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有醫學檢驗實驗室,在區域核酸檢測中,數次出具“假陽性”報告,嚴重干擾了當地疫情防控大局。有關機關對實驗室給予警告。
有朋友問我,類似的行為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相關人士故意出具“假陽性”報告,這還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這主要涉及刑法第229條第1款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適用問題。
刑法的相關規定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
醫學檢驗實驗室是否屬于本罪中的中介組織呢?
這涉及刑法解釋中的同類解釋規則。對于刑法中類似“等”這種兜底條款應該根據所列舉的事項進行等價值性的解釋。
比如,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此處的其他方法就必須和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具有同樣的危險性,比如張三拿著100只蟑螂扔到李四家,就不能理解為其他危險方法。但是,如果王五開著車隨意亂撞路人,那就妥妥地屬于其他方法。
從表面上看,將醫學檢驗實驗室解釋為中介組織似乎有些牽強。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服務性的機構。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最早是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規定的犯罪,犯罪主體只有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人員四類。1997年刑法增加了會計和法律服務人員,同時還加了“等”字進行兜底。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修正,擴大了犯罪主體的范圍,增加了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人員。
可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介組織的范圍不斷擴大。比如,環境質量監測機構提供虛假的環境監測數據(如PM2.5數據),司法機關最初并不認為監測機構屬于中介組織。著名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04號指導案例(李某、何某民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該案被告多次進入空氣自動監測站內,用棉紗堵塞采樣器的方法,干擾站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數據采集功能,法院后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2016年最高司法機關出臺的司法解釋也肯定了這種做法。但是,2021年立法機關卻擴張了中介組織的范圍,認為環境質量監測機構也屬于中介組織,類似行為應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與環境質量監測機構類似,醫學檢驗實驗室也可以視為一種新型的中介組織。
根據2009年衛生部發布的《醫學檢驗實驗室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醫學檢驗實驗室指以提供人類疾病診斷、管理、預防和治療或健康評估的相關信息為目的,對來自人體的標本進行臨床檢驗,包括臨床血液與體液檢驗、臨床化學檢驗、臨床免疫檢驗、臨床微生物檢驗、臨床細胞分子遺傳學檢驗和臨床病理檢查等,并出具檢驗結果,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醫療機構。
醫學檢驗實驗室在法律上是獨立的經濟實體,在管理體制上獨立于醫療機構,在工作機能上是立場公正地提供第三方醫學檢驗。中介組織的本質就是介于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第三組織”。其主要任務是承擔一部分不宜由政府、也不便由企業來承擔的事情,適當彌補市場缺陷和政府缺陷。核酸檢測不僅僅關系的是個體的身體健康,也為政府準確判斷疫情,科學評估防疫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因此,它不能是純粹的市場行為,自由放任,以逐利為唯一導向。同時,由于政府也沒有能力獨自承擔過大的檢測任務,所以讓第三方的檢測機構提供獨立的檢測是必要的,但是政府要進行監管,企業的逐利沖動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屬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第九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犯罪。有人可能認為醫學檢驗實驗室提供虛假的檢測報告不會擾亂市場秩序,這種觀點并不恰當。很多機構都可以提供核酸檢測,如果某家機構做出虛假檢測,甚至蓋章收錢,嚴重不負責任,許諾半小時出結果,這當然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放任不管,也必將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影響正常的醫療檢測市場秩序。
因此,將獨立的醫學檢驗實驗室解釋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的中介組織并無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如果具備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等情節,就可以進行刑事追訴。因此,如果醫學檢驗實驗室故意提供假的陽性報告,影響政府的疫情防控政策,造成了一定的直接財產損失,達到入罪標準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此罪還增加了幾款加重情節,其中之一就是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這可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某醫學檢驗實驗室的檢測項目屬于政府采購項目,對于評估疫情有著重要影響,這自然也涉及了公共安全,適用加重條款是符合法理的。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故意犯罪,但是,刑法在第229條第3款還規定了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前面說的中介組織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如果犯罪屬于單位行為,那么無論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是單位,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人性的幽暗沒有止境,有時立法者都無法預測到人的邪惡程度,因此司法人員可以在立法語言設定的范圍內進行能動性的解釋,發揮必要的自主性,約束人性的墮落。人類歷史中,瘟疫此起彼伏,但更可怕的是人性的瘟疫,對于這種瘟疫,法律要發揮必要的阻斷功能。
來源:羅翔說刑法微信號;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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