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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華強奸幼女案二審開庭,全國人民期待正義到來
點擊:  作者:楊昭友    來源:紅色頌歌 微信號  發布時間:2021-05-19 09:46:25

 

強奸9歲幼女的富豪王振華去年被以“猥褻幼女罪”輕判5年,王振華還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0711日,人民日報微博報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一案,該院已收到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的上訴材料,并于2020710日立案受理”。

 

全國人民等了10個月,期待正義的審判。

 

昨天,@鳳凰網財經報道:#新城控股原老總猥褻女童案二審將開庭#【新城控股原老總王振華猥褻9歲女童案二審將開庭:辯護律師全更換】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1155.SH,下稱:新城控股)實際控制人、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女童一案,將于2021519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不公開開庭方式審理。20215月,數位消息人士向記者確認了這一信息。

 

從上面的信息來看,各媒體仍然是將此案定性為“猥褻”,為王振華能避重就輕造勢。

 

為此,將本號去年文章編輯再發。

 

為了維護黨和政府的公信力,維護法律的正義,堅決反對將王振華強奸幼女以猥褻罪定案!

 

王振華所犯的是強奸幼女罪,應判死刑!

 

王振華強奸幼女被一審判決“猥褻女童罪”輕判為五年徒刑。

 

輿論大嘩,天怒人怨!

 

公眾在指責法官和無良律師。

 

其實,這案子的輕判,是王振華的身份決定的。因為王振華是有3000億身家的“民營企業家”,是上海市的政協委員,是“全國勞動模范”。

 

案子明明白白,強奸9歲幼女,導致受害人下體撕裂,是一起嚴重的強奸幼女罪。

 

 

 

可是礙于王振華頭上的光環,警方一開始的警情通報就規避了“強奸幼女”,用“猥褻女童”為此案定調。緊接著,各官方媒體眾口一詞,都只說“猥褻女童”,絕口不提王振華犯有強奸幼女罪。

 

于是,檢方以“猥褻女童罪”提起公訴,各媒體仍然異口同聲的報道“猥褻女童案”的審判。如此,法庭當然只能以“猥褻女童罪”審理。盡管無良律師陳有西做無罪辯護,法庭還是以“猥褻女童罪”的最高量刑判處了王振華五年有期徒刑。

 

一審判決結果出來了,除了個別官媒在喊“大快人心”,民間輿論一片嘩然。嚴重的強奸幼女罪被輕描淡寫的認定為“猥褻幼女罪”,簡直是強奸14億人民意,強奸了法律!

如果說案發后警方沒有作為,那是瀆職(實際警方是積極作為的),可犯罪者歸案后被避重就輕的起訴、判決,這是瀆法!

 

雖然輿論嘩然,雖然很多專家學者、媒體在討論這起不公正的判決,但都還沒跳出某些人預設的框框,雖然都感到判決太輕,卻都在“猥褻女童罪”的框框里打轉,沒有旗幟鮮明的、理直氣壯指出這案子不是判輕了,而是案子的性質定錯了。

 

下面看看刑法是如何對強奸幼女和猥褻幼女量刑的:

 

強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二人以上輪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猥褻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強奸幼女罪量刑,王振華最高應該判處死刑,而按照猥褻兒童罪量刑,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毫無疑問,按照“猥褻女童罪”,王振華已經得到的懲罰已經是頂格的了。

 

是我們的法律有問題嗎?刑法是明明白白的寫著: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從媒體披露的此案的過程來看,這是一起證據確鑿的強奸幼女案。

 

1.犯罪動機:花一萬元讓周燕芬物色幼女帶到上海酒店,絕不是為了找“長輩的感覺”,而是為了滿足淫欲。要找“長輩感覺”,王振華自家應該有孫子孫女。

 

2.犯罪過程:酒店監控顯示王振華與受害人單獨相處13分鐘,將小女孩奸污,事后被告向周燕芬轉賬10萬元。被告不可能因為感謝周燕芬帶來女孩讓他抱了抱,而轉給巨額資金;而是因為周艷芬帶女童滿足了他的淫欲。

 

3.犯罪證據:被害人私處撕裂(已經得到上海鑒定機構的確認),有被害人的陳述,有被告給周艷芬的轉賬。這些,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應該記錄在案。

 

為什么這樣一起惡劣的強奸幼女案的結果是以猥褻女童定罪?

 

1.此案辦理一開始就偏離正軌,因為王振華的身份,沒有打算以強奸幼女罪起訴;

 

2.王振華在辯護律師的教唆下拒不認罪,被告律師公然否定司法部領導下的上海方面的鑒定,另請多名專家對門診記錄、司法鑒定意見做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不支持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

 

3.司法對強奸罪的解釋是:施害人和被害人的性器官接觸才能定為強奸。

 

這是不是能王振華強奸幼女不成立呢?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對施害人有沒有與被害人性器官接觸,公眾無法得知,這只有施害人和被害人知道,也可以從被害人的傷情上得到驗證。被告極力否定自己對被害人的性侵,只承認自己“作為長輩”對被害人摟摟抱抱。試問,摟摟抱抱能導致被害人私處撕裂?如果不是性器官導致被害人私處撕裂,那是以什么下作的手段導致被害人受傷?性器官接觸導致被害人受傷是強奸,以手撕裂或用器具侵犯幼女私處導致其受傷,難道不算強奸?這難道不比性器官接觸更令人發指嗎?這種傷害難道不算嚴重犯罪?

 

被告律師聲稱被害人的傷是舊傷,是原有過性行為所致。如果對成年婦女,你可以這樣信口雌黃,可是對9歲少女也如此推斷,豈不是對受害人的誹謗和侮辱?建議受害人律師對陳有西侮辱被害人發起訴訟!

 

此案中王振華強奸幼女的事實是清楚的,有時間、有地點,有被害人陳述,有被害人傷情為證。因此,完全能用0口供進行定罪。除非王振華以及其辯護律師能提供被告不在犯罪現場、沒有犯罪時間的證據,才可以連強奸和猥褻一起推翻。只要被告承認其接觸了被告,這起強奸案就無法否定!

 

此案的證據,一是被告與被害人一起在酒店單獨相處過,二是有受害人遭侵害的陳述,有權威機構鑒定的“受害人下體撕裂,二級輕傷”的證據。

 

另外,同案的周燕芬周燕芬是以什么罪量刑的?從整個案件過程來看,周燕芬定不上強奸罪和猥褻罪,但此案卻是她一手造成的。周燕芬是犯的綁架、拐賣婦女兒童罪!雖然周燕芬沒有將受害人賣給人家做孩子、做媳婦,但她是用欺騙的手段將受害人的身體賣給王振華尋歡作樂,并且獲得了10萬元的非法所得。這樣的拐賣幼童,對受害人的傷害更甚于其他拐賣婦女兒童!

 

此案的被告辯護律師費是1200萬,可謂是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陳有西為了錢可以罔顧事實、罔顧法律、罔顧良心為被告開脫,那么由被告律師請來否定上海鑒定機構結論的“專家組”的是不是有些耐人尋味?

 

此強奸幼女案對被害人的肉體傷害是二級輕傷,但對被害人的精神傷害是無法估量的,是無法用貨幣計算的。如花似玉的幼女,沐浴在社會主義大家庭的陽光里,她將來可以成為教師、專家、文學家、藝術家、科學家;可被王振華這個畜生糟蹋之后,她人生的軌跡則會被徹底改變,會永遠生活在不堪回首的恐懼中,由此會影響她一生的健康和幸福。此事對其家人的精神傷害也是巨大的。如果正義得不到伸張,則會導致被害人一家對社會的失望和仇恨!也使一切渴望公平正義的人失望!

 

王振華案在全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也損害了中國民營企業家的聲譽。如果王振華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傷害的不僅是被害人一家,而且會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毀掉的是社會主義的法治基礎,失去的是民心!

 

因此,對強奸幼女的王振華和拐賣兒童的周燕芬,于法、于情、于理都應該判處死刑!

 

文章來源于逍遙游看世界 ,作者楊昭友

責任編輯:向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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