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兩地法律基礎不同,并不影響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四、《香港國安法》進一步確認香港行政主導體制
五、《香港國安法》對“愛國者治港”具有實質性作用
六、《香港國安法》不設追溯力,體現中央政府自信
(作者系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湘潭大學信用風險管理學院院長;來源:昆侖策網【授權】,轉編自“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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