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2018年成立了退役軍人事務部; 二是在2020年制定了《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 三是6月22日在全社會公開征求對《保障法》(草案)的意見。
1. 作為一部法律,有些保障措施剛性不足,操作性欠缺;
2. 沒有全面解決退役軍人所關心的各個方面的問題,有點空泛;
3. 對違反該法的懲治措施不夠清晰明確;
4. 對退役軍人違法違紀的問題,應該放到國家整體的法律框架內解決,在本法中只需強調,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法治教育,珍惜軍人的榮譽,在享受軍人特殊待遇和權利的同時,也應該盡到相關的義務,對違法者與普通公民一樣接受國家相關法律的處罰;
5. 對于退役軍人檔案的移交、保管、使用要有嚴格的規章制度,實行責任人追責制,近年來,時常發生退役軍人檔案遺失或被人冒領的現象;
6. 對軍隊離退休人員的政策、歸屬和定位,對自主擇業退役軍人的政策和定位還需進一步研究、細化、解釋、說明。
比如本法律保障的對象是“退役軍人”,那么,“退役軍人”的內涵都包括那些人?“軍隊離退休軍官和文職干部”算不算“退役軍人”?
“軍隊離退休軍官和文職干部”只是從現役崗位上退下來休息,但仍然保留軍籍,其社會人的身份仍然是“軍人”,其軍人的職業性質并沒有改變和轉移,其擁有的證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離休、退休軍官證》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干部退休證》。
軍隊退役軍官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役軍官證》,頒發證件的機關不同,證明軍隊離退休軍官、文職干部仍屬于軍隊系列,而不屬于地方系列。
這一身份特征應在《保障法》中有所體現,并給予相應的政策保障。
本法律文件的名稱為《退役軍人保障法》,重在“保障”,相關的“約束”、“管理”、“限制”等措施是有必要的,但都是為了更好地實施“保障”。
比如該《保障法》服務于備戰打仗的導向十分明確,優惠政策向曾經參過戰和曾經在艱苦地區和危險崗位上工作過的退役軍人傾斜,參戰老兵的優待標準比其他退役軍人高;
“自主擇業”這個稱謂好像換了名稱,叫“逐月領取退役金”了,這一點需要與以往的中央文件進行對接,并進行相應的法律解釋,因為這涉及到近三十萬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身份和待遇的問題。
但從實際內容上看,《保障法》將軍士正式擴容到“逐月領取退役金”的行列了,這就使他們有了基本的退役金保障;
該法規定,凡是納入由國家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都由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企接收,如果這一條真正立法成文,退役軍人就不必再擔心“安置后就失業了”的問題了;
《保障法》還規定高校必須專門拿出名額招收退役軍人,基層公務員也必須單獨拿出一部分職位招退役軍人,這樣退役軍人上大學、當公務員的機會就變多了。
比如,軍人墓地,在什么地方建,以什么方式建,什么人能夠安葬于此,都要經過細致的調查研究,制定出一個具體可行的法規,不可能在本《保障法》中一次性解決。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離退休軍官、文職干部,仍然擁有軍籍,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部分應該明確“本法生效前已經選擇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繼續按照中共中央和國家原有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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