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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侖巖:深化國企改革要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有經濟治理體系
點擊:  作者:昆侖巖    來源:昆侖策研究院  發布時間:2015-04-03 08:19:33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在推進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國企改革可以說是難度極大的一項任務。因為國企改革涉及所有制根基,從這個意義上講,國企改革的結局,將決定中國社會經濟基礎乃至建立其上并為之服務的整個國家上層建筑的性質判斷,決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命運。為此,需要從政治和戰略高度把握國企改革的出發點,著眼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著眼加強而不是削弱國企、使國企更好成為國民經濟和國家政權的重要支柱,著眼解決影響我國國有經濟更好發展的深層矛盾問題而又防止改革出現顛覆性失誤,著眼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贏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成功,系統地研究制定國企改革規劃和方案。

 一、在宏觀調控層面,構建與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國家法律規范和政策導向體系,對公有制經濟和非公經濟分清主輔、公平對待

        深化國企改革應堅持問題導向。當今的國企與改革初期的國企相比,無論內部狀況還是外部環境都已大不一樣。外部環境早就不是一統天下、指令計劃,而主要是靠市場吃飯;內部狀況也不是“坐等靠”、當“算盤珠”,絕大部分國企都實行了公司制改造,有了經營自主權,有了參與市場競爭和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能力。近年來國企發展的成就不容否定,對中國經濟騰飛和社會穩定作用巨大。現在談國企改革,需要解決的是影響國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遇到的深層矛盾和問題,為我國國有經濟發展壯大、發揮重要支柱和主導作用排除障礙,開辟更好前景。

        正由于此,我們不能把國企改革簡單等同于發展混合所有制,做“為混合而混合”的傻事,而應當從宏觀調控導向、所有權制度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等諸層次,直面影響國企發展的實質性矛盾因素,下決心理順關系,完善法規政策、制度機制安排,系統構建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有經濟治理體系。

        國家法律和政府的經濟政策,是規范引導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環境的基本依據和杠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占主體地位的公有制經濟和起主導作用的國有經濟,與處于補充性地位、起輔助性作用的私資外資經濟,地位作用是不一樣的。這有國家憲法依據,從國家法律到具體政策都應當配套協調。我國的經濟政策,應當一方面保證公有制經濟占主體地位、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起支柱和主導作用,一方面又保證在競爭性市場上多種所有制經濟享有平等待遇。在現實中,攻擊國企超國民待遇的言論不絕于耳,還總有人譴責國企處于壟斷地位,市場準入對私資外資不公平。從各地的實際情況來看,各級政府很長時期下達的政策文件都是鼓勵私企外企發展,為它們降門檻、開綠燈,甚至給予超國民待遇;而對公有制經濟和國企的發展沒有從質和量上給出公有主體、國有主導如何實現的具體界定及具體政策舉措。其實,有些特殊性、公益性事業由國企壟斷是必要的。還應指出的是,現在中國市場上的很多競爭性行業,外企私企能做,而國企不能做;外企私企有優惠,國企沒優惠。針對部分公有制經濟受冷遇、私資外資經濟受優待的政策取向,應當盡快予以調整完善,抓緊構建起與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有利于鞏固公有制主體地位和加強國有經濟主導作用的法律政策體系。

二、在所有權制度層面,構建與真正的所有者對接的全民所有權實現形式,改變政府包辦替代,造成政資不分、政企不分的狀況

        公有不等于無所有,全民所有不等于政府所有。很多人以為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無法結合,就是在這個問題上陷入誤區。公有制與市場經濟能否結合,關鍵在于公有制經濟組織能否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許多市場經濟國家的實踐都證明,國企和私企一樣,都可以成為市場主體,都可以有競爭力,都可以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對分開、又有機銜接的企業法人治理制度。企業活不活,關鍵不在于財產屬誰所有,股東是誰,而在于有沒有公平的外部競爭參與條件和內部競爭激勵機制。對國企來說,有沒有活力,首先取決于政府有沒有越權,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現實的市場競爭中,有些事私企能辦成而國企做不成,比如有的國企海外投資收購決策,一個月內須簽約,但上級主管部門幾個月也批不下來,坐失良機。這說明國企被政府當成行政組織管理的狀況還未根本轉變,經營者權利不完整,所有者權利沒有真正落實。

        過去常有“國企產權不清晰”的說法,其實國企產權屬于全民,不存在不清晰的問題,只不過“全民”由誰代表被搞混沌了,使得全民產權的實現形式長期處于不合理、不穩定的扭曲狀態。改革前的國營企業是“全民所有、國家經營”,含義是準確的,但容易發生“政府說了算”、把“全民所有”混同于“政府所有”;改革后的國企被稱為“國家所有、企業經營”,含義上就更容易造成“國家所有”不是“國民所有”(即國家全體公民所有),而是“政府所有”。政府作為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者,不能取代企業的經營者權利,更不能取代全體公民的所有者權利,產權明晰首先要保證全民財產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市場經濟要求公平,如果只要求私資外資所有者權利公平,沒有國資所有者權利公平,那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推進國企改革,可考慮按照“大集體”式的新型股份經濟思維,探索和完善全民所有的產權實現形式。

       一是國有資產作為全體公民的集體共有資產,不能像蘇聯那樣在全社會分股變為個人私產,但所有者作為“集體股東”要有知情權、監督權和收益分配權。國有資產總量和結構變動、企業經營效益和收益分配使用狀況等,根據全國和地方國企所有權屬性范圍,分層級每年向全體公民公布,接受公民監督;每年國資收益劃定一定比例上繳財政用于社會發展補償、積累和公共福利保障等開支。

       二是全民共有資產的處置決定權,委托其法定代表機構即全國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理。凡涉及國資使用投向投量、國企產權和組織形式變更、國資收益和紅利分配等重大方案,均應提交本級人大審議決定,且須確保全民“集體股東”的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不受損失。

        三是國資經營管理權要同政府脫鉤,向所有者負責,由人大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可由現國資委改隸)履行相應職責。改革后成立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也應歸屬人大系統(通過國資監管委員會)領導。

        四是國資產權組織形式及其變化,應當有立法依據和人大審批程序,服從全民整體利益及國家戰略發展要求,有利于國資增值增效,發揮對國民經濟的主導和支柱作用。對什么領域、什么企業采取獨資還是混合制形式,是對公有資本混合還是對私資外資混合,以及如何掌握控股權,都不能由政府決定,搞一刀切、一股風,而應當由人大專門立法在先,在此基礎上,具體事項由人大授權其國資監管委員會依法審議決定。

        五是在國企實行混合制改革中,優先鼓勵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資本融合,發展公有制股份混合經濟。由人大統一立法規定,根據國企的不同類型和規模,劃分出一定的股權比例,按照平等自愿原則和增資擴股方式,鼓勵各種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入股,允許企業內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職工個人投資持股,并享有與全民股權同等的分紅權,形成以全民股權(也是一種“大集體”股權)為基礎、多層次集體股權和勞動者個人股權參與融為一體的公有制股份混合經濟實體。國企發展混合制,不僅要和私資、外資混合,也可以考慮引入集體資本,優先發展公有制混合經濟。

        六是建立全民股權代表任期履職制度。由人大國資監管委員會或委托下屬的經營管理機構在社會公開組織推選具有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全民股權代表,與其他股權代表一起組成國企應屆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及其領導,由董事會在社會上選聘專門人才擔任總經理和組成經理層,并報人大國資監管委員會批準,向全民“集體股東”負責。國企黨委和工會的主要領導人可由上級黨組織系統推薦,并經企業選舉產生。政府機構不再轄屬任何企業,也不委派企業領導人,與國資經營、國企管理完全脫鉤。

 三、在企業經營管理層面,構建適應市場運行和發揮社會主義優勢相結合的國企法人治理制度,防止生搬硬套、食洋不化,為腐敗和低效提供制度性漏洞

         這些年國企管理暴露出的種種問題,很大程度上正是部分企業改制過程中照搬西方的企業管理方式,食洋不化、機制脫節帶來的后遺癥。如國企高管嚴重腐敗,乃至國有財產流失,引起社會公憤。這說明西方那一套企業法人治理制度不是萬能的,存在著高度集權而制約乏力的嚴重缺陷。當年中國的“兩參一改三結合”,是在世界發達國家都得到認可和推廣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并非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運行,我們不能把“洗澡水連孩子一起潑了”。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現代國企治理結構和企業法人制度,不可簡單照搬西方模式,必須探索走出自己的路,堅持把加強黨的領導、職工民主管理監督等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優良傳統,納入國企法人治理制度之中。

         再如,很多國企改制后內部薪酬性質上不倫不類,既不像勞動報酬,也不像勞動力市場價格。各行業國企人員收入分配比例也嚴重失衡。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基本分配制度,背離按勞分配原則,無論是收入差距過大,還是吃大鍋飯、搞平均主義,都會影響效率。國企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工資報酬,應該在人大立法和股東監管下,依照按勞分配原則,與企業經營效益掛鉤,在競爭流動中實現大體平衡,充分調動各類勞動者的積極性。整個社會的管理者和勞動者收入水平也應該相應提高,與世界接軌,改變廉價勞動力狀況,縮小國別差距和行業差距。說到底,勞動者的積極性是共產黨的執政之本、立國之本,也是興企之本。

         還有,國企作為全民所有的經濟實體、財產凝聚和利益源泉,也是國家和人民抗御風險、應對災害、戰勝困難的經濟“靠山”。這就決定了國企法人治理制度改革,必須考慮承擔社會職責的要求,保證在突發危難情況下,國企能夠堅決聽從黨和國家召喚,堅決服從大局需要,迅速調集資源,高效協同發揮支援保障作用,救國濟民于危難之際。在抗震救災中央企的出色表現就是很好例證。當然,事后國家對企業應有補償。可是流行的“精英”意見,不是要國企改革適應這種社會責任擔當的需要,而是要國企改變社會責任擔當,以服從按西方模式設計的企業制度,這豈不是本末倒置?中國國企應當有自己的“制度自信”,在繼承中創新,在改革中完善,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企業制度,從而帶動中國經濟強盛發展。

 發展混合所有制是為促進國有企業制度完善和實力壯大可選擇的一種形式和手段,但不是目的,不能舍本求末。特別是與私資外資混合,風險很大,必須堅持底線思維,確保不犯顛覆性錯誤。有四條關鍵性原則應當堅持,不可退讓。

         一是堅持“增量發展原則”。國企調整產權結構,必須在國資增量而不是存量上做文章,即“做加法不做減法”,具體方法既可搞新項目合資合股,也可老項目吸收增資擴股;如果“以賣代混”,把國資存量轉讓給私資、外資搞“多元化”,那就不是加強國企,而是要搞掉國企!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和企業推出的混改方案,普遍不提“增量發展原則”,這是極其錯誤的。一旦放棄“增量發展”這個前提,而拿現有國資存量開刀,機械地按企業分類劃分控股比例進行股權多元化“混改”,那么“國資控股比例”就會被倒過來變成“國資拋售比例”,不可避免造成全國范圍內國有經濟大規模撤退、大規模減持,大比例拋售現有優質國有資本,其結果就不是“合資共進”,而是“國退私進”、“中退外進”,國資、國企就不可能得以加強,而必定被削弱!國企推行職工持股改革試點,同樣必須堅持“增量發展原則”,可以鼓勵全體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職工自愿掏錢買股增資,成為企業的“個人股東”,但不能把現有的國資股權內部瓜分、折價送股。所謂“股權激勵”,只能解讀為將職工投資持股作為一種提高勞動者積極性、增強企業凝聚力的手段,決不允許拿全民所有“集體股權”給一部分人當“獎金”、送“大禮”,變公產為私產。可見,是否堅持增量發展原則,是事關國企改革成敗的要害問題。

        二是堅持“國資控股原則”。混合所有制是一種經濟共同體,其性質取決于誰控股。在“混改”中最陰險的私有化陷阱,就是假混改之名,要求國企“只混不控,不設底線”,造成中國經濟私有化、附庸化不可挽回之惡果。控股是擴大國資實力,增強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基本條件。在我國,確保國有資本在重要骨干企業絕對或有效控股,才能充分發揮其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作用和國際競爭中的主力軍作用,適應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需要。在一般競爭性領域,也不能鼓勵私資外資控股,而放棄國資控股權。控股是一種產權競爭,是在融資共進中競大競強。無論私企還是國企,都是市場主體,都應享有參與市場競爭的平等權利。如果為了私資外資利益,強迫國資退出、放棄控股權,那就是搞私有化專制壟斷,不是真正的市場競爭。應當要求國資只要有條件就堅決控股,這樣才能防止國企被私有化,才有利于國資做大做強,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發揮主導作用,為實現全面小康和現代化目標提供可靠的經濟支撐。

        三是堅持“資產綜評原則”。國企發展混合所有制,即便按照“增量發展原則”向社會融資擴股,也要對原有國企資產如實評估,決不允許用價值低估吸引私資外資進入,致使國有股權稀釋,變相賤賣國有資產。按照市場規則,企業增資的定價基礎不僅是評估凈資產,還要考慮盈利能力、成長性和社會影響力,進行綜合評估,若只按帳面凈資產,必然價值低估。

         四是堅持“公開透明原則”。“改革關鍵是公開透明”。要有效防止借改革化公為私謀暴利,就必須破除“神秘主義”,讓改革在“玻璃罩”里運作。特別是改革的方案細則、國企資產評估方法和結果、交易辦法和交易價格等必須向社會公開;股權交易必須在資本市場上公開競價,不允許搞私下交易。凡是暗箱操作,其中必有貓膩。只有國企改革的每一項每一環都置于全社會監督之下,才能讓黑腐行為無處藏匿。

        總而言之,國企改革真正具有決定意義的關鍵是,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個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落實國有經濟地位作用,創新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運營的一整套緊密相連、配套協調的體制機制,包括建立健全公有制經濟價值觀體系和國家相關法律政策體系、全民所有權制度及委托代理制度、國有企業法人治理制度、激勵約束制度等,在此框架內更好協調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增強國有企業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實現整個國有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的長遠發展壯大提供制度保證。(原載于《紅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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