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決策。“六保”,核心要素是“保民生”,保民生的基礎是保就業。數據顯示,我國民營企業吸納社會就業人口的82%以上。所以,保就業,就要研究保民企,保民營企業家。由此,“保民生,保民企,保民營企業家”,“三保一體”,不可分割。如何落實黨和國家“保民生”政策,為民營企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振民營企業家投資信心,是對我國司法改革的機遇和挑戰。本人呼吁:為了“保民生”,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應該重點保護。本文是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兩高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兩高首長多次講話精神,本人多年研究民營經濟和為民營企業服務的深切感受,從律師工作第一線的問題導向,進行的長期思考。本人曾擔任北京市第十屆政協委員和第十一屆政協(特邀)委員,從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對中國民營經濟產生重要影響的時候,我就多次參與了市政協組織的民營經濟調研,并對政協調研報告的起草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后來,我先后寫了數份重視民營經濟的政協提案。其中,《從抓大放小到兩翼齊飛——關于重視民營企業戰略地位的思考與建議》,得到北京市有關領導的重視。后經中央核心媒體編發《內參》,引起了國家重視。我呼吁和參與制定了《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工作,對中小企業立法做出了貢獻。我還多次參加北京市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的司法體制改革討論。我提出的一些建議,多被北京市檢察院和北京市高院所重視和采納。我撰寫的政協提案《高度重視檢察機關發揮行政和民事法律監督職能的思考與建議》,強調在依法治國和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大形勢下,對檢察機關從傳統的刑事法律監督,到行政和民事法律監督工作重心的轉變,提出建議,同樣得到北京市檢察院的高度重視;并經中央核心媒體編發《內參》,引起國家重視。特別是,我多年提出,呼吁建立“國際經濟循環圈和本土經濟循環圈相互契合滾動發展”的“雙經濟循環圈結合發展”創新經濟模式,得到中央核心領導的高度肯定和支持。在本人多年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所屬中國民營經濟研究中心首席法律顧問工作中,對全國的民營經濟有了更宏觀的了解。我國國民經濟的投資比例,民營經濟占到了41%以上,外資投資占到20%左右,國營經濟投資占到39%左右;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整個國民經濟投資的大頭。民營經濟對全國GDP直接貢獻在62%以上;民營企業數量占到全國企業的97%以上;吸納科研人才70%以上;吸納全國就業人口82%以上。我國作為制造業世界第一大國,制造業投資,民營經濟甚至高達80%到85%。所以,民營經濟不能單純就經濟論經濟,還要從民生角度、政治角度、社會穩定角度的全新視角,看待民營企業戰略發展問題。這是對司法改革領域的機遇和挑戰。民營企業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展起來的一支重要力量,既有其積極貢獻,也有其自身不足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但是,毋庸置疑,民營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是我國應對經濟下行和國際大環境嚴峻形勢的重要力量。本人作為第一線工作的資深律師,切身感覺,我國民營經濟整體發展健康有序,但仍然存在民營經濟某些營商環境和法治環境不夠理想的情況,影響了民營企業家投資的信心。在當前,國家應對經濟下行的嚴峻局面時,特別是后疫情時期,美國全方位打壓中國的情況下,建立中國本土經濟循環圈的迫切需要,就是如何以民營經濟的問題導向推動司法改革,恢復民營企業家投資信心,保障民營企業正常經營秩序,發揮民營企業在保障民生和應對經濟下行嚴峻局面的積極作用。如何在法律和司法審判中落實黨和國家的“保民生”政策,成為我國司法改革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本文緊扣“保民生、保民企、保民營企業家”“三保一體”這一主題,提出自己的思考與建議。二、各級審判機關主要負責人,應該不斷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大局意識。本人在承辦民企案件第一線,切身感受,一個案件能否正確判決,涉及到非常復雜的因素。但大體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因素,業務素質的因素。將國家保護民營經濟的政策精神,兩高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真正精準傳導到每一個案件,對每一個承辦法官的業務素質和理論水平,均是嚴峻考驗,需要部門首長的關注和指導。一些疑難案件,都是在部門首長的關注指導下,得以正確處理。第二類因素,案外因素的影響。一個案件,在明顯證據不足,法理不清,政策導向不明的情況下,依然可以歷經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機關的檢察階段,一直到審判機關的審判階段,做出與“三保一體”相背離的判決,中間摻雜了太多的案外因素,日加積累,形成巨大的負面因素阻力,不是承辦法官個人能夠抵御消解的,因此,必然是對一級審判機關首長的政治素養,大局意識和擔當精神的考驗。一把手是關鍵。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精神,能否精準傳導到各個案件,各級審判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責任重大,要充分認識到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位置。特別是對民營企業犯有非暴力經濟犯罪,民營企業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重大問題,直接涉及到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涉及到上、下游供應鏈的正常運行,涉及到大量員工的就業問題。因此,要從國家應對經濟下行和后疫情時代的嚴峻局面,有利于提振、恢復民營企業家的投資信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這一政治大局,來衡量審判機關的審判指導思想和判決結果。
三、為保護民營經濟所做的司法解釋修改工作,必須從民營經濟發展所遇到的具體問題出發。
民營企業受到損害的案件中,突出顯示了幾個特點。第一,民營企業家響應當地政府號召,投資建廠。第二,民營企業家在建廠初期,克服經營虧損,創業艱難的困難,逐步取得成功。第三,民營企業賺錢之后,又陷入當地復雜的政商關系和不正當競爭之中。第四,民營企業家被長期羈押或判刑,企業破產,員工失業,上下游生產鏈條斷裂,區域經濟受到嚴重損失。第五,凡民營企業家被長期羈押案件的背后,幾乎都有當地復雜政商關系的不正當影響。以當前如何處理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和直接責任人法律責任的典型案例為例。我作為在訴訟第一線的資深律師,有一個深刻體會。企業經營,無論國營和民營企業,涉及到非暴力經濟犯罪問題,如果是國營企業,羈押、逮捕主要負責人,對國有企業的整體生產經營,不會造成太大影響。但對民營企業則完全不同。民營企業家既是民營企業的投資人,也基本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和生產經營的核心管理人員。對涉嫌非暴力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家,過度使用羈押、逮捕措施,直接后果就是,民營企業家長期被羈押,企業最終被拖黃、破產。企業中的大量員工,面臨失業。一個企業的上、下游供應鏈,也因此斷裂;導致更多的企業,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所以,如何處理一個民營企業家的問題,絕不是他個人的問題,而是整個民營經濟能否保持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維持上、下游供應鏈正常運行的大問題。考慮到民營企業,是吸納社會就業人員的主要勞動力蓄水池。一個民營企業的存亡,不僅涉及企業上下游供應鏈的正常運行,更涉及到社會穩定和保障民生問題。所以在當前,處理虛開增值稅發票罪這一類非暴力經濟犯罪案件中,兩高文件都不斷釋放出越來越寬松的司法解釋精神。最高法院部分法官提出的重要意見,將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因抵扣造成的損失,只要企業在生效判決之前予以填補,就不再計入經濟犯罪的數額之中。這已經是非常強烈的“寬松處理”的刑事政策信息。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黨和國家的政策、兩高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如何精準傳導,落實到每一個具體案件,仍然具有很大距離。在我們處理的一些案件中,對民營企業家長期羈押,過度使用逮捕措施,以及在定罪量刑方面,依然采取過于粗糙和過于嚴厲的措施。致使一個企業受到不當處罰,其負面影響,迅速蔓延到周邊企業;甚至對當地民營經濟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依然時有所見,不容忽視。
四、對“三保一體”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作出精準修改。
我們講公平正義,講依法治國,首先要擺正政策和法律的關系。堅持在黨的政策指導下,領會立法精神、法律原則,指導法律適用。公平正義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理解公平正義一定要堅持“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三個統一,小道理要服從大道理。比如說,為什么對國營企業負責人經濟犯罪,我們就沒有專門提出“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訴就不訴、能判緩刑的就提緩刑建議”?這是因為,國營企業主要負責人被逮捕、羈押,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但民營企業家被逮捕、羈押,會直接影響到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甚至生死存亡,進而關系到員工就業,上、下游經濟生產鏈斷裂,直接關系的是社會穩定和保障民生。在我們承辦多個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例中,實際上多有對民營企業家處置不夠公正,完全不考慮民營企業正常經營秩序,不考慮民營企業一旦破產、倒閉,所嚴重影響到社會穩定和民生問題。多有涉及到當地不正常政商關系,以及不正當市場競爭等等復雜問題。我國法律的制定,要經過制定政策階段,案例指導階段,司法解釋階段,最終落實到制定法律階段。作為成文法國家,法律制定既有穩定性和規范性,又有滯后性。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和司法解釋,就成為政策傳導落地的重要環節。由此,我們需要結合具體案例,對民營經濟企業家在“三保一體”類型案件中的一系列具體問題,進行研究,并對司法解釋作出重大修改完善,使之發揮保護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五、在當前階段,對民營企業實行“重點保護”司法政策。
民營企業家作為實際控制人,同時是主要投資人。民營企業家個人和民營企業的建立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個人的關系,具有主體混同、人格混同、財產混同、行為混同等一系列不可分割的特點。我們在立法中,過去的傾向是,對企業非暴力經濟犯罪輕罰,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實際控制人重判。理論基礎是,企業法人實際不具有刑事獨立人格,所以,法律責任要落實在企業實際控制人身上。結果是,企業犯有非暴力經濟犯罪時,對企業實際控制人過度羈押,忽略法律責任構成要件的精準分析,隨意寬泛使用刑事推定,過度適用優勢證據、蓋然性認定,結果造成對企業實際控制人粗線條判決,并且重判。這一結果,就使企業投資人不敢投資,不安心經營,對企業經營沒有長期打算,嚴重影響了民營經濟的發展。本人長期研究民營經濟問題,并始終在訴訟第一線,接觸了大量民營企業家被長期羈押和被重判的案例,在兩方面引起反復思考。第一方面,我們的立法,在涉及企業犯有非暴力經濟犯罪時,對企業輕罰,對企業實際控制人重判,是否符合立法發展的大趨勢?企業實際負責人,是否必然要對企業犯有非暴力經濟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我們的“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等司法原則,為什么在對企業家判刑方面極難落實?刑法理論中的刑事推定原則,優勢證據原則,蓋然性認定原則,是否過于張揚“自由心證”而取代了“無罪推定”原則,取代了對犯罪責任構成的精準分析,為粗線條判決開了方便之門。本人作為一名資深律師,執業數十年,承辦案件數千件,無一例工作失誤,但對于法院某些明顯不公正判決,依然感覺人微言輕,有心無力。第二方面,我們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講不能以罰代刑,但是,我們是否注意到民營企業在保護民生,保障就業,甚至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否注意到,一個民營企業家被長期羈押和判刑,會直接導致民營企業被拖黃,破產,大量工人失業,上下游生產鏈條斷裂等嚴重后果?本人建議,為保證法律為民營經濟服務,在立法上的發展趨勢,應該“對民營企業實行重點保護政策”。重點保護,不是法外施恩,而是針對民營企業自身的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刑事政策,使法律更好為民營經濟發展服務。必須說明,重點保護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完全一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說任何人不能享有超越法律規定之上的特權。對民營企業重點保護,是指要在立法上制定符合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法律。二者絕不相悖。對民營企業的重點保護是對國企民企平等保護的具體表現。沒有政策就沒有法律,沒有特殊性就沒有政策。特別說明,重點保護,目前僅指“非暴力經濟犯罪領域”,不能擴大延伸。
六、對民營企業“特殊保護”:重罰輕判。
本人建議:對民營企業實行重點保護政策,是指為保護民營經濟發展,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具體問題的精準保護,而不是無限制擴大重點保護范圍。當前,首先是對犯有非暴力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采取“重罰、輕判”原則。所謂重罰,就是對企業非暴力經濟犯罪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一定要全部填補;并接受相應懲罰;包括滯納金和罰金。使這一類經濟犯罪無利可圖,得不償失,失去在經濟上犯罪,獲取不當利益的內在動力。所謂輕判,就是對經濟犯罪企業的實際控制人,采取刑事責任輕判原則。當企業填補了全部經濟損失之后,對企業實際負責人作為直接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應當采取輕判的原則;對企業實際控制人盡早變更強制措施,脫離羈押狀態;并且獲得較輕,甚至最輕刑罰;能夠回到生產崗位,指揮企業生產。例如,本人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七),對非暴力經濟犯罪的偷稅罪做了重大修改。不僅罪名改成逃稅罪,而且只要行為人交納了所逃稅款和滯納金,以及稅務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罰金,則可以不再作為刑事案件立案處理。這個規定在社會各界反響不一,但確實是當前刑事政策改革的一個方向性問題。而同樣是非暴力經濟犯罪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處罰明顯比逃稅罪要嚴重幾十倍以上。情節嚴重,10年以上的基準起刑點,是抵扣數額250萬。逃稅可以高達幾億甚至以上,只要交納稅款和罰金,即可不受刑事處罰。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即使企業填補了國家損失,企業的直接責任人仍然要接受嚴重的刑事處罰。兩相比較,顯然立法上確有嚴重失衡之處。我們講公平正義,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兼顧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對企業為犯罪主體,企業家為直接責任人的非暴力經濟犯罪,應該慎用羈押逮捕措施,在政策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能夠從寬的,盡量從寬,對于非暴力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家處罰,企業經濟處罰從重、個人刑事處罰從輕,應該是我們刑事政策改革的一個方向和趨勢。我們注意到,早在2004年最高法院專業研討會中,就有部分法官提出,只要在生效判決以前,企業填補了國家損失,即不再計入犯罪數額考量。這一觀點,越來越凸顯其現實意義。本人注意到,最高法院最近出臺的新的司法解釋,對于長期拖欠債務的企業,登上黑名單;但不再對企業實際控制人同時登上黑名單;從而使企業控制人,可以比較正常的履行企業經營的各項權利。這顯然不僅是具體司法解釋的重大突破,也是在法理和法治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七、對民營企業“重點保護”:企業實際控制人是否對企業非暴力經濟犯罪承擔直接責任,要嚴格犯罪構成要件證據,不能“有罪推定”。
我們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有一個傳統思維定勢,只要是企業實際控制人,就必然推定為對企業非暴力經濟犯罪負有直接責任。因此,應當予以定罪。然而,企業實際負責人和企業非暴力經濟犯罪之間,是否有必然的直接因果關系?需要經過精準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分析。在審判實踐中,這一重要環節,則被完全省略。我們遇到的實際案例中,確實有企業實際控制人對于企業虛開、抵扣犯罪,并不知情的情況。律師也據此作無罪辯護。涉及證據并不充分的非暴力經濟犯罪案件,如何適用刑事推定?如何適用優勢證據?如何適用蓋然性認定?其實都應該采取嚴格限定主義。審判機關不應有較大自由裁量權。證據確實不充分的,就應該“疑罪從無”。我們很多案件,就是因為沒有樹立對民營企業予以保護的指導思想,而導致審判機關處理這一類問題時,不當使用刑事推定,不當使用優勢證據;不當使用蓋然性認定;使對民營企業家的刑事責任認定,沒有犯罪構成要件的精準分析,而推定定罪。依靠刑事推定定罪,是對“自由心證”的無限放大和對“疑罪從無”在司法實踐中的直接否定。例如,凡是企業控股投資人,即推定為企業實際控制人,推定為企業直接責任人,從控股人,到控制人,到責任人,三個環節,完全靠司法傳統思維定式,推定認定,顯然違法了刑事責任犯罪構成要件分析的基本要求。我們在承辦一些類似案件中認為,經過犯罪構成要件的精準分析,企業控股人不一定是企業控制人,企業控制人也不一定是企業犯罪的直接責任人。隨著企業現代經營模式日趨復雜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概念,也需要根據不同的企業經營模式,在法律上限定其內涵。在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作為投資人的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企業管理人之間,呈現分工負責的復雜情況。企業實際負責人,對企業重要經營問題,按照分工負責制度,并不一定都很清楚。所以,只要是企業實際控制人,就推定為對企業犯有非暴力經濟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顯然違背對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的司法政策。本人建議:企業犯有非暴力經濟犯罪,企業實際控制人是否是直接責任人,應當經過犯罪構成要件的精準分析。不能擴大適用刑事推定原則,優勢證據原則,蓋然性認定原則;應該積極適用“疑罪從無”原則。必須強調,我們司法實踐中的刑事推定原則,優勢證據原則,蓋然性認定原則,既有積極一面,也有消極一面。在司法實踐中,能否正確適用刑事推定原則,優勢證據原則,蓋然性認定原則,帶有很強的“自由心證”因素,因此,也是對司法審判業務水平的挑戰。當司法審判水平還亟待提高的時候,過度強調刑事推定原則,優勢證據原則,蓋然性認定原則,就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背離,也不利于對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保護。
八、審判機關對于符合條件的被告人,應盡快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律師在訴訟各個階段提出,甚至反復提出,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主要證據均已到位,并且被固定的情況之下,應當盡快變更強制措施。對在押企業家采取取保候審等措施,使其一方面能夠繼續接受司法機關的審判;另一方面,能夠回到企業生產崗位;對企業經營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包括經營秩序問題、員工隊伍穩定問題、高級管理階層的問題、資金融資問題、上下游企業的銜接問題,能夠即時親自拍板加以解決,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對于嚴重存在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決以“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處理。包括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審判機關以“疑罪從無”宣告無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幾乎很少如此處理的先例。特別是,往往對民營企業家長期羈押,被告人雖有問題,但證據仍然明顯不足的案件,很多審判機關寧可草率判決,矛盾上交給二審法院,也很難做出“疑罪從無”的判決。究其原因,是顧慮被告人羈押日久,如果“疑罪從無”,不易善后。本人建議:審判機關可以考慮以證據不足,退回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如果證據確實不足,則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這樣可以使民營企業家盡快解脫,也許是一個破解困境的辦法。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所遇到的問題,往往并不真正對證據是否確鑿、是否充分缺乏認識;而是受到各種案外因素的影響,致使很多證據確實不充分的案子,依然經過偵查階段、檢察階段、審判階段,最后仍然判決民營企業家有罪;或者在審判階段,以判處緩刑結案。而在漫長的羈押過程中,民營企業已經被拖黃、拖垮;管理人員大量流失;工人大量失業,企業上下游生產鏈斷裂。每一個案件,對企業家的過度羈押,或者判刑不當,都要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民生成本,經濟成本和政治成本。本人建議,我們要保護民營經濟正常發展,首先需要研究解決,凡企業犯有非暴力經濟犯罪,對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民營企業家如何處理?這是關系到能否保護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大問題。
九、我們需要一大批指導性案例,以指導具體審判實踐。
本人早年在英國留學,專門研究了英國的判例法制度。我發現,英國判例法,并非所有判例皆可成為法律,還有一部分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經過一定程序篩選,作為指導性判例,為法官審判提供參考。由此,我認為,中國作為成文法國家,也可以取他山之石,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案例,指導法官的審判工作。這樣,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就成為政策轉化成法律過程中的中間環節,將政策法律精準傳導到具體案件審判工作,并彌補成文法相對滯后的不足。我回國后,專門撰文向最高法院匯報了自己的這一建議。這些年,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成為審判工作中,對司法解釋的重要補充。我本人在律師業務第一線,也經常聽到一線法官對最高法院的指導性判例給予高度重視。因此我認為,要保護民營經濟發展,我們需要一大批指導性案例,作為精準傳導國家政策和法律的重要環節。我國一部法律的制定,要經過制定政策階段,案例指導階段,司法解釋階段,最終上升到制定法律階段。在這四部曲中,政策和司法解釋,需要精準傳導落到實處,要有案例指導環節。所以司法實踐中的很多問題,亟待最高法院解剖具體案例,上升為理性認識,形成指導案例。通過指導案例,將國家政策、兩高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精準傳導,落到實地;指導每一個具體案件,最終條件成熟,制定為法律。本人建議:最高法院指導案例的形成機制,有待于進行改革。最高法院應該對第一線工作中產生重大爭議的案件,形成提級上報研討制度,緊扣問題導向,指導機制端口下沉,特別是聽取來自第一線律師的意見,使指導案例的形成和第一線問題的解決,無縫銜接。最高法院制定制度,主動調查復雜疑難案件,法理上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律師和審判機關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案件,加以研究和具體指導,并形成指導性案例。
十、建立疑難案件直接上報上級法院研究的硬性報告制度。
我在想,為什么國家政策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民營經濟生產秩序的政策如此明確,很多案件就是落實不了?我體會,一線審判人員,基本都具備很高的業務素質,但是囿于中國國情的具體情況,法官難以解網破局。很多對民營企業家和民營經濟發展不利的判決,都是在地方錯綜復雜的政商關系影響下做出的。下級法院在地方種種復雜關系中要解網破局,單靠下級法院自身力量遠遠不夠。需要最高法院在制度上幫助下級法院解網破局。本人建議,建立疑難案件直接報告制度,由上級法院直接拿出指導意見。并將直接報告制度,規定為硬性制度執行,用制度制約地方對審判工作的干擾,用制度給下級法院依法審判撐腰打氣。
十一、最高法院和各級法院均應建立律師反映意見的綠色通道,為我國司法制度最終引進律師監督機制創造條件。
我們在業務第一線所遇到的很多問題,感到最為困惑的是缺乏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順暢溝通的渠道。我們呼吁建立法律共同體,是為了實現司法公平正義。但是,只有公檢法三家,都是司法公權力機關,沒有律師代表的私權利,沒有制衡機制,就沒有真正的法律共同體。實踐已經證明,僅僅依靠公檢法三家實現制衡監督,是遠遠不夠的。特別要引進律師對司法公權力的制約監督機制。至少在法院審理涉及民營經濟發展的案件過程中,會有很多新問題,多聽取律師意見,對于提高審判機關的辦案質量,有百利而無一弊。本人建議:最高法院能夠建立一條從上到下聽取律師反映意見的綠色通道。使律師對某一具體案件提供的意見和建議,能夠快速、直接反映到最高法院首長。這也是為我國司法制度最終引進律師監督機制創造條件。(作者系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昆侖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顧問;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