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05年底,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擔了司法部《憲法解釋程序研究》課題,由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主持,中國政法大學、山東大學、國家行政學院、首都師范大學等單位的多位專家學者共同參與研究。2009年,《憲法解釋程序法》課題組以司法部課題“憲法解釋程序法理論與實踐”為基礎,草擬、公布了該法初稿。2011年,課題組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交了《憲法解釋程序法》(專家建議稿)。2015年5月,課題組向部分專家書面征求了意見,對原稿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2015年11月,課題組在京舉行“憲法解釋的新發展”專題研討會,探討了世界不同國家憲法解釋的基本制度與我國憲法解釋制度的基本問題,并逐條對建議稿進行討論修改,形成目前的稿本。現將該“建議稿”及其說明公布,以饗讀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釋程序法 (專家建議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立法宗旨與依據〕 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規范解釋憲法的活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2條〔忠于憲法原則〕 解釋憲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維護社會主義憲法秩序。 第3條〔人權原則〕 解釋憲法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二章 憲法解釋的主體與事由 第4條〔解釋的主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主動解釋憲法,也可以依請求解釋憲法。 第5條〔憲法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憲法委員會,研究、審議和擬訂與憲法解釋相關的議案。 憲法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憲法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6條〔解釋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解釋憲法: (一)憲法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憲法實施中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需要明確憲法的規定的含義的; (四)其他需要解釋憲法的情形。 第三章 憲法解釋請求的提起 第7條〔請求解釋的主體〕 各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 第8條〔預防性解釋的請求主體〕 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時,制定機關認為需要對憲法進行解釋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9條〔抽象審查性解釋的請求主體〕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三十名以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或者一個代表團,認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同憲法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受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同憲法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解釋憲法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建議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研究、審查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10條〔具體審查性解釋的請求主體〕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同憲法相抵觸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程序,逐級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 當事人認為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同憲法相抵觸,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的,人民法院認為存在抵觸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程序,逐級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生前款規定的情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解釋憲法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解釋憲法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11條〔個人請求解釋的條件〕 公民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窮盡所有的法律途徑仍得不到救濟,需要解釋憲法的規定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 第12條〔請求解釋提起的方式〕 解釋憲法的請求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并說明理由。 憲法解釋請求書應當載明請求人的名稱或姓名、住址、聯系方式,請求事由,請求解釋的憲法的規定,請求解釋憲法的理由等內容。 憲法解釋請求書可以以信件、數據電文(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可以直接送達。 第四章 憲法解釋請求的受理 第13條〔接收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憲法解釋的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憲法解釋的請求予以登記、出具接收回執,并對申請人是否具有提請資格、憲法解釋請求書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形式審查。 憲法解釋請求書符合受理條件的,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自接收之日起十日內轉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委員會,同時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向請求人書面作出受理通知書。 憲法解釋請求書符合受理條件的,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自接收之日起十日內向請求人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14條〔請求的處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委員會接受解釋憲法的請求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就是否需要解釋憲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三十日內不能提出意見的,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三十日。 第15條〔決定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委員會提出的是否需要解釋憲法的書面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討論。委員長會議應當自憲法解釋請求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內決定是否解釋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認為沒有必要解釋憲法的,應當作出不予解釋憲法的決定,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不予解釋理由書面告知請求人。 第五章 憲法解釋案的起草與審議 第16條〔憲法解釋咨詢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憲法解釋咨詢委員會。 第17條〔解釋案的起草〕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討論決定解釋憲法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委員會征詢憲法解釋咨詢委員會的意見,擬訂憲法解釋案。 第18條〔解釋案的提請審議〕 憲法解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委員會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19條〔解釋案的提出〕 憲法解釋案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召開七日前印送常務委員會全體委員。 憲法解釋案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會議的形式進行審議和表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認為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可以暫不付表決,交由憲法委員會以及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因對解釋憲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終止審議該憲法解釋案。 第六章 憲法解釋案的通過與效力 第20條〔憲法解釋案的通過〕 憲法解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21條〔憲法解釋的公布〕 憲法解釋由編號、主文、理由、公布時間等部分組成。 憲法解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憲法解釋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22條〔憲法解釋的效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憲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憲法解釋公布后,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作出調整。 第七章 附 則 第23條〔生效時間〕 本法自二〇一×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釋程序法(專家建議稿)》的說明
2009年,《憲法解釋程序法》課題組以司法部課題“憲法解釋程序法理論與實踐”為基礎,草擬、公布了該法初稿。2011年,課題組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交了《憲法解釋程序法》(專家建議稿)。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來,課題組根據中央精神和憲法實踐的新情況,征求了若干專家學者的意見,對建議稿進行了重新修改、補充和完善。2015年5月,課題組向部分專家書面征求了意見,對原稿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2015年11月21日,課題組在京舉行“憲法解釋的新發展”專題研討會,國內15位中青年專家用一天時間,探討世界不同國家憲法解釋的基本制度與我國憲法解釋制度的基本問題,并逐條對建議稿進行討論修改,形成目前的稿本。
《憲法解釋程序法》是一部關涉憲法實施和監督的法律,它能否得到有效實施,直接關系憲法的命運和前途。 第一,《憲法解釋程序法》是一部法律。之所以要立法而不是制定一部內部的議事規則,是因為解釋憲法的活動涉及國家的根本法,其解釋具有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解釋活動并不是對內發生效力,而是會影響到國家權力的運行和人民權利的保障。故而,制定法律是妥當的。 第二,《憲法解釋程序法》的立法意圖在于,既能讓憲法解釋有可能運作起來,又不會因為憲法解釋給國家和社會帶來不必要的沖擊。故而建議稿對于提請解釋憲法的條件、審議憲法解釋的程序均做較為嚴格的限制。 第三,《憲法解釋程序法》專家建議稿的框架主要是按照解釋憲法的過程而設計的。首先是請求解釋憲法的提起,然后是憲法解釋請求的受理,憲法解釋案的審議,最后是憲法解釋的通過。 第四,《憲法解釋程序法》主要是一部程序法。草案中著重規定了解釋憲法的程序,力圖使各種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當然,《憲法解釋程序法》雖名為程序法,但也不可能不涉及到一些實體的問題,例如,解釋的請求權、憲法解釋的效力等問題。故而,建議稿中沒有嚴格區分程序和實體,這也是憲法和行政法領域立法的普遍現象。 《憲法解釋程序法》建議稿共分為七章、二十四條。這里簡單地作出說明。 第一章總則:規定憲法解釋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憲法解釋應遵循的三大原則,即忠于憲法,保障人權維護憲法秩序和程序法定原則。 第二章憲法解釋的主體與事由:重申憲法關于憲法解釋主體的規定,并依據憲法的相關規定,具體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的事由。同時,在這一章中還區分了依申請和依職權兩種啟動憲法解釋程序的方式。對于前者,應適用本法后文中規定的較為復雜的程序;對于后者,也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自己認為需要解釋憲法的,其程序只會有審議和通過兩個步驟。 第三章憲法解釋請求的提起:規定提請解釋的主體、提請解釋的條件、提請解釋的方式和憲法解釋請求書等內容。提請解釋的主體是生活在憲法下的任何人,但是為了減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負擔,應將在不同情形下的各種主體有所區分,賦予其不同的請求效果。第一是預防性解釋的情形,也就是國家在立法時,對憲法規定有疑義的,請求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受理。第二是抽象審查性解釋,即雖然并沒有個案的發生,但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60人以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或者一個代表團發現法律、法規等與憲法相抵觸而提出請求的,應當受理。其他主體提出的,只能作為一種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第三是具體審查性解釋,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法律、法規等與憲法相抵觸的,應中止案件的審理,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受理。第四是個人請求的情形。原則上個人不得請求解釋憲法,但在公民個人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侵害時,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這相當于法治發達國家的憲法訴愿制度。 第四章憲法解釋請求的受理:規定接受解釋請求的工作機構和決定解釋憲法的相關主體與程序。這里區分了接收請求書、受理請求書、決定解釋三種情形。由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接收請求書,對其進行形式要件的審查;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就是否需要解釋憲法提出意見。最后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解釋憲法。 第五章憲法解釋案的起草與審議:規定如何起草憲法解釋案以及如何對解釋案進行審議。其中,為了增強憲法解釋的科學性,規定了憲法解釋咨詢委員會,其具體的組成、任免程序等可以在詳細論證之后再作規定。 第六章憲法解釋的通過與效力:規定解釋案的表決和公布程序,以及憲法解釋在法律體系中的效力與地位。為了保證憲法解釋的權威、提高憲法解釋的合理性,建議稿嚴格規定了通過的程序,要求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才能通過。憲法解釋公布后,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應及時做出適當的調整。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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