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對此應對持有什么態度、什么原則?
協議的行為是“行政處罰”,是一個國家對一家外國企業的行政處罰,對方是國家政府部門,該協議并非商業行為。中國多次明確表示,反對“長臂管轄”,既然反對,此次事件,就是迄今為止的最嚴重“長臂管轄”事件(但很可能不是最后一個),為何不出手?具體措施何在?
2、第一次中興的妥協協議,中國商務部是否應該介入?又為何不介入?如果介入的話,可能就不會發生此次的“第二次處罰”事件。
3、考慮到事態的嚴重性,中興是否還有權利作為中方的單獨談判主體,有權利接受涉及對方國家部門的協議?中國政府是否應該禁止中興接受這個協議,并介入談判?
4、美商務部開出的超大額罰款,是否符合法律原則、是否正義?如果不是,中國相關政府部門,是否該有所作為?
比如,對于不遵守中國法律以及中美建交基礎“一個中國原則”的美國航空公司,中國商務部是否打算開出巨額罰款、并入駐工作組?
對于美國限制芯片出口中國,作為反制措施,中國可以限制稀土出口美國。沒有芯片,數年內中國能完成國產化,實現趕超;沒有稀土,美國造不出物質元素。
對于超出正常處罰范圍的巨額罰款,作為反制措施,中國可以取消波音公司訂單,挽回全部損失。外有空客公司、內有商飛,何懼之有?中國完全有能力反制,何必接受屈辱條約?
5、除不合理巨額罰款外,美國要求其政府部門(“工作組”)正式入住中國企業(由此正式入住中國領土,成為除大使館、領事館外的一塊“飛地”),此舉是否符合“國際法?是否符合中國法律?中國政府是否應該允許此事最終發生,從而成為先例。此舉是否侵犯中國主權?后續如何?假設美國借口“技術要求”,派出美軍人員組成該“工作組”,甚至穿軍服“工作”,我國該如何處理?
6、美國是否會籍此深度控制中興?
“匹夫無罪,懷璧其罪”,使用中國產路由器,則無法使用美國產路由器。由于使用中國路由器,會對美國“棱鏡”等計劃(參考斯諾登)造成困難。美國“賊喊捉賊”欲除之而后快。有理由懷疑美國會借此機會,深度介入甚至控制中興通訊,并進而通過中興,損害中國國家安全。(中興只是一家企業,美國“工作組”則是美國國家部門,背后還有美國著名的國家強力機關;美國策反中方人員發展間諜之事并非不存在。更何況,協議本身就規定了美國隨時可以重啟禁令,何況還交了罰款和押金,中興有不得不低頭的嫌疑。)
如果此協議威脅中國國家安全,中國商務部以及其它國家部門是否有責任、有義務出面審核、叫停此協議?
即使允許接受協議,中國國家安全部門是否也應該進駐中興,對美國“監督工作組”的工作,進行監督?
7、允許中興接受這樣的協議,是否損害中國人民對黨和政府的信任?是否損害世界人民心中中國政府的威信?從而使得美國在此次事件中,除罰款等實質獲利外,展現了無可置疑的霸權?這樣的后患與中興一家之生死,孰輕孰重?黨和國家以及人民究竟該如何考量?
考慮到協議的嚴重性,如果同意中興作為主體此次接受協議,則開了非常惡劣的先例。美方是否會得寸進尺:今天是中興,明天是華為(見新聞:美國會再次針對華為“出手”:將審查其與谷歌合作),后天是中石油、中國銀行等等。今天涉伊朗,明天涉朝鮮,后天涉委內瑞拉、俄羅斯等等。涉及政府層面的事件,且協議內容后果嚴重,中國政府不應置之不理。否則,以后如何鼓勵中國企業走出海外?如何開展一帶一路建設?
8、一切都并不晚,美國商務部能叫停中興,中國商務部同樣可以。只是,有關部門是否該決策這樣做?有一句經常說的話:“戰場上得不到的,談判桌上也別想得到”,可我想說:“戰場上不會失去的,談判桌上可能輕易失去!”,這樣說是有著深刻道理的。想想近代史,中國到底是通過戰爭中失去的多,還是通過“協議”失去的多?
綜上,我以為此“協議”問題很大,后患很多,不可接受。誰能為我解答這些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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