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的確是一門一本萬利的“好生意”:
非法集資搞資金池,然后把錢拿出去放高利貸,然后利滾利、錢生錢。
如果欠債的人還不上,那么,現代“黃世仁”的故事來了,小弟們會打爆你祖宗十八代的電話,甚至暴力催收、拘禁毆打無所不用其極!
這一幕幕本應該發生在舊社會的故事,居然在當代中國重演,真的讓人義憤填膺、扼腕嘆息……
特別是近一兩年,民間借貸問題更是頻頻曝出,以它獨特的暗黑姿態,游走于法律的邊緣地帶:
還記得裸條、校園貸的故事嗎?他們采用的征信方式,居然是裸條:脅迫女大學生以裸照抵押,如果還不上錢,就四處公布裸照。直到最后逼得大學生裸貸肉償,乃至跳樓自殺。
還記得陜西神木瘋狂的民間借貸故事嗎?因煤而生的巨額財富,涌向地下“錢莊”,一時間“家家搞房地產、戶戶開典當行”。然而,2012年,煤價暴跌之后,神木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數以萬計的散戶血本無歸!
還記得山東的“于歡殺人案”嗎?借了高利貸的企業家母親被索債者當面凌辱,逼得兒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于歡一案,將地下高利貸再次曝曬在陽光之下,讓人們看到,這顆毒瘤有多可怕!
是的,的確可怕!
好在,國家已經下了決心,要將這顆毒瘤徹底切除!
刮骨療毒,說到做到!
剛剛,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四部委聯合發布通知,一場規范民間借貸的大行動,開始了。
認真看了一下通知全文,通篇貫穿著一個字:
嚴!概括起來,就是:“四個嚴打、一個嚴禁”!
1、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
這就是說,要借錢給人,必須是自己手里的錢,不能從別人手里像吸收存款一樣,籌集一堆錢,然后再借給別人吃利息。記住:這是非法集資,是要進局子的!
2、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這就是說,催收貸款,有話要好好說,不能動粗。只要是借貸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約定年化率低于24%,法律又保護你的。當然,高于36%的部分,那對不起了,國家是不會管你的。
3、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
這還是剛才那個意思:要借錢給別人,得是自己手里的錢。不僅非法集資不行,從銀行那里貸款出來放高利貸,搞乾坤大挪移,吃利差,這種國家也是要給你當頭一棒的!
4、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這個意思很明白:象牙塔里的學生們,一張白紙,涉世不深,更容易上當受騙。放高利貸的人,趕緊對學生們們收手吧,否則伸出脖子就是一刀。
5、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這個不用解釋了: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銀行從業人員,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有人或許會問:玩高利貸的人,都是一幫亡命徒。就這么一份白紙黑字的文件,好使嗎?管用嗎?
當然!別忘了,除了金融系統外,這次還有一個大蓋帽的部門:公安,也參與了。誰還敢在金融領域頂風作案,那么,被掃進去,那只能說兩個字:活該!
最近一段時間,金融監管正在不斷加強。
這是大好事。因為,金融監管,已經到了不強不行的地步了!
不說民間借貸亂象的事,就是最近錢寶網、善林金融,還有2013年的泛亞案件,2015年的e租寶案件,都是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進行詐騙和集資,涉及幾千個億的資金,上百萬普通老百姓的積蓄被洗劫一空。
這種亂象絕不可以任其發展,必須及時糾偏,確保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要知道,我國金融資產總規模現在已經超240萬億元。這是一個何等規模的體量,只有讓它遠離系統性風險,咱們老百姓錢袋子才能安全,咱們國家也才能長治久安。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道道禁令出臺,利劍所向,就是要治住金融亂象,讓其回歸清朗!
可以想見,監管今后將越來越嚴格!一場金融業、銀行業的整頓風暴正在展開!金融行業的“苦日子”,開始了!
只有他們過“苦日子”,咱們老百姓才能過“美日子”,咱們手里的財富才能有更安全的保障!
銀保監會發文規范民間借貸:放貸機構須經有權機關批準
來源:騰訊《一線》,作者:周純
5月4日,中國銀保監會下發《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一條信貸原則: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這也意味著,從事放貸業務的機構均需持牌經營。目前除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外,由各地金融辦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也具備放貸資質。《通過》要求這些機構依法合規經營,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提到,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上述《通知》的出臺是為了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通知》提到,將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同時,《通知》還要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10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認識
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從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保持經濟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認真抓好相關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結合的原則,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對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三、明確信貸規則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范,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四、規范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處理。
五、嚴禁非法活動
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六、改進金融服務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七、加強協調配合
民間借貸活動情況復雜、涉及方面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
八、依法調查處理
(一)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九、加強宣傳引導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范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2018年4月16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發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防范金融風險,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通知》。
2.問:出臺《通知》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通知》,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
3. 問:《通知》明確的信貸規則是什么?
答:《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4.問:《通知》嚴禁了哪些非法活動?
答:《通知》指出,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同時,《通知》要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5.問:《通知》要求如何開展規范民間借貸工作?
答:一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三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范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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