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寧案”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反腐敗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高銘暄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榮譽一級教授、北京師范大學“京師首席專家”、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特聘教授
“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是我國反腐敗斗爭中堅持的重要方針,這意味著,任何領域或系統內發生腐敗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科技領域、教育領域也無例外。“李寧貪污科研經費案”是當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腐敗的現象之一。本案的審理與認定彰顯了重要的法治理念,增強了法律權威,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腐敗案件的偵辦,以及科研活動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經費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本案定性上嚴格堅持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刑事法理念
國家下撥科研經費的主要目的是為科研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資金保障,進而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因此,科研經費的用途具有明確的專屬性,不允許任何人、任何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歸個人所有。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科研經費管理機制的不完善,并不能成為行為人逃避刑事處罰的依據。
綜合李寧案件的事實證據看,李寧是以中國農業大學為平臺申報的國家科研項目,李寧是相關實驗室的負責人。李寧利用擔任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通過其他公司和自己的空殼公司以虛開發票、虛報勞務費的方式截留和套取國家科研經費,數額特別巨大,且被李寧所截留、套取的科研經費中,大部分資金屬于其他人員的課題經費。李寧所套取的科研經費均被其占有,皆用于個人投資或不正常的支出報銷等。
從刑法適用的角度分析,被告人李寧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采用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截留、套取的科研經費3756萬余元,法院認定數額是3410萬余元,并存于他人的銀行卡中,且由李寧決定用于個人投資,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其中,大部分資金被作為投資款入股了李寧個人出資入股的公司,也歸其個人所有。中國農業大學開設的科研經費公款賬戶已經平賬,李寧行為屬于貪污既遂。因此,被告人李寧將科研經費個人占有使用的行為已經符合《刑法》第382條“貪污罪”犯罪的構成要件,將其行為定性為“貪污”是適當的。本案在審理中尊重證據裁判原則,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理念,在案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所認定的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有罪判決充分彰顯了刑事司法公正的內涵。
二、本案量刑上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國刑事法堅持的一項基本理念。本案中,李寧等被告人共同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意見》的有關規定,應給予相應處罰,但法院也注意到各被告人具有如認罪、從犯、退贓、沒有揮霍贓款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需要在量刑時加以考量,以此來實現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嚴格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能通過案件的審理展現出良好的社會效果,還能實現懲罰犯罪與人權保障的有效統一。對李寧等被告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本案審理中堅守的一項重要原則,既對本案的審理有著積極的意義,同時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和其他領域腐敗案件的審理也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三、本案是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腐敗犯罪“零容忍”的具體體現
教育部黨組有關高等學校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意見指出:發生在高等學校的腐敗問題危害極大,必須堅持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決不手軟。科技領域、教育領域作為我國社會整體的組成部分之一,關系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一旦出現腐敗行為將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因此,預防和懲治涉及科技領域、教育領域的腐敗行為,無論案情大小,都應嚴肅處理,從而維護科技領域、教育領域的清風正氣。
被告人李寧作為中國工程院院士,在所從事研究的領域內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響力,其所實施的科研經費貪腐行為對整個科技領域、教育領域都敲響了警鐘。通過本案的審理,能夠進一步引導科研工作者在科研活動中遵守法律規章制度,堅守底線。法庭對李寧等人的定罪量刑依法有理有據,充分體現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的腐敗行為亦采取“零容忍”態度,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彰顯出黨和政府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腐敗犯罪堅決予以懲治的決心。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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