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和“反殺案”反思,鼓勵正當防衛體現司法關懷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關于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以下簡稱《規劃》),《規劃》要求,要在司法解釋中大力弘揚正義、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和道德要求。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毋庸否認,這些年來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極少,未能充分發揮該制度對于弘揚正氣的作用。山東聊城發生的“辱母案”,將這一制度適用不佳的情形突出地擺到了公眾面前。
于歡為保護母親將“辱母者”刺傷致死,案件一審以故意傷害致死判處于歡無期徒刑,一點未考慮其正當防衛因素,從而引起輿論高度關注。山東高院二審期間,連最高檢也介入此案,最后法院認定傷害定性沒問題,但屬于防衛過當,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從無期徒刑到5年,正當防衛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
前不久的“昆山反殺案”,當地警方一開始對“反殺者”于海明也予以刑事立案并拘留,后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大膽認定為正當防衛,撤案釋放,贏得了公眾一片贊譽。通過該案的大量宣傳報道,面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進行致死防衛的無限防衛制度,也由此深入人心。
應該說,這些年來正當防衛條款之所以呈“僵尸”狀態,同刑法對該制度的規定過于概括、缺乏操作性,有著密切的關系。最高法院的《規劃》擬對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作出細化,可謂打蛇打到了七寸。
因為防衛過當本是正當防衛概念之下的一種情形,即“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司法解釋對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進行細化規定,一定會界定清楚什么叫“明顯超過限度”,什么叫“造成重大損害”,以及什么情況下是“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其的防衛不存在超過限度等,這樣,便有助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無限防衛之制度的完整理解與正確適用了。
見義勇為是同正當防衛密切相關的另一項制度,它的含義要比正當防衛更寬泛些,一般是指“非履行職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在災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為。”顯然,除了跳進水中或火中救人等災害事故中的英雄行為外,另一部分見義勇為舉動就是正當防衛行為,只是不包括正當防衛中的自衛。目前全國性的見義勇為立法尚未出臺,但幾乎所有省級人大都制定了見義勇為條例,都通過物質和精神獎勵,鼓勵人們見義勇為。
很多時候,見義勇為獎勵基金不足以彌補英雄的損失,“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形屢見不鮮。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細化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對于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總之,最高法的《規劃》擬在不久的將來適時出臺防衛過當和見義勇為方面的司法解釋,同《民法總則》中“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俗稱“好人法”)等規定結合起來,對于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體現司法人文關懷,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必然發揮重要作用,值得大大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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