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的公文格式雖然看上去是“細枝末節”,卻是公文具有法定權威性和強制約束力的顯著表現,也是保證公文質量和辦文效率的重要保障。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依據的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實際工作中,公文格式常見的不規范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01
該具備的要素被遺漏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范了公文格式18個方面的要素,包括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每一個要素都有其特定意義,一旦遺漏可能會引發一定后果。
比如,份號是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作用是加強文件管理和利用,涉密文件如果未標注份號,會直接影響文件的分發、查對、清退和銷毀。
又如,密級應標而未標。個別單位甚至在直接轉發上級單位涉密文件時漏標密級,后果可想而知。
02
該調整的要素不到位
我們經常說的“紅頭”也就是發文機關標志,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分為兩種形式:一是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再加上“文件”二字,二是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以××市委辦公廳為例,前者對應的是“中共××市委辦公廳文件”,一般是普發性的下行文;后者對應的是“中共××市委辦公廳”,所有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被“一網打盡”。
工作中,有的單位仍在使用發文機關名稱加括號和文種的形式,如“中共……委員會(通知)”“中共……委員會(請示)”,這顯然不規范。
03
字體字號等不規范
對于一些基本的要求,有的單位落實情況也不盡如人意。比如,標題一般應當使用2號小標宋體字,但是字體字號不合規定的情況仍然存在,有的公文甚至在一個標題中出現兩種字號。
標題回行需要做到語意完整、排列對稱,但是有的公文卻將諸如“教育實踐活動”“規范性文件”這樣的特定詞語分跨上下兩行,或者是將虛詞作為下一行的第一個字。
公文正文一般應用3號仿宋體字,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實際工作中,字體字號不規范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當多個單位的來文同時呈報時,格式不規范的頁面會分外顯眼。
公文格式是否規范反映辦文部門的工作作風,一旦出錯就會影響到各方面對文件質量的印象、對發文單位的認可。所以,我們一定要嚴謹細致、精益求精,抓小抓實、堅持不懈,從嚴把好格式關。
(作者系上海市委辦公廳綜合辦公室副主任;來源:秘書工作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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