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這進一步凸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加強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守護好全體人民共同財富的期望和要求。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國有資產監管,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規范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作為《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的配套制度,在明確立法目的原則的基礎上,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錄入審查、使用反饋、職責要求、異議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規定。
《辦法》指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處理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應將其信息納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辦法》明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按照“誰處理、誰負責”要求,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強調國資委、中央企業在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將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作為前置程序。
《辦法》提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有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錄入或審查,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情形,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辦法》的出臺,從制度上進一步推動了禁入限制處理的有效落實,可以初步實現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在中央企業范圍內“一企受限、企企受限”,有效發揮國有資產監督的震懾遏制作用。下一步,國資委將總結《辦法》施行中的經驗做法,逐步推進禁入限制人員信息在全國國資監管系統以及全社會的綜合利用。《辦法》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
全文如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監責規〔2019〕131號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規范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我委制定了《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國 資 委2019年12月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禁入限制,是指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理。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追責部門,是指國資委和中央企業負責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機構或部門。
第四條 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禁入限制處理,按照“誰處理、誰負責”的原則,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國資委作出禁入限制處理的有關信息,由國資委追責部門負責錄入。中央企業作出禁入限制處理的有關信息,由中央企業追責部門負責錄入。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作出禁入限制處理的有關信息,由中央企業決定是否錄入。
第七條 追責部門應當于禁入限制處理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后,將禁入限制人員信息采集錄入到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禁入限制系統)。
第八條 錄入的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
(二)主要違規情形。
(三)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九條 國資委追責部門在中央企業錄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信息形式審查并反饋結果。
第十條 禁入限制人員禁入期屆滿后,國資委追責部門負責將相關信息從禁入限制系統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一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查詢工作。
第十三條 國資委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組織人事部門經授權,通過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等,在禁入限制系統中查詢有關人員禁入限制信息。
第十四條 禁入限制系統在線實時反饋查詢結果,反饋的信息包括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和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五條 國資委負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管理、相關制度建設和信息綜合利用,以及禁入限制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網絡安全。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規范錄入、查詢、使用等工作。
第十七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國資委追責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國資委追責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條 對禁入限制處理的異議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錄入或審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二)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三)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其他應當追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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