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開宗明義,這位前法官首先就下了結論,這是個荒唐的判決。
事情不復雜,一位村民花了13萬元,在河上建了一座浮橋,可以為村民節約70公里的路程,過橋自愿交費,后浮橋被水利部門拆除,村民及相關的17名人員被判刑。
但這樣的結果,卻讓當地的居民很迷茫,政府不修橋,還不準村民自費修橋,不但修好的橋被拆了,大家整天繞路,連修橋人也被抓了,很是不解。
案件還引起了一些奇葩的事情,在五萬元違法所得中,最大的一筆是某司機的兩萬元,法院將這筆錢退還這位司機后,這位司機又將錢返還給了建橋的村民,并稱過橋少走七八十公里,這過橋費交得值。
對此,農民日報評論道,執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群眾利益,違背這一宗旨,就會與執法的初衷背道而馳。
這位前法官認為,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本位主義作怪,因為浮橋出事,水利局,公安局可能要擔責,但附近村民生活不便,卻不在他們的職責范圍。
而對于法院的判決,這位前法官認為,在事實、情理都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法院還要定罪,主要是從維護行政權威的角度來考慮,法官估計也不愿定罪,應該是抗衡不了兩個機關的強勢。
最后,這位前法官的結論是,這是積善行德的行為,應該啟動再審,估計年內一定會糾正。對于這個觀點就三個字,贊同,贊!
來源:堯堯子堯今日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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