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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木:關于李鴻章等受賄問題
點擊:  作者:張文木    來源:昆侖策網  發布時間:2018-02-05 11:54:28

 

 

 

 說明】本文作于2011年,主要觀點最初刊發于《社會觀察》2011年第4期,深入擴充后收錄于拙著:《國家戰略能力與大國博弈》山東人民出版社 2012年版,第 338~359頁。

 

   目錄

 

  一、“李鴻章基金”的設立及其使用  

  二、李鴻章受賄問題的文件證明

  三、“李鴻章基金”賄賂中國官員的范圍

  四、簡短的評論

  

  許多研究近代中俄關系的歷史著作,都提到俄國為其遠東戰略設立“李鴻章基金” [ 蘇聯歷史學家鮑里斯••亞歷山大羅維奇•羅曼諾夫(1889~1957)認為:“‘李鴻章基金’這是最后的俗稱。它原先的名稱是‘抵償與中東鐵路租讓權有關費用的特別基金’。基金的支出是財政大臣辦公室的一項專門業務。”[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8頁。]及向李鴻章行賄一事[ 庫羅帕特金在日記中有“謝爾蓋•維特收買了卑鄙的李鴻章”、“1896年收買李鴻章以后,我們侵入了滿洲”的記載。見[蘇俄]國家中央檔案館編,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翻譯組譯:《日俄戰爭:》(庫羅巴特金、利涅維奇日記摘編),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15、29頁。]這事牽扯到對李鴻章的定性:如果受賄行為屬實,李鴻章在《中俄密約》及“中東鐵路”等問題上給中國國家利益帶來的損害,其性質就不是一般的政治認識局限性,而是主動賣國。為此,筆者查閱了一些檔案文件并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李鴻章基金”的設立及其使用  

 

  1896年3~6月李鴻章出使俄國,為使李鴻章放棄清政府自造鐵路的方針,沙皇批準以300萬盧布賄賂李鴻章。為了解除李鴻章害怕得不到他應得的那筆賄賂款的顧慮,在《中俄御敵互相援助條約》(公歷6月3日,俄歷5月22日)簽訂的第二天,經沙皇批準,俄國財政大臣維特授權華俄道勝銀行[ 華俄道勝銀行是沙俄和法國對中國進行殖民掠奪的金融機構。1886年由俄、法與清廷合股組成。 總行設在彼得堡,十月革命后改設在巴黎。該行享有在華發放貸款、發行貨幣、稅收、經營、筑路、開礦等特權。1926年停業。]的主要負責人烏赫托姆斯基、羅特什捷英和羅曼諾夫三人簽署一項《議定書》,以保證這筆款落到李鴻章手中。《議訂書》原件“在給李鴻章過目后立即被俄財政部收藏起來[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7頁。]。《議定書》[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7頁。]全文照錄如下:

 

                                                 (維特親筆批語:)“同意

 

  為便于進行關于開辦中東鐵路的談判,并為便于實現該項事業,華俄道勝銀行經理處特作如下規定:

  (1)撥出一筆總額為三百萬盧布的貸款,作為修筑鐵路的自由支配費用。

  (2)撥出的款項只能在下述期限和條件下支付:在得到清帝恩準將鐵路租讓合同交給華勝銀行的諭旨和李鴻章殿下載明該項租讓合同的主要條款的文件后,可自由支配該款項的三分之一,即一百萬盧布的貸款;在租讓合同簽字并完全生效,鐵路線完全確定并經中國主管當局認可后,可自由支配一百萬盧布;在鐵路全部竣工后,可自由支配一百萬盧布。

   (3)將有關款項交給烏赫托姆斯基公爵和羅特什捷英自由支配,他們應照第2款規定,開具簡單收據,但無須承擔任何個人責任,即可支配本款。

  (4)將規定的撥款總額作為修建費用記入新開設的中東鐵路公司的賬目。

 

                                 1896年俄歷5月23日 于莫斯科

 

  (簽字人:)烏赫托姆斯基公爵                    羅曼諾夫

                羅特什捷英

 

 

  這份《議定書》的原件保存于俄國財政部總務司第三處第51號卷第1部分內,它是由羅特什捷英親筆用法文寫在一張普通的紙上,并有財政大臣維特所作的文字改正,卻沒有任何機關用箋的印跡。1900年,維特提醒沙皇,“這一承諾是以機密文書羅曼諾夫、烏赫托姆斯基公爵和羅特什捷英簽署的議定書的形式”肯定下來的[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6~107頁。]。 俄財政部總務司第三處第51號卷第1部分文件中保存有12月份經沙皇簽字的關于為此設立“特別基金”(即“李鴻章基金”)的諭旨[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11頁。]。全文照錄于此:

 

  諭財政大臣。

  根據朕業已批準的《中東鐵路公司章程》第九節,并依照卿與該公司已經達成的協議,公司從俄國政府得到400萬盧布的貸款,即交通部在滿洲勘查鐵路方向之費用。公司應在卿規定的期限償還該款。

  朕最為仁慈地吩咐卿上述400萬盧布的收款中扣出300萬盧布作為特別基金,以抵補與授給中東鐵路租讓權有關的費用,而一百萬盧布則為國庫收入。然后,上述300萬盧布的基金現款應在國家銀行或某家私人銀行中(由卿酌辦)立一特別戶頭,該項基金的支出每次均須經朕特許,否則不得動用。

  此諭不得公布。

 

                                                 尼古拉(簽字)

  (維特親筆備注:)1896年12月20日于皇村。財政大臣、御前大臣謝爾蓋·維特。

 

 

  白紙黑字,俄國確實設立了用于賄賂李鴻章等清朝高官的“基金”。有意思的是,多年后維特在回憶錄中卻說:

 

  當時歐洲有人說,李鴻章似乎從俄國政府那里收到了賄賂。其實沒有這回事。李鴻章當時在彼得堡沒有得到任何賄賂。李鴻章根本沒有談到什么賄賂。[ 參見[俄]謝爾蓋•尤里耶維奇•維特著,張開譯:《俄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維特伯爵回憶》,新華出版社1983年版,第60頁。]

 

  這是怎么回事呢,維特的話是否可信呢?筆者以為,維特的說法是有可信度的。原因有三:

 

  第一,為了國家利益重賄其他國家官員是俄羅斯人并不避諱的傳統做法。這可追朔到蒙古統治時期。在莫斯科最初的幾個王公中,最著名的行賄高手就是因善于斂財被稱為 “錢袋”的伊凡·達尼洛維契(1325~1340)。公元1325年繼承公爵位后,他利用錢財,依靠教會和金帳汗國的支持,使莫斯科公爵凌駕于其他王公之上,并通過賄賂收買或武力強占等各種手段擴張領土。公元1327年,特維爾爆發了反抗蒙古人的起義,伊凡向金賬汗國自薦,率領蒙古軍隊鎮壓了起義。第二年,又擊敗了其勁敵特維爾公國,得到金帳汗國的賞賜,被冊封為弗拉基米爾大公,并被授權代蒙古人征收全俄貢賦。伊凡利用這一權力從中漁利,并將俄羅斯大主教駐地從弗拉基米爾遷至莫斯科,從而提高了莫斯科公國的宗教和政治地位,為莫斯科公國的興起和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到公元1340年伊凡死時,莫斯科公國已成為俄羅斯最強的公國。這為其后繼者底米特里·伊凡諾維契(1359~1389)在頓河一舉擊敗蒙古軍及國家獨立做好了準備[ 參閱周一良、吳于廑主編:《世界通史·中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52-253頁。]。俄羅斯從蒙古人壓迫下獲得獨立就與行賄分不開,以至俄國人對行賄并不諱言。歷史上流傳的《彼得一世遺囑》就直言:“用黃金拉攏其他大國,影響波蘭的宮廷會議,收買他們以便在推選國王中取得利益。[ 轉引自李際均著:《軍事戰略思維》,軍事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頁。]在維特時期,為了達成向美國出售阿拉斯加的成交協議,俄國也曾大肆行賄美國官員。美國外交史學者沃爾特•拉夫伯披露:“為了確保條約獲得通過,沙皇的公使顯然給國會一些重要成員送了錢”。[ [美]孔華潤(Warren I. Cohen)主編,王琛等譯:《劍橋美國對外關系史》(上)新華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頁。]俄裔美藉歷史學家亞歷山大·塔爾薩伊杰在《沙皇和總統:被遺忘了的友誼史》一書中更具體地披露說:

 

  1912年,威廉·鄧寧教授無意間在約翰遜總統的文件中發現一份備忘錄,其中引用西沃德(也有譯文為“西華德”,與俄使節斯托克爾進行阿拉斯加交易的美方代表,時任國務卿。筆者注)的話,大意是說,俄國使節斯托克爾曾賄賂華盛頓一些重要人物相當大的一筆錢,計送給撒迪厄斯·史蒂文斯1萬美元;送給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納撒尼爾·班克斯8千美元;送給約翰·法爾尼3萬美元;送給R.J.沃爾克和F.P.斯坦頓各2萬美元。其他的證據還揭露了斯托克爾曾向他的政府報告,說阿拉斯加賣價外加的20萬美元其中大部分被用作‘秘密費用’。同樣,里格斯銀行在這個關鍵時刻給斯托克爾先生好幾筆錢——2.6萬美元;1.8萬美元;3.5萬美元;4.5萬美元和4.1萬美元。[ [俄]亞歷山大•塔爾薩伊杰:《沙皇和總統:被遺忘了的友誼史》,轉引[美]喬治•亞歷山大•倫森編,楊詩浩譯:《俄國向東方的擴張》,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101頁。]

 

  為達到戰略目的,俄國人在19世紀60年代行賄美國人,30多年后再行賄中國李鴻章這樣的高官,在俄國人那里也不是什么難為情的事。實際上,用行賄的方式影響他國外交政策在19世紀歐洲政治中是司空見慣的。蘇聯歷史學家鮑里斯••亞歷山大羅維奇•羅曼諾夫(1889~1957)說,賄賂“這個手段在這里是毫不新奇的,不論是在歐洲或非洲國家國際關系的全部外交史中,這一手段都是屢見不鮮的,其形式是五花八門的”[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9頁。]

 

  據俾斯麥回憶,1859年1月29日他被任命為駐彼得堡公使。俾斯麥起程的那天早晨,就有一個負有“機密使命”的銀行家萊文施泰因送給他一封信,告訴他:“如果閣下愿意隨意寫幾行字通知我,您個人并不傾向反對奧,那么就會有不可估量的益處。”[ [德]奧托•馮•俾斯麥著,楊德友、同鴻印等譯:《思考與回憶——俾斯麥回憶錄》(第1卷),三聯書店2006年版,第196頁。]俾斯麥沒有回信,但在當天出發前,這位銀行家拜訪了他,建議他參加一項金融事業,說每年肯定會給他帶來兩萬塔勒爾的利潤。俾斯麥謝絕說:“我沒有資金可投入。”他則回答直告俾斯麥“這項事業不需要現金投資”,他只要求俾斯麥在俄國宮廷“在提倡普魯士政策的同時,也提倡奧地利的政策”。他希望俾斯麥向他提供“一份有關此項自愿效勞的書面證據”。俾斯麥則反要求他提供書面保證。萊文施泰因則以再加價一萬塔勒爾為條件讓俾斯麥放棄這一條件。當這個請求被拒絕后,萊文施泰因又威脅俾斯麥“請您多加考慮,與‘帝國政府’(即奧地利——筆者注)為敵,是不可取的”。俾斯麥在回憶錄中說,在此以前,他只在報刊上讀到過涉及“奧地利基金”的報道,這次經歷使他“對于奧地利基金的使用獲得一個實際的印象”[ [德]奧托•馮•俾斯麥著,楊德友、同鴻印等譯:《思考與回憶——俾斯麥回憶錄》(第1卷),三聯書店2006年版,第195、196頁。關于“奧地利秘密基金”,還可參見同書第195~197頁。]

 

  既然行賄在當時歐洲是一件普遍現象,那它對沙皇俄國來說也就更不是什么難以啟齒的事。既如此,以維特的身份,在回憶錄中為行賄清朝官員這件事撒謊或俄國以國家的名義為此制作假檔案,都是不必要的。

 

  第二, 1903年8月,維特轉任為有名無實的俄國大臣委員會主席。1905年率代表團與日本締結《樸次茅斯和約》,1907,已是58歲的他開始寫回錄。這時俄國已戰敗,李鴻章已于1901年撒手人寰,中國已與列強簽訂了喪權辱國的《辛丑和約》,清王朝已處風雨飄搖之中,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維特沒有必要撒謊。

 

  第三,比較而言,維特在政治私德上還是有一定底線的。他曾對他的政治死敵即曾將維特趕下臺的沙皇御前大臣別佐布拉佐夫恨之入骨。1903年3月20日,維特與陸軍大臣庫羅帕特金討論別佐布拉佐夫的遠東政策時預言:“一切都會以大舞弊結束。”[ 張蓉初譯:《庫羅巴特金日記》(1903年3月20日),《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75頁。]10月30日,維特也得到消息說,皇帝撥給別氏的二百萬盧布被“毫無意義地花了”,況且“二百萬款他對誰都沒有報賬;事情非常詭秘,據羅特什捷英云,華俄道勝銀行中一切可疑的人都跟別佐布拉佐夫去做事了”。[ 張蓉初譯:《庫羅巴特金日記》(1903年10月31日),《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98頁。]10月31日,別左布拉佐夫在維特下臺后不久去看維特,責備維特由于“不愿與他合作,所以垮臺”;別氏同時還在別處直說是“他把維特推翻”。[ 張蓉初譯:《庫羅巴特金日記》(1903年10月31日),《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97頁。]但在別氏被沙皇罷黜后,負責審查別氏財務問題的是由維特一手提拔的財政大臣科科夫采夫伯爵,最終得出的審查結論是“沒有發現他可能與罪行有牽連的證據”[ 參見[美]安德魯•馬洛澤莫夫著,商務印書館翻譯組譯:《俄國的遠東政策1881-1904》,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246頁。]。維特對其死敵的態度尚且如此公正,那對一個已去世且遠在天邊的中國官員就更沒有必要撒謊了。

 

  但是,維特對李鴻章受賄一事并未就此打住,他在回憶錄及其他文件中還有更多的披露。

 

  二、李鴻章受賄問題的文件證明

 

  現在再回頭讀上引維特那句話,如果仔細一點,我們就會發現維特這句對李鴻章受賄的否定是有限定條件的,這就是李鴻章“在彼得堡沒有得到任何賄賂”[ 參見[俄]謝爾蓋•尤里耶維奇•維特著,張開譯:《俄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維特伯爵回憶》,新華出版社1983年版,第60頁。],至于在其他地方,維特在同一本回憶錄中對李鴻章的受賄行為并沒有否認。

 

  1896年5月,維特確實從俄政府的四百萬貸款中撥出了三百萬盧布用于賄賂李鴻章,這筆款項以《議定書》形式加以確定。蘇聯歷史學家鮑里斯•羅曼諾夫說:“從銀行的觀點看來,這一文件是虛擬的,它僅具有歷史意義,而無須負責履行。”[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7頁。] 8月28日,清政府頒發了關于租讓權問題的上諭,9月8日,中俄簽訂了建筑鐵路的合同。這意味著第一次付款期限到了。羅特什捷英和烏赫托姆斯基都認為“必須”立即付款,“否則這些中國人會認為自己上了聞所未聞的大當而從中作梗”。 烏赫托姆斯基打電報給維特要求“預先從國家銀行撥出一百萬盧布”。羅、烏二人甚至都想到“若把錢匯到上海,‘指明交給某人’,他們又怕這樣會‘泄露機密’,引起李氏一家惶恐不安,并使盟友們對我們冷淡起來”。[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8頁。]但維特對此的回答是:“不要急,筑路工程還沒有開始呢。”維特還補充說“付款應由華俄道勝銀行負擔”。[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8頁。]“根據財政大臣的吩咐,李鴻章就要得到從俄國國庫資金中支出的頭一個一百萬盧布了。但這已經拖延甚久,而且俄國又提出了一項新的要求。另外的兩個一百萬李鴻章則根本沒有收到。”[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9頁。]

 

  那么,李鴻章是否得到這“頭一個一百萬盧布”呢?

 

  據維特回憶錄的解釋,看不出李鴻章是否最終拿到“頭一個一百萬盧布”的賄金,但從羅曼諾夫書中提供的資料看,作為對俄國獲得中東鐵路租讓權的回報,李鴻章是收到這一百萬盧布的賄金。1897年5月,維特派華道銀行董事長烏赫托姆斯基赴北京“以銀行代表的身分去同李鴻章本人進行談判”[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9頁。 ],企圖將中東鐵路與朝鮮聯接起來,如有可能,還要與中國擬筑的天津-山海關-錦州鐵路銜接起來。“‘由于采取了各種預防措施’,經過中介人十分順利地‘在上海交付了’那一百萬元。‘老頭子(即李鴻章)是等得疲憊不堪了’,‘實在不能再繼續拖延履行(諾言)了’”[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51頁。]。羅曼諾夫寫道:“維特之所以如此有恃無恐,因為他相信烏赫托姆斯基把一百萬盧布交給李鴻章(還在1896年就在莫斯科面允饋贈李鴻章三百萬盧布,這一百萬盧布就是其中的第一筆)。”[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上海人民出版社俄文組譯:《日俄戰爭外交史綱:1895~1907》,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68頁。]畢鳳鵬先生在其主編的《華俄道勝銀行在華三十年》一書中的說法與羅曼諾夫基本一致,他認為:“直到1898年3月沙俄脅迫清政府簽訂《旅大租地條約》時,才支付一百萬盧布酬金,其余200萬盧布再無下文了。”[ 畢鳳鵬主編:《華俄道勝銀行在華三十年》,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頁注釋①。] 1900年9月16日(俄歷),烏赫托姆斯基抵達上海并與李鴻章的兒子李經方會面。李經方曾于1896年隨李鴻章赴俄并“在那時密切參與了有關他父親達成的那筆交易的談判”[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28頁。]。在會談中,李經方曾兩次“痛責”烏赫托姆斯基沒有(按照1896年5月23日莫斯科議定書)“付第二筆款子”[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30頁。]。這話的潛臺詞就是李鴻章已得到第一筆款子,李家與俄國正在爭執的是第二個一百萬盧布的賄款。這與羅曼諾夫說的“另外兩個一百萬李鴻章則根本沒有收到”[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9頁。]的事實相吻合。

 

  看來,傳說中的李鴻章1896年受賄一事,既冤枉又沒有冤枉李鴻章。冤枉他的只是,在李鴻章按俄方要求賣力后,維特并沒有將三百萬盧布的賄款全部給他;沒有冤枉的又是,李鴻章確實拿了賄金;更有甚者,李鴻章至死都沒有放棄為取得那未到手的賄金的努力。

 

  面對李經方的再三追討,烏赫托姆斯基曾想“為了往他嘴上抹點油,現在就付一點錢,即使是微不足道的一筆款子,也是必須的。不然老頭子會不相信,我們打算在某時,即便是逐漸地、按他效勞的程度來履行諾言(三百萬盧布如數付清)”[ 見俄財政部總務司第三處檔案第51號卷第1部分:《烏赫托姆斯基1900年9月23日(10月6日)從上海發給維特的電報》,轉引自[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30頁。],但烏赫托姆斯基最終還是以彼得堡認為“所發生的事件破壞了李鴻章自己的全部承諾并給我們帶來了巨大損失”[ 見俄財政部總務司第三處檔案第51號卷第1部分:《維特1900年9月25日給烏赫托姆斯基的電報》。電文稱:“李氏妄自向我要求,說我沒有履行諾言,這是完全不對的。因為所發生的事件破壞了李鴻章本人的全部承諾,并給我們帶來了巨大損失。”針對維特的話,沙皇尼古拉二世批道:“當然。”轉引自[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30頁。注釋④。]為遁詞,將責任推到李鴻章身上。維特要求烏赫托姆斯基告訴李鴻章:“目前李鴻章應盡力補救已發生的一切,以此掙得由于皇上的恩賜,由我答應的東西。”[ 見俄財政部總務司第三處檔案第51號卷第1部分:《維特1900年9月25日給烏赫托姆斯基的電報》。轉引自[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30頁。]9月29日,烏赫托姆斯基在發給維特的電報中說:在知道維特的要求后,“李氏貪婪的兒子”馬上表示愿意接受這些新條件,只要能立即抓到錢。李經方“賭咒發誓地”擔保,倘若烏赫托姆斯基先給他“弄到”五十萬,他就拿著錢回北京促使太后回鑾北京“等待更大的賞賜”,并“在滿朝文武官員面前為有利的談判奠定基礎”。烏赫托姆斯基同時也告訴維特:李鴻章憑良心不能再提起這筆款項,他已告訴李經方俄國暫將同意的最高數額是二十萬。要是李鴻章“本著我們的精神辦成交涉”,他可以“指望多給他們(父子倆一些)”。[ 見俄財政部總務司第三處檔案第51號卷:《烏赫托姆斯基1900年9月29日(10月6日)給維特的電報》,轉引自[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31頁注釋①。]鑒于李氏“在目前情況下不可能對朝廷發生大的影響”,他只是“在愚弄我們”[ 見俄財政部總務司第三處檔案第51號卷:《維特1900年9月29日給烏赫托姆斯基的電報》,轉引自[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30頁。],于是烏赫托姆斯基“在婉辭拒絕和李經方談論金錢問題后,他大失所望,李鴻章經常性的問候現在也突然中斷了”[ 見俄財政部總務司第三處檔案第51號卷:《烏赫托姆斯基1900年10月16日發給維特的電報》,轉引自[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31頁注釋②。]

 

  1897年11月,德國強占膠州灣之后,俄國艦隊于12月14日相繼開進旅順口。1898年3月,俄國駐北京公使帕夫洛夫向中國提出將關東州連同旅順口和大連灣租借給俄國,為期三十六年。結果遭到中國政府的拒絕,而沙皇政府又不愿向中國讓步。為此,維特打電報給時任財政部的代表波科季洛夫[ 波科季洛夫即璞科第,(D.D.Pokotilov 1865~1908),1905~1907年任駐華公使。],請他去見李鴻章和張蔭桓,讓他以維特本人的名義施加影響,使俄國提出的要求為中方接受,在同一本回憶錄中,維特承認:

 

  我答應贈給他們各一份厚禮:給李鴻章五十萬盧布;給張蔭桓二十五萬盧布。這是我在同中國人的談判中唯一的一次對他們行賄。[ [俄]謝爾蓋•尤里耶維奇•維特著,張開譯:《俄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維特伯爵回憶》,新華出版社1983年版,第111頁。]

 

  對維特這種說法,可能的解釋是,在所有關于他行賄李鴻章的傳言中,只有這一次是“唯一”真實的。維特在這里說的就是1898年為了達到迫使清政府向俄國借款的目的,對李鴻章進行的那次富有成效的行賄。由于它的真實性,以至俄國家檔案館中關于這次行賄的文件也就最具體、最翔實。其中還包括俄人行賄清朝重臣張蔭桓、翁同穌的有關文件。這些文件屬蘇俄外交部秘密檔案,均存于俄國家檔案庫第二部。現擇要摘錄若干。

 

  1898年1月9日(俄歷),由彼得堡發至北京并附有沙皇尼古拉二世用藍鉛筆簽字“同意”的《秘密計劃草案致七等文官巴夫洛夫》[ 張蓉初譯:《秘密計劃草案致七等文官巴夫洛夫》1898年1月9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3~204頁。]的電報稱:

 

  由璞科第的電報得悉英人在成立借款時允給大臣重大賄賂。

  因此皇上準您和璞科第一起在華俄道勝銀行存款中撥出百萬盧布,作為對中國大臣秘密送禮之用,如您斟酌當地情形認為要成立對俄借款是必要的話。

 

  回頭看來,這一百萬盧布是按各五十萬盧布分兩次使用的:一次用于俄國與清國進行的租借旅順港的談判,李鴻章確實得到了這筆賄款;另一次是利用《辛丑和約》促使俄對東三省的占領合法化,李鴻章沒有得到這筆賄款。

 

  1898年1月12日(俄歷)《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 張蓉初譯:《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1898年1月12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4-205頁。]稱:

 

  昨晚極秘密地將李鴻章請來我處[ 中國學者馬忠文先生認為:“目前看到的中文材料中尚無直接證據表明李鴻章與俄人有過這次密談,不過,從翁同龢與張蔭桓日記相關的記載判斷,應該有過。”詳見馬忠文:《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鴻章、張蔭桓的“受賄”問題》,載《學術界》2003年第2期。另可參閱陳義杰整理:《翁同龢日記》(第6冊),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3086頁;張蔭桓:《戊戌日記手稿》,[澳門]尚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頁。],通過璞科第告他,如果和我國成立借款——一俟簽訂契約及宣言——當酬他五十萬兩,作為他在辦理此事時必需的秘密開支,李鴻章同意遏力協助;假使我國能按十足數借款,他保證大致可以成功。今天在總理衙門內已確使李鴻章與翁同穌顯然轉到有利我國的方面。

 

  1898年1月15日(俄歷)《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 張蓉初譯:《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1898年1月15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6頁。]稱:

 

  昨日與璞科第一起和張蔭桓秘密會面,答應他銀二十萬兩,條件與李鴻章相同。張蔭桓保證說,我們在此事及以后的事件上可以完全信任他。戶部尚書翁同穌拒絕秘密會面,他怕引起懷疑,因為他與外國人根本沒有私人來往;可是他秘密與李交涉,與李分潤。

 

  當日(俄歷1月15日),尼古拉二世在這份電報原稿上批示:“無論如何,我仍然很希望我們對中國的借款能夠成功。”2月12日(俄歷),在電報的副本上,維特批示:“致我國代辦的訓令我已知悉。給他協助,如果為送禮需要支出,可和代辦商議辦理此事。”[ 張蓉初譯:《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1898年1月15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6頁。]

 

  1898年3月9日(俄歷),維特在有他簽名的《財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電文副本》[ 張蓉初譯:《財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密碼電副本》1898年3月9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6頁。]中指示:

 

  您的委托代理人最好在三月十五日以前攜帶必需的款項到達旅順口,因為他可使當地有關當局及人物為我國服務,另方面,可以幫助我們的登陸。盼與巴夫洛夫商議后電復。

 

  1898年3月9日(俄歷),由璞科第簽名的《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急件》[ 張蓉初譯:《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急件》 1898年3月9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7頁。]稱:

 

  今天我得到代辦的同意,和李鴻章及張蔭桓作機密談話,允許他們,假使旅順口及大連灣問題在我們指定期間辦妥,并不需要我方的非常措施時,當酬他們銀五十萬兩。兩位大臣均申訴自己的地位非常艱難并述及官吏階級憤激心情。向皇帝上了無數申請書,勿對我國要求讓步。明天兩位大臣都將向皇帝作報告。中國駐倫敦公使電總理衙門稱:英國外交部對其聲明,英國對我國的要求甚不表同情。

 

  同一天(3月9日(俄歷)),發自北京的第三號《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 張蓉初譯:《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1898年3月9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7頁。]確認了當天璞科第電文內容屬實,稱:

 

  與璞科第一起極秘密地允許李鴻章及張蔭桓,如協議能不遲于三月十五日簽字,而我方也不必采取緊急措施時,則各酬銀五十萬兩。

 

  1898年3月12日(俄歷),《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 張蓉初譯:《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1898年3月12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8頁。]稱:

 

  三月九日電的補充。

  允許的報酬起了應有的作用。李鴻章與張蔭桓顯然已使其他大臣及親王等對此發生興趣。希望在三月十五日簽訂條約以后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項。請將此事命令璞科第。

 

  1898年3月13日(俄歷),由財政大臣維特簽署的《財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密碼電副本》[ 張蓉初譯:《財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密碼電副本》1898年3月13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8頁。]指示:

 

  當事情順利辦妥時,依照你三月九日電,可付款百萬兩。此外,我更撥您五十萬兩作同一事件必需的其他支付。此宗款項可與巴夫洛夫商議后開支,如果間容許,可先征求我的同意。

 

  1898年3月15日(俄歷),《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 張蓉初譯:《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1898年3月15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8頁。]稱:

 

  對旅順口及大連當局送禮及補助金共需二十五萬至三十萬兩,請給璞科第以適當命令。

 

  此前一天(俄歷3月14日),由璞科第簽署的《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電》[張蓉初譯:《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電》 1898年3月14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9頁。]稱:

 

  五十萬兩款項中,在旅順口及大連灣送禮用的支出需二十五萬兩至三十萬兩,此事業已與代辦取得協議,特向您請示。請立即電復,俾便遵照行動。

 

  有錢真的能使鬼推磨。1898年3月27日(俄歷3月15日),中國按俄國指定的期限,由李鴻章與俄國駐華代辦在北京簽訂了《旅大租地條約》,5月30日,該條約在彼得堡交換批準。[ 參閱梁為楫、鄭則民主編:《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選編與介紹》,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347-350頁。]

 

  1898年3月16日(俄歷),維特在《財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電》[ 張蓉初譯:《財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電》1898年3月16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9頁。]指示:

 

  在旅順口及大連灣的支付可依您在三月十四日電辦理。

 

  1898年3月16日(俄歷)由璞科第簽署的《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電》[ 張蓉初譯:《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電》 1898年3月16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9-210頁。]稱:

 

  今天我付給李鴻章五十萬兩(按北京習慣所用市平銀重量),計值四十八萬六千五百萬兩(按銀行所用公砝兩重量折算);李鴻章甚為滿意,囑我對您深致謝意。同時我當電告羅啟泰。我沒有機會將款交給張蔭桓,因為他非常小心。

 

  1898年3月17日(俄歷)《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 張蓉初譯:《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1898年3月17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10頁。]對3月16日璞科第文件內容作了確證,稱:

 

  十分密秘

  允付李鴻章的五十萬兩昨天已照付。

 

  事后,維特在回憶錄中對他這段用“胡蘿卜加大棒”的流氓手段在中國推行俄國戰略目的行徑并無悔意,他不無得意地寫道:

 

  當時的情況是:皇帝陛下不會讓步,如果締結不成關于將關東州租給我們的條約,那么我們的部隊就要登陸;要是對方抵抗,就會發生流血事件。這時,我插手此事了:我打電報給財政部的代表波科季洛夫(后任駐北京公使),請他去見李鴻章和另一名官員張蔭桓,以我的名義勸告他們施加影響,使我們提出的協定被中方接受,同時我答應贈給他們各一份厚禮;給李鴻章五十萬盧布;給張蔭桓二十五萬盧布。這是我在同中國人的談判中唯一的一次對他們行賄。

  這兩名官員看到,把關東州租給我們已勢在必行,因為他們知道,我們的船只滿載官兵,已整裝待發。于是他們決定去見太后,說服她允許簽署俄國的方案。

  經過長時間的說服,太后讓步了。我是從波科季洛夫發來的電報中得知此事的。電報說,協定即將簽署。我將此電報稟奏皇上,由于陛下不知道我采取的辦法,所以他在我的奏章上批道:“我不明白這是怎么回事?”于是我向皇上解釋說,由于我的堅持,中國政府已經同意簽署協定,這是我們的代辦足足磨了幾個星期才達到的目的。皇帝陛下十分喜悅,在電報上批道:“事情如此順利,甚至難以置信。”

  協定于1898年3月15日簽署,中方代表是李鴻章和張蔭桓;我方代表是我的代辦。[ [俄]謝爾蓋•尤里耶維奇•維特著,張開譯:《俄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維特伯爵回憶》,新華出版社1983年1月版,第111頁。]

 

  令俄國人出乎意料地是,1898年9月7日,剛拿到俄國五十萬兩賄銀的李鴻章突然被免除總署大臣職務。1900年8月18日,俄國駐北京財政代表給財政大臣維特的電報說:“我們很不愿意李鴻章不管事。”[ 張蓉初譯:《俄國駐北京財政代表致財政大臣電》1900年8月18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40~241頁。 ]

 

  1900年底,俄國為了將軍事占領東三省的“成果”合法化,俄國政府先強迫東北地方當局訂立臨時協定。就在列強在為《辛丑和約》爭吵不休的時候,俄國要求清政府任命駐俄公使楊儒為全權代表,在彼得堡進行秘密談判,于1901年2月16日向楊儒提出新約草案[ 該草案共十二款,內容詳見張麗著:《折沖樽俎——維特遠東外交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183頁。],其內容表明,俄國只是形式上把東三省交還中國,實際上也利用清政府的內外交困逼其承認俄在東三省的,繼而整個蒙古及新疆部分地區的獨占權益。2月22日談判開始,為了使中國接受俄方要求,維特于2月23日打電報給駐北京全權公使大臣璞科第,指示他從1898年為賄賂中國官員而設立的未經使用的基金當中撥出五十萬盧布,允給李鴻章。維特的電報說:

 

  我授權你通知李鴻章,我們的協定一經締結,你就給他或他所指定的任何人五十萬盧布,以表示我們的感謝。此外還告訴他,如果皇帝陛下允許的話,我將于12月到旅順,還有可能到北京;假如我們的事情辦得好,我將再給他或他指定的任何人一筆適當的款項。[ 轉引自[美]安德魯•馬洛澤莫夫著,商務印書館翻譯組譯:《俄國的遠東政策1881-1904》,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175頁。]

 

  這次李鴻章對俄國人采取適度的“報復”態度,他拒絕了俄國人的“建議”的絕大部分條款。3月12日(俄歷2月28日),俄國人提出第二個修改方案。盡管“向中國立場作了相當大的讓步”,不僅再次遭到中國的拒絕,而且中國代表還接到停止談判的指示。[ 見[美]安德魯•馬洛澤莫夫著,商務印書館翻譯組譯:《俄國的遠東政策1881-1904》,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175頁。]以至維特于10月14日對李鴻章發出最后警告:如果他不老老實實地“在最近數日”簽訂協定,就“分文不給他”。[ 見俄財政部總務司第三處檔案第75號卷第4部分:《維特1901年10月14日給波茲德涅耶夫的電報》。轉引自[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82頁。]10月30日,李鴻章到俄使館議事,俄方對其竭盡恫嚇脅迫之能事,歸后“嘔血數碗”。[ 苑書義著:《李鴻章傳》,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頁。 ]1901年11月7日,李鴻章命歸西天,至死也沒有完全得到1896年維特答應給他的三百萬盧布的“賞錢”。

 

  三、“李鴻章基金”賄賂中國官員的范圍

 

   必需說明的是,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沙俄為了達到攫奪中國利益,利用“李鴻章基金”實行賄賂的范圍是比較廣泛的。除李鴻章外,文獻中提到的重要人物還有張蔭桓、李蓮英等。

 

  1898年3月27日(俄歷)由璞科第簽署的《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電》[ 張蓉初譯:《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電》(1898年3月27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10頁。]還對張蔭桓在接受賄款時表現出的膽怯心理有如實描述,電稱:

 

  我和張蔭桓機密談判關于付他五十萬兩之事。他對目下收款一事非常害怕,據說,對于他的受賄已有無數控告,他寧愿等到閑話平息以后。我告他所允付他款項無論如何是歸他支配的。在旅順口僅支付一萬零六百兩,因為允許送禮之官員目下業已離開,稍遲當再付款。在第一個機會時,我即擬去旅順口,大概在星期日

 

  1898年9月9日(俄歷),由璞科第簽署的《五等文官璞科第致三等文官羅曼諾夫密碼急電》[ 張蓉初譯:《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羅曼諾夫密碼急電》(1898年9月9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11頁。]稱:

 

  由于對張的告密,他的住宅被士兵包圍,財產被抄查。我至今尚未支款給他。

 

  1898年9月22日(俄歷)由璞科第簽署的《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羅曼諾夫電》[ 張蓉初譯:《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羅曼諾夫電》(1898年9月22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11頁。]請求指示:

 

  張(請求)再付他一萬五千兩。我尚未給他答復。請指示。他已動身去充軍地點,要求我們將答復送至保定府。

 

  1898年9月26日(俄歷),由拉姆斯道爾夫伯爵簽署的《致北京五等文官巴夫洛夫密電》[ 張蓉初譯:《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羅曼諾夫密電》(1898年9月22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11頁。]也請求批復同樣的指示:

 

  璞科第報告說張蔭桓因其將去充軍地點,請再付他一萬五千兩。請問目下是否可以滿足其請求?

 

  1898年9月28日(俄歷)《五等文官巴夫洛夫密電》[張蓉初譯:《五等文官巴夫洛夫密電》(1898年9月28日)(俄歷)《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12頁。]稱:

 

  我認為可以滿足張蔭桓的請求,因為可以使以前在他手下任事的中國官吏中,造成對我國的良好印象,也許還可能對我們十分有用。

  十分秘密

  致彼·米·羅曼諾夫大人

  彼得·米海伊洛維支先生

  由于大人所通知我的五等文官璞科第九月二十二日電,我謹告閣下,外交部并不反對付給張蔭桓一萬五千兩,因為可以使以前在張蔭桓手下任事的官吏對我國有良好的印象,可能以后對我國有用。

  敬頌日祉。

 

  大清后宮總管李蓮英是有名的貪官,但他與國外私通則鮮有披露。1903年5月1日《中外日報》曾披露李蓮英與華俄道勝銀行的串通行為,稱:

 

   中俄兩國交涉其表面者為俄國公使,其辦理里面者,為華俄道勝銀行總辦璞科第。蓋凡遇事件,先由璞科第與內宮密議,隨后再由公使與外務部交涉。璞君所最親交者即李蓮英,璞與之往來不在其家中,恐有事情泄露,故常至雍和宮與白云觀相晤,其要緊事件未由外務部奏聞兩宮以前,已先告俄京。”[ 轉引自畢鳳鵬主編:《華俄道勝銀行在華三十年》,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203頁。]

 

  葉恭綽[ 葉恭綽(1881年-1968年)字裕甫(玉甫、玉虎、玉父),又字譽虎,號遐庵,晚年別署矩園,室名“宣室”。中國廣東番禺人。書畫家、收藏家、政治活動家。交通系成員之一。出身書香門第,祖父葉衍蘭(蘭臺)金石、書、畫均聞名于時。父葉佩含詩、書、文俱佳。早年畢業于京師大學堂仕學館,后留學日本。留日時加入孫中山領導的同盟會。曾任北洋政府交通總長、孫中山廣州國民政府財政部長、南京國民政府鐵道部長。1927年出任北京大學國學館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后,曾任中央文史館副館長。第二屆中國政協常委。]回憶說:

 

  前清與帝俄所訂喀西尼密約,世皆傳為李鴻章所為,其實李只系演出者,其編劇導演固由帝俄,而被動主體則為西太后;從中促進和穿插為李蓮英與璞科第,則世人知者不多也。李與璞科第之聯絡,實由西郊白云觀高道士為媒介。璞科第乃一國際偵探,其與高因何結合,不得而知……每有雙方傳達之事,則由高約璞、李(蓮英——筆者注)會晤,一轉即直達西太后,至將達表面,始由軍機處及總理衙門搬(原文如此——筆者注)演耳。[ 葉恭綽:《中俄密約與李蓮英》,,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文史資料選輯》第八輯,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131頁。]

 

  但上述文獻尚不足以證明張蔭桓確實收下了1898年3月27日和9月22日璞科第電報提及的50萬兩1.5萬兩賄款,但至少可以說明張蔭桓個人有主動的受賄動機和未遂行動;至于李蓮英與璞科第之間是否有賄金交易[ 關于此,孔祥吉(哈佛大學費正清東亞研究中心)、村田雄二郎(東京大學大學院綜合文化研究科)《日本機密檔案中的白云觀與高道士》(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01期)提供了比較詳細的史料,但缺乏國家級的檔案文獻證明。],如無檔案文獻的有力證明,目前的史料只能算是推測,而不是定論。

 

  蘇聯歷史學家鮑里斯••亞歷山大羅維奇•羅曼諾夫對“李鴻章基金”在華支出范圍做過統計,認為:“在‘侵占’旅順口以前的整整一年內,便已開始從基金中付款給中國人了。”[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9頁。]他在1928年出版的《俄國在滿洲》一書中根據俄國財政部總務司第三處第51號密卷提供的檔案文件,對“李鴻章基金”的支出做了具體統計:

 

  在1897~1902年期間,這樣的支付一共有五次,旅順口的那次付款按先后是第二次。除了這五次外,有幾次擬議中的付款由于不同原因而沒有兌現。中國人在五次收款中共得到1 700 947.71盧布。[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9頁。]到1908年3月7日“基金”的余額是1 264 539盧布。[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8頁。]

 

  如果將上述五次170多萬的賄賂款總額與1908年的“基金”余額相加,與三百萬盧布的“基金”總額大體相等。從上面的資料分析,李鴻章在其中得到半數;至于另一半則用于包括張蔭桓在內的官級低于李鴻章的中國官員,其范圍還是相當可觀的。至于1908年留下的余額部分的去向,羅曼諾夫在《俄國在滿州》一書中也有實事求是的披露:

 

  1905年以前,基金中支出的款項一般都用于和遠東的事務有關的開銷,而當時和付款有關的信函也帶有政治性質。1905年后,隨著俄國勢力在遠東的極端削弱,基金仍然相當可觀的余額成了父母雙亡的政治孤兒,被濫用在五花八門的“需要上”了,而關于基金的簡單信函幾乎只有賬單的性質。1908~1910年期間,向尼古拉二世“呈送”款項共有九次,每次都是應他的手諭的要求。這些款項是打包加封后由專人送進宮去的,共計103萬盧布。到1914年1月,基金總共只剩下373 717.50盧布。16年中竟花去了4 492 151.50盧布。[ 統計資料來源于俄國財政部總務司第51號密卷第4部分:《關于特別基金的設立與從中對各種人士的支出》。 見[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9頁注釋①。]

 

  這四百多萬花銷數額與1896年沙皇尼古拉二世批準的中東鐵路公司“從俄國政府得到四百萬盧布的貸款”[ [蘇]鮑里斯·羅曼諾夫著,陶文釗、李金秋、姚寶珠譯:《俄國在滿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11頁。]大體吻合。

 

   四、簡短的評論

 

  李鴻章在中國近代史上是一個極有爭議的人物,但不管是非如何,其中關鍵的定性是李鴻章受賄并因此出賣國家利益問題。

 

  以上檔案文件多出自俄國國家檔案館,來源比較單一,這是不足之處。但問題是像李鴻章這樣位高權重而死后又給予極高榮譽的人,其接受俄國賄賂的事總不能要求在中方檔案館中備案,也不能要求其他國家備有“第一手資料”,更不能用受賄當事人的“日記”(比如《戊戌日記手稿》(張蔭桓)、《翁同龢日記》等)來證明他們是否受賄的事實[ 參閱馬忠文:《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鴻章、張蔭桓的“受賄”問題》,《學術界》2003年第2期。]。這正如調查盜竊行為不從當地派出所而從竊賊的“日記”中或他的家人那里取證一樣,是不合法邏輯的。李鴻章受賄的當事人只有俄方和李鴻章及其兒子李經方兩方。

 

  上述俄方文件,盡管出處單一,但卻是多方面、多時段的證明,重要證人的政治立場是多元的,他們之間的關系有的還是政治上的對手;最重要的是,俄國官方檔案并沒有——盡管這樣做可以讓當時的俄國官員規避受到制裁的風險,也可以隱去俄皇的歷史“污點”——將這個四百多萬盧布花銷的數額全栽到中國官員身上,而是實事求是地指出其中相當部分的“款項是打包加封后由專人送進宮”,“向尼古拉二世‘呈送’”。這說明,沙俄政府的檔案還是比較嚴肅和實事求是的:既然連俄皇本人都不回避,那俄國檔案就更沒有必要人為地向李鴻章栽贓。此外,鮑里斯•羅曼諾夫是蘇聯時期的歷史學者,見證過新中國誕生并對維特的沙文主義對華政策持批判立場,因而他提供的資料及其分析結論有相當的可信度[ 關于此,《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馬忠文先生提出“監守自盜”的判斷可備一說,但并沒有提供明確結論。他在《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鴻章、張蔭桓的“受賄”問題》(《學術界》2003年第2期)一文中認為:在收買中國官員的過程中,彼得堡的領導者與北京的具體執行者之間始終存在難以克服的矛盾。維特最關心的是收買計劃的具體效果,對具體實施過程則鞭長莫及。對何人行賄,以及在怎樣的情況下付諸實施,完全取決于璞科第與巴甫洛夫,維特只能被動聽從。由于彼得堡方面的授權,璞科第與巴甫洛夫二人擁有“就地共同商量必需的款項”的權力。他們各自向國內財政部、外交部匯報情況,將收買活動的每一次進展分別致電財政部和外交部。這種做法表明,支付巨額賄款是得到上司批準的,并且兩個經手人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監督,至少,檔案中反映的情況是這樣的。然而,這種互證式的監督毫無意義,也可能正好是監守自盜的障眼法。俄國駐華官員為爭取借款權秘密約見李鴻章、張蔭桓,實有其事;至于為租借旅大事再次收買李、張則是璞科第與巴甫洛夫虛構的故事,是沙俄駐華官員為私吞巨款編造的借口。3月24日巴甫洛夫致電彼得堡,“希望在3月15日(公歷3月27日)簽訂條約以后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項。”3月28日,即條約簽訂的次日,璞科第致電維特,稱他已“付給李鴻章五十萬兩”。俄國駐北京的官員如此急切地將政府名下的公款轉為私人款項,似不能認為是為了體現對李鴻章的“信義”。

筆者認為,用馬忠文先生的判斷也可反推,即在俄國封建專制政府中的官員“自盜”皇帝批準的用于外交目的的款項,也是有非常大的心理障礙的。因而我們也不能沒有根據地用“也可能”式的“莫須有”推測隨便否認俄官方外交官員對國家和沙皇的忠誠。]

 

  上述文件對李鴻章較有利的證詞只是,李鴻章受賄數額的確不是300萬盧布。至于李鴻章至死因沒有全得那300萬賄款而耿耿于懷,也不能解釋為李鴻章貪心。事實上,以李鴻章所擁有的財富[ 1904年4月李鴻章直系子孫在分家時,曾訂有一份遺產分配“合同”。美國學者福爾索在李經邁的兒子李國超處見到過這份合同,征得主人同意,將其收入自己的著作中。這份李氏家產合同的詳細清單,可參閱苑書義著:《李鴻章傳》,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9~520頁。],也不至于讓他為300萬盧布郁悶至死[ 馬忠文認為:“像李鴻章這樣一位長期主持清廷外交決策且爵位顯赫的大臣,是否會因貪戀錢財以致淪落到如此境地,實在值得懷疑。”馬忠文:《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鴻章、張蔭桓的“受賄”問題》,載《學術界》2003年第2期。]。他出國時極盡奢華,除了虛榮心外,似也在向洋人證明他不再乎那點浮財。最可能的解釋是李鴻章看重的是面子,李鴻章認為他受到俄國人的戲弄,是奇恥大辱,以至他臨死都對俄人恨之入骨。

 

  至于俄國人行賄對中國人的影響,時任陸軍大臣的庫羅帕特金當時就有比較深刻的評論,他說:

 

  謝爾蓋·維特收買了卑鄙的李鴻章,他接受了這一橫暴行為,為此中國將永遠不會饒恕俄國。中國將永遠力爭將橫貫滿洲的鐵路干線變為本國的鐵路,而不是俄國的鐵路。[ [蘇俄]國家中央檔案館編,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翻譯組譯:《日俄戰爭》(庫羅巴特金、利涅維奇日記摘編),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15頁。]

 

  庫羅帕特金算是說對了,經過中國人民的長期斗爭,尤其是1950年初毛澤東、周恩來在莫斯科與斯大林的據理力爭,這條“橫貫滿洲的鐵路干線”[ 此指中東鐵路,即沙俄修筑的從俄國赤塔經中國滿洲里、哈爾濱、綏芬河到達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參崴)的鐵路在中國境內的一段鐵路,亦稱“東清路”,民國以后改稱“中國東省鐵路”(簡稱“中東鐵路”或“中東路”)。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特使李鴻章赴俄祝賀沙皇加冕典禮,與沙俄簽訂了《中俄御敵相互援助條約》(簡稱《中俄密約》),在這個《條約》中規定了有關東清鐵路的建設事宜。鐵路從1897年8月破土動工,以哈爾濱為中心,分東、西、南部三線,由六處同時開始相向施工。1903年7月14日,鐵路全線通車營業。同時修筑的從哈爾濱直達旅順的支線鐵路(“中東鐵路南滿支線”)習慣上也認為是中東鐵路的一部分。1905年日俄戰爭結束時長春以南路段改屬日本,稱為南滿鐵路。俄國東省鐵路公司還取得鐵路兩側數十公里寬地帶的行政管理權、司法管理權和駐軍的特權,形成比一般租界規模大得多的“國中之國”。沿線興起一批大小城鎮,特別是東省鐵路公司的管理中心,鐵路樞紐哈爾濱。20世紀30年代,日本占領東北以后,蘇聯將中東鐵路賣給了日本。1945年,蘇聯一度又擁有這條鐵路。1945年8月,南京國民政府與蘇聯政府簽訂《關于中國長春鐵路之協定》,規定:中東鐵路和南滿鐵路的干線合并為中國長春鐵路,簡稱“中長鐵路”,歸中蘇兩國共同所有并共同經營,30年期滿后,無償交還中國。1952年9月15日,中蘇兩國發布公告,中長鐵路正式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今天,這條鐵路稱為濱洲鐵路和濱綏鐵路,都屬于哈爾濱鐵路局管理。]終于1953年1月完全無償轉歸中華人民共和國。

 

  看到這些,筆者認為,如果沒有更有力的檔案為李鴻章等受賄行為翻案的話,說李鴻章是一個民族的罪人,并不為過,因為在受賄的條件下損害國家和民族利益,已不是由政治立場和認識水平造成的失誤,而是主動出賣國家和民族利益的犯罪行為。當然這并不否認李鴻章在位期間也做過的一些有益于民族的事。但如果因此而對他的受賄并因此出賣國家和民族利益的罪行文過飾非,甚至美化,那就是不應該采取的學術態度。

 

  (作者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戰略問題研究中心教授;來源:昆侖策網【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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