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3月2日報道,鑒于“變味”的校園貸、裸貸等事件頻現,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厲莉準備向全國兩會提交關于增設“非法放貸罪”的建議,以期治理因民間借貸所衍生出的暴力催收、侵犯個人隱私等亂象,進而有效打擊逃避金融監管的放貸行為。
厲莉 資料圖
厲莉表示,對于此類發放貸款的行為應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放貸罪”,建議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放貸行為致使他人死亡、重傷或與黑惡勢力相勾結,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建議增設“非法放貸罪”,打擊逃避監管的放貸行為
“非法放貸”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發放貸款的行為。近年來,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經營性放貸業務快速發展,諸如套路貸、校園貸、裸貸等事件頻現公眾視野。
厲莉坦言,此類行為在滿足部分群體正常消費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引發了諸如暴力催收、與黑惡勢力勾結、侵犯個人隱私、過度信貸、虛假訴訟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作為一名基層法官,厲莉有多年從事涉金融類犯罪審判經驗。據她觀察,民間資本放貸獲利,是長期存在的一種客觀社會現象。古今中外都通過立法對該類經營行為進行規范以揚長避短。德國、韓國、日本等多個國家均通過刑事手段對民間資本放貸獲利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予以打擊制裁。
“以刑事手段打擊的目的,是要將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放貸行為納入金融監管范圍內,通過監管規范其經營行為,以防范因放貸而發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鑒于此,厲莉建言將“非法放貸”作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通過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放貸罪”,以防范金融風險,穩定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正常生活。
“非法放貸”目前存治理困境,不法行為具有“地下性”
在厲莉看來,“非法放貸”主觀構成要件是以營利為目的,即將放貸作為一種營生,放貸行為具有經營性、反復性、對象不確定性等特點。
“‘非法放貸’與 ‘高利貸’有共同之處,但卻有本質區別。”厲莉表示,民間個體間偶發的借貸行為,即使收取高額利息,亦不屬于《刑法》語境下的“非法放貸”,將“高利貸”入刑,打擊的是收取高額利息的放貸行為,而“非法放貸”入刑,打擊的是逃避金融監管的放貸行為。
同時,“高利”只是“非法放貸”的表現形式之一,不足以覆蓋“非法放貸”的全部社會危害。厲莉舉例稱,比如,某“非法放貸”經營主體,放貸利息僅為年利率18%,但其卻長期通過暴力脅迫滋擾恐嚇等方式催討債務,造成多名債務人自殺。
“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因其放貸利率在法定范圍內,無法通過‘高利貸罪’給予刑事制裁。”厲莉認為,“非法放貸”之所以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根本原因在于其隱藏于國家監管視線之外,這種“地下性”給其從事不法行為提供了機會和土壤,刑事手段要打擊的恰恰是這種“地下性”。
不過,通過現行的《刑法》治理“非法放貸”還存在著困境。厲莉表示,由于“非法放貸”主體具有債權人身份,其對債務人實施的又多為威脅恐嚇滋擾等軟暴力,這些軟暴力游走于現行法律的邊緣,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面對“非法放貸”過程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時,往往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觸犯了現行法律,法律懲治的也是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綁架、敲詐勒索等“非法放貸”的衍生行為。
基于此,厲莉建議將“非法放貸罪”置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第四節,即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項下。
(來源:澎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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