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世衛組織的核心指控
世衛組織是一個以科學為基礎的組織,對防疫的手段的評價,基本都會從傳染病控制的科學視角出發。但是,科學已然被政治化了。在這場疫情里,科學被政治裹挾已經不是新鮮事。世衛組織多次肯定中國的防疫成績,遭到美國的批評。特朗普就多次指責世衛組織“以中國為中心”,甚至白宮貿易顧問納瓦羅稱“譚德賽是中國的殖民式代理人”。特朗普政府將世衛組織、譚德賽貼上了標簽,認為他們不是基于科學表態而是在偏袒中國。
4月14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宣布將暫停援助世界衛生組織。他給出的理由是:世衛組織沒有及時分享疫情信息,沒有及時提供防疫政策建議,沒有及時宣布“全球大流行”等。
當天,美國獨立調查WHO工作組組長托德和7名議員發函給譚德塞,要求配合調查。此前一天(4月13日),美國參議院國土安全委員會主席約翰遜宣布,將有調查小組對包括新冠病毒起源、美國政府的回應以及世衛組織的角色等進行調查。
美國對世衛的指控主要是(1)以中國為中心,“幫助中國隱瞞疫情”,(2)“未能及時分享疫情信息”,(3)未能“客觀地評估疫情”,以至于“未及時發布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4)阻止各國對中國發出旅游禁令,(5)沒有及時提供防疫政策建議。這些指控并非僅僅是追究世衛組織“是否存在失職”這么簡單,關鍵是世衛組織“是否違反對成員國的國際義務”,如果這一指控成立,則涉及到“國際組織的國際不法行為”,將被追究國際組織責任。
美國啟動獨立調查WHO開創了政治凌駕于科學之上的惡例。
被特朗普描述得如此“不作為”的世衛組織真的不作為嗎?
《紐約時報》發文指出:世衛組織是特朗普尋找的“替罪羊”。文章稱,疫情出現后,世衛組織一直呼吁世界各國認真對待。仔細回溯記錄會發現,世衛組織的行動比許多國家政府速度更快,也更有遠見。幾乎沒有證據表明,世衛組織應該對歐洲和美國相繼暴發的疫情負責。
但是,這不能幫助世衛組織洗清美國的指控。
世衛組織是否違反了國際義務?不是誰都能說了算的,關鍵性的法律依據是《國際衛生條例(2005 )》。這是世衛組織會員國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的,保持了會員國主權和預防疾病國際傳播共同義務之間的平衡,不僅對世衛組織,而且對各成員國均具有法律約束。
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世衛組織的主要義務是
(1)對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監測和評估,并酌情向締約國發布公共衛生信息;
(2)向應對公共衛生風險和國際關注的突發事件的締約國提供技術援助;
(3)支持締約國評估現有的國家公共衛生機構和資源并發展和加強監測和應對以及指定入境口岸的核心公共衛生能力;
(4)確定締約國依據本條例報告的某個特定事件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并提供外部專家的建議(如提出要求);
(5)在發生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制定和推薦由締約國采取的重要衛生措施(附外部專家的建議)。
本文以《國際衛生條例(2005)》為依據,從七個方面進行沙盤推演,誰在理?誰無理?一目了然!
第一個問題:中國是否及時向世衛通報疫情,以回應“幫助中國隱瞞疫情”的指控
關于這個問題,最初集中在武漢疫情初期的隱瞞問題上。但這個問題似乎很難被扣上“違反國際義務行為”的帽子。
對照《國際衛生條例(2005)》(IHR),可以說,疫情之初截至武漢封城,中國并沒有違反其中任何規定。IHR第六條規定:每個締約國應當以現有最有效的通訊方式通過《國際衛生條例》國家歸口單位在評估公共衛生信息后24小時內向世衛組織通報在本國領土內發生、并按決策文件有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所有事件,以及為應對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衛生措施。
第七條規定:締約國如果有證據表明在其領土內存在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出乎預料或不尋常的公共衛生事件,不論其起源或來源如何,即應向世衛組織提供所有相關的公共衛生信息。
注意:IHR強調(1)證據表明存在“不尋常的公共衛生事件”。這至少應該做流行病學調查,并確定疫情的病原;(2)應該“在評估公共衛生信息后” 24小時內向世衛組織通報。就是說,通報前須先“評估”。這里的彈性空間很大,法律給予的自由裁量權很大。
從公開報道可見,2019年12月27日,湖北中西醫結合醫院首先上報了接診的3個可疑病例;12月29日,武漢相關疾控中心和醫院開展了流行病學調查;12月30日,武漢衛健委發布了關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的救治工作的通知;12月31日,國家衛健委專家組抵達武漢開展現場調查;2020年1月3日,中方正式向世衛組織以及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國及時主動通報信息;1月8日,初步確定發了疫情的病原;1月11日,中國CDC將5條新冠病毒全基因組序列上傳網站,與全球和世衛組織共享數據;1月18日至19日,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在武漢進一步現場調研,就“人傳人”問題進行了討論,一致認為已經存在“人傳人”,“唯一的問題是‘人傳人’有多嚴重了”;1月20日,專家組向公眾宣布新冠病毒已經完成了“三連跳”,發展為“有效的人傳人”;1月23日,中國政府采取武漢“封城”措施……
在1月19日確認“人傳人”、1月20日對外宣布之前,疫情屬于“疑似病例”或“不明原因肺炎”調查、評估、確認階段。在尚未確認時,中國就于1月3日正式向世衛組織以及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國及時主動通報信息;在初步確定疫情的病原后,就將已知新冠病毒全基因組序列上傳網站,和全球和世衛組織共享數據。這都符合IHR相關規定。
自確定“人傳人”以來,中國衛健委每天對外通報的疫情數據,包括確診病例、重癥病例、死亡病例、疑似病例、跟蹤觀察人數等數據;國家CDC也將相關數據上傳網站分享。但是因為中國的數據跟歐美的數據之間反差太大,歐美不相信中國的疫情沒有它們嚴重,措施如此有效,能夠這么快遏制住疫情,所以他們質疑這些數據的真實性。由此形成一個奇怪現象: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
IHR還規定:通報后,締約國應當繼續及時向世衛組織報告它得到的關于所通報事件的確切和充分詳細的公共衛生信息,在可能時其中包括病例定義、實驗室檢測結果、危險的來源和類型、病例數和死亡數、影響疾病傳播的情況及所采取的衛生措施;必要時,應當報告在應對國際關注的潛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面臨的困難和需要的支持。
1月12日,世衛組織宣布,收到中國分享的新型冠狀病毒基因序列信息。1月13日,世衛組織在一份聲明中提到“中國共享了基因組測序結果,使得更多國家能夠快速診斷患者”。
隨后,中國根據疫情發展,依法及時通報和分享了相關信息。
事實上,特朗普自中國爆發疫情至3月18日宣布簽署啟動《國防生產法》兩個多月時間里,在各個場合三十多次講話中,一直贊揚中國努力抗疫,信息透明,與美國分享的數據。他2月7日在白宮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中國正在努力應對疫情…… 我認為他們的工作非常專業。他們與世衛組織保持聯系,也和美國疾控中心(保持聯系)。
第二個問題:世衛在收到疫情報告后是否與相關國家進行協商并設法獲得核實
按照IHR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在收到中國的疫情報告后,世衛組織一是要根據既定的流行病學原則評估這些報告;在采取任何行動前,應與中國進行協商并設法獲得核實;應將獲得的信息通報各締約國,并且只有在充分合理的情況下才可對信息來源進行保密。
這個時候,中國依照規定,在可行的情況下,應當在獲得在本國領土外確認發生有可能引起疾病國際傳播的公共衛生危害證據后的24小時內報告世衛組織,其依據為出現以下輸出或輸入性:(1) 人間病例;(2) 攜帶感染或污染的媒介;或(3) 受污染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IHR規定(1)是在“可行的情況下”報告。什么是“可行的情況”可能存在爭議;(2)在“獲得在本國領土外”的發生有可能引起疾病國際傳播的公共衛生危害;(3)確認……證據后的24小時內報告。確認境外可能引起疾病國際傳播的公共衛生危害證據難度較大,也就會引起爭議。
就目前所知,最早獲知境外出現的病例在泰國,即1月13日泰國確診一名中國游客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1月13日當天,世衛組織發出“關于在泰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病例的聲明”。聲明說:在獲得泰國發現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確診病例的通報后,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正與泰國和中國官員進行合作。患者是一名來自中國武漢的旅行者,1月8日被泰國官員發現并當天送醫。泰國官員稱患者目前在康復中。
很明顯,在13日泰國確診一名中國游客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當天,中國和泰國按照IHR規定,及時向世衛組織通報了信息。
從世衛組織的聲明中還可以看出,世衛組織在此之前已經做了幾件事:(1)呼吁其他國家持續開展積極監測和防范;(2)世衛組織已發布關于如何檢測和治療這一新型病毒的感染者指導意見;(3)世衛組織重申,極重要的是應繼續在中國開展調查,以確定此次疫情源頭以及任何動物宿主或中間宿主。鑒于有關事態發展,世衛組織總干事譚德塞表示,將與突發事件委員會成員協商,有可能迅速召集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
IHR第十條第3款還規定,當世衛組織提出要求時,每個締約國都有義務核實和提供:(1) 在24小時內對世衛組織的要求做出的初步答復或確認;(2) 在24小時內提供的關于世衛組織要求中所提及狀況的現有公共衛生信息;以及(3) 在第六條所規定評估的前提下向世衛組織報告的信息,其中包括該條陳述的相關信息。
這不限于中國,包括美國等各國在內。
2月4日,世衛組織總干事譚德塞向會員國提出三項重要請求:
(1)呼吁所有會員國與世衛組織分享詳細信息,包括流行病學、臨床嚴重程度以及社區研究和調查的結果。根據《國際衛生條例》,這是所有國家的責任。截至當時,世衛組織在中國境外報告的176例病例中,只收到了其中38%的完整病例報告表。一些高收入國家在與世衛組織分享這一重要數據方面遠遠落后。譚德塞認為,這不是因為他們缺乏能力。他說:沒有更好的數據,我們很難評估疫情的演變方式,或可能產生的影響,也很難確保我們能提供最適當的建議。所以,他當天我寫信給所有衛生部長,要求立即改善數據共享。
譚德塞呼吁:全球必須團結一致才能戰勝這場疫情,而這應從集體參與全球監測開始。對團結的承諾始于共享信息。我們要團結、團結、再團結。
(2)再次呼吁所有國家,不要采取不符合《國際衛生條例》的限制措施。這種限制措施會增加恐懼和恥辱,對公眾健康沒有什么好處。截至當時,已有22個國家向世衛組織通報了此類限制措施。世衛組織敦促已經采取這些措施的國家,以短期為宜,且應與公共衛生風險相稱,并要隨著情況的發展定期予以重新考慮。
(3)促進公共和私營部門之間的快速合作,以開發控制此次疫情所需的診斷工具、藥物和疫苗。譚德塞認為當時有個機會。因為當時99%的病例發生在中國,而在世界其他地方只有176例。這并不意味著情況不會惡化。因此肯定有機會采取行動。
世衛組織也要問問美歐國家是否依法履行了各自的義務?
第三個問題:世衛組織核實疫情后,是否及時將獲得的信息通報各國
按照IHR第十條規定,世衛組織應就正設法核實的報告通知有關締約國。第十一條第2款規定,世衛組織應當利用按第六和八條及第九條第2款收到的信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核實、評估和援助。同時規定:按照本條第2款,世衛組織應當通過目前最有效的途徑盡快秘密向所有締約國并酌情向相關政府間組織發送按第五至十條(含第十條)規定收到并是使該締約國能夠應付公共衛生危害所必需的公共衛生信息。世衛組織應向其它締約國通報可幫助它們防范發生類似事件的信息。
2019年12月31日,世衛組織已經知曉,中國武漢市衛健委報告了湖北省武漢市的一組肺炎病例。最終確認了一種新型冠狀病毒。
2020年1月4日,世衛組織在社交媒體上報道,湖北省武漢市出現一組肺炎病例,無死亡病例。
1月5日,世衛組織發布本組織關于新型病毒的第一期《疾病暴發新聞》。《疾病暴發新聞》是本組織面向科學界和公共衛生界以及全球媒體的一主要技術出版物。該期包含一項風險評估和建議,并報告了中國向本組織通報的在武漢發生的聚集性肺炎病例患者狀況和公共衛生對策。
1月14日,世衛組織疫情應對技術負責人在媒體通報會上指出,該冠狀病毒可能(在41例確診病例中)已存在有限的人與人傳播,主要是通過家庭成員傳播,并且表示有可能暴發更大范圍的疫情。該負責人還說,考慮到我們在SARS、MERS和其它呼吸道病原體方面的經驗,發生人際傳播不會令人驚訝。
1月22日,世衛組織赴中國考察組發表聲明稱,有證據表明武漢存在人際傳播,但需要進行更多的調查以了解傳播的全面情況。
1月23日,WHO官方網站發布了一份《關于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的聲明》,聲明稱,“人際傳播正在發生”、“家醫療機構出現了疫情擴散現象”、“25%確診病例為重癥”、“起源仍然未知”,這四方面的情況被認為是觀察疫情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這四個方面是來自武漢新冠肺炎疫情的關鍵信息,表明世衛組織經過評估得出結論,并如實通報。
而且,自1月22日至23日召開突發事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之后,世衛組織就密集召開疫情新聞發布會,及時向全球通報疫情信息。這些都有案可查。
很清楚,世衛組織不僅依法及時通報了疫情信息,而且發出了可幫助其他國家防范發生類似事件的信息。
美國指控世衛組織“未能及時分享疫情信息”、“幫助中國隱瞞疫情”根本就不成立!
應該說,美國方面收到了所有由世衛組織和中國通報的信息。世衛組織衛生緊急項目負責人邁克爾·瑞安在4月20日的新冠肺炎發布會上指出,從1月1日起,就有15名美國疾控中心員工在新冠肺炎項目上與世衛組織合作,此外還有兩名來自美國政府的永久借調員工在世衛組織項目上。有很多美國政府雇員在與世衛組織合作,包括流行病信息和風險評估等領域。世衛組織總干事譚德塞表示,這表明從一開始,世衛組織就沒有對美國隱瞞任何信息,與世衛組織合作的美國員工也會把自己的工作上報。譚德塞強調,世衛組織沒有秘密,涉及衛生領域的信息應該立刻分享。
事實上,按照第十一條第2款的規定,在疫情“被確定為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確認了證明感染或污染在國際間傳播的信息”、有證據表明“由于污染、病原體、媒介或宿主的性質,控制國際傳播的措施不可能取得成功”等之前,世衛組織不得將新冠疫情之類的信息廣泛提供給其它締約國,除非與以上條款所涉的締約國另有協議。
IHR第十條第3款還規定,當世衛組織提出要求時,每個締約國都有義務核實和提供:(1) 在24小時內對世衛組織的要求做出的初步答復或確認;(2) 在24小時內提供的關于世衛組織要求中所提及狀況的現有公共衛生信息;以及(3) 在第六條所規定評估的前提下向世衛組織報告的信息,其中包括該條陳述的相關信息。
這不限于中國,包括美國等各國在內。
2月4日,世衛組織總干事譚德塞向會員國提出三項重要請求:
(1)呼吁所有會員國與世衛組織分享詳細信息,包括流行病學、臨床嚴重程度以及社區研究和調查的結果。根據《國際衛生條例》,這是所有國家的責任。截至當時,世衛組織在中國境外報告的176例病例中,只收到了其中38%的完整病例報告表。一些高收入國家在與世衛組織分享這一重要數據方面遠遠落后。譚德塞認為,這不是因為他們缺乏能力。他說: 沒有更好的數據,我們很難評估疫情的演變方式,或可能產生的影響,也很難確保我們能提供最適當的建議。所以,他當天我寫信給所有衛生部長,要求立即改善數據共享。
譚德塞呼吁:全球必須團結一致才能戰勝這場疫情,而這應從集體參與全球監測開始。對團結的承諾始于共享信息。我們要團結、團結、再團結。
(2)再次呼吁所有國家,不要采取不符合《國際衛生條例》的限制措施。這種限制措施會增加恐懼和恥辱,對公眾健康沒有什么好處。截至當時,已有22個國家向世衛組織通報了此類限制措施。世衛組織敦促已經采取這些措施的國家,以短期為宜,且應與公共衛生風險相稱,并要隨著情況的發展定期予以重新考慮。
(3)促進公共和私營部門之間的快速合作,以開發控制此次疫情所需的診斷工具、藥物和疫苗。譚德塞認為當時有個機會。因為當時99%的病例發生在中國,而在世界其他地方只有176例。這并不意味著情況不會惡化。因此肯定有機會采取行動。
世衛組織也要問問美國是否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義務?
第四個問題:世衛是否組織專家對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進行評估
按照IHR規定,這是必要的程序。
依據第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世衛組織在收到疫情信息后,總干事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確定該事件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依據第2款的規定,如果依據本條例規定進行的評估,總干事認為正發生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則應當與本國領土上發生事件的締約國就初步決定進行磋商。如果總干事和締約國對決定意見一致,總干事應當根據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就適宜的臨時建議征求按第四十八條成立的委員會(以下統稱“突發事件委員會”)的意見。
依據第3款的規定,在以上第2款的磋商之后,如果總干事和本國領土上發生事件的締約國未能在48小時內就事件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取得一致意見,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做出決定。
實際的情況是:
1月20-21日,世衛組織駐華代表處和西太平洋區域辦事處的專家對武漢進行短暫實地考察。
1月22日,世衛組織赴中國考察組發表聲明稱,有證據表明武漢存在人際傳播,但需要進行更多的調查以了解傳播的全面情況。
1月28日,由總干事率領的世衛組織高級代表團前往北京會見中國領導人,以更多地了解中國的應對措施,并提供各種技術援助。譚德塞博士在京期間,與中國政府領導人商定,由一流科學家組成國際團隊赴中國深入了解具體情況和總體應對措施,并交流信息和經驗。
2月11-12日,世衛組織召集關于COVID-19的研究與創新論壇,來自世界各地的400多名專家和供資機構代表出席會議,中國疾控中心主任高福和中國疾控中心流行病學首席專家吳尊友作了介紹性發言。
2月16-24日,世衛組織-中國聯合考察團成員包括來自加拿大、德國、日本、尼日利亞、大韓民國、俄羅斯、新加坡和美國(疾控中心、國立衛生研究院)的專家。聯合考察團在北京停留一段時間,還曾赴武漢和其它兩個城市。他們在保持人際距離的情況下,與衛生官員、科學家和醫務人員作了交談。調查結束后,發布了聯合考察團報告。
第五個問題:世衛組織是否依法成立突發事件委員會并召集會議評估疫情形勢
IHR第四十八條第1款規定:總干事應成立突發事件委員會,應總干事要求就以下方面提出意見:(1) 某個事件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 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結束;以及(3) 建議發布、修改、延續或撤消臨時建議。
第2款規定:突發事件委員會應由總干事從《國際衛生條例》專家名冊和酌情從本組織其它專家咨詢團選出的專家組成。總干事應從保證審議某個具體事件及其后果連續性的角度出發確定委員的任期。總干事應根據任何特定會議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并適當考慮地域代表性的公平原則選定突發事件委員會的成員。突發事件委員會至少有一名成員應當是在其領土內發生事件的締約國提名的專家。
第3款規定:總干事根據本人的動議或應突發事件委員會的要求可任命一名或多名技術專家擔任該委員會的顧問。
第四十九條規定了相關程序,要求總干事從第四十八條第2款提及的專家中選出若干專家,召開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包括遠程會議、電視會議或電子通訊。總干事應邀請在本國領土上發生事件的締約國向突發事件委員會陳述意見;突發事件委員會的意見應提交總干事酌定。總干事應對此做出最終決定。
我查閱了世衛組織官方網站獲知,世衛組織不僅依法成立了突發事件委員會,根據第47條建有《國際衛生條例》專家名冊,委員會成員來自《國際衛生條例》專家名冊和世衛組織專家咨詢團;而且于1月1日在世衛組織本組織三個層級(總部、區域總部和國家一級)組建事故管理支持小組,并進入抗疫緊急狀態。
根據IHR有關規定,當初步確定將某一事件定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世衛組織總干事必須就適宜的臨時建議征求突發事件委員會的意見;如果就正在發生的“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問題不能與相關締約國取得一致意見,須依據第十二條規定,就該事件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問題提出建議。
1月22-23日,世衛組織總干事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召集突發事件委員會開會,評估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方代表報告了武漢的第四代病例和武漢以外的第二代病例,以及湖北省以外的一些聚集性病例。中方代表解釋說,采取了強有力的控制措施(關閉武漢市以及附近其它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統)。委員會歡迎中國為調查和控制本次疫情所作的努力。
在此介紹之后,突發事件委員會獲悉在日本、大韓民國和泰國的演進情況,同時新加坡發現了一例新的疑似病例。
我注意到世衛組織《聲明》中的幾點:(1)會議是突發事件委員會委員和顧問參加的電話會議;(2)世衛組織法律司以及合規、風險管理和道德操守司的代表向委員會委員介紹了他們的作用和責任。委員會委員被提醒注意其保密義務和有責任披露可能被視為構成利益沖突的個人、財務或專業關系。與會的每一委員都接受了審核,據認定沒有與會議相關的任何利益沖突;(3)突發事件委員會委員對這次疫情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表達了不同意見。當天的建議是,這次疫情未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但委員會委員一致同意局勢緊迫,并建議委員會應在日內再次舉行會議,進一步審查這一局勢。
來自世界各地的獨立委員根據當時掌握的證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當時參加會議的21名專家分歧巨大,分歧差不多是一半一半。而世衛組織總干事依法必須根據突發事件委員會的建議做出決定。這是會議當時沒有建議將此次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要原因。
由于此次會議沒有達成共識,委員們要求10天內在收到更多信息后再次舉行會議。
1月30日,世衛組織總干事再次召集突發事件委員會開會。這早于原先要求的10天期限,也是在中國境外首次報告存在有限的人與人傳播后僅兩天。這一次,突發事件委員會達成了共識,并向總干事建議該疫情構成了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六個問題:世衛組織是否延遲宣布此次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美國一直指責世衛組織“未及時發布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究竟是否如此?
按照IHR相關規定,世衛組織確定此次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須(第十一條)(1)根據既定的流行病學原則,確認了證明感染或污染在國際間傳播的信息;(2)有證據表明由于污染、病原體、媒介或宿主的性質,控制國際傳播的措施不可能取得成功;(3)締約國缺乏為防止疾病進一步傳播采取必要措施的實際能力;(4)鑒于可能受到感染或污染的旅行者、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郵包國際流動的性質和范圍,必須立即采取國際控制措施;(5)(第十二條)締約國提供的信息、突發事件委員會的建議、科學原則以及現有的科學依據和其它有關信息、對人類健康危險度、疾病國際傳播風險和對國際交通干擾危險度的評估。
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附有決策文件(本條例附件2),有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的所有事件的界限,其依據的標準如下:(1) 事件公共衛生影響的嚴重性;(2) 事件性質的不尋常或意外;(3) 事件有可能在國際間傳播;和/或(4) 事件有可能引致限制旅行或貿易的危險。
在此基礎上,總干事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即召集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做出決定。
所以,這個決定非同小可,影響重大,不是輕易就可以確定的。
1月22日-23日,世衛組織舉行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的形勢是,截至會議結束時為止,各方總共向世衛組織通報了584例病例,包括17例死亡。其中,中國通報了575例病例和所有死亡病例,其他病例報告來自日本、大韓民國、新加坡、泰國、美利堅合眾國和越南。我們知道有媒體報道了其他國家的疑似病例,但這些病例仍在調查之中。
當時會議的風險評估結果是,此疫情在中國具有很高風險,在區域和全球屬于高風險。但來自世界各地的獨立委員根據當時掌握的證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他們要求10天內在收到更多信息后再次舉行會議。隨后宣布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尚未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在這種情況下,世衛組織1月30日再次召集突發事件委員會開會。當時的全球疫情形勢是:
中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代表報告了現況和所采取的公共衛生措施。全國目前共有7711例確診病例和12167例疑似病例。在確診病例中,1370例為重癥病例,170人死亡。124人已痊愈出院。
世衛組織秘書處概述了其他國家情況。目前在18個國家中出現了83例病例。其中,只有7例無中國旅行史。在中國境外,有3個國家出現了人際傳播。其中一例為重癥病例,沒有人死亡。
會議的結論和建議:
(1)對中國政府最高領導人的領導作用、政治承諾和在透明度方面的決心,以及為調查和控制當前疫情所做的努力,委員會表示歡迎。
(2)中國迅速識別了這一病毒,并分享了病毒的基因序列,導致迅速開發了診斷工具,使其他國家能夠迅速作出診斷和采取防護措施。
(3)中國采取了十分有力的措施,例如與世衛組織保持每日聯絡,并在眾多領域采取綜合措施防止進一步傳播。中國還在其他城市和省份采取了公共衛生措施;正在對病毒的嚴重性和傳播力進行研究;并分享了數據和生物材料。中國還同意與需要其支持的其他國家合作。中國采取的措施不僅對中國有利,對世界其他地區也有益。
(4)委員會承認,仍有許多未知因素。世衛組織已有五個區域在一個月內報告了病例,并且在武漢以外和中國境外發生了人際傳播。
(5)委員會認為,只要各國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及早發現、隔離和治療病例,追蹤接觸者,并提倡針對風險程度采取相應的減少社交接觸的措施,仍然有可能阻斷病毒傳播。
這一次,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達成了共識:本次疫情現已符合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并向總干事建議該疫情構成了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總干事接受了這一建議,并宣布這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2019-nCoV)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這是自《國際衛生條例》于2005年生效以來,世衛組織第六次宣布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截至3月10日,全球累計確診新冠病例超10萬例,其中海外病例超3萬例。韓國、意大利、伊朗為累計確診病例數最多的三個國家。
3月11日,世衛組織根據當時疫情形勢,再次評估后認為COVID-19可被定為大流行病。世衛組織表示,對令人震驚的疫情傳播程度和嚴重程度深感擔憂,也對令人震驚的無所作為程度深感擔憂。
第七個問題:世衛組織是否根據疫情形勢發展采取了必要的公共衛生應對措施
根據疫情形勢發展,采取必要的公共衛生應對措施,是IHR所規定的世衛組織及各成員國應盡的義務。
世衛組織做了哪些事?
囿于資料的限制,這里只能概括性的將主要方面敘述如下:
1月5日,世衛組織發布本組織關于新型病毒的第一期《疾病暴發新聞》。《疾病暴發新聞》是本組織面向科學界和公共衛生界以及全球媒體的一主要技術出版物。該期包含一項風險評估和建議,并報告了中國向本組織通報的在武漢發生的聚集性肺炎病例患者狀況和公共衛生對策。
1月10日,世衛組織在線發布一整套綜合性技術指導,根據當時對該病毒的了解,向所有國家提供了如何發現、檢測和管理潛在病例的建議。與世衛組織各區域負責應急的司長分享了該指導,后者進而與世衛組織在各國的代表分享。
根據在SARS和MERS方面的經驗以及已知的呼吸道病毒傳播方式,世衛組織發布了感染防控指導建議,以保護衛生工作者,并建議了在救治患者時采取的飛沫和接觸防護措施,以及醫護人員在進行可產生氣溶膠的操作時采取的空氣防護措施。
2月3日,世衛組織發布了國際社會的戰略防范和應對計劃,以幫助保護衛生系統薄弱的國家。
2月12日,世衛組織和全球專家和供資機構確定了2019冠狀病毒病的研究重點。與全球傳染病防治研究合作組織(GloPID-R)合辦論壇,匯集了主要研究供資機構和來自各有關學科的300多名科學家和研究人員,討論了疫情的各個方面以及疫情控制方法,包括該病毒的自然歷史、傳播和診斷、關于病毒來源的動物研究和環境研究、包括在人類與動物交界面的管理措施、流行病學研究、該病毒引起的疾病的臨床特征和管理、感染預防和控制包括醫務人員的最佳防護措施、候選療法和候選疫苗的研發、需考慮的研究工作的倫理因素、利用社會科學抗擊疫情等,制訂了研究和創新路線圖。
2月27日,世衛組織和世旅組織發表聯合聲明,呼吁承擔責任、加強協調。
2月份,從其設在迪拜和阿克拉的倉庫向24個需要支持的國家發送口罩、手套、呼吸器和近1.8萬件隔離衣,還向更多國家發送這些物資;將25萬份檢測樣本發送給全球70多個參考實驗室,以加快檢測速度。
當月,世衛組織所有150個國家辦事處舉行了一次電話會議,討論他們需要采取哪些措施來做好準備,還與聯合國系統所有駐地協調員舉行類似的情況介紹會。
3月3日,世衛組織發出“個人防護裝備短缺使全球衛生工作者面臨危險”的警告。
3 月 26 日,發布大流行期間免疫接種活動指導原則“臨時指導文件”。
除此外,世衛組織在其官方網站設立“技術指南”、“科學簡報”、”常見問題專題問答”、“對公眾的建議”、“戰略、計劃和行動”等專欄,提出必要的公共衛生應對措施。這些應對措施依據科學,詳實而實用,且根據科學研究的進展做相應的調整。這些都是可查詢的。
以其中“技術指南”為例,1月17日,發出“2019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疑似病例的實驗室檢測”臨時指導文件;1月25日,提出“懷疑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時醫療機構的感染預防和控制”臨時指導文件;1月26日發出“風險溝通和社區參與領域針對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的準備狀況和應對措施”臨時指導文件第二版;1月29日,提出“關于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暴發期間在社區、家庭護理和衛生保健場所使用口罩的建議”臨時指導文件;2月4日,發出“癥狀輕微的疑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感染者的家庭護理及其接觸者管理”臨時指導文件;2月16日,發出“在 COVID-19暴發的情況下,入境點(國際機場、海港和地面過境點)的患病旅客管理”臨時指導文件第三版;2月27日,提出“人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全球監測”臨時指導文件;
2月29日,提出“在遏制冠狀病毒病(COVID-19)的背景下對個人檢疫隔離的考慮”臨時指導文件;3月13日,提出“人感染COVID-19病毒引起的 COVID-19 的全球監測”臨時指導文件;3月20日,發出“疑似2019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嚴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的臨床管理”臨時指導文件第二版;3月20日,發出“在冠狀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間保持安全和充足的血液供應”臨時指導文件;3月23日,發出“COVID-19 與非傳染性疾病”信息說明;3月24日,發出“安全管理 COVID-19 尸體,預防和控制感染”臨時指導文件;3月26日,發出“利用全球流感監測和應對系統監測 COVID-19 的操作注意事項”臨時指導文件;3月26日,發出“COVID-19 大流行期間免疫接種活動指導原則”臨時指導文件;
3月29日,發出“導致COVID-19的病毒傳播模式:對感染預防和控制方面的預防建議的影響”科學簡報;4月1日,發出“就改進手衛生做法助力預防COVID-19病毒傳播給會員國的建議”臨時指導文件;4月7日,提出“COVID-19和暴力侵害婦女行為:衛生部門/系統能做些什么”;4月8日,發出“2019冠狀病毒病病例記錄表快捷版”;4月14日,提出“COVID-19戰略更新”;4月15日,發出“2019冠狀病毒病背景下齋月期間的安全做法”臨時指導文件。
凡此等等,不一而足。
作者:新華裔 來源:新華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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