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英雄烈士保護法立法前就有個別人對該法有聒噪和質疑,很慶幸當時國家立法機關沒有在乎這些聒噪和謬誤,沒有動搖堅定不移及時立此新法,為英雄烈士名譽保護鑄就法律盾牌。近來在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中仍不時聽到些許噪音,筆者認為有必要回應及駁斥社會上對該法的聒噪和謬誤,呈現事實,澄清謬誤,讓全社會在更深層次上理解貫徹實施該法。
一、回應英雄烈士保護法保護英雄名譽,卻沒有普通公民死后名譽保護法律條文,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這是偽命題且罔顧事實。普通公民死亡后,其名譽權受法律保護,關于死者名譽權受侵害后的司法救濟途徑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9年《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1990年《關于范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問題的復函》和19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5條中,對此就有明確規定:第一,公民死亡后,其名譽權應依法保護。第二,死者名譽權受侵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且海燈法師養子范應蓮就海燈法師名譽權、魯迅后人周海嬰就魯迅肖像權侵權訴訟皆以逝者后人原告勝訴。何來法律不保護公民死后名譽? 法律保護普通公民死后人格利益與保護英雄烈士名譽從來就不矛盾,不要人為制造矛盾。英雄烈士名譽作為國家精神財富不僅享有普通公民的民法保護,且享受行政法保護。
二、回應英雄烈士保護法保護共產黨樹立的英雄名譽,國民黨抗戰將士名譽怎么辦?只保護共產黨英雄烈士,不利于民族和解國家統一。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條明確界定了英雄烈士認定的時間要素是“近代以來”。誰說英雄烈士保護法只保護共產黨的英雄烈士? 1958年人民英雄紀念碑的碑文就已經將英雄烈士范圍的時間起點上溯至“近代以來”,英雄烈士的范圍自然包括大多數國民黨抗戰將士。但應完整理解法條文字含義和價值內涵。
英烈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斗、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功勛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
以此法律條文含義來看,國民黨部分將領在解放戰爭中參與內戰與人民為敵,為反動腐敗蔣氏政權效力自然不夠上述條文所表述的英雄烈士標準。如張靈甫及部分國民黨戰犯雖早年參與抗戰,但后期并未參與和踐行“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而奮斗而犧牲。注意上述法條中有“畢生”二字,前期有功后期有罪自然不能當作英雄烈士。
三、回應所謂內戰無正義、內戰無英雄。戰爭是政治的繼續、政治的工具,是政治斗爭的最高形式;戰爭分正義戰爭和非正義戰爭兩類,消滅蔣介石國民黨反動政權,推翻三座大山的人民戰爭有正義性,判斷戰爭是否進步與正義,應在歷史時點看是否解放生產力,看是否有利于多數人,看是否有利于社會發展,從歷史唯物主義歷史觀看解放戰爭是正義的。
從國際視野看,當今的世界大國都是內戰后才開始快速發展的,英國內戰推翻、限制了王權,德國內戰統一了國家,法國內戰促進了統一,美國內戰制止了分裂(廢奴歷史進步),日本內戰整理了秩序,意大利內戰促進了融合。許多國家經內戰而走上現代化,因此,內戰有價值觀、有正義與非正義,進步與落后之分,內戰有英雄烈士。
四、回應英雄烈士保護法撕裂社會輿論。少數人詆毀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敗壞社會風氣,侵蝕國家主流價值觀,侵犯憲法原則,傷害大多數國民情感。不立法規制任其惡言毒行泛濫才真正是撕裂社會輿論,在此問題上法律應規制少數人的所謂“社會輿論”,保護大多數人的社會輿論。近十年民間各界呼吁立法,立法呼聲在社會在公眾,全國人大會議全票表決通過此法也說明該法所體現的民心民意、黨心及國家意志。如不立此法放任詆毀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和言論,其巨大社會危害性將導致誤國誤民、裂國毀國。其具體社會后果表現為:
1、嚴重誤導青少年,網絡傳播迅速,波及面廣沖擊力強,社會影響力巨大,混淆視聽,毒化社會風氣,作惡在當代,貽害在未來。
2、詆毀中共宣傳的英雄是為了毀滅中共宣傳的信譽。暗示中共的歷史是宣傳的謊言,歷史虛無主義一種表現,挖祖刨墳抽刀斷水。
3、消解當代中國主流意識形態建設的歷史根基,侵蝕國家主流價值觀、執政黨精神遺產、民族文化魂魄及憲法理念,造成信仰迷失淪喪形成動物社會。
4、顏色革命的一種技術路徑和手段。亡其國先去其史,滅其黨先誅其心,蘇聯解體是最好的佐證和說明,蘇聯解體前出現大規模毀譽英雄烈士。
五、回應英雄烈士保護法可能妨礙言論自由。無論個體還是群體其自由實現的程度和可能取決于個體或群體內在或外在的資格、能力、條件。自由是相對的,認識的自由取決于當時的科技設施、工具、手段、當時的科技水平,行動的自由取決于自然和社會的客觀規律,權利的自由取決于具體國家時代的社會發展條件,言論的自由取決于具體國家的憲法、法律。
美國法律對言論自由的十八種限制,其中第二項有關公共安全重于個人的言論自由受到限制,第五項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第十八項毀謗性言論不受法律保障,完全不顧所說是否真實的惡意攻擊性的言論,應負擔民刑責任。
西方言論自由與保護公民人格名譽,包括英雄名譽,二者從來就不矛盾,并在世界各國形成共識。例如,《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都明確規定,言論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個人名譽,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不得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公民和組織應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行使言論自由,任何個人和組織的言論自由不可超越憲法和法律。
六、回應英雄烈士保護法可能會干預學術研究。區分正常學術研究與不正常所謂“學術研究”并非難事,有相對客觀可操作性的標準。明確區分正常歷史學術研究與對英雄烈士進行污辱、惡搞、詆毀的界限,應保護正常的學術研究、學術自由,防止犯擴大化的錯誤,允許真正的、嚴肅的、實事求是的、有根有據的歷史學術研究。
正常的學術研究,如基于新發現史料的考據、考證對岳飛在某個戰役中功績大小提出異于傳統歷史文獻不一樣的質疑,或指出對焦裕祿的報道有個別不實之處,當年為了突出宣傳焦裕祿,作為焦裕祿的副手張欽禮有意將他做的一些好事也歸在焦裕祿名下。指出這一點,還歷史以真實,對焦裕祿的形象沒有任何損害,這種正常的歷史研究當然為國家鼓勵和法律保護。
不正常的所謂學術研究,詆毀抹黑英雄烈士的文章有如下特點:
1、所敘“事實”沒有出處,或出處不確切,或出處沒有權威性,或僅為少數人的言論假設,沒有其他證據的驗證;
2、以某些人的只言片語,企圖推翻一些因時間久遠,已經無法證實的“事實”如狼牙山五壯士墜崖確切位置現在文獻只能記載大致位置,如某一山坡一公里之內,已無法證實準確地點,而借口準確地點不存在就否定墜崖事實;
3、以對無關緊要的細節的考證(戰士拔蘿卜),否定歷史事件整體事實,如狼牙山五壯士案中侵權者以墜崖時間當事人與后來追憶者有差別否定整個事件,卻故意忽略日本檔案當年報紙報道相關事實;
4、選擇性利用史料、證據,對不利于已或質疑自己觀點的史料、證據的有意隱瞞,對有利于自己假設的證據放大使用。這類文章帶有明顯的惡意,其效果就是丑化抹黑詆毀英雄烈士。
七、回應英雄烈士保護法保護共產黨樹立的英雄名譽,不會得到西方法治發達國家的認同,損害中國國際形象。我們基于保護國家價值觀和憲法原則,保護民族精神和文化,構建呵護中華民族凝聚力與西方認同與否、與西方臉色好惡有半毛錢關系? 難道你先人遭侮辱誹謗,你祖墳被掘你維權或反擊還要看第三者臉色行事? 且詆毀瓦解中國英雄烈士正是西方敵對勢力所力圖和希望看到的,難道西方敵對勢力看到一幫宵小詆毀誹謗英雄烈士會痛心疾首?西方敵對勢力只會像對待前蘇聯那樣喜看中華民族愚蠢地毀滅自己的英雄烈士。
保護國家民族英雄烈士中國立法及司法不需看誰的臉色、誰的喜好,不需得到誰的認同和批準。相反,不尊重自己國家民族的英雄烈士才真正讓人看不起,遭人鄙視,才有損國家形象。
法制發達就不該立法保護英雄,這都什么邏輯? 恰恰是法治發達的西方一些國家自己就十分重視英雄烈士保護立有英雄保護法。2000年美國《全國追思時刻法案》鼓勵民眾在“陣亡將士紀念日”和全國追思時刻積極參加各種紀念活動。2006年5月美國國會又制定了《尊重美國陣亡英雄法案》。俄羅斯政府頒布了《關于俄羅斯軍人榮譽日和紀念日》的聯邦法、《關于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地位》的聯邦法、《衛國烈士紀念法》等。我國的立法需求及立法必要性并不以國外有無同樣立法為根據、為轉移。國外有的,我們可以立,國外沒有的我們照樣可以立。
八、回應英雄烈士保護法是政治立法,對侵犯英雄烈士名譽的案件判決是政治判決。什么是政治? 在小清新、小知識分子眼中政治似乎就是貶義詞。政治是意識形態,也是國家治理路徑和控制手段,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和發展是最大的政治。法律不能脫離政治,法律也是實現政治的工具,是實現國家治理的手段,執政黨和國家意志就是要上升為國家法律以利實施執行及發揮作用,政治也需借助法律獲得長期穩定治理機制。詆毀瓦解英雄烈士名譽,對國家精神和憲法原則進行釜底抽薪的毀滅,法律不該出手有所作為?法律在社會穩定、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受損面前消極無為才是真正的失職。
此時講法律的謙抑性實在是誤國誤民的小資書生氣。法律積極作為保護國家精神和憲法原則沒有什么客氣可講,法律維護有利于國家穩定、安全、發展的意識形態沒有什么理虧和自卑。捍衛國家價值觀及國家安全法律責無旁貸,法律必須積極作為,這是法律最大的政治正確。英雄烈士保護法就是一部保護意識形態、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維護國家安全大局的政治性法律,法律和政治同為上層建筑相輔相成,為國家社稷長治久安、基業長青共同發力、共同作用、共筑偉業、共襄盛舉。
【呂景勝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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