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下午各大小媒體迅疾發布檢察院和警方對龍哥案的通報,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于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全民熱議,全民認同,因為此案事關全民。全民有代入感,每個公民都關心如果自己遇到龍哥案的此情此景該如何應對,此案迅速認定并公布結論體現了中國法律不負江山不負卿的態勢,體現了法律安民保國、定紛止爭的作用,體現了高效穩定的國家治理效率。
此次龍哥案在社會上、民眾間更加普及、強化和彰顯了正當防衛的積極社會意義,一是讓公眾知曉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且應該積極勇敢采取措施對抗,且因對抗導致的傷亡損害不負法律責任,由實施侵害行為人自擔后果;二是示范及鼓勵了民眾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有利于威懾、預防違法犯罪。正當防衛的制度功能充分地保護了公民的權利和利益。
案發后不久在全民討伐龍哥支持正當防衛的白衣男時就有不少一線警察及警察公眾號文章設想如果此案中白衣男是警察后果如何,公眾或官方、警方是否會像支持白衣男一樣支持警察“正當防衛”?一線警察也有代入感,設想在自己執法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法如果需采取強制手段意外造成被執法對象傷亡可否會像以往錯案被判刑、處分、離職、丟飯碗?熱議之余筆者注意到一線警察群體頗為百感交集,非辦公室警察群體為什么如此關注正當防衛?
我國有關警察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在處警不同場合、情勢下應如何實施執法權、如何采取強制措施,以及如何限制警察執法權濫用,規范警察執法權已有相當完善的法律法規,但目前我國有關警察執法過程中出現因被執法對象原因導致意外傷亡事故,警察是否可以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的規定模糊、有缺陷、不完善。
一些有巨大社會影響和爭議的案例中警察無端背鍋,被判刑、處分、離職,如貴州張磊案、山西王文軍案、北京邢永瑞案,引發警界的巨大不公平感和職業挫折感,影響隊伍士氣。正式因為這塊法律短板不能及時補上,所以此次龍哥案所熱議的正當防衛問題才會引發警察朋友們的巨大關注。作為公權力當然沒有所謂正當防衛一說。傳統法學理論把注意力都用在如何限制作為公權力的警察執法權。
但社會在變、被執法對象在變、執法生態和環境在變,地痞、流氓、刁民不是人民,他們只是違法個體、犯罪嫌疑人,地痞、流氓、刁民手中有刀有槍。每個公民一生遇到龍哥這樣的牛二的概率是萬分之一、十萬分之一,每個一線執法警察每天遇到這樣的牛二的概率可能是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公民遇牛二,公民可反抗,事后有正當防衛的法律護身符。警察遇牛二,麻煩、危險更大,警察在交通執法、公共管制、反恐、救災等應急場合需強制牛二服從,牛二不服,便發生警察與牛二的對抗及反對抗,制服力大于對抗力,大概3:1,甚至5:1、6:1,即3至6個警察才能現場徒手制服一個牛二,此為警界常識。
2018年上半年僅北京有850位民警遭遇侵害,派出所占7成(8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發布。)
2016年7月湖北赤壁,一輔警被壓在身下,另一交警忙于拍視頻,被壓輔警脾臟破裂
制服與反制服中武力逐步升級,警察既不是蜘蛛俠一招制牛二,也不是機器人在制服牛二過程中能精確保證牛二不會意外傷亡。制服牛二過程中牛二功夫深也許傷亡的是警察,有牛二持刀直闖派出所砍殺警察和百姓,警察在搏斗中犧牲的案例不是小概率事件,因為不少警察面對牛二不敢輕易用槍,怕事后被處分或坐牢,錯過最佳時機,非但沒能制服牛二,反被牛二所傷亡。最近案例是8月6日四川仁壽縣富加鎮派出所血案。
今后警察執法中再發生上述三案中警察遇抗法者的對抗與制服中出現意外傷亡由警察承擔后果和責任,公平否?長此以往,執法、執行公務為國家,出事(抗法意外死亡)領導、單位甩鍋,出警是警察,回來是囚犯,警察個人擔責會對警察隊伍、警察職業有何負面消極影響?公民有正當防衛制度保護,警察是否也該有基于職業風險的執法豁免權保護?
面對實踐提出的新問題傳統法學理念及制度構建是否也該變變?法學界是否該傾聽一線警察的苦衷及呼吁?筆者多年致力于呼吁在我國法律中完善警察執法豁免權構建,希望社會借此龍哥案所引發的正當防衛熱議,將現場比現場,將案例比案例,將血腥比血腥,將心比心,研究近年警察執法的新情況、新案例,與時俱進地完善我國警察執法豁免權制度。
豁免權是指特殊主體因法定事由免除相應法律責任并享有的法定權利,如外交官豁免權、人大代表刑事豁免權、律師、法官在法律訴訟中所享有的、其提交的證據以及在法庭上的辯護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權。光鮮亮麗風風火火的人大代表、律師、法官都有基于職業特殊性的豁免權,辛苦勞作、高危高壓、流血流汗的警察作為共和國衛士也應該享有基于特殊行業、特殊風險的豁免權。構建警察有限豁免權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現場執法權及執法活動的法定性及公益性
現場執法權的法定性核心本質是該權力是法律法規事先授予警察機關和警察,即執法權有預定的合法效力。執法權及執法活動的公益性表現為,警察代表國家執行公務、警務,實施的道路管制、交通檢查、開具違法記錄及罰單、現場偵查核實、口頭傳喚遇拒絕配合后強制傳喚、追擊嫌疑人、制止犯罪現場行為、抓捕等均為社會公益、國家公益、且為防止更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之發生等。執法現場經常出現因被執法對象抗法不服從,引發警察實施強制手段及強制力升級造成意外傷亡。執行公務警務行為出現意外及非意外事故不能一概由警察個人承擔,如讓警察個人承擔既不公平且不服國際慣例。
二、執法權及執法活動的強制性和應急性
即執法權、執法活動的不可抗拒性。執法活動中有些情況必然導致警察使用警械、技術手段、強制措施以達到執法目的和效果。全社會對待警察現場執法權及執法活動必須懂法守法、必須配合準守,先準守后質疑,服從在先,異議在后。此乃現代國家管理、國家機器運營社會秩序維護之必然,現場沒有可討價還價之空間和可能,此為法制社會之法治原則,也是一種程序正義。公民現場不服從導致的制服力升級所引發的意外傷亡事故警察不該擔責。
警察現場執法權、現場處置行為及措施應有一定主動性、機動性、靈活性,即臨機應變,現場警察擁有一定現場裁量權。特別是反恐、救災現場瞬息萬變、危急萬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即將或已經造成損失,現場警察如果還畏縮不前、縮手縮腳,不僅助長嫌犯囂張氣焰,且一定是血光已現、血案既成,財產損失已經發生。2017年1月墨爾本一吸毒者駕車在市區內駕車亂撞長達幾小時,導致5人死亡、37人受傷,當地警察不敢逼停車輛或開槍。因幾年前前有同樣案例墨爾本警察開槍擊斃肇事者遭輿論痛扁,當地警察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怕惹事,頻繁請示上級,上級也怕無不給下屬明確指令。今年我國也出現毒駕傷人,網民也質疑警察為什么不果斷開槍制服。現場危機狀態下快速決策、臨時權變應急就不能保證所有決策和措施都合理正確,都不會造成意外損失。此種情況下意外傷亡損失不應警察個人承擔。
三、執法活動具有高風險性
因社會轉型矛盾積累,警察是接受民眾情緒宣泄的第一道門欄,一些人因法盲不理解警察執法權及執法活動的特殊性,不配合執法,拒不接受檢查,不接受交通違規處罰強行開車拖行警察撞擊警察,暴力抗拒執法,對警察辱罵、挑釁、起哄、毆打,甚至被執法對象百人、幾百人沖擊警察,抗拒執法者與圍觀群眾混在一起局面更難處理,為避免勿傷群眾警察不敢用強制手段,更加打不還手,此時警察并非傳統法學概念中的強勢公權力執掌者,警察此時恰恰處于弱勢。
執法高風險體現為兩個方面,既有警察執法的高風險,警察傷亡,如前述四川富加鎮派出所所長面對暴徒持刀闖入派出所行兇,因搏斗身負重傷流血過多,臨終前才開槍擊斃歹徒,沒有豁免權兜底,警察在危機事發現場縮手縮腳影響處置力度和速度。也有被執法對象拒法、抗法不配合導致反抗與制服過程中出現的被執法對象傷亡的高風險。后者風險不該警察承擔。
四、執法活動中的部分風險具有不可控性
因執法活動的復雜性,執法活動復雜性可分為執法對象的復雜性,執法環境的復雜性,執法情節的復雜性,即執法對象的復雜,執法現場的復雜,執法原因、情節的復雜等。平時培訓教程及法律法規無法告訴警察面對上述復雜因素的組合環境中如何處置?如何實施《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所規定的比例原則,即公安民警現場采取處置措施,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盡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使用較輕處置措施足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盡量避免使用較重處置措施。如何嚴格掌握實施強制手段三要點,即如何判斷被執法對象有輕微暴力和嚴重危及他人及警察安全,如何控制強制力合理限度,如何避免直接打擊頭部和襠部?
遇到不懂法不配合執法者,拒不接受檢查且逃逸過程中警察與抗法者肢體接觸、強力交纏或追捕逃逸者時,執法對象如存在上述心臟病、高血壓、腦溢血、腦血栓、癲癇等疾病突發或胃內容物倒流導致窒息、導致傷亡的風險不可控。警察現場徒手制服的力度、效果都會因執法對象、環境、地形、光線、聲音、周邊器物不同而不同。雖然按規定不可輕易擊打頭部、襠部,但現場實際雙方身體接觸、互動、纏繞、扭曲因角度和用力時,出現腿部碰撞襠部,肘部碰到頭部,都是不可避免的,更不用說碰到腹部、胸部、后背,那是更大概率的事情。
任何再完美的培訓教程也只是給出警察處理現場的一般原則,教程不可能覆蓋窮盡執法現場、執法環境的方方面面?,F場只能靠警察自己的判斷和臨機處置,高?,F場判斷和處置有誤及傷亡事故不可避免,一旦有誤及出現傷亡后果警察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五、執法現場警察個體面對高壓力出現判斷失誤不可避免
采取措施有誤或激烈沖突后忽略個別細節不可避免。警察抓捕過程中,嫌疑人出現意外情況而未來得及打開執法記錄儀,嫌疑人揮舞刀棍向警察沖來,警察可能猶豫要不要使用武力,公眾可拍照警察行為被無限放大展示,一旦警察行為有任何細節性不妥不合理就有可能面對公眾千夫所指,嘈雜喧囂轟鳴現場也許數百人數千人各種不確定的突發情況和隨時存在的危險隨時會發生。在生命懸于一線的人質綁架現場,在血腥殘酷的打斗搏擊現場,要求所有警察像特種兵或射擊冠軍“只打大腿”不擊要害勿傷人命尊重人權,“槍口抬高一厘米”不僅是沒有現場感的書生胡扯還可能危及警察及其他人性命。
警察現場大腦高度緊張,有時甚至思維受限,要求警察像平時一樣冷靜、周全、嚴謹、溫和、耐心只能是學者書齋中的詞匯,法規中的理想狀態。這次龍哥案案情結論通告中有幾句經典臺詞:“法律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做出理性判斷”,“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意思是防衛人在應急反應下不能做出理性判斷所實施的行為不承擔后果及責任。警察也是人,法律也不該強警察所難,高危高壓應急反應下的判斷、反應、決策、行為與平時訓練不可能完全吻合一致,總有出入。出現失誤和損失警察不該擔責。
六、對警察問責應堅持公平原則
警察作為普通人也只是以血肉之軀去守護千家萬戶,警察也是一個需要照顧父母的兒子,需要保護妻子的丈夫,靠自己熬夜加班去領取工薪的勞動者。警察代表國家行使現場執法權執行警務,并非三頭六臂的蜘蛛俠對所有違法者一出手就搞定還確保不出任何過錯不出任何傷亡,現場諸多風險警察不可知不可控。尤其近年面對社會上辱罵、起哄、挑釁、仇恨、毆打警察的執法環境警察在現場有時甚至是弱勢。有些熱點案例也是因執法對象拒法、抗法、暴力擾警襲警,引發暴力升級導致悲劇后果。
拒法、抗法者過錯在先、違法在先,風險因素警察不可控,最后出現不利后果讓警察個體承擔不具價值公平、道義公平。熱點案例處理結論的社會示范效應可能引發不利社會后果,嚴重挫傷這一特殊行業職業尊嚴、群體信心、工作積極性,引發這一群體的困惑、消極情緒及消極執法,長此以往危及社會秩序維護國家治理安全,負面社會危害不言而喻。警察個體是有限的渺小的脆弱的,不該承受不能承受之重,違法者自己應該承擔更多,國家應該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執法過程中的事故責任及有罪無罪的認定不能只從危害性結果出發,責與罪的認定要綜合考量主觀動機、客觀行為、事實、后果、行為與后果之關系諸多要件。
七、豁免權適用的嚴格限制與例外
構建警察豁免權并非縱容警察不規范過度執法,同時應強調規范執法,按流程執法。對待文明守法者、知錯就改的公民警察執法中當然應該有春風般的溫暖、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對牛二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是脫離實際的偽命題。
警察執法當然應該強調嚴格把握比例原則,減少損失原則,強制力合理限度原則,謹慎評估危險性,避免擊打人體要害部位等等?;砻鈾鄡H是作為一般原則,并非所有案例皆用。因案而異,個案處理。司法實踐中豁免權適用于具體案件應考慮具體案情、限定條件,如豁免權適用的啟動一般是針對拒法、抗法不配合執法、不配合調查、暴力襲警、強行逃逸開始作為起點,至警察制服反抗對象為止,即僅在抗法開始、制服開始至制服完成這一時段內警察可能享有豁免權。制服后失去反抗力警察仍實施強制力導致傷亡當然要對警察問責問罪。
【呂景勝,察網專欄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教授?!?/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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