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鞏固村集體或組集體的土地所有者主體地位,讓所有者成為真正的所有者。
2,按人均配套0.25畝生活建設用地和每公頃農地配套0.75畝生產建設用地。以所有者主體為核算單位結平衡賬。任何集體所有者(核算單位)超用建設用地(無論生產配套或生活配套),都必須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此稅為國稅。
3,農地實行集體成員共有制,鼓動種田能手多種田,一戶一塊田,有償使用,價高者優先,集體成員優先。
4,農田承包期限,由所有者自主決定(而非中央文件或承包法規定),承包租金由競價決定。是實物租還是現金租,由所有者自主決定。
5,農地"農轉非",要嚴格遵守本級和上級兩級人大批準的"土地利用規劃"。農地每"農轉非"10畝,政府無償取得5畝(公益事業不再另行征地),另5畝歸原土地所有者開發或處置(商業用地不再另行征地),但必須嚴格按規劃開發利用。土地"農轉非"后的開發或交易的增值收益要繳稅,為累進稅率。建設用地閑置要征稅,為累進稅率。以上兩項稅為國稅。
6,沙漠、戈壁灘等廢地整理,誰整理歸誰,整理達標后每畝能在"國家土地銀行"抵押貸款5萬元左右,此項抵押貸款免息10-15年。
7,全國設定基本農田10億畝,每畝每年按計劃生產糧食2000-3000斤。每斤收購價格3元左右。由農民集體代國家儲備糧食,每斤儲備糧每月補貼3分錢。國家糧食局直接向主糧產區的農民集體下達生產和儲備計劃,并一年一結賬!非基本農田保護區,自主生產和經營。
8,農民集體成員,實行有償退出。退出補償由集體出資補償。集體無力補償,可以集體土地在國家土地銀行抵押貸款補償,貸款到期不還,所押土地收歸國有土地銀行。
9,農村土地,?由所有者自主向國有土地銀行或土地管理局申報價格,按申報價格繳稅;入市交易時,競價交易,漲價部分要征所得稅,所得稅實行累進稅率。
10,鼓勵不同村民集體之間置換土地,各村可以土地等作股合作共建共享特色小鎮、田園綜合體、農業產業化園區等,并自主聯合營運,共享其收益。鼓勵各村民集體之間交換共享小鎮或園區的地權或股權。
11,鼓勵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交換房屋使用權。鼓勵城市居民、企業和農村集體成員合作建房,共享使用權。鼓勵農村共建房的使用權流轉。
12,鼓勵農村集體內置"資金互助社"、"土地銀行"、"房屋銀行"等,鼓勵村民地權、房權貨幣化、股權化,支持村民與村集體之間的"產權交易"。
13,設立"國家土地銀行",為村集體土地提供抵押貸款支持;在村內置"村民資金互助社",為農戶承包地等提供抵押貸款支持。
14,鼓勵城市居民下鄉長租農戶的土地或者房屋(使用權),村內"資金互助社"為其提供按揭貸款支持。市民或企業投資農村農業經營性項目固定資產及基礎設施建設,村莊內置"資金互助社"可為其提供貸款支持。
(作者:李昌平;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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