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4日下午就我國憲法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舉行第四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要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用科學有效、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保證憲法實施。(2月26日《人民日報》)
憲法監督制度是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程序,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和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憲法監督制度是憲法有效實施的關鍵,也直接關乎法治國家的建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監督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我國現行憲法賦予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這一規定為保證憲法監督提供了立法依據,同時表明我國確立了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監督體制。盡管我國現行憲法已經制定了憲法監督制度,對憲法實施的監督也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但現行的憲法監督制度還存在不夠完善之處,嚴格意義上的憲法監督制度還相當薄弱,尚未形成專門化、經常性的監督體制。從監督方式看,監督程序還比較籠統,雖然重視對國家立法機關的監督,但對其他主體的監督卻相對薄弱。由于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使違憲可訴性不明顯。
憲法監督已逐步成為現代憲法監督制度的發展趨勢。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既是保障憲法尊嚴的要求,也是保證憲法實施的重要條件。建立憲法訴訟制度,將憲法監督落實到司法領域非常必要。憲法訴訟主要是指以違反憲法為理由控告公共權力機關的違法行為,這是公眾維護自身權利和糾正公共機關濫用權力的重要途徑。通過司法審查來解決具體的憲法糾紛,不僅使公共權力得到有效的外在監督,也使普通公民通過參與憲法實施,獲得對憲法精神的認同,有助于憲法權威的確立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
憲法的法律性是進行憲法監督的抓手。設立憲法法院或在法院設立憲法法庭,專門負責個案審理和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案件,可以保證憲法像其他法律一樣具有可訴性。這就要求,對憲法訴訟的受案范圍以及適用的程序,都應當專門立法予以明確。
明確違憲責任與制裁制度,是提高實施憲法水平的保障。將違憲行為和違憲主體的利益聯系在一起,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違憲行為的發生。完善憲法監督制度,應當明確違憲者的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尤其是應當將罷免違憲人員的范圍、條件、程序具體化,才能使違憲行為付出相應的政治代價,進而使遵守憲法更具有強制性。
(作者系河南省淮濱縣委組織部干部;來源:昆侖策網【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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