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2025年-4月23日-星期三
美國《臺北法案》中文全譯本(附評論)
田飛龍 譯
田飛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
海峽兩岸關系法學研究會理事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統一戰線高端智庫駐站研究員
法學博士
【編者按】2020年3月26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臺北法案》。該法案是在1979年美國《臺灣關系法》基礎上進一步“升級”美臺實質政治關系的長臂管轄法律,屬于美國“外交關系法”范疇。該法在確認美臺關系既定政治基礎的同時,進一步從臺灣邦交秩序、美臺經貿關系及臺灣參與國際組織等層面對臺灣的“國家”地位與國際空間予以支持。該法與美國近年來一系列涉臺立法諸如《臺灣旅行法》、《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及國防授權法案一道,構成對聯合國“一個中國”國際法決議及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確定的中美關系政治基礎的政治與外交損害,對中國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構成嚴重威脅。
在對華遏制戰略、貿易戰與新冷戰條件下,“臺灣牌”的頻密化利用折射美臺關系對中美關系、兩岸關系的凌駕性與破壞性。美國涉臺立法的“升級”不僅是對中國主權利益的損害,也是對臺灣治權、民主權利與民生利益的非法長臂管轄與“再殖民化”,構成一種“恩庇(命令)—服從(進貢)”的不正常關系,對兩岸和平統一及臺灣長遠發展利益與民眾福祉構成底線挑戰。美國的升級立法與臺灣民進黨當局過度“親美”、“抗中”,一味院外游說、利益輸送及主動充當美國對華新冷戰“棋子”關系密切,一定程度上構成“共犯”。
中國立足民族復興對國家統一(臺灣問題)的必然要求,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為長期指導方針,但絕不放棄使用武力以及堅定反分裂國家政治立場,在美國涉臺立法與臺獨勢力的共同危害與挑戰下顯然不可能簡單吞下主權利益被侵害的苦果,必有正當、有力、有效的法律與政治行動加以反制。美國涉臺立法有可能進一步向“臺灣安全”議題升級以及出現“類似建交”的高度迷惑與極限挑戰行為,中國對臺戰略研究與維護主權行動必須轉換思維,凝聚人心,申明利害,果敢突破。鑒于國內對美國涉臺立法細節及美臺關系變質異化缺乏具體跟進和認知,本公號特全文翻譯美國最新的《臺北法案》,供社會各界研讀參考。文末附有法案英文全文、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官方聲明及田飛龍副教授在人民日報海外網的特約評論鏈接,供延伸閱讀與理解。
(2020年3月28日于北航寓所)
【法案全文】
本法案旨在表達美國對臺灣全球邦交的支持。
第1條 法案簡稱
本法案可被引述為“2019年臺灣邦交國際保護與促進倡議(臺北)法案”。
第2條 與臺灣的外交關系
確認事實:國會確認如下立法事實——
(1)《1979年臺灣關系法》(Public Law 96-8)規定以下國策:“維護和促進美國人民和臺灣人民在貿易、文化和其他領域之廣泛、緊密與友好的關系”。
(2)《1979年臺灣關系法》規定以下國策:“確保美國有能力抵制任何以武力或其他強制形式損害臺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行為”。
(3)臺灣是一個由2300萬人組成的自由、民主和繁榮的國家(nation),也是全球和平與穩定的重要貢獻者。
(4)自蔡英文2016年當選臺灣總統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取強力措施壓制臺灣。
(5)2016年以來,岡比亞、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巴拿馬、多米尼加共和國、布基納法索、薩爾瓦多、所羅門群島和基里巴斯為與中國建交而斷絕了與臺灣的外交關系。
(6)臺灣當前與全球15個國家保持完整的外交關系。
(7)臺灣與美國、澳大利亞、印度、日本及其他國家的獨特關系對加強臺灣經濟與保持其國際空間具有重要利益。
(8)根據蔡英文總統的聲明,為與中國建交而發生的與臺灣斷交是中國實施的“一系列外交與軍事強制行為的一部分”。
(9)《2018年亞洲再保證倡議法》(Public Law 115-409)規定:
(A)“支持臺灣與美國建立緊密的經濟、政治與安全關系”是一項美國國策;
(B)總統應當:
(i)“定期向臺灣轉移適當的防衛武器以應對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既有及未來可能的威脅,包括支持臺灣軍事力量發展與整合非對稱作戰能力,以及機動、可生存與成本可控的作戰能力”;
(ii)“根據臺灣旅行法,鼓勵高級別官員訪問臺灣”。
第3條 國會關于對臺貿易與經濟關系的認知
國會認識到:
(1)美國與臺灣已建立強有力的經濟伙伴關系,美國當前已成為臺灣的第二大貿易伙伴,臺灣則成為美國的第十一大貿易伙伴以及美國農產品的關鍵出口目的地之一;
(2)強有力的美臺經濟關系對兩國人民而言已成為刺激經濟增長和增加就業崗位的積極因素;
(3)美國貿易代表署應當在咨商國會的基礎上進一步尋求發展美臺雙邊貿易與經濟關系。
第4條 美國關于臺灣參與國際組織的政策
美國確定如下政策:
(1)適當支持——
(A)臺灣加入不以主權國家為條件且美國同為成員方的國際組織;
(B)臺灣在其他國際組織中獲得觀察員地位;
(2)指令第(1)款所列全部國際組織中的美國政府代表利用美國的發言權、投票權與影響力支持臺灣成為這些組織的成員國或觀察員;
(3)總統或總統特使應將支持臺灣在第(1)款所列全部國際組織中獲得成員國或觀察員身份作為美中任何雙邊安排的一部分,包括領導人峰會和美中全面經濟對話。
第5條 對臺聯系的增強措施
(a)國會認知——國會認識到美國政府應當:
(1)支持臺灣加強與印太及全球各國的正式外交關系和其他伙伴關系;
(2)在適當情形下并結合美國利益,可考慮對那些顯著加強、促進或提升與臺灣關系的國家增加相應的經濟、安全與外交關聯;
(3)在適當情形下并結合美國外交政策利益,經咨商國會,可考慮對那些采取嚴厲或重要行動損害臺灣安全或繁榮的國家調整相應的經濟、安全與外交關聯。
(b)報告義務——本法案制定通過后不遲于1年,以及之后5年內每年,國務卿應當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交關于(a)款行政措施的報告。
(c)國會相關委員會的界定——在本條中,“國會相關委員會”是指:
(1)參議院外交關系委員會、撥款委員會和財政委員會;
(2)眾議院外交關系委員會、撥款委員會和賦稅委員會。
眾議院議長 佩洛西(簽署)
副總統兼參議院議長 彭斯(簽署)
總統 特朗普(簽署)
2020年3月26日總統簽署生效
【延伸閱讀】
1、臺北法案英文原文參見美國國會網站: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6th-congress/senate-bill/1678。
2、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聲明: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3/c128891906eb447d979843d93b5234b6.shtml。
3、田飛龍副教授在人民日報海外網的特約評論:
http://opinion.haiwainet.cn/n/2020/0328/c456465-31753909.html。
1、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2、本站屬于非營利性網站,如涉及版權和名譽問題,請及時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及時做相應處理;
3、歡迎各位網友光臨閱覽,文明上網,依法守規,IP可查。
作者 相關信息
內容 相關信息
? 昆侖專題 ?
? 十九大報告深度談 ?
? 新征程 新任務 新前景 ?
? 習近平治國理政 理論與實踐 ?
? 我為中國夢獻一策 ?
? 國資國企改革 ?
? 雄安新區建設 ?
? 黨要管黨 從嚴治黨 ?
圖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