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談論民營經濟的話題比較熱門。這確實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話題。不過在思考中,突然產生一個新的問題,這個問題就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算不算民營經濟?這個問題過去沒有想過,好像也沒有看到有人提出過,但是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思考,也值得回答的問題。我們在講兩個毫不動搖的時候,講的是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公有制經濟當然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那么股份制經濟算不算公有制經濟? 這可能需要做具體的區分。西方資本主義的股份制經濟肯定不能算是公有制經濟,而且人家自己也不承認這種股份制經濟是公有制經濟。但是在中國,在有的股份制企業中,手中掌握股票或者股份的股東,彼此之間掌握的股權比例如果相差過大,少數大股東擁有絕對的掌控權,這樣的股份制企業就算不上公有制企業。而在有的股份制企業中,股東們掌握的股權,相互之間比例的差異并不過大,彼此都差不太多。而且這樣的企業并不是靠雇傭勞動來贏利的,也就是說,股東們同時也都是參與企業生產或者服務的,都是企業的員工。這樣的企業到底是算公有制企業,還是算個體制企業,還是算私營企業,可能就不那么容易分得清楚了。從其內在的相關規定來看,這很像是一種集體所有制企業。在脫貧攻堅過程中,有些地方的農民,在基層黨支部的領導下,開辦集體經濟的合作社。在合作社里,社員們都參加勞動,合作社的負責人也要參加勞動。而社員們的收入中不僅有通過勞動所獲得的工資這一部分,而且社員們都是合作社的股東,每個社員都擁有一定的合作社的股份。在他們的收入當中,也包含著,按照股份比例來參與合作社所盈得的利潤來分紅的這一部分。這樣的企業我們稱之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然而這樣的企業不屬于國有企業,也不屬于地方國有企業。按照合作社的管理體制來說,這就應該屬于民營企業。根據我們現在對民營企業的認識,似乎只要不是公有制經濟的企業,就都算是民營企業。或者說,一提到民營企業,那就一定是非公有制企業。這樣的定義看起來是有點問題的。所謂國營,是由國家出資,由國家出面任命管理干部來進行管理,同時招聘企業員工來進行生產經營。國營就是由國家經營的意思。而民營的概念,表明不是由國家出面來經營生產與服務,而是由非國家機關的公民來經營企業的生產與服務。個體勞動是民營,小規模的私營企業也是民營,規模更大的私營企業還是民營。那么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難道就不是民營了嗎?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是由國家來管理的,不是由國家來經營的。把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排除在民營企業的序列之外,是不是合理? 這樣的排除對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是不是公平? 民營企業所享受的優惠待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究竟有沒有享受的權利? 這些問題都是無法回避的。
從公有制企業與非公有制企業的界定來說,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肯定屬于公有制企業,但如果從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標準來劃分,那么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肯定也應該屬于民營企業。這樣的說法是有道理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肯定不屬于國營企業,不屬于國有經濟的序列,那么它就應該屬于民營經濟序列,屬于民營企業。對不對?一段時間以來,我們把個體經濟與各種規模大小不一的私營經濟,統稱為民營經濟。現在看來,這樣的說法是有點含糊的,是不太準確的。把民營企業的帽子只戴在非公有制企業的頭上,是有點狹隘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不是國營,不是官營,它就是民營。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共和國公民自己組織起來的,自己從事經營、從事生產與服務的。他們創造的利潤,除了扣除集體留成之外,其余部分都是在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進行分配的。這難道不是民營嗎? 說它們是民營企業有什么不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中寫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我國憲法中,在經濟制度方面,只講到公有制與非公有制之間的區別和關系,并沒有單獨提到民營經濟的概念。當然,這不是說,憲法中沒有提到的概念,我們在實際生活中就不能使用。只是,我們在使用這類概念的時候,應該注意要把這些概念的內涵與外延講得清楚一些,盡量不要含混,特別是不能刻意要講得含混。含混而不清晰的概念,會造成一系列的混亂。憲法中講到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制度共同發展,那么這個公有制為主體要如何體現。現在有人講到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不足以體現這個公有制為主體的特性。不過,我們還是要注意到,公有制為主體,并不是只是要國有經濟為主體,公有制是包括了國有制經濟與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都在內的。我們現在的國有制經濟,主要是在工業交通金融等領域,在農業也有一定數量的國有經濟,但比例較低。只是,我們有些人在看公有制經濟數據以判斷是否是公有制為主體的時候,有一個重要的方面被忽視了,這就是存在于廣大農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這種疏忽導致我們有些人對公有制是否為主體的認識上產生了偏差。。從理論上說,即使在改革開放之后,中國農村的集體經濟,至少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關系,是依然存在著的。只是在一段時間以來,有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發展得更好一些,強一些;而有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發展得還遠遠不夠,甚至還處在剛剛起步的階段,還沒有充分發揮其內在的優勢,還需要加大努力。如此看來,如果我們把全國農村的集體經濟,與我們的工業國有經濟相加在一起,在這樣一個經濟總量的基礎之外,我們說我們國家的經濟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并沒有不符合實際。只是我們現在的農業集體經濟,在取得脫貧攻堅的勝利之后,還要在鄉村振興的過程中發揮更大更積極的作用。如果我們強調要充分發揮民營企業的積極作用,發揮民營企業家的積極作用,請一定不要忘記,中國廣大農村中當前所存在的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應該而且正在發揮很大的積極作用。作為這類集體企業的領導者,即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企業家也在發揮著很大的積極作用。他們的作用對于我們的社會主義事業,對于我們的社會主義經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非常關鍵性的。我們要實現鄉村振興,要實現中國式現代化,沒有農業社會主義集體企業,沒有這些企業中的企業家,中國式現代化是不可能真正完整地得以實現的。目前中國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主要存在于農村,而將來,這種集體所有制企業完全可能在城鎮中產生出來。我們也需要關注這一點。因此,以后我們再討論民營企業的話題時,請一定不要忘記我們的農村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一定不要把民營企業的概念只用于非公有制企業之中。這對廣大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是不公平的,也是會造成混亂和失誤的。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修訂發布;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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