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以西醫標準管理中醫師的法規,由中醫委按照中醫自身的規律評定中醫;廢除以美國醫藥標準為中醫藥標準的規定,由中醫委制定符合中藥自身繼承和發展的鑒定標準:
01 將衛計委中醫司和中醫藥管理局合并,成立中醫繼承和發展委員會(下稱中醫委),使中醫獨立管理中醫;
02 成立由名老中醫組成的中醫委監督小組,負責監督中醫委的工作,防止偏離中醫正常的發展軌道;
03 廢除以西醫標準管理中醫師的法規,由中醫委按照中醫自身的規律評定中醫師職稱和設置臨床機構;
04 廢除以美國醫藥標準為中醫藥標準的規定,由中醫委制定符合中藥自身繼承和發展的鑒定標準;
05 中醫法頒布后,由中醫委細化和補充各項中醫法律和規章制度,現行的醫藥法規只適用于西醫藥(民間中醫是在民間基層發掘,不能由中醫執業醫師推薦);
06 將中醫的教育權從教育部移交給中醫委,鑒于中醫藥只是中醫的一個組成部分,將全國的中醫藥大學更名為中醫大學;
07 試點成立純正的中醫院校,設立純中醫臨床專業、剔除中醫院校的無關專業(如營銷等),院校教材主要以《針灸大成》《黃帝內經》《神農本草經》《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條辨》《瀕湖脈學》為主;《易經》《難經》《醫宗金鑒》郭生白的《本能》版為教材,為輔導;取消無關緊要的教材。在中醫院校和民間恢復師承制,將有中醫特色的師承制申遺;
08 改革中醫院校的招生辦法,將文化課和中醫知識同時用于高招考試,降低師承者和民間自學者的入學門檻,加大中醫院校招生力度,弱化或取消英語晉級考試;
09 汲取日韓的經驗,成立針刺、艾灸、正骨等細分專業或中醫學校,對合格的針灸師、艾灸師、正骨師等其他理療師頒發證書,并準許行醫;
10 建立純正的中醫醫院和診所,借鑒韓國中醫發展經驗,取消中醫院混用西醫輸液等療法,為純正中醫院和院校提供經費保障;
11 恢復民間中醫的行醫權利,有居委會、村委會推薦的民間中醫可以注冊診所、中醫館、中醫堂、中醫門診、中醫研究院、中醫院等機構行醫,評價中醫師合格與否要兼顧療效和醫德;
12 恢復中藥店內的坐堂醫師的傳統,恢復師帶徒制度,為繼承老一輩中醫先哲的遺愿,停止一切以歐美醫學標準為中醫標準的錯誤做法,防止以中醫現代化為幌子削弱和消滅中醫,使中醫走上有中國特色的自我傳承、發展和復興之路,100多位民間中醫經過充分討論提出如上建議;
13 中藥不能用管理西藥的制藥方式來管理中藥,必須用中醫藥傳統的泡制工藝來進行泡制才能提髙藥性,增強藥效,才能充分發揮中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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