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糾紛需要打官司的時候,電子證據能否成為“呈堂證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進一步細化并擴大了電子數據的范圍。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更多電子數據將可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
互聯網時代,微信、微博、QQ、電商平臺成了人們社會活動或市場交易的重要載體。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數據讓事實變得有據可查。那么,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如何收集電子數據證據?如果沒有留存好證據,怎么辦?一起來看。
這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1.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電子數據證據注意保存收集
你有刪聊天記錄的習慣嗎?多久刪一次?使用電子數據當證據,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此前就有一女士僅拿一張微信轉賬截圖去打官司索要欠款被法院駁回的事件。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波支招:《規定》明確,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第一明確對方身份;第二明確用途,備注要注明轉賬用途;第三保留記錄。此外,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短信催款、借條明確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
消費者如何證明自己與商家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如何證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宣傳頁面不符?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顏君提示:消費者往往需要提交訂單信息、商品詳情頁面,以及用戶注冊信息。如果涉及到商家在即時聊天頁面對消費者提出了特殊約定,或者進行了特殊承諾的,還需要提交相應的聊天記錄頁面。顏君提示,這些證據可以以手機截屏或者網絡截圖等方式提交。如果沒有留存好證據,還可以在電子商務平臺調取。她表示,根據電子商務法第31條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所以遇到證據缺失的,當事人還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調取。
借錢不還、房屋買賣糾紛等都可以用電子數據作證
案例1:公司經營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剛好拿來作證據。
陳女士去年4月到鄭州市二七區一家公司上班,簽了一年的合約,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過微信通知員工,公司資金鏈出現斷裂,無法繼續經營,宣布停止運營,工資延期發放。隨后,陳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發放拖欠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當時,陳女士提交的證據中,除了常規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工合同等,還包括一份微信記錄。
最終,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認為這些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支付陳女士工資3000元、經濟補償金3456.04元。
案例2:借款不還?記得保存轉賬記錄、催還款記錄。
馮先生手頭緊張,跟張先生借了3萬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張先生分兩筆,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馮先生轉了共計3萬元。過了兩個月,見馮先生沒有及時還款,張先生請他補了一張借條,載明從張先生處借到現金轉賬人民幣叁萬元整,并約定日利率以及本息歸還的時間。
到了約定時間,馮先生依然沒有還錢,今年3月初,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條,微信記錄也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包括轉賬記錄以及催款對話記錄等。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未償還事實清楚,有《借條》及微信轉賬記錄為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近年來,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尤其是因個人民間借貸、網絡借貸、網絡購物等引發的糾紛中,電子數據的應用較為頻繁。當然,也有網友擔心電子數據被篡改的概率較大,這一擔心完全可以避免,因為司法裁判并非以單一證據為依據,將綜合其他證據加以判斷,且將對造假者嚴厲制裁。
(來源:中國網信網 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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