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0日)上午有重磅——有3個大“老虎”同日被公訴。
這三人分別是——
中共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魯煒
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莫建成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杰輝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魯煒和張杰輝都是十九大之后落馬的“老虎”,這三人的案子都是浙江省、北京市和山西省的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再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浙江、山西和北京,各位想到了什么?
2016年11月,監察體制改革就是先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先試,三地試點一年后,在全國鋪開。
指控
先說魯煒案。
該案是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檢指定,移送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寧波市中院提起公訴。
不出意外的話,不久之后該案將在浙江寧波開庭。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魯煒利用其擔任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社長、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尚未有更多細節披露。
但來看一個細節,檢方指控他受賄的第一個崗位是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而他擔任這個職務是在2001年12月。
如果指控成立,那這位十九大后的首虎也算是一路斂財一路升官了。
除了魯煒外,這次被公訴的老虎中,還有一人也是十九大后落馬的,即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杰輝。
張杰輝落馬是在2017年12月12日,那個時候距離魯煒落馬(2017年11月21日)還不到一個月。
張杰輝的案子是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檢指定,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太原市中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張杰輝利用其擔任鞍山市市長、鞍山市委書記、河北省副省長、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個巧合是,張杰輝擔任鞍山市市長的時間也是在2001年。
除上述2人外,還有1人也在今天被公訴,即中紀委“內鬼”莫建成。
該案由北京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交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已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莫建成利用其擔任通遼市委副書記、通遼市副市長、市長、通遼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江西省副省長、江西省委副書記、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誰調查?
那魯煒、張杰輝和莫建成的案子,都是由誰調查的?
今年3月通過的國家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先說魯煒,該案是“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的,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目前該省監委會的領導班子是這樣的:
任振鶴是代理主任。今年5月,時任浙江省委組織部部長的任振鶴剛剛履新省紀委書記、省監委會代主任。
在任振鶴之前擔任浙江省紀委書記的是劉建超,劉建超在2017年4月從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的位子上空降浙江,任浙江省紀委書記,今年5月卸任,政知君之前提到過,劉建超已經重回中央任職。
去年12月,時任浙江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劉建超曾接受中央紀委官網訪談。他就“留置”的一段回答引發了公眾關注。
他說,很多人習慣于用過去的“兩規”來突破案件,現在也要善于不通過留置就能使案件得到突破。
“留置是對涉嫌職務違法和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對象采取的措施”,不能濫用,也不能不用,
“同時具備幾種情形之一:比如說案情重大復雜,不采取留置措施難以使案件得到突破。二是可能會出現串供、藏匿證據這樣一些情況。三是可能出現逃跑、自殘、自殺的極端行為的可能性。”
“留置”也寫入了國家監察法。
張杰輝和莫建成,則是分別由山西省和北京市的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的。
山西省監察委員會主任是任建華,他也是“老紀委”,曾在中央紀委工作多年,2016年9月空降山西任山西省紀委書記,改革落地后任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和劉建超一樣,在北京市紀委書記的位子上工作約1年半后,張碩輔在今年7月剛剛卸任,如今他已經履新廣東省委常委、廣州市委書記。
最高檢指定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魯煒和張杰輝的案子,省級監委會調查終結后,都是“經最高檢指定”移送到特定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檢察日報》此前曾發文稱,指定管轄和異地審理有利于排除一些弊端和干擾,回避了官員在原任職地的人際影響,能夠保證案件的依法查辦和公正審理。
政知君了解到,指定管轄適用于腐敗案件始于2001年,遼寧省沈陽市“慕馬大案”案發后,中紀委在當地辦案屢屢受到阻撓和干擾,連續有司法人員因泄密而被追責。
為切斷“關系網”,最高法指定江蘇省和遼寧省的7個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之后,高官職務犯罪異地審判的模式逐漸明朗,如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在天津受審,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在重慶受審,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在河南受審等。
“具體指定哪個地方司法機關管轄,最高司法機關要考慮的因素比較多,有辦案能力水平、司法環境好壞、司法經驗是否豐富、換押時的交通便利條件等;對于最高法來說,還要考慮審判地法院的法庭場所等軟硬件設施。”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曾這樣分析。
在前幾天召開的大檢察官研討班上,政知君了解到,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方面,檢察機關全力配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在上半年依法對孫政才等15名原省部級以上干部提起公訴。
如今,提起公訴的名單上,又多了三人。
(資料來源:政知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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