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2025年-5月2日-星期五
不討厭加班 不討厭辛苦
很討厭愚蠢的管理方式導致加班
“加班過勞死”的新聞時有報道,無論是體制內還是體制外的勞動者,“加班是家常便飯”的現象極為普遍,多數的加班費得不到保障。這即是社會現象,又是嚴肅的法律問題。因而,“不討厭加班,不討厭加班辛苦,很討厭愚蠢的管理方式導致加班”,很有一些勞動者對此有掩飾不住的厭惡情緒。
在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中,對“加班”有明確法律界定。凡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進行工作的叫做加班,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叫做加點(習慣上也叫加班),而且加班要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但現在的法律語境下,認定有效加班或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而對于用人單位沒有以必要形式安排的加班,特別這種“情理性加班”,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
自從有了智能手機,就有了工作微信群,很多人的上下班時間就變得模糊,不少是以"隱形"的方式出現,時刻待命、日夜不分的工作狀態,超時加班傷害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使勞動者倍覺疲勞。而產生加班的原因,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問題,如管理水平、管理素質較低、存在人浮于事的現象,導致一部分人天天加班,一部分人上班的時候閑得慌還能準時上下班;工作分配不足,使一部分人的工作超負荷,而有些人的工作不飽和;績效管理不到位,沒有積極主動多承擔工作任務的動力;看到別人都拼命的加班,自己不好意思準時下班,只好大家一起加班。所以,要把這些“情理性加班”轉化為“法理性加班”對勞動者而言確實有很大的難度。因為,這會讓勞動者認為的自己加班并不是法律認可的加班,加班的認定環節十分復雜,很難精確計算的工作量,發聲維權變得更為不易,很容易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加班爭議”。
勤勞本身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重要元素,當代勞動創造幸福的奮斗文化也推動了加班的出現。勞動者開始不完全抵觸加班,加班被視為一種奉獻精神、責任感、進取心、團隊合作等優秀品質的體現,可是,無節制的超時加班與用人單位管理觀念、工作流程設置、工作氛圍等因素緊密相關,嬗變到嚴重違反勞動法,侵害勞動者休息權和健康權,波及到今天反對加班。那么,如何改變用人單位的管理方式、糾偏當前畸形加班文化、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就必須依法梳理新型勞動關系,認可新的勞動場景,將符合條件的“情理性加班”界定為“法理性加班”,既符合勞動維權規律,也符合勞動者的維權需求,有助于減少勞動糾紛,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勞動維權機制的完善發展。
一要完善勞動法律法規、出臺細則、解釋或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加班的范圍和條件,制定“加班認定國標”,給加班畫出“法律標準像”,使勞動者因取證困難、“加班標準”不完善、認定加班的依據不足等而有所改變,讓認定和維護加班權益的成功率得到保障。
二要進一步完善勞動監察機制和投訴舉報機制,加強勞動執法和監察部門的執法力度和透明度,把強迫加班、超時加班作為打擊重點,以更快做到公平定性、公平監督和公平裁判,加大對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力度。
三要提升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能力水平。用人單位可針對自身的特點建立激勵機制,推進薪酬分配結構改革,規范加班機制,有效利用人力資源。
四要積極保障勞動者享有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知情權和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權。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時,勞動者有權有提出意見、建議,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修改,經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通過,才對勞動者才具有約束力。
(作者:王洋 工作單位:青海省總工會;來源:昆侖策網【作者來稿】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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