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當地時間7月3日上午10時,涉嫌綁架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的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在美國中伊利諾伊聯邦地區法院第一次出庭受審。當天的庭審持續大約9分鐘,克里斯滕森拒不交代章瑩穎下落,接受詢問時一直保持沉默,僅對綁架指控予以否認。聯邦法院是否對其進行取保候審將在5日下午三點的第二次庭審來決定。
從6月9日章瑩穎失蹤,到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出庭,20多天過去了,章瑩穎的下落依然是個謎。
章瑩穎案件中,美國警方表現出來的效率,簡直讓中國吃瓜群眾目瞪口呆。
章瑩穎的安危,牽動著國人的心,但是偵辦案件的美國警方,還有后來接手的FBI的表現,真是讓眾多國人感覺無語了。
現在是輪到美國的司法系統(美國的司法系統主要指法院)表演他們的效率了。第一天,庭審只有9分鐘,因為犯罪嫌疑人一直保持沉默,僅僅對綁架指控表態否認,所以還是無法確認章瑩穎的下落。
從6月9日到7月3日,快一個月的時間,章瑩穎現在依然是活不見人死不見尸。
從6月9日章瑩穎失蹤到FBI在6月30日晚間宣布已經逮捕一名涉嫌綁架中國訪問學者張瑩穎的27歲男子,花了二十三天時間。而犯罪嫌疑人落網之后,失蹤人依然不知所蹤。
美國司法體制的效率讓我們無法吐糟。
根據現在已經公開的信息,早在6月12日,美國警方開始鎖定嫌疑對象;14號警方通過反復觀看監控視頻,確認嫌疑犯的車輛就是肇事車輛;15號警方和FBI了解到嫌疑人曾搜索過“綁架”等關鍵詞,車輛有重度洗車等試圖毀滅證據的跡象,已經鎖定克里斯滕森是重大嫌疑對象。然后問題就來了,在已經確定重大犯罪嫌疑對象的情況下,一直到6月29日,警方沒有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抓捕審訊手段,而只是采取監控監聽的措施,一直到29號這一天警方監聽到嫌疑人談起如何綁架張瑩穎并把她帶回住處的信息,才在6月30日將其抓捕。
這個時候已經距離章瑩瑩失蹤已經21天了,距離初步鎖定嫌疑對象是18天,距離鎖定克里斯滕森是鐘愛的嫌疑對象,是15天。
我們無法想象,在已經確定克里斯滕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況下,何以只動用監聽措施,讓寶貴的營救時間溜走了15天的時間。如果該嫌疑人具有更強的反偵察能力謹言慎行,是不是只有繼續等待,而任由寶貴的破案和營救時間流逝呢?
從現在掌握的信息看,就是這樣的。
偵破案件花了這么多時間,還是在失蹤人上嫌疑人車的監控錄像早就被發現,而嫌疑人的車型又是在美國極其罕見,很容易排查的情況下發生的。
如果是中國警方這種表現,不知道會被輿論噴成什么樣。
但是它發生在美國,所以,掌握有話語權的自由派們,對美國警方的批評幾乎看不到。倒是洗地的聲音此起彼伏,美國警方的破案效率低,被一些美粉認為是美國有人權保障的體現。
一個最體現洗地藝術的微博是這么寫的:“這幾天老是有人問我,大學生章瑩穎在美國失蹤20天了,無所不能的美國聯邦調查局居然只找到了車卻找不到人?!要是在我們這里,有美國人失蹤,我們公安頂多2天就破案!很多國人不知道專制國與民主國的區別就在這里:我們的人權是有限的,生活的范圍是受戶籍的制約的;民主國家是有私人領地的,私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的生活空間是不受戶籍限制的,很多人都有護照,可以在多個國家自由往來”。
能從破案的超低效率中發現出體制之美,現在做一名合格的美粉,洗地的造詣真是越來越非常人難以掌握了。
但是更多人,從這個案件中,發現了美國司法體制的真實一面。之前,在自由派一度掌握話語權優勢的情況下,從法學教育到新聞媒體,美國都是作為法治社會的典范形象進行塑造的,美國的司法體制成為自由派心中的模板,并同時被用作批判中國司法體制的參照物。
而FBI留給很多公眾的,則是無所不能,盡職敬業而又高效能干的形象,而這種形象基本是來自美國好萊塢大片。
真是信好萊塢大片,得永生。
總有一些美粉在說,中國的宣傳在刻意丑化美國的形象。事實上,從中國的教育到媒體,對美國的美化已經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很多人的美國崇拜,就來自這種美化后的形象,從課堂到媒體的長期灌輸。
美國警方的低效率,還可以從美國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來得到體現。網上搜到一個數據,總體案件的破案率,中國為41.9%,美國為20%。八類(放火、爆炸、劫持、殺人、傷害、強奸、綁架、搶劫)重點案件的破案率,中國破案率達89.6%,美國是63%。
破案效率低,破案率低,但是美國的在押人數早就多年保持世界第一了。考慮到美國的人口只有中國的四分之一,這個數據背后意味著什么?如果考慮到破案率是20%,可以想見美國的社會治安情況到底是什么樣的。
那些崇拜美國司法體制到迷信程度的人,肯定要出來辯護,說美國的司法體制能夠最大程度的降低冤家錯案的發生。但是事實總是最有力的打臉利器。賓夕法尼亞州魯澤恩縣法院前法官夏瓦瑞拉和他的同伙、首席法官邁克爾·康納瀚(MichaelConahan)收受兩座私人青少年監獄承包商260萬美元的賄賂,從2003年到2008年,他們先后把近3000名無辜的少年送進少年監獄,以增加囚犯的數量來保證私人監獄的利潤。東窗事發之后,夏瓦瑞拉的2480個案子被推翻。
因為收受賄賂, 監獄的入住率,就可以把3000多個無辜的孩子送進監獄。這種冤家錯案的效率,誰能比?如果你認為這只是個案,那就錯了,此前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的一項研究表明,美國死刑錯判率超過4%,這4%的犯人根本就無辜。
大量的冤案存在,卻很少有人被追究。
2013年,美國得克薩斯州的一起冤案,檢察官隱瞞了當事人無罪的證據,導致該案被告人被定罪入獄服刑25年。最終,這名檢察官被定藐視法庭罪,判處10天監禁,500小時的社區服務和罰金500美元了事,這簡直是美國式的“罰酒三杯”。
美國的犯罪率高,破案率低,冤案比例高,監獄在押人數世界第一,這才是美國“法治社會”的真相,這才是司法體制“先進”最有力的證明。
具體到章瑩穎這個案子,美國的破案效率低,還真是不能怪警察個人不努力,因為這是妥妥的體制問題。
因為美國是所謂的“法治社會”,標準之一是程序正義居于最高地位。
中國公眾對美國警方破案效率的質疑,在美國是少能聽到的。因為美國人已經被多少次的進行程序正義至高無上的洗腦。在程序正義至上的評價和考核體系中,美國的警方是稱職的。因為他們遵守了法律的每一項關于程序的要求,遵守程序幾乎成為唯一的評價標準,至于效率低是不是會影響到受害人的生死,那就不在評價體系之列。
而且,美國警察的首要職責不是保護具體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是如何做到遵守法律,尊重程序。
這樣做是有法律支持的,1981年沃倫對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認定:
“警方對于大眾的責任是廣義的,并不存在警方對某一公民的特殊關系,在這一層面中,警察沒有任何具體法律義務的存在”。
通過 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 ,美國最高法院最終確認了:
“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務時不對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責任規定下的具體責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這一原則。
也就是說,警察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沒有保護具體公民不受侵害的義務。
根據這個判例,美國警察沒有制止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以保護公民免收侵害的義務,理由是警察這個時候還無法確定法律被違反的程度,而只有侵害已經完成之后,警察就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的義務,理由是法律被違反了,而不是人被傷害了,因為懲罰的基礎是在于對法律的破壞而不是對個人的傷害。
這套邏輯是不是很怪異,但這就是“法治”國家的“法治”邏輯。
美國正是通過上述兩個判例,最高法院確立了以下原則:美國警察對任何公民不具備直接保護責任。
現在就可以理解,為什么美國警方在偵破章瑩穎的案件中表現的效率那么低了。因為美國警察關注的不是章瑩穎是否被害以及如何盡最大可能的防止其受傷害,美國警察關注的重點是如何確定重大嫌疑對象的行為是否已經違反了法律。所以,美國FBI在已經鎖定重大犯罪嫌疑對象的情況下,從16到到29號,只是采取監聽措施,而不是想辦法采取抓捕犯罪嫌疑人,以盡早找到章瑩穎。
這就是被中國法律黨群體,被中國公知頂禮膜拜的美國司法體制下的警察。
案件進入到法院,法官關心的,也首先不是章瑩穎在哪,到底是不是還活著,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違法。
所以開庭九分鐘就結束了,因為法官要尊重犯罪嫌疑對象的法定權利,而不是考慮如何盡快利用時間得到更多的關于被綁架人的信息,以確定還有沒有營救的可能。中國公眾不是嫌美國警方效率低嗎?嗯,美國的法院效率,一般而言會更低。
雖然,美國警方說了一句相信(或認為)章瑩穎已經死亡,但畢竟是一句帶有推測性質的初步結論。萬一還活著呢?那這樣磨蹭來磨蹭去,就是抓到嫌疑人時人還活著,最后也很難等到營救的那一天。
在中國警察要是這么干,那一定是天怒人怨。但是在美國,這樣做沒毛病,因為這就是“法治社會”的基石“程序正義”的體現,美國警察的表現,完美的演繹了什么是法律黨口中神圣的“程序正義”。
讓人擔心的是,現在這一套司法理念,正在被那幫法律界人士推薦給中國。
這套“程序正義”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保護具體的公民不受侵害,而是為了如何遵守已經存在的法律。因為美國法律本身并不關心具體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如何免于被侵害,那么美國警方就要遵守法律而不是關注章瑩穎的生死。
中國的警察遇到類似情況,首先是考慮如何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如何能夠盡可能的完成營救。而美國的警察是關心如何讓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并不關心受害人的生死,因為后者不在他們的法定職責范圍內。
明白了這些,那些把中國司法體制罵的一文不值的人,還會繼續崇拜美國的司法體制嗎?
在中國,鼓吹美國司法體制優越,中國應該學習移植的人,無論是什么身份,什么理由,不是騙子就是傻子。
法律人喜歡美國體制,是因為美國體制中司法的地位最高啊。
而為什么一些最喜歡把人權掛在嘴上的“死磕”律師,最喜歡美國的這套司法體制呢?很簡單,因為這套體制,最有利于律師賺錢和提高自己的職業地位。美國的這套體制,普通人遇到法律問題,離開律師,寸步難行。美國的律師業據說每年給美國創造一萬億美元的GDP,而且美國律師可以有通向政界的捷徑,美國很多總統都是律師出身。
那些以為這些“死磕”是給自己爭取人權的屌絲,還是醒醒吧,你們不過是這些人眼里被人賣了還幫人數錢的傻瓜,是被利用來給他們爭取利益的炮灰。
中國的法律有這樣那樣的問題,需要解決,但美國那套體制絕不是適合中國學習的榜樣。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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