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2025年-5月1日-星期四
美國發起貿易戰之后,中美正處于全面對抗的起始階段。
這次較量,很可能將決定未來數百年中華民族的命運。
如果勝出,則不僅兩個一百年的目標能夠實現,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中國重回世界舞臺的中心,而且可以通過將人類引向社會主義的方式,實現“中國應當對于人類有較大貢獻”。
如果失敗,則很難避免重蹈前蘇聯覆轍。新中國成立以來近七十年取得的現代化成就,有可能毀于一旦。
這絕非危言聳聽。
從文明沖突的角度看,在大航海時代以來,西方統治世界差不多已經五百年。其以“國際統治階級”自詡的精英階層,絕不愿意看到一個非西方文明在現代化的進程中后來居上,動搖其統治地位。
對西方的“國際統治階級”來說,非西方文明,尤其是中國,最好處于阿拉伯世界目前的狀態——四分五裂,自相殘殺,喪失追求現代化的沖動。
既然較量不可避免,中國目前最需要的就是萬眾一心,同仇敵愾,共同參與到這場偉大斗爭中來!
然而,目前國內一些媚美、崇美人士,四處散布中國無理,戰則必敗的言論,甚至主張陣前投降,嚴重影響了軍心士氣。
網上有一篇《現在向美國投降是代價最小的時候》文章,流傳甚廣。文章的作者以中國目前在芯片行業和美國存在暫時差距為由,公然聲稱:
“中華民族還遠沒有到可以跟美國正面對決的時候。現在不到時候,將來一百年內都不到時候!”“現在投降的好處是無需跪著,站著舉起雙手即可。將來投降,不但要跪著,還必須跪姿標準,否則挨打更慘。這就是現在投降和將來投降最大的差別!”
是可忍孰不可忍!
自1840年以來,中國人民一百多年的前赴后繼,不懈奮斗的歷史,抗日戰爭勝利的歷史,尤其偉大抗美援朝戰爭勝利的歷史,都雄辯的證明,即便存在一定技術裝備的差距,中國人民也完全可以戰勝侵略者。
何況今天從技術的角度看,中國面臨的困難,比抗美援朝戰爭時要小得多。
但是,這種投降言論的危害卻不能不予以足夠的重視,否則會給中國人民造成重大災難。
歷史的教訓不應忘記。
1937年全面抗戰爆發后,國民黨內一批對抗戰前景悲觀失望的軍政人物:如顧祝同、胡適、朱紹良、梅思平、陶希圣、羅君強、陳布雷、張君勱等人,共同組織“低調俱樂部”,散布“戰必大敗”的悲觀情緒。
周佛海就認為:“中國現如今人的要素、物的要素、組織的要素,沒有一種能和日本比擬,戰必敗。和(投降)的越早,對國家就越有利。”
汪精衛則認為:“主戰有主戰的道理,不過,主戰的目的是什么呢?為的是國家能夠獨立生存下去。如果能達此目的,和日本言和(投降)也不失為一種手段。一味主張焦土抗戰的、唱高調的應該再坦誠一點,要說老實話。”
比較一下周佛海、汪精衛以及《現在向美國投降是代價最小的時候》作者的言論,真是何其相似乃爾?
汪精衛雖不直接參加“低調俱樂部”的活動,卻是這個組織的靈魂。
依托低調俱樂部散布的“戰必敗,和未必亡”的輿論,逐漸形成了以汪精衛為中心的“和平運動”,為汪精衛、周佛海等最終落水當漢奸創造了氛圍。
主張投降的言論雖然不值一駁,但危害不可小覷。
今天的形勢,除了要大張旗鼓地反擊漢奸言論之外,還應考慮重新啟動《懲治漢奸言論法》的立法程序。
2007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喻權域等七人聯名提交了《懲治漢奸言論法》提案。
在當年的時代背景下,這一提案石沉大海。
今天重啟這一法案的時機成熟了,《現在向美國投降是代價最小的時候》之類的文章肆意流行提醒我們,沒有這樣的法案,主張投降的輿論就有可能成為主流,就可能形成“當漢奸才是真愛國”的輿論氛圍,中國就不可能贏得命運大決戰的勝利!
附: 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摘要)
第一提案人:
喻權域(中國社會科學院學術咨詢委員)
聯名提案人:
王洛林(中國社會科學院前副院長)
靳輝明(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李崇富(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白 鋼(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姬亞軍(西藏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
賀捷生(軍事科學院離休干部、賀龍元帥的長女)
2007年3月6日提交上送
“漢奸”,按《辭海》和《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原指漢族的敗類,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賣國家民族利益的中華民族的敗類。”
……
近年來,我國一些報刊上不時出現漢奸言論——歪曲歷史事實,為1840年以來外國列強侵略中國的罪行辯解,甚至為日本軍隊侵占中國國土、大量屠殺中國人民的罪行辯解。
這種投靠侵略者,出賣國家、民族利益的文章,理所當然地受到我國學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譴責。這類報刊的主辦單位行使職權,對其編輯部人員進行批評、處分、調整是符合憲法的,居然受到抵制和攻擊,被誣為“侵犯言論、出版自由”。社會上一些知名人物竟然發表聯合聲明,為發表漢奸言論的作者和報刊鳴冤叫屈,說他們受到了“惡性新聞管制”。
……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的上述規定,借鑒奧地利等歐洲國家立法禁止為納粹黨罪行辯解的做法,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
……
我國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應明確規定:“對于在公共場所發表談話或在大眾傳媒上發表文章,歪曲歷史事實,為1840年以來外國侵略中國的罪行辯解的人,判處一年至十年的徒刑;對于為1931年“9•18事變”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間日本軍隊侵占中國領土、大量屠殺中國人民的罪行辯解的人,判處二年至二十年的徒刑。”“對于發表上述漢奸言論的大眾傳媒的法人代表或責任人,判處三個月至三年的徒刑。違法的大眾傳媒若在規定期限內(報紙、電臺、電視臺為七天,期刊為一個月,出版社為二個月)公開檢討、承認錯誤并發表批駁漢奸言論的文章以消除毒害,其法人代表可以免受法律懲罰。”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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