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是黨的生日,也是香港恢復主權的紀念日,無論內地還是香港,都應是個大喜的日子。然而,在香港,7月1日卻并不愉快。
據環球時報報道,7月1日早上,一波極端“港獨”分子就以侵占道路等方式試圖擾亂特區政府回歸周年的升旗儀式,未果后下午則做出更過分的事情——包圍、攻擊立法會。根據環球時報的報道,這些“港獨”暴徒,光天化日之下用鐵棍、鐵籠車撞擊立法會玻璃大門,撞破大門后沖入立法會大樓,對樓內設施肆意打砸破壞。如此行為,已經不是正常的示威游行了,而是赤裸裸的暴動。
看到這種行為,內地人肯定會有些不解,這些人如此囂張,警察去哪里了?警察去哪里了?警察被這些暴徒打得不敢出頭了!
就在6月30日,香港還發生了一件讓人覺得匪夷所思卻又實實在在發生的事情。譚詠麟、鐘鎮濤、梁家輝等著名演員都走上香港街頭,與一些游行群眾一起“撐警”。啥事“撐警”?就是警察不行了,頂不住了,這些演藝界人士和一些香港市民看不過去了,上街表達對警察的支持。
香港警察,眼睜睜看著暴徒卻無法有效維持秩序,最后逼得市民上街支持,這說起來簡直是笑話,然而這卻實實在在發生在了以所謂“法治”著稱的香港。在香港,暴徒竟然有了打砸破壞立法院和攻擊警察的“自由”,這哪里有法?哪里有治?光天化日之下,一些“港獨”如此囂張而得不到懲治,這是香港精英之過,是港人之悲哀!
為啥說是香港精英之過?因為“港人治港”。為啥說是港人之悲哀?因為香港再爛,也不過是一個城市,對內地的影響大概也就是一根毛線吧,香港走向沒落并不影響深圳的奔跑。所以,最終誰倒霉誰知道。
言歸正傳,香港這事怎么來的?
最近的事情的起點,就是香港“修例”事件。香港為什么要修例?原因很簡單,這個法律漏洞不補上,會出現什么情況呢?據媒體報道,2018年2月,香港一名男子在臺灣殺害女友拋尸后潛逃回港。警方破案后,因香港與臺灣之間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安排和移交逃犯協議,該男子無法被移交至案發地臺灣受審。面對這一重大法律漏洞,為避免嚴重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香港特區政府于今年2月15日向立法會提出建議草案,推動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簡稱修例)。
像香港這么大的法律漏洞,這種事在內地根本不可能發生,內地法律早就規定好了兩種原則:屬地和屬人。直白說,中國人在境外犯罪中國法律可以管,外國人在中國犯罪中國也可以管。然而,香港這個號稱“法治”社會的地方,卻允許罪犯逍遙法外。更可惡的是,一個人如果在內地犯罪了,跑到香港后,內地警察竟然沒辦法要求港警配合抓人并引渡。想想看,多少境外的臺灣電話詐騙犯都被引渡回到了大陸,結果已經回歸的香港卻不能向大陸引渡罪犯,真的是豈有此理。
本屆香港特區政府是負責任的,林鄭月娥是過去幾屆特首中可謂最有擔當的一位。過去幾個月的時間里,香港特區政府為了修復這個漏洞,不遺余力向社會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在做好公眾咨詢、聽取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數次調整草案內容,確保修例工作符合基本法規定、彰顯公平正義、體現社會共識。香港大部分人對修例也支持。然而,事情卻并非那么簡單,“港獨”和一部分相關利益者與境外勢力勾結,最后通過大規模的示威游行以及搞街頭暴亂,最后迫使林鄭月娥政府放棄了“修例”。
林鄭月娥政府放棄了“修例”并未讓那些“港獨”分子和一些別有用心的勢力放棄野心,反而助長了他們的氣焰。之后,這些“港獨”分子和別有用心的勢力不斷發動事件,與警察在街頭進行大規模對峙,用石頭砸警察······總之,他們企圖顛覆香港特區政府的野心正在不斷膨脹。正是在這種背景下,香港演藝界人士和香港市民才看不下去了,才有了6月30號大規模的“撐警”運動。
我們知道,2014年香港有“占中”,現在又有因“修例”而引發的暴動,引發這種事件的罪魁到底是誰?問題的根源在哪里?
該事件背后有三大罪魁:
一、“港獨”分子。
“港獨”分子是一批吃里扒外、癡心妄想、被殖民者洗腦及被西方勢力驅動的一群人,這群人謀求的是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做的是實現香港“獨立”的大頭夢。這批人,近些年在西方勢力的支持下和香港法院的縱容下,已經變得越來越猖狂,越來越突破危險界限。
二、西方勢力。
雖然香港1997年就回歸了,但以英國、美國為首的西方勢力,依然對香港覬覦很多,特別是英國,在香港教育、媒體、司法體系埋下非常多的引線,至今依然對香港有很大的影響力。而且,以英美還把香港作為對內地間諜活動的橋頭堡。
三、一些操弄香港法律的利益集團。
這些利益集團包括在香港干一些危害國家安全事情的“港獨”分子和違法分子等;一些在大陸犯了法躲到香港的有錢人;還有一些試圖一直把香港當成獨立王國的利益集團,譬如香港的法官等司法人士等。
那么,這一事件的根源又是什么呢?其根源就是:香港完全獨立于港府、立法會的香港法院,主要并非由真正為香港服務的港人擔任,而是由外國人和雙國籍的香港人擔任,這導致了這些人在重大政治問題上是基本不站在香港和中國立場上的,而是站在西方立場上的。
香港法官到底什么情況?據媒體報道,香港特首梁振英2016年1月 4 日簽署委任狀,任命 17 人為 2016 年新一屆香港終審法院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其中常任大法官 3 人,分別為李義法官(Roberto Alexandre Vieira),鄧國崢法官(Robert TANG Ching),霍兆剛法官(Joseph Paul FOK),非常任法官 14 人。17 人中僅有 2 人為中國香港籍,其余均為雙重國籍或他國國籍。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情況也類似,多是外籍或雙重國籍。
這看看上邊的所謂香港法官們,有幾個是中國人的臉?只有可憐的一個!這些人,在國家重大利益立場上,他們根本不是中國人,也不是真正的香港人,他們會站在中國利益和香港利益立場嗎?香港好壞,他們依然擔任大法官。所以,他們的利益取向,是不可能站在中國立場和香港立場的,他們只會用意識形態來給中國制造麻煩!
他們到底站在誰的立場上,過去有太多案例。對于“港獨”分子破壞香港秩序,搞“港獨”活動,香港警察把他們抓了,法院立刻就放了。然而,當香港警察執法的時候對犯罪人員進行打擊時采取了暴力手段,反而警察要被判刑。譬如,在“占中”時制造事端的“港獨”分子,判刑以周算,很快就出來了;香港警察呢?7名香港警察,因為在“占中”過程中履行職責而被香港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破壞秩序的“港獨”抓了判幾周,恪守職責維護秩序的警察被判兩年,請問港警哪里還敢維護秩序?大家盡量躲著,免得被香港法官判刑??!
我們都知道,香港司法體系之所以有這樣的機制,是因為《基本法》。其實,在《基本法》草擬時法官的國籍問題就曾有過深入討論,香港之所以有很多外國人擔任法官,一種普遍認為的原因有三:一是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要有深諳普通法的人才;二是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一直是百川匯聚,唯才任命;三是香港的司法界原來也有不少外籍法官,所以當時《基本法》規定,除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其他法官在《基本法》中并沒有對國籍有明確限制。
法官的任命方面則是由一個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然后由行政長官任命,由立法會通過。在判案過程中,法院仍可繼續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判例作為依據。終審法院設有外籍非常任法官,這些法官皆是普通法地區頂尖法官,包括有英國,澳洲和和新西蘭等地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們除了精通普通法外,在意識形態上都是外國人,所以在政治上不可能傾向中國。
在上述所謂的三個原因中,香港要有深諳普通法的人才,難道香港這個地方連幾個深諳普通法的人才都找不到一定要找外國人?過去找不到,現在都回歸快22年了還找不到?如果真找不到,那咱是不是可以放在全中國范圍內來找?這都是說不通的理由。香港作為國際城市,難道就要外國人當法官了?那么,紐約、華盛頓、倫敦······這些是不是國際城市?他們有沒有讓中國人去當他們終審法官的?第三個理由更可笑,原來司法界有外國法官那是因為香港是英國殖民地,1997年香港都回歸了,主權都收回了,還能和1997年以前一樣嗎?
所以,上述所謂三個理由都是荒唐且的,是應該修正的。哪怕是普通法,誰規定的香港法院的判例都要大量遵循西方國家的判例?
就現在的香港法治體系而言,本質上是違反“港人治港”的“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F實情況,香港的法治體系不是港人治港,而是外國人治港。
香港法治體系有必要做出調整,以有利于執行“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那么,香港法治體系該怎么改革呢?
一、遵循“港人治港”的基本精神,由人大對《基本法》作進一步法律解釋。
堅決執行“一國兩制”中“港人治港”的基本精神,規定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必須由港人擔任,雙重國籍或外籍均不得擔任法官。我們需要把香港的司法權力從外國人手中給拿回來。
二、編纂香港《法典》。
司法是一國主權,中國雖然實行一國兩制,但香港主權依然屬于中國。主權范圍內的事,怎么可以隨便拿著其它國家的判例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呢?普通法國家與國家之間有很多完全不同的判例,這是由不同國家的國情決定的,美國不可能完全參考英國的判例去判案,英國也不可能完全參考美國的判例去判案,香港當然也不應該隨便就拿著其它國家的判例來裁判香港的案子。那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很簡單,編纂香港《法典》,法官判案要據典而判,不能隨便找案例。
三、制定判例引用法。
如果一定要引用其它國家的判例,那么也要制定嚴謹的《判例引用法》,不能說法官想怎么引用就怎么引用,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引用,不能允許法官在應用判例時夾帶私貨。
四、建立改革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建立完善的獨立委員會委員產生機制。
《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很顯然,這個獨立委員會在推舉法官方面擁有絕對的權威,如此權威的機構卻沒有產生機制,這簡直是太隨意、太草率了。沒有產生機制,這就變成了小圈子隨便玩弄的權力,公權豈能如此?
這樣的獨立委員會,務必根據《基本法》制定出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機制和相關的規定,并且制定委員的權責利、任命、任期等等規范,由此才能讓香港法律界不會出現小利益集團掌控香港法律的局面。建議,可依據基本法制定《法官推選委員會法》,獨立委員會必須依法運行,推薦法官不能根據私交,而是必須有法定的程序和資格。
香港是法治社會,香港市民需要一個法治社會來維系他們的繁榮,絕不能讓一小撮洋人把整個香港社會給搞亂了,壞了大規矩,傷了港人的大利益,破壞了國家的安全與穩定。
香港法制體系存在巨大缺陷和漏洞,這不但影響到了香港的長治久安與繁榮,更影響了“一國兩制”的順利推行。試想,如果香港的法治體系成了“港獨”份子的保護傘,那香港還能好嗎?還會好嗎?香港豈不成了給國家添亂之地?如此哪里還有發展機會?如此下去,香港經濟過不了多少年恐怕就只能和甚至一個區媲美了。
香港的法治體系需要改,要深化改革,要堅決執行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決議精神推進改革。香港是中國的領土,哪怕是“一國兩制”,那也是在“一國”的基礎上“兩制”,不能讓“兩制”成了滋生港獨的制度。
香港是中國的領土,不是法外之地!豈容外國人掌管法治命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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