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看到媒體報道,王振華因猥褻兒童罪被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說老實話,這樣的結果:我從心理上無法接受……
但既然法院已經宣判,我尊重既定事實,謹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和普陀區人民法院提出三點質疑。
一、為何是以猥褻兒童罪而非強奸罪起訴?
王振華案剛曝光時,多家媒體披露:
“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
正是基于9歲女童陰道撕裂這一事實,人們才會困惑:為什么是以猥褻兒童罪而非強奸罪起訴王振華?
鑒于該案所引發的全民公憤及其惡劣社會影響,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應當針對這一質疑,給予公眾說明情況,以澄清相關事實,避免謠言無端發酵:唯有公開透明,方能堵住天下悠悠之口——猥褻還是強奸,這真的是個問題!
二、為何沒有故意傷害罪?
根據媒體的報道,普陀區檢方起訴王振華的罪名只有猥褻兒童罪,而沒有故意傷害罪。
根據前文提到的:
“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
這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是我的第二個質疑,普陀區人民檢察院為何沒有以故意傷害罪起訴王振華?
三、猥褻兒童應從重處罰,為何只判5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為何只是5年而不是5年以上呢?
四、審判長的回答
文章寫到這里時,有朋友發我一篇文章——《王振華案審判長解答本案焦點:為何是猥褻兒童罪?》,這里,回答了我的第一點和第三點質疑!
第一,為何是以猥褻兒童罪而非強奸罪起訴?
審判長回答: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奸罪(包括奸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鑒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系猥褻行為而非強奸行為。”
這里最關鍵的是——被害人的陳述,證明了存在猥褻,而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
哎,看到這里,真的無能為力(不管是什么原因,都理解)……
第三,猥褻兒童應從重處罰,為何只判5年?
審判長回答:
“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后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其實到這里,基本明朗了:五年,已經是法院的頂格判罰了!
可是關于第二點質疑,審判長都親口承認:“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
為什么沒有起訴故意傷害罪呢?
我不知道答案!(補充個概念:想象競合犯,所以檢方無錯)
五、何以破局?成為立法者!
行文至此,我已明白,普陀區人民法院其實也是無奈的:5年,已經是他們按照法條所能對王振華判處的最高刑罰了!
如何堵住法律的漏洞?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呢?
陡然發現,靠謾罵是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的,只能寄希望于中國的立法者們:甚至于,只能寄希望于我們自己,有朝一日可以成為真正的為人民立法的立法者!
辦法,應該就在這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作者:明德先生3 來源:新青年1919 (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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