制,可以接受通過人民立法建立起來的貴族等級,只要當政者能夠執行人民主權的意志,并且不阻礙人民主權的出場。在《波蘭政府論》中,盧梭對現實甚至作出了更大的妥協——在主權層面,他只是主張通過漸進的過程,為全體波蘭人的平等集會創造條件,比如逐步解放農奴以促進平等,實行聯邦制以利于人民集會立法;在政府層面,他既沒有提議取消貴族等級,更沒有提議取消君主名號。[23]
盧梭對于主權與政府、意志與力量的區分,實際上就為下一步的發展準備了基礎條件。在西耶斯那里,人民已經不必親自出場行使立法權,而是可以通過自己的代表來制憲與立法。于是,作為一種具體權力的立法權,就與人民主權區分開來了。人民不再是廣場上集會的那個具體的集體,而是一個抽象的共同體,它派生一切權力,但自身卻又面目模糊。政治精英們在爭奪政治權力時,關鍵是爭奪對人民的代表權,人人都宣稱自己得到了人民的授權,為了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哪怕是傳統的王朝與君主,也不得不放棄自己代表更高的力量、自上而下統治人民的正當性論述,將自己論述為人民的代表和公仆。但由于“人民”變得極其抽象,現實中出現了許多將其重新具象化的努力,比如以民族、種族、文化等種種標準,去界定“人民”的邊界。但這種具象化的努力卻又可能會造成對異質成分的排斥乃至清洗,19世紀以來的許多政治悲劇,即與此密切相關。[24]
因此,在從抽簽-民主到票選-選主的過渡之中,盧梭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盡管盧梭所設想的人民形象仍然是廣場上的集會群眾,但他將人民主權的本質界定為意志,將政府界定為力量,這兩個層面之間的截然二分,為人民主權的進一步抽象化準備了理論條件。在《抽簽與共和、民主》的前言中,王紹光交代,這本《抽簽與民主、共和》只是他正在寫作的三卷本中的第一卷,第二卷《選舉與民主的變異》(暫定名)正在到來的道路上。如果說由于主題和論述重點的限制,盧梭在第一卷中的形象略顯模糊,我們完全可以期待第二卷的論述呈現出一個更加清晰和飽滿的盧梭形象,一個集中了民主與共和制度與觀念的種種張力,既問題叢生,又深具理論與實踐啟發性的盧梭形象。
注 釋:
[1][法]盧梭:《波蘭政府論》,田飛龍編:《盧梭立憲學文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80頁。
[2][法]盧梭:《波蘭政府論》,田飛龍編:《盧梭立憲學文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81頁。
[3] Norman Davies, God’s Playground: A History of Poland, Vol.1,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259-260.
[4]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379-380頁。
[5]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53頁。
[6][古羅馬]西塞羅:《國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蘇力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83頁。
[7]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373-374頁。
[8]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135-141頁。
[9]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234頁。
[10]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349-350頁。
[11][法]盧梭:《波蘭政府論》,田飛龍編:《盧梭立憲學文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81頁。
[12]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375-376頁。
[13]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433頁。
[14]王紹光:《民主四講》,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版。
[15]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379-380頁。
[16]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400-401頁。
[17][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81-82頁。
[18][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46-47頁。
[19][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84頁。
[20][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84-85頁。
[21][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4頁。
[22]參見陳頎《自由、公意與立法者——盧梭立法理論的當代意義》,《地方立法研究》 2017年第4期。
[23]王紹光:《抽簽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110-113頁。
[24]代表性研究,參見[英]邁克爾·曼《民主的陰暗面》,中央編譯出版社2015年版。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來源:察網摘自《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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