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華強奸幼女案被以“猥褻女童罪”輕判之后,引起全國左右輿論的關注,并給予譴責。
可是,王振華、周燕芬卻在無良律痞的慫恿下提出上訴,請求無罪判決。
對此案的二審,全國人民沒有信心。因為對上訴案件,除非獲取了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證據,一般不會加刑,頂多是維持原判??梢?,王振華強奸幼女案的判決最終不會超出原判的五年有期徒刑。再者,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王振華再出個千萬律師費或其他什么費,很可能被無罪釋放。
我們公眾無法左右法院的審理判決。但只要有人的良心的都知道,王振華犯的是強奸幼女罪,而不是什么“猥褻女童”。
猥褻是指沒有對受害人性器官侵犯的其他流氓行為。如:摸摸身體,強行接吻之類。所謂的性器官接觸才算強奸,是為強奸犯開脫罪責。
從網上披露的信息得知,王振華強奸案中的受害人的下體撕裂。無論王振華是否以性器官侵犯受害人,都屬于強奸罪!以手或器物侵犯幼女的性器官,不是強奸是什么?
即使王振華是手或器物侵犯受害人性器官,首先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這傷害罪不是以所謂輕傷來衡量的。因為這種傷害嚴重殘害了幼女的身心,會摧毀受害人的精神,會毀掉受害人的學業、事業,會毀掉受害人一生的幸福;也毀掉了受害人一家人的幸福。因此,從王振華強奸幼女案的情節和其惡劣態度來看,必須以強奸幼女最高刑罰處罰
王振華是千億富豪。受害人如果沒有遭到王振華的摧殘,將來也可能成為一名企業家,成為千億富豪。可是,就是因為王振華,這可憐的孩子的一切都毀了。如此算來,就是把王振華的千億資產判給受害人,也無法平復受害人的心靈創傷!
受害人被王振華強奸了,如果再輕判,則是強奸14億民意,是強奸中國法律!
保住了王振華,失去的是公信力,失去的是民心,毀掉的是法治基礎!
王振華若被輕判或逍遙法外,人民英雄紀念碑的先烈會為之哭泣!
文章來源于舒州觀世界 ,作者楊昭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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