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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原中行副行長王永利萬字長文直擊金融業六大痛點:大變革方能大發展
王永利/文
如果回溯金融業發展之路不難發現,中國金融可以說是基礎弱、速度快、成效大、問題多,現在亟需重新梳理、深刻變革。
改革開放之前,計劃經濟使金融功能嚴重萎縮,所有金融基本上集中到中國人民銀行一家辦理,行政管理突出,主要功能就是“印鈔”和“出納”。
在此基礎上,改革開放推動貨幣金融快速發展。但由于基礎太弱,發展太快,全社會對貨幣金融的準確認知和整體把握不足,對金融的統籌規劃和合理劃分不夠,導致金融監管的職責定位和分工合作不盡合理,金融體系結構(股權結構、直接與間接融資結構、金融市場結構等)和金融法規建設存在不少問題,很多問題隨著金融的快速擴張而不斷積累,沒有得到足夠的暴露與消化,在經濟發展進入換擋轉型持續下行之后,風險急劇暴露,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已經成為當前國家三大攻堅戰之首,需要高度重視和有效應對。
直面中國金融的難題與痛點,不能僅從金融機構的層面看問題,必須從整個國家發展直面中國金融的難題與痛點;不能僅從金融機構的層面看問題,必須從整個國家發展階段以及金融全局和貨幣金融活動全流程去觀察;涵蓋宏觀政策、中觀監管、微觀市場建設等,逐一分析梳理,至少有六個維度的問題需要關注:
痛點一:貨幣政策核心目標與央行職責定位
這是一個基礎性的老大難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央銀行法》)的規定,“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但實際執行中,中國貨幣政策目標和央行職責定位的復雜程度可以說是世界之最,包括促進經濟增長、穩定物價(幣值)、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以及維護金融穩定、支持結構改革等,但是,目標和職責過多,就會產生矛盾甚至沖突,如果沒有主次之分,就會導致政策取向模糊、決策效率低下、政策信號混亂,影響貨幣政策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而貨幣是金融的基礎和靈魂,貨幣政策出現偏差,將成為金融風險的重要根源,對此必須有清醒的認識。
從國際經驗看,貨幣政策的核心目標只能是穩定物價(幣值),這也同時是中央銀行的核心職責。為此,需要創造條件保證央行的獨立性與核心職責的有效發揮。
由此又進一步引申出一個問題是:貨幣政策(央行)與財政政策(財政)如何分工協調?
與之相關的問題包括三方面:
其一,在國家外匯儲備的管理方面如何協調配合?
長期以來,我國將央行以人民幣購買外匯形成的儲備稱之為“國家外匯儲備”,在國際資本大量流入,貿易順差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央行為抑制人民幣匯率過快升值,不得不大量購買外匯、擴大儲備,但由此造成人民幣基礎貨幣大量投放,貨幣總量和物價水平難以控制。而在這一過程中,各級政府仍在實施優惠政策招商引資、鼓勵出口,造成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難以協調和密切配合,央行不得不在外匯儲備和基礎貨幣擴張的同時,采取措施進行對沖,并大規模增加對沖成本。
實際上,完全可以考慮在央行外匯儲備和基礎貨幣擴張過快,不得不實施對沖時,由財政部門面向金融機構發行專項國債,用以向銀行購買一定比例的外匯,分攤央行的壓力和對沖的成本,并通過感受成本壓力推動其調整招商引資和鼓勵出口的政策條件。至于財政購買的外匯,是單獨形成主權基金獨立運作,還是托管給央行統一安排使用,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
另外,長期以來,我國國家外匯儲備一直由人民銀行與外匯局獨家經營和管理,其經營管理的基本原則、風險限額、實際結果(包括余額及其幣種和資產擺布、損益結果等)、績效考核等是否應經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參與)報全國人大審議,值得研究。
其二,央行是否可以直接購買政府債券?
《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只能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政府通過透支等對央行的貨幣投放進行干預,增強政府融資的市場化和規范化。但隨著央行外匯占款(基礎貨幣)的被動減少,為保持貨幣供應的合理充分,央行需要加大其他方式的貨幣投放。其中,購買并保持一定規模的政府債券,是各國央行調控貨幣總量的重要手段,我國也可以考慮允許央行自主決策(而非政府干預)直接購買政府債券。
其三,央行是否應該大量實施差別式貨幣政策?
近年來,中國央行越來越多的實施差別式定向降準及其他定向貨幣政策,使金融機構具體執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差別很大;央行在保持巨額法定存款準備金(高峰時近20萬億元)的同時,又向金融機構拆借出巨額資金(現在基本上超過10萬億元),大大擴張了央行資產負債表規模,而且由于二者存在很大的利差,又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在保持很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同時,又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等。
這些做法是否合理,是否會從政策源頭上影響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是否從資金供給的源頭上就抬高了融資成本,是否使貨幣政策更多地替代了財政政策等,值得認真反思。
痛點二:資本市場的職能定位與制度完善
長期結構性問題不解決好,何以期盼股市的繁榮?
資本市場在開始階段,主要是為解決國有企業融資問題,而不是真正解決企業公司治理、提高透明度,企業上市長期采取審批制,行政管理色彩濃厚;上市公司基本上沒有退出機制,股市缺乏長期資金,投機屬性非常突出,小規模流通股往往市盈率高得離譜,很容易大起大落;市場監管和違規處罰不夠獨立和嚴厲,內幕交易、操控價格等司空見慣;缺乏股票回購注銷機制,隨意停牌、長期停牌現象相當普遍;股票質押比重非常高,大股東經常通過股份質押轉移風險;股市價格指數的設置不夠合理,指數變化難以成為經濟發展的“晴雨表”。
由于制度不健全、監管跟不上,資本市場對外開放也受到制約,難以使整個資本市場成為像倫敦和紐約,甚至像香港、新加坡那樣的國際資本市場,難以形成自己的國際影響力。
這種狀況不改變,將嚴重束縛中國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一國貨幣國際化最重要的應用基礎是國際金融交易以其計價和清算),也難以有效增強中國金融的綜合實力和國際影響力。
痛點三:金融監管的合理劃分與相互協調
金融領域的劃分與協調不解決好,很多問題難以從根上消除。
中國金融是從計劃經濟轉化出來的,主要是從人民銀行分設出來的,也有一些是由其他國家部委或地方政府創設和管理的,從基礎上就缺乏必要的統籌規劃與合理劃分,缺乏對貨幣金融的準確認知和充分把握,金融業務與機構的審批與監管涉及很多部門,相關部門的職責劃分不科學、不清晰,重復和遺漏并存,同類業務往往監管部門不同,規則不一,法規落后,監管不協調甚至還相互爭權奪利,出現問題又相互推諉扯皮,監管漏洞很多,套利空間很大。這種基礎架構和管理框架上存在的先天不足,隨著金融的快速發展,不斷積累和釀造新的問題,現在已經非常嚴峻了。
這里涉及的相關問題包括四點:
A.金融機構出資人的管理
在我國,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非國有控股(民營金融)、外商控股等多種所有權結構。其中,國有或國有控股又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人民銀行投資(包括用外匯儲備投資)、各級財政投資和國資委投資(國有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以及相互交叉投資等。同時,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職責邊界仍有待理清。
金融機構出資人結構非常復雜,特別是各級政府成為出資人,金融機構主要管理者與金融監管負責人同為政府任命,給金融機構的管理增加了很大難度。
2018年7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經國務院授權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爭議了十余年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監管職責由誰(人行或財政或國資委等)履行的問題有了確定的答案。財政部門主要是對國有金融資本(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其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于國家所有)行使出資人職權和承擔保值增值等責任。金融監管部門不再履行金融機構出資人管理職責(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著重要的市場監管職能,若同時履行部分金融機構的出資人管理職責,會影響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容易導致道德風險。為避免利益沖突),主要負責對各類所有制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通過“管風險、管法人、管準入”以實現合規和審慎監管的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地方政府對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不得干預。
盡管如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中央銀行、金融監管、財政部門以及黨組織的管理職責仍存在不少需要協調、磨合和明確的地方,
B.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劃分
中國金融機構的監管,最初是由人民銀行一家承擔,之后陸續分設出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形成國務院層面“一行三會”的局面(2018年銀保監會合并)。但在分設的過程中,由于缺乏充分認知和足夠的論證,結果形成了以機構監管為主,“誰審批、誰監管”的局面,并且金融專業監管與金融機構出資人管理也缺乏合理劃分。此后,其他部門和地方政府也參與審批和監管,就使得金融監管更加復雜。
其中,1998年針對之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暴露出來的嚴重問題,國家推動了一輪深刻的金融改革,除推進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分離、弱化地方政府行政干預外,著重推進金融機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
“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原本是指合理劃分金融專業領域,進而按照各個領域實施專業化一體化的專業監管。這是很科學的監管理念。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缺乏整體統籌與科學劃分,結果逐步演化成“分機構審批、分機構監管,誰審批誰監管”(“誰家的孩子誰抱走”),出現了越來越嚴重的監管重疊和監管遺漏。
比如,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證監會)的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但實際情況是:證監會只負責股票和公司債以及商品期貨、股指期貨、國債指數期貨的監管,證券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債券,在中國長期都是“九龍治水”,負責核批和管理的主體部門包括:國債等政府債券——財政部門;金融機構債券——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上市公司債券(公司債)——證監會;非上市公司債券——發改委;中期票據等——人民銀行;外資在中國發行人民幣債券(“熊貓債”)——商務部;境內機構到境外發債還要得到更多部門審批等等。整個債券的交易,百分之八九十是在銀行間市場進行,而不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主要是受人民銀行管理,而不是證監會管理。在期貨業務領域,證監會只負責商品期貨和股指、國債期貨的管理,而黃金期貨、外匯期貨更多的還是人民銀行管理(“黃金交易所”、“外匯交易中心”直屬人民銀行),并主要在銀行間市場進行。另外,還由保監會主導,成立和運行“保險產品交易所”(“保交所”)。
由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這樣的結果是,《證券法》實際上主要是《證監會法》,亟待修改完善。
類似的,我國《信托法》實際上主要是《信托公司法》。
可見,金融專業領域如何合理劃分,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監管領域如何科學劃分,如何現實分領域的“專業化、一體化、穿透式監管”,避免重大監管重疊和遺漏,亟需統籌考慮、仔細規劃。這一基礎問題不解決,很多問題就難以從根本上消除。
C.如何看待和打破“剛性兌付”
長期以來,很多人都在呼吁打破“剛性兌付”,但何為“剛性兌付”,如何打破剛性兌付,卻存在很大的模糊。“剛性兌付”其實是金融機構應盡的義務,作為金融機構必須講信用、講誠信,承諾的付款事項或責任必須認真履行,不可隨意逃避債務。打破剛性兌付,并不是鼓勵金融機構可以隨意不履行承諾的責任義務。“打破剛性兌付”,首先是指要打破所有金融機構在募集資金時都可以承諾保本付息。這就需要首先對金融機構嚴格區分“存款性機構”與“非存款性機構”,相應明確只有存款性機構才能面向社會吸收存款,并對存款承諾保本付息。非存款性機構一律不得面向社會吸收存款,其辦理金融業務依法募集的社會資金,一律不得承諾保本付息,在投資人授權范圍內,資金運作的損益全部歸投資人承擔,金融機構只能作為管理方按約定收取管理費。
對存款性機構,為保證其能夠做到剛性兌付,監管部門要嚴格監管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撥備覆蓋率等一系列相關指標,并建立存款保證金制度或存款保險制度。同時,要約束其高風險資金運用,包括嚴格控制其直接的投資和收購兼并業務,防止其依托吸收社會存款形成的資金實力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
在我國,一直缺乏存款性機構與非存款性機構嚴格的劃分,甚至一直缺乏這方面的基本認知。結果,新興的支付機構從一開始就可以吸收保證金存款,但卻沒有按照存款性機構被監管;不僅吸收社會存款的銀行對存款有保本付息的承諾,其他很多金融業務都對募集的資金有實質性保本付息的承諾,嚴重模糊了存款性機構與非存款性機構的邊界,但又沒有統一按照存款機構進行管理,催生了金融的同質化經營和惡性競爭,以至于后來所有類型的金融機構都在開展“資管業務”,引發了非常嚴重的風險問題。即使相關部門花費很大力量出臺了統一的“資管新規”,依然是允許所有類型金融機構都開展資管業務,依然是各監管機構分別出臺實施細則并分別對不同機構進行監管,這是否合理,值得認真反思。“打破剛性兌付”還有一層含義是指,要打破政府或央行支持的金融機構剛性兌付。長期以來,維持金融穩定成為政府和央行的重要目標,在金融機構不能履約兌付時,往往由政府和央行出面幫助解決,而不能容許其破產清盤。結果是,在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破產清盤之后,至今再沒有任何一家銀行破產倒閉,其他類型金融機構也基本如此。這樣,就使得商業性金融機構變成隱形中央銀行,政府對其負債提供了隱形的無限擔保,嚴重弱化了全社會的風險意識,扭曲了社會資金配置的基礎機制。
因此,對如何看待和打破剛性兌付,還需要認真斟酌、準確把握。
D.監管部門職責定位的合理把握
現在,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和職責很多,監管的規章制度更是非常全面和細致,一直追求全覆蓋和零風險,甚至對金融機構外派干部還要組織外語考試。相應的,監管機構人員龐大,成本很高,但卻往往是監管重點不突出,風險底線不清晰,專業水平不到位,違規處罰不嚴厲,討價還價空間大,監管重疊與遺漏并存,權力尋租難以消除,出現問題往往無能為力。
這就涉及一個重要問題:金融監管部門職責定位,到底是發展與監管并重,還是主要負責監管?到底是風險與合規的底線監管,還是金融業務全面監管(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職責如何合理劃分)?監管如何明晰職責、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如何強化監管問責?
同時,2017年底成立的“國務院金融穩定與發展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統籌協調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議事協調機構,雖然其主要職責已經明確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審議金融業改革發展重大規劃;統籌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相關事項,統籌協調金融監管重大事項,協調金融政策與相關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分析研判國際國內金融形勢,做好國際金融風險應對,研究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對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業務監督和履職問責等,但其實際運行中如何準確把握職責和權力定位還有待細化和明確,特別是諸如如何界定與中央財經委員會、央行、財政部(國有金融機構出資人代表)、金融監管及國家相關部門的關系;如何加強國家金融發展戰略的統籌規劃與推動設施;如何強化統籌協調,有效處理中央和地方、財政與金融的關系;如何建立健全重大金融風險應急處理機制和問責機制等等。
痛點四:貨幣和資金供應結構深刻變化與應對不足
此問題或許是社會資金“脫實向虛”、影子銀行迅猛發展之源。
2000年以來,我國貨幣投放一個非常重要的渠道是中央銀行購買外匯,直接向出售外匯的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個人投放人民幣(中間會通過商業銀行辦理結售匯和轉售匯),表現為央行的外匯占款。其中,到2014年上半年,央行外匯占款一直呈現增長態勢,但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出現明顯下滑,整個貨幣投放結構發生深刻變化。
從貨幣總量M2與央行外匯占款比率的變化看,2000年為9.09,之后逐年下降,2008年最低為3.18。2009年開始逐年回升,2015年之后以更快速度提升,2017年末達到7.81。考慮到央行外匯占款自2014年下半年開始呈現收縮或趨穩的態勢,貨幣投放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等其他渠道和方式,這種趨勢仍在延續:2018年6月二者比率進一步上升為8.23,預計年末完全可能突破2001年8.42的水平。
這種貨幣投放結構變化帶來最大影響的是社會融資成本以及利潤在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領域的分配:
央行購買外匯投放基礎貨幣,將直接注入到售匯的企業單位或居民個人的銀行存款賬戶,從企業單位或居民個人獲得人民幣的角度看,除一部分貨幣兌換費用外,成本幾乎為零,是非常低的。這些資金屬于售匯人的收入或自有資金,而不是負債,其資產負債率會隨之降低。2014年末央行外匯占款比2000年末增加了25.59萬億元,有效擴大了全社會無息資金的投放,降低了全社會的融資成本。
但如果企業單位或居民個人要獲得派生貨幣,就會相應增加其負債,需要支付貸款或債券利息以及相關費用,融資成本就會大大提升,其資產負債率也會隨之提高。我國貨幣總量從2014年末的122.84萬億元,增長到2017年末的167.68萬億元,增加了44.84萬億元,同期央行外匯占款卻減少了5.59萬億元,二者相加,意味著三年間依靠間接融資增加了貨幣50.43萬億元,全社會的負債規模隨之擴大,負債率隨之上升。
我國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央行外匯占款呈現下降態勢,特別是2015、2016年大幅度收縮,就對整個社會融資結構、融資成本等產生了深刻影響,社會利潤越來越多的從實體經濟領域轉移到金融體系(虛擬經濟領域),推動金融附加值占GDP 的比重不斷上升(我國金融業附加值占GDP的比重,從2000年接近5%,逐步下降到2005年的4%,2006年開
始,國有銀行等金融機構股改上市,大規模補充資本金,增強業務發展實力,加之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金融業明顯加快發展,其附加值占GDP的比重出現較大反彈,2007年達到5.5%左右,之后保持平穩上升。2014年開始加快上升,2015年提升到8.4%,超過了當年美日英三國的7.2%、4.4%、7.2%)。這也成為2014年下半年以來,越來越多的企業感受融資成本越來越高,經營壓力越來越大,社會資金越來越“脫實向虛”,影子銀行迅猛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痛點五:金融機構的所有權結構與內部治理機制
這個問題涉及金融體系的活力、可控力如何,事關公平競爭問題。
迄今為止,我國金融機構中,國有和國有控股占據絕大部分,那么,這種結構是否合理,如何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配置和布局,可否降低單個金融機構以及在整個金融體系國有控股所占比重,增強整個金融體系的活力與公平競爭的同時,保持國家對金融體系的控制力?
在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中,基本上都形成了“三會一層”(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與高管層)及黨的組織共同存在的治理架構。一般黨委(組)書記由董事長兼任,也有的設置專門的黨委書記。這其中涉及的主要問題包括兩點:
A.監事會的設置。監事會的職責嚴格的講,主要是監督董事會和高管層是否認真履職。但在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中,這種同級的監督實際上非常虛弱,難以發揮應有作用,也容易產生矛盾,而且,監事會主席盡管與董事長、行長(總裁)的級別一樣,但實際承擔的責任和壓力相差甚大。因此,可以考慮取消內部監事會的設置,改為外部監事會或“外派內設”,監事會主席可以兼任黨的紀委書記,更好地發揮其對董事會和高管層的監督作用。
B.組織結構。可以借鑒中央國家機關改革方案,金融機構黨的組織可以盡可能與經營管理體系融合,如黨委書記和副書記,即由董事長和行長(總裁)擔任,監事長與紀委書記兼任,黨的組織部與人力部、紀檢監察部與審計/稽核部、黨務工作部與董事會或總裁辦公室等合并辦公等。
在民營金融機構中,現在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大股東過度控制和失控(管理層控制)問題,關聯交易難以得到有效控制,內部控制規則難以有效落實,外部監管往往被架空。
痛點六:金融戰略規劃實施與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
十九大明確提出,到本世紀中葉要成為綜合國力和國際影響力領先的國家。同時,也明確:金融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圍繞國家戰略目標,金融應該怎么辦?
必須看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取得了長足發展,但與國際領先金融體相比,金融的活力、普惠的水平,對外開放和市場化競爭的程度,特別是國際影響力還有相當明顯的差距,與國家總體戰略目標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亟需圍繞國家總體戰略目標加快形成國家金融戰略規劃并有效實施。
突出的問題如下:
其一,金融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定位,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與“金融必須回歸本源,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如何看待金融附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經超過美日甚至英國?
其二,在強調金融回歸本源,堅持服務實體經濟,抑制經濟發展脫實向虛的同時,如何看待產融結合,越來越多的企業集團投資到金融領域,特別是國有企業大量投資房地產和金融,很多企業利潤主要不是來源于主業,而是來源于房地產或金融,這是否與抑制經濟脫實向虛的要求不符,是否影響到社會資金配置的公平性?
其三,金融的綜合實力和國際影響力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應該采取哪些措施推動其有效增強?如何推動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人民幣國際化?如何看待房地產金融,如何防范美國式的次貸風險? 如何全面深化金融改革開放?
同時,必須清醒地看到,由于很多基礎問題沒有理清,貨幣金融理論研究嚴重脫離實際,在金融快速發展過程中,也不斷產生和積累風險,伴隨著經濟增長換擋轉型進入關鍵時期,面臨國際國內矛盾集中爆發的特殊階段,現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已經成為國家三大攻堅戰之首。然而,到目前為止,中國并沒有經歷真正的本土化金融危機的考驗,全社會的金融知識和風險意識嚴重不足,從金融機構到監管部門,乃至國家統籌協調機構,各個層面都缺乏對金融風險必要的預判能力和應對經驗。
亟需重新梳理、深刻變革
顯而易見,中國金融發展到今天,矛盾和風險已經非常突出,如果只是就問題解決問題,只能是治標不治本,難以應對局勢的深刻變化與國家發展戰略的要求。
中國改革開放40年,全球金融危機十周年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已經進入新的時代,面對更加復雜的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局勢,亟待推出更加深刻和廣泛的改革開放。其中,更需要全面深刻反思和總結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發展,以及全球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重新規劃和布局金融體系,積極推動金融領域全面而深刻的改革開放,防范化解可能爆發的重大金融風險,做好應對新的嚴重危機的準備。
中國當前面臨巨大挑戰,但依然具有重大機遇和比較優勢:中國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還處在工業化、城市化、信息化發展過程當中,改革的余地或潛力依然很大,國際國內環境的深刻變化,也為深化改革開放帶來重要的壓力和動力。同時,中國有3萬億美元外匯儲備,國家外債負擔較輕,具有抵御外部沖擊的實力;中央政府負債率很低,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仍有很大空間;整體利率水平仍是比較高的(十年期國債收益率仍在3.5%左右),央行資產負債優化與資金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很大調整余地(如壓縮法定存款準備金與央行拆出資金配套進行等);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實力也有很大增強;國家正在積極推動“一帶一路”新型全球化發展,促進國際間“平等互利,共商共建共享,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相信,按照“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中國能夠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實現金融和經濟社會更好的發展。
改革開放40年、金融危機10周年的現在,恰是認真反思、深化改革、開拓創新的最佳時點!
(作者為中國銀行原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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