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長王毅將于8月14日至17日訪問緬甸并赴泰國主持瀾滄江—湄公河合作第九次外長會、出席中老緬泰外長非正式會晤。此訪旨在深化中緬各領域互利合作,鞏固兩國人民友好感情,推動中緬命運共同體建設走深走實。作為友好鄰邦,中方始終堅持不干涉內政原則,一如既往地支持緬甸維護穩定、發展經濟、保障民生,為緬甸各方在憲法和法律框架下通過政治協商妥處分歧提供建設性幫助。值此特發專家有關緬甸問題的建議,供參考。當前,主導緬甸七十多年的總體政治格局正在被打破。如果以武裝斗爭的方式重構緬甸政局,歷史證明是無法實現的方式,緬甸各族人民還將付出慘重的代價。解決緬甸問題應將兩大矛盾分割開來,通過適度隔離的方式將緬族與少數民族的矛盾緩和下來。把少數民族的政治軍事組織聯合起來,先解決少數民族地區的生存發展問題。建立緬北各民族聯合自治區、緬東南各民族聯合自治區、緬甸中部緬族七省三大區域,在民族平等、一個國家框架下組成聯邦制國家,可以用和平的方式破解緬甸的亂局。緬甸當前的基本政治格局是“兩大矛盾”難以調和,形成“三方力量”和“眾多武裝”,導致武裝沖突不斷,內政外溢危害四鄰。一是民族之間難以融合形成的民族矛盾,主要是少數民族與緬族的矛盾,少數民族之間也存在一些紛爭。二是統治集團的治理能力不足,給反對的政治勢力留下了生存發展的民意空間,形成政體選擇的矛盾。兩大矛盾交織形成政府軍、民盟領導的人民保衛軍和少數民族武裝三方力量。各民族政治軍事組織爭取民族生存和發展的地域空間,又形成眾多武裝。這種政治格局造成緬甸事實上的不統一,各方混戰導致貧窮落后、人民嚴重不滿,使矛盾更加激化,陷入惡性循環。在這些矛盾中,軍政府與民盟的矛盾是政權爭奪的矛盾,而且已發展到武裝斗爭的層面,徹底化解的難度較大,但改變斗爭方式是可能的。少數民族與緬族之間的矛盾有兩個原因,一是民族文化難以融合,不會因為緬族政府的變更而解決。二是緬甸獨立以來因彬龍協議未能得到執行,執政團隊又推行民族歧視政策的原因,主要存在于軍人集團與少數民族組織之間。少數民族與民盟之間,由于當前斗爭對象一致,掩蓋了民族文化和政治理念的差異。眾多少數民族之間,軍事上自成一塊,無根本性矛盾,但在地盤的控制上偶有摩擦。雖然也有民族文化的差異,但這種差異遠小于少數民族與緬族之間的文化差異。在反對民族歧視上有共同的奮斗目標,有共同的對手,都面臨生存空間不足的問題,都面臨經濟發展的問題,都面臨養軍負擔沉重的問題,都面臨文化需要發展融入現代文明的問題。按文化相似性、軍事力量分布區域劃分,少數民族可以分為緬北和緬東南兩大區域。現在名義上掌握政權的軍人集團一方。實際控制區域占國土面積一半多一點,仍是緬甸最大的一支軍事力量,但軍心渙散,頹勢難以扭轉。在新憲法頒布以后的幾次選舉中,代表軍人集團的鞏發黨,因集權、腐敗、無能等形象得不到緬族民眾的支持。當前,軍人集團用武力方式實現全國統一的目標根本無法實現。民盟一方。從選票上看,能得到多數緬族人民的支持,西方給予了政治上的支持,但軍事援助十分有限。人民保衛軍成立三年多來,發展速度較快,但組織松散,還不能實現統一指揮,用武力奪取政權的道路還很長。即便推翻現在的軍人政權,緬族與少數民族的關系仍是民盟面臨的一個棘手的問題。少數民族一方。近期一些組織在軍事上取得一些勝利,奪占了一些地盤,已經奪取較大地盤的組織還面臨緬軍的空中打擊,如不能與軍政府達成和平協議,安全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完全解決。每個民族獨立與政府軍對抗,趁民盟與政府軍對抗之時奪取一些地盤是可能的,但如果進入緬族地區作戰,很難得到本民族和緬族民眾的支持。由于生存空間不足,始終面臨黑灰色經濟的誘惑,難以改變自身的政治形象。擴大生存空間必須要有地盤的控制權,但受國土總面積的局限,一個民族組織控制的地盤多,其他民族控制的地盤就會減少,爭奪下去,可能誘發少數民族之間的摩擦,甚至武裝沖突。在聯邦體制內,少數民族因其人數少,難以形成爭取民族平等的政治影響力,無法從法律層面改變被歧視的地位。因此,靠少數民族的武裝力量完全推翻軍人集團的可能性也極小。如果少數民族與民盟聯合是不是就能解決緬甸的問題呢?大緬族思想是緬族文化的一部分,民盟與少數民族的聯合會受此影響,特別是少數民族武裝進入緬族區域作戰,嚴重時很可能會使緬族內部支持民盟的民眾分裂,甚至一部分轉而支持軍政府,使民盟的民眾基礎受到嚴重削弱。同樣少數民族軍隊進入緬族地區作戰,是沒有根據地的作戰,少數民族民眾對幫助緬族人打仗,還能提供多少支持,也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民盟與少數民族在軍事上聯合的過程中,如果民族矛盾暴露出來,民盟喪失緬族民意基礎,少數民族政治軍事組織喪失本民族的民意基礎,這對雙方都是致命的,結果可能是聯合破裂,軍事上吃敗仗。在2008年的憲法框架內能否解決問題?2008年軍人集團主導制定的憲法,確立了以選舉的方式建立政府,但是又給軍人集團賦予了特殊的權力。在2008年憲法框架內,軍人集團的特權使選舉只能是要么走過場,要么在選舉結果對自己不利時掀桌子。就算修訂憲法,軍人集團放棄特權,選舉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也只能解決緬族內部的問題。

而各少數民族在人數上永遠只是少數,以緬族為主體的政權能得到全部少數民族認可的可能性極低,少數民族放棄武裝斗爭的可能性仍然不大,真正的統一還是不能實現。從國際社會看,緬甸兩大矛盾導致的沖突外溢,危害四鄰,但仍是緬甸的內政。一些國際勢力有選邊站隊的傾向,但提供的支持還不足以讓其中一方控制全局。不論緬甸哪一方,主動引入外國勢力幫助其以軍事手段實現統一,則將嚴重沖擊該地區地緣政治格局,必將遭致其他外國勢力紛紛進入緬甸,緬甸有可能演變一個新的“巴以地區”,緬甸主權將基本喪失,中南半島地區也將再無寧日。尤其是西方對民盟的支持,力度過大,必然導致地緣政治格局的改變,會遭致周邊鄰國的強烈反對。第一,現在緬甸境內的軍事力量誰也吃不掉誰,外力支持某一方控制全局會導致緬甸更加混亂。第二,民族融合不是短時間內能完成的,通過軍事手段強行整合的道路走不通。第三,現在七省七邦組成的聯邦體制是力量一邊倒的體制,力量不平衡導致強的一方想吃掉弱的一方,弱的一方永遠不會放棄武裝斗爭。緬甸人民早已對混戰和貧困深惡痛絕,和平是改變現狀的前提。實現和平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力量強大的一方吃掉其他各方。另一種是力量基本平衡,誰也吃不掉誰的和平相處。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緬甸的和平只能選擇第二種方式。用斗爭的方式實現力量平衡,讓弱的一方變強或強的一方變弱,都需要激烈的斗爭,甚至付出慘重的代價。筆者分析認為:緬甸政局的特殊性中隱藏著一種長期被忽視、無需武裝斗爭就可以實現力量平衡的方式。這種方式就是少數民族聯合起來,軍事上軍人集團與少數民族力量基本平衡,可以打消軍人集團吃掉少數民族的企圖,少數民族進入緬族地區也難以取勝。少數民族聯合以后,反專制時民盟與少數民族為同一方,反分裂時民盟與軍人集團為同一方,相互制約的局面即告形成。三方力量在政治和軍事上相互制衡,在此基礎上組成的聯邦才能穩定。這種方式的實質在于通過少數民族先聯合起來的方式解決次要的民族矛盾,用力量平衡的方式讓民族矛盾的主要兩方暫時隔離開來,實現和平,再以平等交流的方式逐步實現全民族的融合。從文化、政治和軍事上看,緬甸是由緬北少數民族、緬東南少數民族和中部緬族三大地區組成的,歷史上從未真正統一過,當前也沒有真正實現統一。根據文化相似性、政治目標的一致性、軍事控制區的分布情況,組成緬北和緬東南兩個“各民族聯合自治區”對緬甸三方力量和國際社會都是有益的。從少數民族一方看:各少數民族爭取民族自治的目標基本一致,軍事斗爭和政治斗爭的對象一致,有聯合的政治基礎。緬北和緬東南的民族政治軍事組織在不同時期和不同領域實現過聯合,有將聯合常態化的可能。數十年民族歧視政策的根源在于軍人集團認為可以通過軍事斗爭和分化瓦解各個擊破的辦法吃掉民族武裝。迫使軍人集團放棄民族歧視政策沒有武力支撐不行,但少數民族任何一方要建立足以消滅軍人集團的軍事力量又基本不可能,而少數民族聯合起來的軍事力量完全可以與軍人集團抗衡。少數民族進入緬族地區作戰得不到緬族民眾的支持,不可能靠少數民族的力量徹底消滅軍人集團,應將軍事目標確定為將政府軍拒之于控區之外,但各民族獨立將軍人集團拒于控區之外,實力嚴重不足,對軍事力量的統一領導和對控區的管理需要建立聯合政府。歷史證明,即便一些民族組織從緬族政權得到自治權,但緬族政府給予各個民族的自治程度是不一樣的,既造成少數民族與緬族不平等,也造成少數民族之間不平等,這種不一致的自治權反而成為軍人集團分化瓦解少數民族的政治工具。通過聯合,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統一行動,爭取到的自治權由各民族共享,可以防止在政治上被各個擊破。在過去的幾十年,得到自治權的一些民族,經濟建設成就十分有限,一個重要原因是地域空間不足,部分地區為了解決生存和安全問題,被迫選擇黑灰色經濟,受到國際社會的聯合打擊。只有聯合起來,用聯合政府打破少數民族之間的軍事分割,才能保證經濟健康發展所需要的地域。經濟發展起來,人民的養軍負擔可以大大降低,各民族組織的群眾基礎將更加鞏固。聯合起來軍事實力基本平衡后,軍人集團在打不贏管不到的情況下,只能被迫給予自治區政治承認,少數民族不主動出擊,即可實現停火,既響應了國際社會的呼吁,也符合緬甸各族人民的利益。從軍政府一方看:七十多年未能從軍事上消滅少數民族武裝,2023年下半年以來不斷丟城失地,自身已經沒有消滅少數民族武裝的軍事實力,放棄用武力消滅少數民族軍事組織的目標,讓少數民族聯合起來,將民族問題交給少數民族自己解決,自身徹底從民族矛盾中脫身出來,可以集中力量思考解決緬族內部的問題。2009年以后通過分化瓦解的辦法,在果敢、克倫、克欽地區,都沒實現和平。被政府收編的民族武裝,反而因跨境犯罪活動而遭到周邊鄰國聯合打擊,在2008年憲法框架內,用分化瓦解的辦法解決民族武裝的問題,已經證明行不通,應予放棄。民盟與少數民族都已成為軍事上的對手,軍政府面臨多線作戰,已完全沒有取勝的可能,國家陷入長期混戰,混亂時間越長,對軍人政府越不利。分開承認各少數民族自治地位,沒有解決少數民族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問題,少數民族很難以健康的方式發展經濟,經濟問題也會成為武裝沖突的誘因。讓少數民族聯合起來自治,各少數民族的生存空間都解決了,讓少數民族健康發展,承諾互不攻擊后,少數民族武裝組織就沒有擴充軍力的理由,也沒有以軍事手段進入緬族地區的民意基礎。當前聯邦政府不但不能從少數民族控區獲得財稅,軍事對抗還要消耗財富,緬族民眾的負擔也難以承受,如果以承認少數民族的自治地位換取兩個自治區向聯邦政府貢獻一定的財稅是有談判空間的。少數民族的政治和軍事組織,無論是緬甸現政府還是國際社會對其性質的判定是有區別的,有的是反政府組織,有的是犯罪組織,有的是分裂組織,有的是爭取民族權利的組織。暫且不論這些定義的準確性和是非性,現政府面對多元化的對手,所需要的政治智慧、政治實力和軍事實力顯然不足,稍有偏差,即在政治上被詬病,被制裁被封鎖。如果讓少數民族聯合起來,雖然對手在軍事上強大了,但沖突的誘因反而減少了。承認少數民族組織的政治地位,既可爭取各民族民眾,也向國際社會表達和平的誠意,為自己減輕國際壓力,為鞏發黨爭取合法上臺贏得時間。從民盟方面看。民盟與少數民族組織不聯合無法對軍人集團形成軍事壓力,而讓少數民族力量進入緬族區域作戰,又可能遭到部分緬族民眾的反對,從而使民盟賴以生存的緬族民眾基礎削弱。因此,民盟應支持少數民族聯合起來,在少數民族自己的控區內和平發展,政治上與民盟一起反對軍人政府,軍事上從外線牽制軍人集團。而民盟自己應將主要力量放在整合人民保衛軍上。民盟在當前支持少數民族聯合,民盟代表的緬族政治團隊與少數民族之間就建立了信任關系,將來取得緬族地區的政權后,組成聯邦就有了政治基礎,在新的聯邦體制內解決民族問題就完全可以用和平的方式實現。一個和平穩定健康發展的緬甸對國際社會特別是周邊鄰國都是有益的。少數民族聯合,軍事上形成三大區域,軍事力量從數百支減少為四支力量(緬東南各民族武裝聯合力量、緬北各民族武裝聯合力量、軍人政府的武裝力量、民盟的武裝力量),軍事上混亂的局面可以大大緩解,三類四方力量相互制約,誰也吃不掉誰,可以消除各方用武力解決問題的企圖,實現和平的可能性大大提升。少數民族聯合起來,無需用武力的方式就可以先在緬甸約一半的國土上實現和平,這些地區有了和平環境和足夠的空間發展經濟,黑灰色經濟對鄰國的影響就會大大減弱。周邊鄰國若為和平提供一定的軍事擔保,讓三方坐下來探討民族融合的辦法,總比用打仗的方法好得多。同時,三方力量平衡后被迫選擇停火,域外勢力介入沒有借口,不會改變中南半島地區的地緣政治格局。即便暫時不能停火,交戰只在一條狹窄的接觸線上進行,對緬甸國內和周邊鄰國的影響也很小。建立兩大民族聯合自治區,并不是讓少數民族依托武力分裂國家。而是少數民族聯合起來,用組合而不是戰爭的方式制造力量平衡體系。少數民族武裝力量聯合建立防線以后,現駐守在少數民族區域內的政府軍,只要不干涉自治區政府的政治事務,走與留都無關緊要,無需再戰,和平即可基本實現。緬族與少數民族在軍事上暫時隔離以后,民盟與軍人集團的矛盾,也因少數民族的退出而降低其復雜性。國際社會在軍人集團與民盟之間大力斡旋,用少數民族武裝力量的傾向性影響加以調節,緬族內部和平也有望實現。少數民族聯合雖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政治工程,但有相似的文化,有聯合的政治基礎和共同目標,也是緬甸各方最容易融合的力量。同時這種聯合可以在少數民族地區用和平方式為將來緬甸全境民族融合探索路子。在一個國家框架內,北部的撣邦、克欽邦、欽邦、若開邦及實皆省、馬圭省、曼德勒境內的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組成“緬北各民族聯合自治區”,東南部的克倫邦、克耶邦、孟邦、德林達依省內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組成“緬東南各民族聯合自治區”,自治區內部不再以民族劃分行政區。各民族聯合自治區內建立以民族平等為基礎的協商政治機制,組成兩大區域的民族聯合自治區政府。建立法律制度,消除黑灰色經濟,走健康發展的道路,努力改善民生,適度向聯邦政府貢獻財稅。軍事上聯合起來擔負對內阻止民族歧視,對外保衛國家安全的雙重職能,部分軍事力量改編為警察。承諾不主動攻擊緬族軍隊,與現政府達成和平協議后,裁減不必要的軍事力量。在國家走入正常化、各民族和平相處后,三方軍事力量融合為國防軍。以“緬北各民族聯合自治區”為例:漢族、佤族、克欽族、若開族、撣族、德昂族、欽族等民族的政治軍事組織,簽署民族平等、軍事上統一行動、組建聯合政府的協議。之后,將各民族武裝力量一部改編成警察,維護地區治安,主力開出現在控區,在與政府軍接觸線,或少數民族與緬族聚居區接合線上建立穩定防線,迫使政府軍停火。停火條件是:軍人集團承認“緬北各民族聯合自治區”是聯邦成員。少數民族不受緬族軍事打擊,也不主動攻擊緬族軍隊。在一個國家前提下的內部治理模式自決權。經濟上的外交權力。同時,協商制定聯合自治區的基本法律,組建“緬北各民族聯合自治區政府”。少數民族聯合自治區的內部治理,除建立統一的防務外,其他應以協商一致的原則,在尊重各民族文化的基礎上,政治經濟制度應不分民族,一律平等。一是有的民族領導人有“民族頭人”的思想,誤把占山為王的武裝割據理解為民族自治,把民族武裝視為私兵。二是部分民族的政治組織有過高的政治要求,比如獨立建國。三是部分民族領導人在與民族歧視力量斗爭中形成的封閉思想,寧愿在“政治軍事孤島”中掙扎也不與其他民族聯合發展。四是沒有一個民族的政治組織能提出一個少數民族聯合的政治綱領。這是長期在生死邊緣掙扎無瑕思考和處于封閉區域無力思考形成的。五是個別民族組織依靠武力與緬政府單獨媾和,不與其他少數民族分享民族自治權。緬甸各少數民族的政治軍事組織及其領導人,應將自己高舉的民族平等旗幟落到實處,在暫時不能與緬族實現平等的情況下,先與其他民族建立平等關系。否則,自己的口號也可能被懷疑具有虛偽性。第二,幫助少數民族制定聯合的政治綱領,幫助組建“各民族聯合自治區”政府。這個政治綱領和政府架構不能分裂緬甸,不能搞民族歧視。要能促進經濟發展,改善民生。第三,要開展深入的勸導工作,讓各方放棄無法實現的政治目標。第四,在聯合體形成后,幫助其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先期還應給予一定的財政援助,使經濟問題不再成為軍事沖突的誘因。第五,對反對和破壞聯合,又搞黑灰色活動的地區,要給予政治、經濟甚至軍事上的壓力。第六,必要時由對緬甸各方有較強影響力的國家監督停火。在緬甸當前的亂局中,我們可喜地看到:軍人政府已經承諾舉行選舉;民盟提出了民族平等的口號;緬北主要民族武裝承諾不分裂國家,且探索了組成人民聯合軍的方法;國際社會也在努力促成停火。緬甸國內三方和國際社會的和平愿望組合起來,就是本文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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