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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以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堅持“統分結合”發展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重要講話為指導,客觀評析了主張土地私有化或變相私有化的四個錯誤觀點:評析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產權不清”的觀點,認為法律對土地集體所有權作出了非常清晰的界定;評析了“土地私有制是農村土地改革方向”的觀點,認為這種主張的實質是通過永久性地固化原有的家庭土地承包關系來搞農村土地私有化, 無視和否定了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應注重 “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思想;評析了“農村土地私有化會使農民更為富裕”的觀點,認為私有土地的自由買賣并不能使農民實現權利與結果的公平,絕大多數農民也不可能通過農村土地私有化實現全面小康和共富共享;評析了“‘一田兩主’制度是農村土地改革有效途徑”的觀點,認為這一論斷是通過實際架空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來變相主張農村土地私有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農村調研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這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是農村最大的制度。”[1]】作為習近平“三農”思想的根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就是要求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并且要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為最大的制度來制定和實施“三農”發展規劃。新時代的鄉村振興,只有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才能深化農村治理結構改革,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廣大農民在生產關系中具有主人翁地位,最終實現農民共同富裕。不過,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主張廢除或架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逐步實行農村土地私有化的輿論。這些主張土地私有化或變相私有化的輿論,主要可以歸納為四個錯誤觀點。在新時代,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必須對這些錯誤觀點予以科學評析。
一、評析“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產權不清”的觀點
第一種錯誤觀點是:斷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造成“產權不清”的根源,認為只有把農村土地進行私有化分割,才能對土地股權進行清晰界定。筆者認為,這一斷言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法律實際上對土地集體所有權進行了非常清晰的界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于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2]】由于歷史變遷、政策變動等原因,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主體可以是行政村或鄉(鎮)、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但具體到某一個時期某一塊土地的所屬范圍和權利主體,應該都是非常清晰的(參見唐忠,2018)。既然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清晰、明確的,那么,只要嚴格依法施政,就不會出現所謂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產權界定模糊、執行虛化的問題。至于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和量化確權改革,其目的是更有效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以及進一步發展現代農業,而并非因為“集體耕地的所有者一直是模糊的”[3]。
實際上,美國、西歐、加拿大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家庭農場制所謂“產權清晰”的實質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農業規模經營。例如,2014年,美國大型家庭農場的數量為42398個、中型家庭農場的數量為123009個,兩者合計僅占美國農場總數的7.7%,但這些農場的土地總面積卻占了37.9%、農產品總產值占了59.8%[4]。這種資本主義家庭農場的體制機制并不適合中國的國情,因為“把18億畝耕地通過私有化、市場化集中到種田能人手中,只需要200多萬農業勞動力就可以了,2.5億農村剩余勞動力將成為無地農民。”(簡新華,2013)有專家預測,中國未來20年的城市化率將從56%提高到78%,并指出中國即使達到了高收入國家的城市化水平,“仍然無法全面推廣美國的家庭大農場模式,否則將導致1.6億農業人口的絕大部分失去土地,造成巨大的就業壓力”(楊團、孫炳耀,2017)。可見,私人家庭農場的過度發展,可能意味著更多農民將在市場競爭中失去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恩格斯曾明確指出:【“社會主義的任務并不是要把所有權和勞動分離開來,而是相反,要把任何生產的這兩個要素結合在同一手中。”[5]】而土地私有化明晰產權的教條言論在實質上就是要徹底割裂土地和勞動的關系,造成土地成為極少數大農戶的私有財產,最終會導致土地經營粗放、土地生產效率低下、土地拋荒現象加重等問題。中國正是由于具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優勢,才能從根本上避免農民在土地權利上的不平等,進而減少土地與農業勞動者有效結合的成本。在“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框架內,農業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會以承包費等多種形式最終回歸到勞動者手中并促進集體資產的積累,從而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實現土地所有者、勞動者、經營者三者利益的有機統一(徐祥臨,2019)。
二、評析“土地私有制是農村土地改革方向”的觀點
第二種錯誤觀點是:斷言僅賦予農民承包權、經營權和流轉權是不徹底的農村土地產權改革,必須實行土地私有制。筆者認為,這種主張的實質是通過永久性地固化原有的家庭土地承包關系來搞農村土地私有化,無視和否定了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應注重“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思想。習近平總書記曾明確指出,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各項管理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發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6],“要把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治方向,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7]同時,這種農村土地私有化的論斷也無視歷史教訓。中外幾千年土地私有化的結果往往是土地的高度集中,產生土地食利者階層,使很多農民喪失生活保障,變成無土地、無就業的閑置勞動力或被私人資本雇傭的勞動力,無法保障農民“耕者有其田”和共同富裕。這在中國農村勞動力長期大量相對過剩且只能被非農產業逐步吸納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溫鐵軍曾旗幟鮮明地告誡,中國絕不能實行農村土地私有化,如果按照西方學界主流思想即“土地私有化+流轉市場化”來進行農業規模經營改革,不僅農業生產可能受到利益集團的控制,而且這種改革本身就缺乏實踐的邏輯與依據。因為印度等國家“按照西方理論邏輯實行‘土地私有化+流轉市場化’的結果,無一不是貧富兩極分化,農村貧困地區游擊戰,城市貧民窟黑幫泛濫,甚至走向恐怖主義。”(溫鐵軍,2015)可見,那些無視歷史教訓和基本邏輯而主張農村土地私有化的觀點,往往是出于對西方意識形態的崇拜,是對私人資本利益的袒護。
此外,還有輿論宣稱,改革開放后的農業發展表面上似乎是經營方式上“單干”相對于“集體”的成功,但從本質上看,是相對自由的選擇權對沒有自由的選擇權的成功。筆者認為,這是一種“重分輕統”的片面觀點。先不論“單干”擊敗“集體”(即“分”擊敗“統”)是否符合農村改革的歷史與邏輯,僅就以為選擇“分”是自由的而選擇“統”則是不自由的這一邏輯本身來說,也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所謂農民“自由的選擇”,至少應當是宜分則分、宜統則統,合理的狀態應是“統分結合”。如果只認為選擇“分”是自愿的,而選擇“統”就是非自愿的,那就陷入了教條、僵化的思維方式。殊不知,恩格斯早在《法德農民問題》中就已經把“自愿原則”寫在了馬克思主義的旗幟上,認為從小農的農業經營方式向合作社經營方式的轉變要以自愿與示范為基本原則,而不能用強制的手段加速這種轉變。恩格斯指出:【“我們對于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但不是用強制的辦法,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當然,到那時候,我們將有夠多的辦法,使小農懂得他們本來現在就應該明了的好處。”[8]】習近平總書記有針對性地指出:【“改革開放從農村破題,大包干是改革開放的先聲。當時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統分結合的家庭承包責任制,但實踐的結果是,‘分’的積極性充分體現了,但‘統’怎么適應市場經濟、規模經濟,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9]】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統”,不是要重新采取人民公社時期的“統一生產、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的傳統集體經營模式,而是在重視家庭經營的基礎上,激發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強調建立多層次、多形式具有“統”的特征的經濟體系和服務體系。這表明,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及其主要實現形式——新型集體經濟[10]的壯大,并把新型集體經濟與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模經濟相聯系。由此可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要壯大集體經濟,不應重走傳統集體經營模式的老路,而是要把共同富裕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走更高質量、更有效益、更加公平、更可持續,且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農村新型集體化、合作化、集約化的發展道路。2018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要求:【“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必須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走共同富裕之路。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壯大集體經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11]】新型集體經濟在本質上要求實現市場化與組織化的結合,但是,在組織程度低的現有農村治理結構中,小規模農戶所擁有的生產要素少而弱,這極大地阻礙著農村高質量生產體系和市場體系的發展。推進農村市場化與組織化相結合的新型集體經濟發展需要具備高效的實施主體,而有集體資本參與或由集體資本主導的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等,可以成為農村市場化和組織化相結合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壯大新型集體經濟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重要保障與實現途徑,壯大的新型集體經濟也是防止農村土地私有化的經濟實體與經濟基礎。
三、評析“農村土地私有化會使農民更為富裕”的觀點
第三種錯誤觀點是:斷言農村土地私有化會使現在相對貧窮的農民變得更加富裕。筆者認為,私有土地的自由買賣并不能使農民實現權利與結果的公平,絕大多數農民也不可能通過農村土地私有化來實現全面小康和共富共享。因為農村土地私有化之后,土地受私人資本的控制程度會更深,其定價權、買賣權都將被迫依賴于資本,作為弱勢群體的個體農民不可能從中獲得應有的權益和財富。在印度和俄羅斯等眾多資本主義國家,土地私有化和土地自由買賣并沒有很好地解決農業現代化問題,也沒有解決農民的相對貧窮和共同富裕問題。相比之下,以色列“基布茲”的土地公有制集體農莊則是世界公認的實現農業高度現代化和共同富裕的典范。截至2018年年底,以色列“基布茲”有270個,人口達到14.3萬,在以色列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對這種屬于實體經濟范疇的“基布茲”公有制經濟的影響微乎其微,不僅沒有使“基布茲”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放緩,反而加重了其在以色列經濟中的分量。2010年數據顯示,“基布茲”的工業年總產值達80億美元,占以色列全國工業總產值的9%;其農業年總產值達17億美元,占以色列全國農業總產值的40%[12]。應當認識到,中國多數農村的土地并沒有城市近郊土地的價格增值優勢,農村大部分土地的價格上升空間不大。只有在工業化、城鎮化加速推進和國民經濟實現整體大發展的過程中,農村土地價格才可能得到較快提升;也只有不斷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和土地流轉制度等,才能實現國家、被征地農民以及投資方三者合理利益的動態統一。目前,中國已經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力圖充分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等合法權益。中國政府、金融機構還正在積極推行各類小額貸款,特別是在集體經濟組織中通過發展內部合作金融,使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安全、可靠地獲得抵押貸款。至于有輿論把土地拋荒和農民貸款困難的原因歸咎于沒有實現土地私有化,則是不符合事實的觀點。顯而易見,中國的土地拋荒現象主要是由相關政策執行不力和治理不嚴造成的(政策規定不允許拋荒,但有些地方干部在不嚴格執行相關政策時并沒有受到應有的問責和懲處),而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沒有必然聯系。況且,在實行土地私有化的巴西等國家,反而存在著更為嚴重的土地拋荒等問題。應當認識到,西方農業現代化所實行的以資本主義私有制為主體的模式,從歷史與邏輯的統一性來看,并不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方向。因此,從經驗看,中國社會主義農村的改革和發展必須對西方農業現代化模式有所揚棄,通過農村集體與家庭共同協調經營的途徑,落實以馬克思主義及其中國化有關農業現代化思想為指導的鄉村振興戰略。
2017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座談會上指出:【“全國12.8萬個建檔立卡貧困村居住著60%的貧困人口,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嚴重滯后,村兩委班子能力普遍不強,四分之三的村無合作經濟組織,三分之二的村無集體經濟,無人管事、無人干事、無錢辦事現象突出。……深度貧困縣村均集體收入只有8800多元,同所有貧困縣平均5萬元相比,差距較大。”[13]】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貧困村集體經濟較弱的這一論述十分重要,也就是說,沒有脫貧的村,集體經濟都較弱,凝聚力也不強,因而,農村土地私有化又怎么可能使各地區農村和全體農民實現共富共享呢?2016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到黑龍江省撫遠市考察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時明確提出,東北地區有條件發展規模化經營,農業合作社是發展方向,有助于農業現代化路子走得穩、步子邁得開[14]。這一發展方針極具普遍意義,因為農業合作社是新時代適應土地流轉的重要農業經營方式,是推動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現代化的重要載體。因此,全國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狀況較好,發展速度較快(見表1)。在創新農業經營體系方面,已逐步探索出農民合作社(主要是專業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多種經營主體的實踐形式,其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是主要的農業經營主體。不過,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在實踐探索中,都出現了只注重家庭農場的發展而忽視農民合作社的偏向,這與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發展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15]并不一致。尤其是,倘若農村土地在確權后主要流轉給私人家庭農場經營(容易逐漸發展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式大農場),而不是由各種股份合作社或由集體統一經營,那么,個體農民將僅獲得土地流轉的微薄收益,無法公平分享改革發展的紅利,廣大農民共同富裕的大目標便難以實現。而在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成為社會主要矛盾的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被賦予了實現共同富裕的時代使命”(張楊,2018),這對堅持社會主義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大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
數據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2019:《2017 中國農業統計資料》,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
由此可見,那種認為中國只應將大規模培育私人家庭農場主作為農村改革突破口和中心工作的觀點,實質上是主張走“只談私人家庭農場、避談集體合作經營”的片面道路。事實上,即使是在農業經營以私人家庭農場為主的美國,也普遍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合作社或農協等組織形式。也就是說,在美國式的大農場模式下,組織化的合作經濟依然起著重要作用。在家庭經營基礎上建立起專業合作社,能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組織化服務。根據美國2012年的調查,全美共有2238家農業合作社,比2011年減少了61家,其合作社分為營銷型合作社、供給型合作社、服務型合作社;2003~2012年,由于市場競爭的加劇,許多傳統的農業合作社走上了破產或被兼并之路,美國農業合作社在總數上呈持續下降趨勢,但其平均單體規模還在不斷擴大,尤其是新一代合作社即增值合作社[16]有所發展,并采用縱向一體化方式來提升農業生產者的市場地位, 讓農業生產者分享到合作社產品的增值收益 (黃祖輝等,2014)。此外,日本、韓國等國家以及中國臺灣地區所發展的小規模家庭農場,也有不少農業協會或合作社為其提供社區服務。例如,具有經濟職能、信用職能的農業協同組織——日本綜合農協努力提升農戶間的相互扶助水平,以開展針對農戶的教育活動和生活文化活動為紐帶,來致力于提升農協會員的幸福感(參見増田佳昭,2011)。
四、評析“‘一田兩主’制度是農村土地改革有效途徑”的觀點
第四種錯誤觀點是:斷言倒退地實行明清時期的“一田兩主”這一特殊土地制度(即所有權與永久使用權永恒、絕對分離的產權制度),能徹底解決農村土地制度效率不高問題。筆者認為,這一論斷是通過實際架空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來變相主張農村土地私有化。在中國封建社會,“一田兩主”這一特殊土地制度的雛形是宋朝開始出現的“永佃制”。隨著“永佃制”的發展,永佃權從早期具有數十年的使用權,逐漸發展成為一種無期限限制且可自由處置的私有產權(即“田面權”),而土地的單純所有權被稱為“田底權”。如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倒退地實行明清時期的這一特殊土地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僅限于擁有一次性分配承包地的權利,而將永久地失去土地再分配權;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者也無需向擁有所有權的集體上交一定的承包費。這將架空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甚至會喪失“田底權”。可見,倒退地實行“一田兩主”這一封建社會的特殊土地制度的主張,顯然是在宣傳農村土地私有化,與中國所實施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相對立。“一田兩主”這一特色土地制度在封建社會并沒有得到有效實施,在當代資本主義國家也沒有得到實行,又怎么能夠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的優越土地制度呢?相比之下,近年貴州省塘約村和山東省代村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在“三權分置”后成功探索出了新型集體經濟的實踐形式,已成為新時代農村改革和農業發展的榜樣,受到中央領導的大力表揚。2017年3月,時任全國政協主席的俞正聲在全國政治協商會議上贊揚貴州省塘約村。該村通過引導村民通過把土地入股成為村合作社社員的形式,按照自愿原則進行“七權同確”[17],成功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造。由此,分散的家庭承包地被全部集中起來,由村集體和村股份合作社統一經營,即實行“村社一體,合股聯營”。“七權同確”的目的,絕不是使私人的家庭農場承包多數農民的土地,而是為了摸清村集體的家底,進一步明確村集體及其成員的權利,以便更好地統一經營和管理村股份合作社,并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結合的分配方式。這種家庭經營和村社統一經營相結合、村民自治與合作互助相結合的方式,適應了現階段中國農村的資源稟賦狀況與農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2018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山東代表團審議時,提到 《人民日報》在2018年1月22日和1月23日連續兩天報道山東省代村的黨支部書記王傳喜,高度評價代村模式是新時代農村發展集體經濟的好典型。作為“村干部隊伍的‘主心骨’、鄉村振興最基層的組織者和執行者”(王曼,2019),代村的黨支部書記王傳喜帶領村民向河南省南街村學習,以“南街村的今天,就是代村的明天”為目標,走集體經濟道路,使家園變成了樂園。目前,代村實行集體所有制、集體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股份經營方式。其中,村集體所占股份不低于一半;即使在混合所有制中,村集體也占了大部分股份[18]。代村統一集中轉入本村及附近5 個村莊的7000畝土地,大力發展現代農業,以此來壯大集體經濟。2017年,代村的集體總資產已達12 億元,村集體年收入上億元,村民人均純收入達6萬多元[19]。除了貴州省塘約村和山東省代村外,眾所周知的江蘇省華西村、河北省周家莊、河南省南街村、河南省劉莊、北京市竇店等名村,都在改革開放后積極響應中央“宜分則分、宜統則統”“不搞‘一刀切’”的號召,沒有盲目分田到戶,而是根據村民意愿,堅持走集體化、集約化的發展道路,彰顯出集體經濟和合作經濟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高效率,體現了共富共享的社會主義原則。
不僅以上名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增加較多,而且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總收入和總收益也不斷增加[20]。2017年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總收入為46275984萬元,較2014年 (40058344.2萬元)增長15.52%;2017年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為14946886萬元,較2014年(14053806萬元)增長6.35%(見圖1)。2017年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總收益為15868651萬元,較2014年(13193678.8萬元)增加了20.27%;2017年有經營收益的集體經濟村為301478個,比2014年(261303個)增加了15.37%;無經營收益的集體經濟村為261747 個,比2014年(323069 個)減少18.98%;像代村這類經營收益達100萬元以上的村在2017年為21098個,比2014年(16704個)增加了26.31%[21]。可見,由于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沒有采取“一田兩主”等架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政策,近年無論是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發包和上交收入、投資收益和總收入,還是有經營收益的村集體經濟的數量,都呈現出較快增長趨勢。這說明,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得益于政府的積極引導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積極經營,集體經濟的效益正逐漸顯現。而“一田兩主”等架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觀點,不僅不會推動這一趨勢的發展,反而會極大地阻礙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優越性的充分發揮。這也充分表明,不能用“一田兩主”等變相實行土地私有化和非組織化的唯市場化的土地制度來代替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而應通過充分發揮“組織起來就有力量”[22]“組織振興”[23]的制度優勢來壯大集體經濟,切實組織實施好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為制度基石的鄉村振興戰略。
數據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2015:《2014中國農業統計資料》,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2019:《2017中國農業統計資料》,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
五、余論
綜合上述分析,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征途上,“三農”問題仍然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前提下的雙層經營體制,依然是黨在農村的政策基石。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處理好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這“三個堅持”之間的關系。而要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和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就必須以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作為根基與前提。離開了這個根基與前提,便必然導致土地私有化的產生。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的實踐表明,只有在土地確權和土地流轉后進一步壯大集體經濟和合作經濟,才能更好地保證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動搖、農民承包權益不受到侵害;也只有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搞顯性或隱性的私有化,充分發揮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優越性,才能在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總體目標下,提高農村土地制度的效率,推進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要言之,在新時代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堅持社會主義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大方向,是關乎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根本所在,是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當然,在堅持和完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改革實踐中,還有一些理論問題需要繼續解放思想和深入探討。例如,要不要進一步提高對農村共同富裕的認識并采取積極措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說:【“要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到少數人手里,防止土地用途發生根本性變化,造成農村貧富差距過大。”[24]】他也曾明確指出:【“集體經濟是農民共同富裕的根基,是農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質保障。”[25]】為了落實這一重要思想,似乎應在土地‘三權分置’和土地流轉中,把土地所有權真正歸集體所有作為基礎、把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村共同體、把承包權和經營權作為放活經濟形式的手段,才可以防范土地流轉后出現的普遍私有化風險(參見程恩富、張楊,2019)。再如,要不要進一步提高對鄧小平多次強調的“兩次飛躍論”的認識并采取有效措施?鄧小平數次論述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與發展需要“兩個飛躍”的思想,并具體、明確地指出:【“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與發展,從長遠的觀點看,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是一個很大的前進,要長期堅持不變。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這是又一個很大的前進”[26]“只要生產發展了,農村的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發展了,低水平的集體化就會發展到高水平的集體化,集體經濟不鞏固的也會鞏固起來。關鍵是發展生產力,要在這方面為集體化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具體說來,要實現以下四個條件:第一,機械化[27]水平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適合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情況的、受到人們歡迎的機械化。第二,管理水平提高了,積累了經驗,有了一批具備相當管理能力的干部。第三,多種經營發展了,并隨之而來成立了各種專業組或專業隊,從而使農村的商品經濟大大發展起來。第四,集體收入增加而且在整個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具備了這四個條件,目前搞包產到戶的地方,形式就會有發展變化。這種轉變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產發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28]。】為了貫徹這一戰略思想,似乎應在具備上述條件的部分農村地區逐步實施“第二次飛躍”,以便不斷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的改革,推進農村治理現代化。
注釋:
[1]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2017:《習近平關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條,中國網(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7-03/19/content_7985083.htm)。[3]按照“只要資產沒有實現個人量化就是產權不清和缺乏效率”的極端思維邏輯,資產沒有量化到個人的家庭、學校、研究所、政府、軍隊等各類組織,就都是產權不清的低效率組織了。筆者也沒有看到持這一觀點的人把自己家庭的財產都量化到家庭成員了。可見,這一流行的西方產權觀點,只是為土地私有化做虛偽的辯護罷了。[4]資料來源:《美國家庭農場:規模越大盈利越多》,湖南三農網 (http://www.hnagri.gov.cn/web/hnagrizw/snzx/zjgd/content_187603.html)。[5]馬克思、恩格斯,2009:《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6]新華社,2019:《習近平李克強王滬寧韓正分別參加全國人大會議一些代表團審議》,《人民日報》3月9日01版。[7]習近平,2019:《把鄉村振興戰略作為新時代“三農”工作總抓手》,《求是》第11 期。[8]馬克思、恩格斯,2009:《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9]資料來源:《新華日報評論員:追求統分結合的最佳結合點》,共產黨員網 (http://www.12371.cn/2013/03/17/ARTI 1363481230513331.shtml)。[10]這里所說的新型集體經濟,是指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家庭經營或土地流轉與集體經營相結合、市場化與組織化相結合的具有雙層經營特征的集體經濟。[11]新華社,2017:《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人民日報》12月30日01版。[12]參見李勇、王新耀,2018:《以色列集體農莊的當代改革與現狀》,《中國社會科學報》4月16日06版。[13]習近平,2017:《在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座談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9月1 日01版。[14]杜尚澤,2016:《習近平黑龍江考察:農業合作社是發展方向》,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http://cpc.people.com.cn/n1/2016/0525/c64094-28378088.html)。[15]《習近平李克強王滬寧韓正分別參加全國人大會議一些代表團審議》,《人民日報》2019年3月9日01版。[16]新一代合作社是指:伴隨著20世紀90年代新一波合作社浪潮在北美的興起,農戶們為了適應越來越開放且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的市場而組建成立的合作社。[17]“七權”指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林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財產權、小水利工程產權。參見李衛紅、劉瑩、黃蔚、陳毓釗,2017:《給鄉親一個精神煥發的村莊——安順市平壩區樂平鎮塘約村探索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新路解析》,《貴州日報》3月31日01版。[18]參見劉成友、王沛,2018:《鄉村振興路 村民有奔頭(最美基層干部)——記山東蘭陵縣卞莊鎮代村黨支部書記王傳喜》(下),《人民日報》1月23日06版。[19]參見劉成友、王沛,2018:《敢啃硬骨頭 一心為鄉親(最美基層干部)——記山東蘭陵縣卞莊鎮代村黨支部書記王傳喜》(上),《人民日報》1月22日06版。[20]在農業農村部(原農業部)所發布的《中國農業統計資料》各年數據中,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總收入=總支出+總收益。[21]原始數據的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2015:《2014中國農業統計資料》,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2019:《2017中國農業統計資料》,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2]鄧小平,1993:《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3]習近平提出新時代“鄉村五振興”,即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24]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2014:《習近平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5]習近平,1992:《擺脫貧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6]鄧小平,1993:《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7]這里說的是廣義機械化,不限于耕種收割方面的機械化。[28]鄧小平,1983:《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參考文獻:
2.黃祖輝、梁巧、吳彬、鮑陳程,2014:《農業合作社的模式和啟示:美國、荷蘭和中國臺灣的經驗研究》,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3.簡新華,2013:《中國土地私有化辨析》,《當代經濟研究》第1期。4.唐忠,2018:《中國農業發展40年:回顧與展望》,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5.王曼,2019:《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農村黨組織書記勝任力模型構建研究》,《管理學刊》第5期。6.溫鐵軍,2015:《我國為什么不能實行農村土地私有化》,《財經界》第7期。7.徐祥臨,2019:《如何充分發揮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優勢》,《國家治理》2019年第27期。8.楊團、孫炳耀,2017:《中國“三農”改革突破口》,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9.張楊,2018:《論農村集體經濟和合作經濟的不同特質》,《海派經濟學》第4期。10.増田佳昭,2011:《大転換期の総合JA》,東京:家の光協會。
(作者:程恩富,中國政治經濟學學會會長,中華外國經濟學說研究會會長、世界政治經濟學學會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文化安全與意識形態建設研究中心常務理事;張揚,中國政治經濟學學會副秘書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博士生;來源:《中國農村經濟》2020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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