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后,多家媒體指出,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線、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米”。大爆炸涉事企業瑞海國際堆場占地面積46226.8平方米,應該執行1000米紅線規定。然而,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官網放出的安評報告顯示,天濱公寓距瑞海危化倉庫970米,海濱高速公路距其約310米,津濱輕軌東海路站距其420米,壓根沒提距事發地600米的居民區萬科清水灣,安評結果卻為“符合規定”。
像中濱海盛這樣的機構叫做第三方機構。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政府在取消或下放非必要審批權的同時,將一些技術性較強的認證、檢測等業務交給具有專業素質的機構和人員來完成。第三方的加入可以避免政府部門包攬“檢測-認證-審批-監督”的全過程,“自己監督自己”,有助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良性管理狀態。第三方與政府及公眾的利害關系均較小或不存在利害關系,因此分析問題的視角相對獨立、客觀,有利于完善監督流程。
然而,第三方機構不是天使。它實質只是自負盈虧的私人企業,以營利為目的。這些第三方機構利潤是私有化的,但損失卻社會化了。
據報道,瑞海找的第一家安評公司并非中濱海盛。那家安評公司說距居民樓太近,不符合規定,安評做不下來。后來瑞海國際董事長于學偉出面,換了中濱海盛。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這是一起違規,那么他們以前是否有過類似情況?若是屢犯,此公司的資質獲得是否合理合法合規?還有,為什么別的第三方機構就“不能做”,而他們“可以”?
當前,政府部門使用的第三方機構很多,但這些機構資質的獲得過程卻不盡公開透明。不少第三方服務機構之所以能獲得這種“資質”,源于與原審批部門或多或少的利益關系,甚至由于被評估或認證單位選擇范圍相當小,變成一種壟斷。本應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反而變成了“特權”機構,專業力量變成了公關力量,公正變成了尋租。
第三方機構的興起是公眾和政府對公平正義的渴求,是有效維護社會溝通和規范機制的助力。政府在簡政放權的同時,仍然負有提供有利于社會整體福利的公共政策和產品的責任。只有更加公開、透明地嚴格監管第三方機構,才能更加高效地盡到政府的責任和滿足社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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