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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人如何舉報官員?
點擊: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5-02-28 21:58:52

 

我們都在電視上看過擊鼓鳴冤、冒死攔御駕,其實,古代真實的舉報遠不止這么簡單……為了征集到舉報線索,統治者在公堂和民間設了各種舉報工具,誹謗木、登聞鼓、銅匭……這些五花八門的舉報方法你都聽過嗎?

在唐朝,知而不報者要處以絞刑、流放兩千里;在明朝,朱元璋規定民眾可將貪官污吏“綁縛赴京治罪”,各朝代的舉報制度到底有著怎樣的不同?而那些著名的舉報案背后又藏著哪些鮮為人知的故事?

官方舉報的流程:御史大夫負責“舉報”官員

“中國歷史上的每個朝代都會想很多辦法,來監督官員的行為,御史監察制,就是一種官方的糾舉、彈劾百官的制度。”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仁善說,從秦朝起正式確立了御史制度,這成為監督官員的一個好辦法。

中國古代政治上的監察,是以君主任用御史作耳目開始的。御史,最初是王室事務總管的屬官,以后逐漸演變為中國專制社會監察官的一般通稱。

到了秦朝,御史已經變為負責糾察彈劾官吏的御史大夫。秦朝在中央置丞相府、太尉府、御史大夫官署共同組成的朝廷機構。御史大夫為副丞相職,位列“三公”,地位顯赫,專司“糾察百官,辨明冤枉”,兼有監察、監督的職能。

漢代將全國劃分為13個監察區域,每州部設刺史一人。漢朝規定,即使丞相有罪,也由御史大夫按察。西漢末年專門的監察機關御史臺第一次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出現,標志著中國專制社會監察制度的基本形成。

元朝御史臺和中書省、樞密院鼎立,不僅設置監察官員多,而且品級也高于歷朝。明代改御史臺為都察院,享有廣泛的職權,專職彈劾百官,辨明冤枉。清朝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組成“三法司”,成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總體說來,監察官上報彈劾的建議,經長官批準后,就正式提出彈劾,并公布于眾,經過查證后進行懲處。這就是古代官方舉報基本的流程。

御史大夫專職“舉報”官員,那么,舉報的信息是從何而來呢?張仁善說,除了御史主動查以外,官方也設立了很多征集渠道,當事人可以通過這些途徑來進行舉報。我們來認識幾種舉報所用的器具。

缿筒:最早的舉報箱

最早的“舉報”傳說中是從堯舜開始就有了雛形。

據史籍記載,遠在堯舜之時,就有了讓百姓議政的“進善之族、誹謗之木”,舜繼位后,在朝廷前設立木牌,名“誹謗木”,讓百姓把批評意見寫在木牌上,也叫做“表木”,“以表王者納諫也。”那時候“誹謗”的意思,并不是我們現在理解的誣陷,而是“責過失、論是非”。后來,漢代君主又將謗木改成了“桓木”。

“漢朝時,出現了我國最早的舉報箱。”張仁善說。

據史籍記載,這是由漢宣帝時的名臣趙廣漢創立的。他到潁川任郡守時,發現潁川土豪結黨營私,魚肉百姓,而民眾敢怒不敢言,不敢直接到官府進行舉報,趙廣漢決定徹底治理。他令人制成了一個接受信件的器具,叫做“缿筒”(缿音xiàng),形狀像瓶子,上面有個小孔,可入不可出,就像我們熟知的存錢罐。

舉報箱設立以后,趙廣漢便令部下拿到各地懸掛,并張貼告示,鼓勵民眾投書舉報,保證為他們保密。官吏和群眾紛紛寫信反映土豪劣紳的不法行為,趙廣漢根據舉報的線索,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掌握真憑實據后進行了嚴厲打擊,使奸黨散落,穩定了社會安定,趙廣漢也因此名聲大振。

登聞鼓:擊鼓升堂是包拯所定

我們常在影視劇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門口擊鼓鳴冤的場面,所擊的大鼓就是登聞鼓。登聞鼓也是舉報的一種器具。

追溯登聞鼓的源頭,有一說是西周時期的路鼓,是申訴者打擊宮門外所設的鼓,由專門受理路鼓的人先傾聽申訴,再告知于周王,學界一般認為,路鼓是后來“登聞鼓”制度的前身。

不過,也有學者認為,相傳堯舜禹時代時,就已經有了“登聞鼓”的雛形,當時曾設立了給要直言諫諍或申訴冤枉者使用的“諫鼓”。宋人認為這是登聞鼓的始源。

登聞鼓正式出現是在晉朝。晉武帝時在朝堂之外或都城內設登聞鼓,百姓可以擊鼓鳴冤,有人負責記錄狀子上奏,以后各朝代都有登聞鼓。像宋代不但有登聞鼓,還有管理登聞鼓的機構。

據陳建邦的《我國古代肅貪倡廉機制考》一文介紹,原來,登聞鼓還與包拯包大人有段故事:“北宋時老百姓到衙門告狀,先得托人寫狀子,通過衙門小吏傳遞給知縣。一些訟師惡棍乘機敲詐勒索。包拯破了這條規矩,老百姓要訴冤告狀,可以到府衙前擊鼓。鼓聲一響,府衙就要大開正門,讓百姓直接上堂控告。”

到清朝順治年間,“設登聞鼓于都察院門首,每日輪流由御史一員監值。”

銅匭:武則天設的“四扇門”

今天,意見箱隨處可見,可在唐代時這可是個稀罕物。公元683年,唐高宗死后,武則天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之一是由朝廷置匭(音guǐ),接受臣民的投書。

張仁善介紹,銅匭是一個方形銅匣,與今天的意見箱相似。在東南西北各置門,可進不可出,四個門各有作用。據馮鐵金《古代的舉報制度》一文介紹,東面名曰延恩匭,青色,喻仁義,有賦頌及希望得到官爵的信件投此門;南面名曰招諫匭,丹色,喻忠信,有言時政得失直言諫諍的信投此門;西面曰申冤匭,白色,喻公平,鳴冤叫屈的信件投此門;北面曰通玄匭,黑色,喻聰智,有玄象災變及軍謀秘第的信件投此門。臣民有舉報,都可以根據內容放入不同的匭內。為了能及時看到“舉報信”,武則天還下令設置“匭使院”,隸屬中央三省之一的中書省。

武則天也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和特殊保護政策——誰是舉報人不得詢問,對不實者不加追究,還提拔告密者做官。這就給那些善于狐假虎威、見風使舵的小奸吏提供了迫害異己的機會,這些人多無賴出身,性情殘忍,善于羅織罪名,造成了新的危機。來俊臣寫過一部《告密羅織經》,是專講羅織罪名、角謀斗智的書籍,此時,舉報就已經變了味。

各朝舉報制度

除了各朝出現了不同的舉報“工具”,各朝代舉報的制度也有所不同——

唐朝:知而不報會獲刑

“唐代的律法已經比較完善了,此后歷代均以唐朝為楷模,律法上多為沿襲。”張仁善介紹說。唐朝的舉報叫“舉劾”。舉劾是指唐朝監察機關、各級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的訴訟

在唐律里,不舉報是犯罪的。如果知道一個人謀反且有辱皇家威嚴,犯下大逆不道罪責時,卻不去舉報,那么不告發的人將被處以絞刑;知道一個人有謀反罪責卻不舉報時,將被流放兩千里。此外,如果知道有人盜竊、殺人,或者知道鄰居有人犯罪了,主管官知道下屬犯罪了,都要去舉報,否則都會處以各種刑法。

但是,也別以為在唐代,舉報制度就如此嚴明,在唐代有些人你是不能報的,即便有理,你報了也要獲刑。唐代有“同居相為隱”的原則,就是說親屬之間,除了謀反等嚴重犯罪,你是要替他隱瞞,不能舉報的。唐律規定卑幼者告尊長,即便你說的都是事實,被告視同自首,而告者有罪。

至于告祖父母、父母,以及奴才告主子的都要處以絞刑。還有那些80歲以上、10歲以下的人,以及身體有殘疾的人,他們基本也都沒有舉報的權利了。在押囚犯一般也不許舉報別人,除了監獄官吏虐待囚徒,或者知道他人有謀反等嚴重犯罪。

匿名舉報挨50大板

“唐朝舉報一定要實事求是,否則誣告反坐,就是依照所誣他人罪的性質與輕重,反坐誣告者罪。”張仁善說道。

除了禁止誣告外,唐朝還嚴禁投匿名信舉報,違者打50大板,或者流放兩千里。替人寫訴狀添油加醋,與事實不符的,也要打50大板。另外,唐律還禁止越級訴訟,特殊情況下允許直訴。按照規定必須自下而上,由縣到州,再到中央舉報。對于越級上訴,以及官府受理者,各打40大板。但對于“謀反逆叛”等嚴重犯罪,不受此限。

對于案情較重,又有冤屈不能申訴者,可以不按流程,徑直向中央有關部分甚至皇帝告狀。因此唐律規定三種直訴的形式有:邀車架、上表陳情、擊打登聞鼓。

“但是,邀車架可是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的,因為沖突皇帝儀仗也是要治重罪的,除非那些冤屈特別重的人,已經豁出去了,一般人還是不敢通過攔皇帝的轎來告御狀的。”張仁善告訴記者。

而且唐朝為了避免誣告案件的發生,還推行一種特殊的慎告制度——“三審”,即司法機關要求告發人經過三次慎重的考慮,然后才受理。司法官在接受告發之初,都向告發者交代清楚誣告反坐的責任,令其回家考慮,如此三次,如果還是堅決要告發的,這才受理。

明朝:民眾可將貪官污吏“綁縛赴京治罪”

明朝,朱元璋認為元末社會動蕩的主要原因就是統治者在政治上過于寬縱、姑息,造成政權衰亡、天下大亂,明朝時,朱元璋對舉報十分重視,他賦予民眾將貪官污吏“綁縛赴京治罪”的權利。

據史籍記載,有常熟縣陳壽六等人把貪財害民的官吏顧英綁縛至京面奏,朱元璋當即就對他們進行了封賞,還免除了他們3年的雜泛差役,并警告當地官員,誰對他們進行打擊報復,一律族誅。

當然,明朝的舉報制度也十分嚴格。明朝時,對誣告的處罰比唐宋兩代還要重,不但要反坐,而且還要加等處罰。不過,明朝不提倡民間舉報,采用了不少“息訟”制度,像誣告連坐還加等處罰就是其中一種手段;此外還推行半官方性質的調解制度,很多事情先請本地里甲、鄉老人調節,如果調解不成,才可向官府起訴。

明朝舉報要選:有3、6、9的日子

不僅如此,為了少舉報,明朝還限制起訴時間。明朝中期地方官府有“放告日”制度,規定民事案件僅在特定的“放告日”才能起訴,一般為每月的初三、十三、二十三、初六、十六、二十六、初九、十九、二十九。

明朝舉報還要經過嚴格的逐級復審。從基層開始,在搞清事實、擬定應給予的處罰后,無論當事人的意思如何,案件須一級級復審,直到有權作出終審判決的機關為止。在審理案件中,州縣只能自行審結杖一百以下的案件。

明律中還進一步明確地域管轄和身份管轄。如同一案件被告在幾個地方時,由其中罪名最重的被告所在地的官府管轄;同一罪名的被告分散在幾處,由被告人數最多的地方的官府管轄;若罪名相同、各地被告人數相同,則應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官府管轄。

清朝:一年只有幾十天可以舉報

清朝對舉報限制更嚴了,不僅在時間上限制,在訴訟形式上也有許多限制。

比明朝更甚,清朝可以舉報的時間更短,凡是農忙季節,一般都禁止訴訟,清朝律例規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為“農忙止訟”期,除謀反、大逆、盜賊、人命等重大案件外,官府一律不受理訴訟。在其余八個月中,也盡量限制起訴。清朝各地方官府一般都規定“詞訟日”或“放告日”,清初多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清中后期多為每月逢三、逢八日,實際上,一年可舉報的日子也不過幾十天。

此外在訴訟形式上也有各種限制。起訴程序繁瑣,清朝規定起訴必須是書面形式,訴狀必須由官府制定的“代書”書寫,并要蓋上官府發給的印戳才有效。對訴狀的格式、字數也有嚴格要求,稍有不符要求就不準狀。除了婦女、老幼病殘,原告必須親自到衙門起訴。嚴格限制訟師參與訴訟。

舉報背后

“舉報既是法律賦予百姓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但在歷史上有些牽扯到名人的舉報并非表面上看上去那么簡單,它的背后還藏著鮮為人知的力量。”張仁善說。

經典案例之官告官蘇軾被關烏臺4個月

烏臺詩案,是北宋年間的一場文字獄,結果蘇軾被抓進烏臺,被關4個月。這案件先由監察御史告發,后在御史臺獄受審。“烏臺”就是御史臺,所以此案叫做烏臺詩案。

元豐二年(1079)三月,蘇軾由徐州調任太湖濱的湖州。他作《湖州謝上表》,其實只是例行公事,略敘為臣過去無政績可言,再敘皇恩浩蕩,但他在后又夾上幾句牢騷話:“陛下知其愚不適時,難以追陪新進;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養小民。”

句中“其”為自稱,他以自己同“新進”相對,說自己不“生事”,就是暗示“新進”人物“生事”。六月,監察御史里行何大正摘引“新進”、“生事”等語上奏,給蘇軾扣上“愚弄朝廷,妄自尊大”的帽子,以謗訕新政的罪名逮捕了蘇軾……

“古時皇帝為了控制官員,鼓勵一種互相的告密制度,讓官員之間互相牽制、監督,人人自危。蘇軾的案例本來是因主張變法與守舊兩派之間的政見不同,而引發的爭論,結果衍化為派系傾軋,可以歸入這種政敵之間的舉報,未必全是官員存在不法行為,而是從政治立場出發,采用的一種排除異己的手段。蘇軾的烏臺詩案,可以說是政治斗爭的結果。”張仁善說。

經典案例之皇帝的耳目曹寅是康熙的“密探”

曹雪芹祖上三代四人出任江寧織造,“其實,曹雪芹的祖父曹寅就是康熙的‘密探’,他在江寧織造府為皇帝搜集各種訊息,如果別的朝臣有什么叛逆之心,他就會在奏折中舉報給康熙。”張仁善指出。著名漢學家史景遷就曾在專文中談論過這個問題。康熙推出了“奏折”體制,“奏折”直呈皇帝,且只有他一個人能看到。

曹寅呈遞給康熙的奏折,都是由“家人”或者“家仆”遞送往返的,這些家人可不是家中的普通仆人,他們每個都是官員屬下的注冊人員。不僅是曹寅,康熙和雍正朝的織造們很多都不依循地方省份官員上奏時的規程,直接遞送信息給皇帝。他們就是皇帝的耳目,地方官員的一舉一動都被他們所掌握,有什么風吹草動就舉報給皇帝。

“但是,他們這種很多已經偏離了舉報的范疇,更多可能是黨同伐異,對于貪官污吏的監督、舉報來說,沒什么意義。”

經典案例之民告官:昆山三徐被康熙指責

“古時民告官的成功率很低,老百姓一般能忍則忍,不到家破人亡的時候,一般不會走告官這條路。”張仁善說。

但是清代有一個例子很特別,主角是著名的昆山三徐——徐干學、徐元文、徐秉義弟兄三人,史學家顧炎武的外甥。三人因“一門三進士”紅極一時。當時,朝廷接到百姓的舉報,說徐家兄弟三人的家人和家人的奴仆在江南一帶占田,欺行霸市,有一本檔案留存了下來,記載了百姓所有的“舉報信”。

面對民眾的強烈舉報,康熙受理了此案,將徐氏兄弟叫來訓斥教訓一通,責成請他們管好家人,注意社會影響。但此案最終也不了了之。這是為什么呢?“這涉及到了朝廷斗爭,徐氏兄弟和朝廷上的另外一派有斗爭,皇帝的態度在兩派之間游移,有時護這派,有時護那派,隨著朝廷政治風向的變化而變化。”

“民告官,如果有理有據,且得到官方的及時處理,對于防治腐敗,推行廉政,化解矛盾,穩定政權,會起到積極作用;如果官方視而不見,官官相護,民怨難申,就會激化矛盾,就會助長私力救濟,引發群體事件。歷史的教訓必須吸取。”張仁善最后提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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