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沉寂將近一年的大資本家王振華強奸幼女案等來了消息。
各媒體眾口一詞報道:【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女童案將于16日開庭#】。
案子還沒審,媒體就排除了強奸罪,定性為“猥褻女童”。
6月17日,案件審判結果出來了:王振華猥褻兒童案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全國人民在憤怒,輿論一片嘩然。人日微博高呼“大快人心”。
其實一點都不感到意外。
自從那可憐的小女孩被禽獸糟蹋之后,警方的警情通報就規避了“強奸”一詞,仿佛中國法典中沒有強奸罪。緊接著,所有官媒眾口一詞,咬定王振華是“猥褻女童”。這就為今天的審判打下了輿論基礎。
拖了將近一年才提起公訴,就是為了讓證據在時間長河中消失;選擇在北京復現疫情時審判,就是避開公眾對熱點的關注。
一切功課都做足了,于是,檢方根據前面定下的調子,理直氣壯的排除強奸罪,以“猥褻女童”罪提起公訴,法院被動的以“猥褻女童罪”進行審判。無良律師則按照定調進行無罪辯護。
現在結果出來了,為平息眾怒,不少的法律權威人士在做分析,只在“猥褻女童”量刑輕重上打轉,絕口不提這是一起惡性強奸幼女案。
有陳大綠為被告辯護,被告連“猥褻罪”都不承認,只承認與被告摟摟抱抱,律師敢于推翻受害人下體撕裂的證據。法庭也只好按照各方面定調,按“猥褻女童罪”頂格判決。
糊弄誰呢?把14億人都當傻子?
猥褻能猥褻出被害人下體撕裂?能猥褻出血染床單?什么狗屁的司法解釋,什么只有性器官接觸才算強奸。下體撕裂不是性器官接觸造成的,難道是被告的頭造成的?用手撕裂被告下體,難道不是侵害罪?被告與被害人有何冤仇,要撕裂被害人下體?這性質難道不是與強奸一樣惡劣?
法庭為什么不采信上海方面第一時間驗傷的證據?為什么要采信被告方請來的專家給出的無傷鑒定?傷情鑒定是基于事實還是基于權威?
被告僅僅只和受害人摟摟抱抱嗎?有花十萬元錢請人從兩百公里外帶個幼女到酒店摟抱一下的嗎?被害人不是被告鄰居,素不相識,被告為何要花錢綁架而來摟摟抱抱?如果僅僅是摟抱一下(不存在下體撕裂),被告母親有必要到上海報案嗎?被告周某將小女孩騙到上海酒店,算不算綁架幼女?
為什么一樁明明白白的強奸幼女案被翻轉成“猥褻女童案”?為什么重罪得到輕判?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也決定了法律代表的階級利益。莫不是因為王振華是擁有3000多億身家的富豪?
王振華強奸案是被大事化小了。可毀掉的是民心,毀掉的是共產黨的公信力!
文章來源于舒州觀世界 ,作者楊昭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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