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的手段和目標,取決于被管理對象的屬性。對公立醫院管理體制的合理設計,有賴于對公立醫院的機構定位和屬性的正確認識。
公立醫院是政府投資舉辦的,國家對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提供安全、優質、方便、廉價的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居民健康績效、維護健康公平的機構。而國家舉辦國有企業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經營國有企業獲得國有資產收益,作為政府的財政收入,同時實現一系列政策性目標。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公立醫院和國有企業的根本區別,這個區別決定了,公立醫院管理和國有企業管理在目標、方法和手段上都是不同的。
與企業不同,公立醫院不應存在公共行政權和出資人收益權的矛盾。對于國有企業來說,政府既是出資人,又是監管者。作為出資人,行使的是基于所有權的收益權,目標是獲得國有資產收益即財政收入,我們稱之為“政府利益”;作為監管者,行使的是基于執政合法性的公共行政權,目標是社會福利最大化,我們稱之為“社會利益”。盡管這兩個利益在理論上是一致的,但是在現實中,由于政治體制的不完善等原因,兩者可能會出現矛盾。
現實中常??吹降那闆r是,政府利用自己具有公共行政權的優勢,為國有企業行使經營權提供方便,通過行政壟斷、放松監管等原因,為國有企業牟取超過社會平均利潤率的超額利潤,為了政府利益而危害了社會利益。
所以,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就是要處理好政府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系,處理好公共行政權和國有企業經營權、所有者收益權之間的關系。但是,國家投資舉辦公立醫院的目的并不是獲得國有資產收益,而是通過舉辦公立醫院直接實現執行政策目標,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政府對公立醫院的外部監管也好、內部治理也好,目標都是社會的健康績效和健康公平,不存在獨立于社會利益之外的“公立醫院經營收益”這個權益,所以也不存在“公立醫院管辦不分”的問題。
以國家對軍隊、法院的管理為例,政府的所有權和行政權是一體的,國家不會去吊銷軍隊的執照、法院的執照,而只會懲罰違反紀律的軍人個人或者法官個人,根本區別就是,醫院、軍隊、法院的資產,不是為了盈利,其“所有權”不包括所有者收益權;但是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包括所有者收益權,并且主要是所有者收益權。既然不存在收益權,就不存在資本利得,從而不存在“國家所有權”和“公共行政權”矛盾的問題。
當前,之所以會產生“公立醫院行政壟斷”、“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不公平競爭”、“公立醫院的管理權和經營權要分開”等觀點,正是由于實際上公立醫院演變成了企業化的機構,有了自身的經營收益,并且這個經營收益和社會利益發生了矛盾。上述觀點,正是從“公立醫院是具有經營收益”而出發的。改革的方向,正是恢復公立醫院的公益性,改變其實際上自我經營、自我營利的地位,而不是通過改革確認甚至強化其營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