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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華: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四)
點擊:  作者:?王立華    來源:昆侖策網【原創】  發布時間:2021-06-21 07: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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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今年,是舉世矚目的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勝利5周年。此案前后延續兩年多,受到國內外的廣泛關注,且有眾多黨員群眾和各界仁人志士積極參與。2016年8月15日勝訴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為第99號指導案例,并直接促成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立法。從此,有誰膽敢再歪曲、丑化、褻瀆、誹謗、侮辱國家英烈,包括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對此類事件玩忽職守,都將依法面對行政、民法和刑法的嚴肅處置,這就使猖獗一時的歷史虛無主義政治逆流受到遏制。當年的斗爭一波三折,但在黨和人民的堅定支持下,終于取得了勝利!為紀念這個可以載入史冊的標志性大案,為感謝那些在斗爭交鋒時刻為黨和國家主持正義和堅守真理的人們,也為配合黨史學習教育、把歷史虛無主義的罪惡嘴臉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我們推出此案法庭代理人之一、昆侖策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王立華同志的紀實文章:《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親歷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斗爭回顧》。因全文篇幅較長,擬分六篇發布,已發第一、二、三篇(見【相關閱讀】),此為第四篇,以饗讀者。

 

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

——親歷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斗爭回顧(四)

 
王立華

十一、一個重大勝利

2015年12月17日,海淀區人民法院打來電話,確認身份后通知說,下周一上午開庭,訴郭松民案宣布判決結果。


5月12日開庭審理,7個月后終于要有結論了。

我給當事人郭松民打電話溝通情況。他比較樂觀地說,這個案子80%應當是贏的,在這樣的形勢下法庭不會判輸。我問,如果輸了怎么辦?他很堅定地說上訴。我對他說,應當做好上訴準備。

我又給趙小魯打電話通報情況。他說,按照一般判案邏輯會輸,你們應當做好上訴準備。邀請他參加旁聽,他說一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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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12月21日上午,在海淀區人民法院,郭松民案宣判。

一同到法院的有被告郭松民,被告代理人趙明、王立華,還有趙小魯、范景剛、徐明3位旁聽。對方只有3個人,原告黃鐘、洪振快和他們的律師。開庭前,我們幾個很嚴肅,甚至表現得有些沉重,思考如果判敗如何提出上訴。對方大概以為勝券在握,談笑風生,表現得很輕松。

法官讓大家起立,宣讀判決書。判決書的前半部分,主要講雙方確認的事實,沒有聽出什么傾向性來。但宣讀到下半部分,我們越聽越高興,而對方則開始焦躁起來。

判決書說: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本案訴訟由洪振快撰寫、黃鐘編輯并發表在《炎黃春秋》雜志上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以下簡稱《細節》)一文經微博傳播后,本案被告郭松民在微博上轉發并做出評價所引發。因此,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應分別從雙方當事人的言論及其背景、各自言論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言論所針對的對象、因果關系以及損害后果等方面綜合判斷。

當我們聽到法官說出,應分別從雙方當事人的言論及其背景、各自言論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言論所針對的對象、因果關系以及損害后果等方面綜合判斷,頓時感覺眼前一亮。因為這樣的原則,不是抓住一點不計其余的片面原則,而是全面客觀認識事情的科學原則,這對我們是有利的。

從這樣的原則出發,法庭引出以下結論:

第一,抗日戰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推翻帝國主義統治并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偉大勝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爭中發揮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過程中產生的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已經構成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歷史記憶,他們的大無畏犧牲精神和堅貞不屈的民族氣節,已經成為中華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內容。“狼牙山五壯士”即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們的英雄事跡,體現了中華兒女不畏強敵、不懼犧牲的偉大精神,堅定了無數中華兒女奮勇抗敵的決心。在此問題上,我國社會公眾的共識是一致的。然而,《細節》一文雖然在形式上是對我國抗日戰爭史中的一個具體英雄事跡細節的探究,但它實質上是對這起英雄事跡所代表的抗戰史尤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歷史地位和歷史作用的再評價。《細節》一文,從“狼牙山五壯士”從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斗傷亡數量以及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細節入手,通過強調不同史料之間的差別甚至是細微差別,試圖質疑甚至顛覆“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應該說,該文在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在此意義上,原告作為該文的作者和編輯,應當預見到該文所可能產生的評價、回應、批評乃至公眾的反應,并因此對后者負有較高的容忍義務。

第二,在上述背景下,被告郭松民發表的涉訴微博,批評了以《細節》一文為代表的歷史虛無主義,既是出于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主觀目的,也是對前述社會共識、民族情感的表達,被告的這一言論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并未超出批評的必要限度。

第三,關于被告微博所針對的對象問題。訴訟中郭松民抗辯稱涉訴微博并非針對原告個人。對此,郭松民還進一步提交了涉訴微博撰寫之前以及之后自己的微博內容作為對自己一貫態度和立場的佐證。首先,從涉訴微博本身內容審核,涉訴微博中確未提及兩原告姓名,亦未通過對職業、身份等條件的限定或描述,表明評價系針對兩原告。雖然郭松民在發表涉訴微博前,先后轉發過其他網民的微博,但對于不了解爭議原因以及未進行深入閱讀的讀者或網民,并不能通過涉訴微博確定兩原告的身份。其次,根據郭松民提交的其在其他時期發表的微博內容,可以認定郭松民對類似問題所持的否定和評判態度是一貫的,涉訴微博與其慣有態度是一致的,并未出現異常轉變或特別調整。加之在訴訟中,雙方均確認在涉訴糾紛發生之前,被告與兩原告并無個人交往,互不相識,涉訴微博亦應不存在字面意義之外的對兩原告的影射。因此,本院對于被告提出的涉訴微博并非針對兩原告的抗辯主張予以采信

 

第四,關于損害后果問題。就損害后果問題,原告方提出被告微博粉絲數量眾多,被告微博評論發表后被大量轉發并引發評論,傳播廣泛,由此認為被告的微博評論給原告名譽造成了損害。對此,需要分析涉訴微博發表后大量網友的轉發、評論情況才能做出判斷。原告方提交的公證書顯示,轉發、評論的網民很多是在表達閱讀洪振快撰寫、黃鐘編輯文章后的意見,或者自己對于后人應如何看待和評價革命英雄的看法,內容各異,角度和態度亦多有不同??紤]到微博這一社交工具和網絡媒體的技術特征及習慣做法,這些轉發與評論行為更多的是多數網民自身對涉訴文章的認知、評論和價值判斷,而非由涉訴微博所引導或決定的。故涉訴微博被大量轉發或評論這一事實本身,不足以證明涉訴微博造成了損害后果。綜上,黃鐘、洪振快基于涉訴微博提出的郭松民侵權主張及相應賠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必須指出的是,盡管被告的言論不構成侵權,但仍有不妥之處。網絡作為一種更為自由、便捷、開放的社交平臺,已經被廣為接受和使用。保持和維護網絡空間的秩序與文明,亦日益成為每一名網絡用戶的責任和義務。郭松民作為一名實名認證微博的博主,擁有大量讀者,微博言論長期被公眾所關注,網絡言論具有更為廣泛的影響。在能夠“一呼百應”的同時,在法律上亦應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在社會義務上更應以身作則,堅持并善于使用文明語言,通過說理方式表達自己對問題、行為、事件的看法和意見,為優化、凈化網絡環境做出更多努力。

依據以上理由,法庭駁回黃鐘、洪振快的全部訴訟請求。

我們勝利了!我們高興地擊掌相慶。

洪振快、黃鐘被判失敗了!他們頓時像被雷電打過的一樣,失望之后表現得非常沖動。其中一個大喊大叫,竟然語無倫次地質疑法庭。他說:

我也是學法律的,這個法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庭,還是中國共產黨的法庭為什么總是在講中國共產黨的歷史?共產黨的歷史不能當判案的依據!

 

看到他們咆哮公堂,女法官冷靜嚴肅地指著身后,迅速回了他們一句話:

看看法庭上懸掛的國徽,已經清楚地回答了你的問題!

 

說完,收起文件夾與兩個陪審員一起,頭也不回地退庭走了。

那一刻,我們感覺這個年輕的女法官很美,非常靈敏機智,應對非常得當,真的體現了首都人民法官應有的高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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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區人民法院“黃鐘、洪振快與郭松民名譽權糾紛案”判決書】


簽字領取判決書后,我們走出法庭,在掛有莊嚴國徽的法院大門外合影留念。這是一個來之不易的里程碑性的勝利,一定會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史冊,也會載入21世紀初中國政治斗爭史冊。

在法庭對面的咖啡館,把判決書拍照后傳送上網,同時把情況寫了一個簡訊發出,網上迅速傳開了。這就是信息網絡化社會的巨大變化,信息傳播是實時、實地和自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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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侖策研究院公眾號第一時間發出“昆侖巖”評論《為海淀法院點贊》部分內容截屏】

我與趙小魯一起去了珈珈大姐家。她說家里有燒好的豬蹄兒,趙小魯帶了一瓶好酒,還買了些吃的帶過去。珈珈大姐喝紅酒,我們兩個喝白酒,舉杯慶祝這來之不易的勝利。

那天中午喝多了,到最后不勝酒力,淚水伴著酒水。
 
十二、瘋狂反撲

郭松民、梅新育案的一審判決,應當說完全出乎洪振快們的預料。但他們并沒有善罷甘休,也絲毫沒有改變立場和本性,而是變本加厲地折騰。

判決當晚,洪振快就在新浪微博推出一篇瘋狂美化日寇、貶損八路軍和“狼牙山五壯士”的文章,題目是《“狼牙山五壯士”關鍵檔案出現:顛覆原有說法》。

他顛覆了什么說法?因為他發現一份檔案中記載,在日軍包圍狼牙山的作戰行動中“攜民夫牲口千余”,由此便得出結論“也有民眾幫助日軍”,而且幸災樂禍地感嘆:“看到這一點,不免讓人悲哀,但歷史事實明確記錄在案,也是無可奈何。”

用這種匪夷所思的邏輯,證明無惡不作的日寇受到中國民眾的支持幫助,而抗日的八路軍則是老百姓痛恨的土匪,以此支持那個污辱“狼牙山五壯士”的無恥謠言。

在洪振快的研究文章中,大量充斥著這種顛覆歷史的新發現。

沒過幾天,洪振快又把攻擊目標對準反擊他的力量。他向中央寫信舉報趙可銘上將和王立華大校,誣告他們涉嫌干預司法。舉報信分別寫給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軍委紀委、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防大學紀委等7個部門,還在網上公開發表,企圖造成社會輿論。

他上告的依據,是我在延安那個座談會上的講話。其中講到趙可銘上將給有關部門領導打電話,說你們這個案子如果判反了就是反軍叛國。烏有之鄉把視頻發到網上,洪振快看到后以為抓住了把柄,狀告我們違反中央規定,罪名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

捍衛英烈名譽違反中央規定?中央有這樣的規定嗎?中央能做這樣的規定嗎?認真研究相關文件后,感覺洪振快真的是得病亂求醫,他講的文不對題。后來在法庭上他又提出這個問題,我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了駁斥:

一是主體不適用。中央文件中所說的領導干部,是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而我們,都是早已退出工作崗位的老兵、老共產黨員,是普通公民,不再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二是性質不適用。所謂干預司法,關鍵是“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而我們恰恰是基于國家和人民利益,捍衛抗日英烈的尊嚴,不準任何反共反人民反國家的黑惡違法勢力污辱英雄,呼吁相關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堅持司法公正。如果洪振快等可以肆無忌憚地污辱踐踏“狼牙山五壯士”,而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不能對他進行反擊,將會帶來的惡果是無疑的。在所有英雄和先烈都被他們一一踐踏污辱的背景下,如果黨的領導機關、紀律檢查機關或法庭再支持那些踐踏革命先烈和英雄的勢力,國家還有希望嗎?黨還有希望嗎?軍隊還有希望嗎?

洪振快理直氣壯地舉報我們,卻是沒有法規依據的亂告。理所當然地如石沉大海,沒有人找我們,也沒有人理他的茬。

緊接著,洪振快、黃鐘又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上訴狀。要求撤銷北京市海淀區、豐臺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請求,判決被上訴人侵權,或者發回重審。并判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他們認為一審判決錯誤,提出5條上訴理由:一是把民事糾紛政治化,把學術問題政治化,違背司法原則;二是對歷史做出裁決,以意識形態話語作為司法判決依據,背離法治精神;三是將民事判決做成了政治判決,不僅侵犯了上訴人的民事權利,而且侵犯了上訴人的言論出版自由;四是偏袒被上訴人,事實認定錯誤;五是有受司法干預之嫌。

在上訴書中,洪振快甚至十分狂妄地說:

一審判決“以中共意識形態話語為依據,對存有重大爭議的史實做出司法裁決,這逾越了司法權力,背離了法治精神。”

 

還說:

中國大陸自上個世紀20年代以來,以“革命”之類“政治正確”的名義踐踏同胞人格尊嚴的教訓,極其慘痛。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里,洪振快竟然認為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的意識形態話語必須排除出司法權力之外,竟敢在上訴中公然污辱中國共產黨從建黨以來就是以革命和政治正確的名義踐踏同胞人格尊嚴,而且還“教訓極其慘痛”。他在這里,已經不僅僅是要顛覆“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了,而是把整個中國共產黨的奮斗歷史都作為顛覆目標了。

這些以顛覆共產黨為目的的謬論,盡管表現在洪振快的狂妄上訴中,實際卻在一個時期充斥在思想文化戰線的很多領域,甚至是一些共產黨內所謂的著名理論家、思想家、宣傳者在公開散布這樣反共謬論。中國共產黨領導了這么多年,竟然把自己的思想文化陣地丟了那么多,甚至十分“開明”地讓給敵對勢力占領,難道不值得深思嗎?難道不應該問一下這到底是為什么嗎?

他們在上訴的同時,還把主要攻擊矛頭直接對準我,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處被上訴人郭松民及其一審代理人王立華,罪名是合謀作偽證妨害司法。

他們說,在一審法庭郭松民、王立華向法庭表明的身份,分別為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昆侖策研究院副院長,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身份,系偽造證明。

他們到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網站、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證,僅有“昆侖策咨詢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昆侖策研究院是昆侖策咨詢服務(北京)有限公司自設內部機構,并非“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更不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因此完全不符合推薦公民訴訟代理人的法律規定,以“昆侖策咨詢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昆侖策研究院”章出具證明材料,使王立華獲得代理人資格,已構成妨害司法罪,是合謀作偽證的非法行為,要求依法處罰。

在此后的法庭審理中,洪振快多次提到這個問題,好像可以抓住我們的把柄,但這卻是一個十足的偽問題。公司是法人機構,在公司內設機構中構成同事關系,也就是在公司中構成同事關系,這就具備了相互成為法庭代理人的資格,依法反映這種同事關系的證明材料怎么就違法呢?怎么就成了作偽證呢?洪振快一味昏頭昏腦地告狀,卻連最基本的事實邏輯都沒弄清楚,他解構歷史貶損英烈的文章,也大都充斥著這樣的自相矛盾。但他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膽子大,敢隨意用這樣的邏輯胡亂編寫,甚至控告別人作偽證。

與趙小魯律師商量,沒有事實依據誣陷別人做偽證,能否起訴洪振快侵犯名譽權。他說完全可以,但我們的主要方向是解決他們貶損污辱革命英烈的問題,而那樣一搞會把主要目標攪亂,會使法庭辯論方向走偏,因為他誣告證據不成立,法庭也不會拿這個當回事,我們的策略應當是不理睬他。

我認為趙小魯說得對,所以沒理會洪振快的誣告。在郭松民案二審時故意沒到法庭,讓他的胡攪蠻纏失去目標,以保證不偏離法庭主要方向。
 
十三、旗幟鮮明

仇學平打來電話,講了一個非常鼓舞人心的消息。

他說,在《解放軍報》創刊60周年之際,習近平主席視察解放軍報社,要求軍報在黨的意識形態斗爭中要打頭陣。參觀報史館時,在陳列有放大的《國防參考》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那期雜志封面及文章照片的展板前,習主席駐足觀看良久,表揚軍報旗幟鮮明,對歷史虛無主義進行了有力批駁,批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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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視察解放軍報社。新華社記者李剛攝】


仇學平還說,他們刊發的“起底《炎黃春秋》”,講述了《炎黃春秋》雜志初期發揮過積極作用,后來逐漸發生變化,特別是2002年后發生性質變化,成為反共歷史虛無主義的大本營。有關部門把這篇文章報到中央后,有領導批示說,評價非常恰當,觀點準確,并要求中宣部約談《炎黃春秋》有關領導人員。

他還說,本期雜志配合郭松民、梅新育案勝訴,安排了一組專題文章,主要有5篇稿子。其中包括中國社科院國家文化安全與意識形態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朱繼東寫的文章,要求追究洪振快等人污辱“狼牙山五壯士”的罪行,軍隊要當護法主力軍。我給他提了個建議:把郭松民、梅新育案的兩個判決書刊發一下,因為這兩個法庭文件正確判斷是非,堅守了國家與人民的正義和良知,寫出了很高的法理法律水平。

他非常高興。因為《國防參考》自創辦以來,從未受到過如此重視。他還邀請我和趙小魯、郭松民、梅新育等過去參觀報史展覽,習主席那天就是在這里接見大家并發表重要講話,我們看到了那塊讓習主席駐足良久的展板。

但出乎意料的是,到2017年底《國防參考》卻被裁撤了。據說是被查處的原總政治部主任張陽還在臺上時說,解放軍報社人手不夠用,辦那么多雜志干什么!于是就在體制編制調整改革中,把這個在反對歷史虛無主義逆流中做出最大貢獻、受到最高統帥充分肯定、很受官兵和社會各界歡迎的雜志給滅了。而真實情況是,張陽所說的理由并不成立,這個雜志基本沒用報社的編制人員。

2016年下半年,《炎黃春秋》雜志社編輯部被改組,因為長期以來這個雜志成為反共反人民的重要輿論陣地,改組體現了黨和人民的意志和心愿。而一年后《國防參考》??降诪槭裁茨??此時洪振快正把告狀矛頭直接對準《國防參考》雜志,難道有關部門決策時一點也不考慮會造成政治影響嗎?在張陽被黨中央審查畏罪自殺后,才讓我們明白那時政治斗爭的錯綜復雜。

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訴。2016年2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黃鐘、洪振快訴郭松民和梅新育案最終判決,駁回黃鐘、洪振快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法庭認為,此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郭松民發表的涉訴微博是否構成侵權;二是郭松民原審代理人王立華的代理資格是否構成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關于爭議焦點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理由是:

首先,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是近代以來中國抗擊外敵入侵的第一次完全勝利。中國共產黨的中流砥柱作用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的關鍵。八路軍“狼牙山五壯士”是抗日戰爭中產生的英雄團體,是中國人民不畏強暴,以身殉國的杰出代表之一。他們所展現出的大無畏犧牲精神和堅貞不屈的民族氣節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寶貴精神財富?!都毠潯芬晃囊圆煌妨现g的差別甚至是細微差別,來質疑、矮化“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挑戰社會公眾的傳統觀念和主流價值觀,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情感和歷史情感。黃鐘、洪振快作為《細節》一文的編輯和作者,對于行為的后果應當具有一定的認知,其二人對于由此而引發公眾的廣泛批評甚至是激烈反應,應當負有更高的容忍義務。

其次,從涉訴微博內容來看,是郭松民針對歷史虛無主義這一社會思潮一貫否定性評價的表達,并未指名道姓,也不存在以影射方式暗指黃鐘、洪振快的情形。黃鐘、洪振快作為《細節》一文的編輯和作者,對于相關微博言論較為敏感,容易得出涉訴微博指向自身的結論,但就一般公眾的理解,涉訴微博內容并未確定指向黃鐘和洪振快。再次,就黃鐘、洪振快所主張的損害后果而言,通過黃鐘、洪振快提交的公證書等證據可以看出,網民對微博的轉發與評論更多是基于自身對涉訴文章的認知所進行的價值判斷和情感表達,并非是由郭松民的微博言論所引導或決定,所以不能認定郭松民的微博內容導致黃鐘、洪振快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綜上,郭松民的微博言論雖個別用語有不妥之處,但不構成侵權。

關于爭議焦點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

1. 單位的推薦函是以昆侖策咨詢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昆侖策研究院的名義出具,該單位并未對郭松民、王立華與其存在工作關系提出異議;

2. 原審審理中郭松民本人到庭參加了訴訟,對于王立華的發言予以認可,而黃鐘、洪振快在原審審理中并未對王立華的代理人資格問題提出異議。

3. 黃鐘、洪振快所提代理人資格問題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所列舉的四種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上述情況,黃鐘、洪振快主張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應當發回重審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

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這個案子的終審判決。

為了配合兩個案子,讓全社會了解案子的來龍去脈,在更大范圍內明辨是非,動員斗爭力量,我用很大精力梳理了一個圍繞“狼牙山五壯士”事跡一系列斗爭的大事記,題目是《一場共和國歷史上罕見的斗爭》,陸續在昆侖策網等紅色網站連載后,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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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共和國歷史上罕見的斗爭——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斗爭紀實》在昆侖策研究院公眾號連載截屏】


在梳理這一事件的過程中發現,那些勢力對英烈的貶損和褻瀆有一個過程。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最先出現的是獵奇文章。有人根據一些不靠譜的道聽途說,說“狼牙山五壯士不是5個而是6個,其中有一個投降了”等。

2005年是一個重大轉折點。那年3月,“狼牙山五壯士”最后一個英雄葛振林剛剛去世,有關部門隨即宣布刪除小學課文中“狼牙山五壯士”的內容,他們講的理由是什么?即所謂“課文難以引起共鳴,教育要與現代社會適應”。

幾乎在刪除課文的同時,網上出現了一篇惡毒貶損污辱“狼牙山五壯士”的文章,與之配合呼應。作者以一個當年事件親歷者的身份造謠,對一般讀者迷惑性極強。文章在一個自稱是“漢奸殺龍”的網站引起狂歡,并被他們不斷添加內容,又轉到國外反共反華“民運”和“輪子”網站添油加醋,又從國外網站轉到國內網站無障礙傳播。

再往后,關于“狼牙山五壯士”事跡的正面敘述在網絡上基本看不到了,推送到前列的幾乎都是惡毒否定英烈的文章。那些年的意識形態領域,反共反人民的右派黑惡勢力十分猖獗,為黨和人民的事業獻出生命和熱血的革命英雄100%被踐踏污辱,近代以來特別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翻身解放的革命歷史被徹底顛覆,革命前輩特別是人民熱愛的偉大領袖毛主席被全方位、全時空、全細節的妖魔化,他們做這一切如入無人之境。甚至有共產黨高級干部支持的出版物直接參與對革命英烈的踐踏,見義勇為的共產黨員郭松民、梅新育忍無可忍發出憤怒吼聲,竟然被他們氣勢洶洶地告上人民法庭,經過極其復雜艱苦的斗爭才取得勝利。

這種情況共和國歷史上有過嗎?這種態勢難道是正常的嗎?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狀況,黨和國家難道不應當正視、反思并從中吸取嚴重教訓嗎?與顛覆勢力誰勝誰負的問題解決了嗎?斗爭遠遠沒有結束??!

我們在認真研究歷史材料的基礎上認真準備,還查閱了英美相關法律。幾次一起研究起訴詞,感覺主要是兩個說清楚:一是要在法律上說清楚,洪振快為什么是違法的,在海量材料中抓住主線而不糾纏細節;二是要從歷史事實上說清楚,證明洪振快的所謂研究為什么是錯的,同時又不能搞成是學術爭論。

這兩個問題弄清楚,在法庭上就有底氣。

后來我在辯詞中說:
如果洪振快講的是歷史事實,即使具有否定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后果,也可以不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如果他只是因為掌握史料不足,或者因為只收集了負面史料而貶損歪曲了“狼牙山五壯士”,也可認為他不是故意侵權。

但是,他提供給法庭大量作為證據的歷史材料,沒有任何一個材料能夠證明“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是假的。他自己提供的證據也無可辯駁地證明,他寫的那些文章充滿對事實的歪曲和侵權故意。而且他的陳述和上訴,更是持續不斷地自供構成對英雄烈士的侵權,盡管他不承認侵權,卻不能自圓其說。

我們還做了法庭上的分工,趙小魯先簡要講清對方為什么是違法的,等對方辯護后,再詳細從法理和事實的結合上壓倒對方。我主要從他提出的所有細節質疑澄清歷史,并證明他違法的主觀故意性。

【相關閱讀】
王立華: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一)
王立華: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二)
王立華: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三)

(未完待續;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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