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多以前,私造浮橋的黃德義等18人因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3個月至2年緩刑。最近新聞突然引爆,長期視尋釁滋事罪為眼中釘肉中刺的羅翔很快聞著味就來了,在第一時間寫了篇文章為黃德義等人做無罪辯護。
這位網紅教授在文章里先用春秋筆法概括了一遍案情。然后立刻切入正題開始攻擊尋釁滋事罪。羅翔說:“對于尋釁滋事罪,立法層面上有學者持廢除的態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議廢除該罪”。
不少讀者看到這句可能就已經產生出對尋釁滋事罪的負面觀感了:既然“學者”和“人大代表”都這么說了,想必這個罪有不合理的地方吧;如果這個罪一開始就不該存在,那么被判此罪的人大概也就是清白的了。
如果這么想就是著了他的道。羅翔在這里熟練應用了“訴諸權威”的庭辯技巧——律師在法庭上會通過邀請“專家證人”作證、援引“權威機構”“著名大學”“知名學者”的結論、引用先前的判例或被尊重的法律權威等方式影響陪審團或法官的判斷。
羅翔說“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議廢除該罪”,制造出了一種廢除尋釁滋事罪似乎是人大熱點議題的錯覺。實際上他說的這個“人大代表”指的就是一個人——朱征夫。
此人從2008年當選政協委員之后開始每年提取消尋釁滋事罪,2023年朱征夫當選人大代表之后繼續以新身份提,年年提連續提了16年。
朱征夫是典型的自由派律師,除了取消尋釁滋事罪,他還主張取消嫌疑人電視認罪、取消對經濟犯罪判死刑、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以及讓中國承認雙重國籍等等。他在這些的議題上的看法和絕大多數中國普通老百姓相悖。
羅翔故意不提朱征夫的大名,也不說有幾個代表提,只說每年有代表提,用“部分的真相”影響讀者的認知。
至于羅翔說的主張廢除尋釁滋事的“學者”又是誰呢?其實熟悉這個議題的人都知道,近年來最高調、最積極地主張廢除尋釁滋事罪的“學者”就是羅翔本人。
在搜索引擎輸入“專家學者主張廢除尋釁滋事罪”,排除掉無關內容之后,第一條結果就是《界面新聞》轉載《法治日報》的報道《尋釁滋事罪被指成為“口袋罪”,有專家主張予以廢止》。這篇報道中一共出現了4個“專家”,其中3人都不支持廢除尋釁滋事罪,唯一一個主張廢除的“專家”就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
搜索引擎列出的第二條結果是羅翔在@澎湃新聞 專欄發表的文章《尋釁滋事罪亟待廢除》。在這篇文章中他系統地闡釋了自己為什么痛恨尋釁滋事罪。第三條結果是其他網站轉載的第二條結果,第四條結果是其他網站轉載的第一條結果,第五條結果是某律所轉載的第二條結果……翻來翻去,全都是羅翔一個“學者”說的話。
現實是廢除尋釁滋事罪的主張在我國法學界遠遠算不上主流,也不符合我國近年來司改的方向。羅翔在自己的著作《刑法羅盤》中都承認了保留尋釁滋事罪“是學界的多數見解”。他的這本書中也明確寫道:“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不僅沒有弱化尋釁滋事罪,反而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在有關尋釁滋事罪存廢的討論中,贊成論大獲全勝。”
羅翔很清楚廢除尋釁滋事罪在我國是邊緣化議題,搖旗吶喊鼓吹廢除尋釁滋事罪的就是極少數人,結果被他的妙筆一包裝,朱、羅兩個人就分別代表了政界、學界,給不了解情況的讀者制造出“社會各界”支持廢除尋釁滋事罪的錯覺。就字面意思來看,你還不能說他造謠,這高超的語言藝術不得不讓人欽佩。
羅翔用文章的前半段在讀者心里種下了一顆“尋釁滋事罪本應廢除”的種子,下面來了個讓步:既然現在尋釁滋事罪還沒有廢除,法律還沒有“修正”,那么就要“嚴格限縮本罪的適用”。
我國《刑法》第293條第三款對尋釁滋事行為的定義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羅翔從三個方面辯解黃德義等人為什么不應該被判尋釁滋事罪。
(一)羅翔認為“強拿硬要”不成立。他的依據是黃德義對媒體說的“從未強制收錢,都憑村民自愿,對一般的過路人,也不存在‘不給錢不讓過’的情況”。
然而2019年的黃德義可不是這么說的。根據《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公訴機關指控黃德義等人“私自建橋攔截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當時黃德義“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只是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甚至連黃德義自己請的辯護人都承認了被告存在“攔截收費”的行為。
到底哪個黃德義說的是實話,我們繼續看案情。
《判決書》寫道,黃德義等人一共從19個人那里收了五萬多元過橋費,其中最多的一人李某“自愿”給了20000元(這還只是法院認定的數額,實際上在黃德義等人不開票不納稅的情況下我們無從得知他們到底賺了多少)。
我想但凡在農村生活過或者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不會相信在“從未強制”“都憑自愿”情況下他們能收到這些錢。這要能算“自愿”,《狂飆》里被“刀哥”押著去獻血的石磊也是“自愿”的。
退一萬步說,如果振林村和安全村跟我們熟悉的村子都不一樣,當真是“夜不閉戶,路不拾遺”的上善佳境,那么黃德義直接在橋兩邊各放個箱子或者直接貼二維碼讓路人自覺繳費不就完了?還有必要拉幾大家的親戚“組織排班”24小時輪流值守甚至每月花1000元雇人守著路收費嗎?
顯然相比黃德義最近幾天在媒體面前講的那些自相矛盾的故事,《判決書》中司法機關認定的黃德義等人“攔截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情節更可信。
(二)羅翔引用“最高司法機關201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稱,在主觀層面“成立尋釁滋事罪,應當具備尋釁動機”。“沒有無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尋釁動機”就不能構成尋釁滋事。
看到這我直接笑了。羅翔一上來屁股先坐到已定罪的罪犯黃德義那一邊,聽信罪犯本人“修橋補路是為了做善事”“從未強制收錢”等一面之詞,然后據此認定他沒有尋釁動機,這完全是把讀者當傻子。有幾個人會承認自己“無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
按照羅翔引用的2013年7月15日最高法和最高檢發布的《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本案強拿硬要的涉案金額遠超“一千元”,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第三款的條件。
(三)羅翔說“在客觀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必須要破壞社會秩序”,而他認為黃德義等人“修橋造路,滿足了民眾的期待,不僅沒有破壞社會秩序,反而是社會秩序所嘉許的,那從任何意義上來說,都不是犯罪”。
他還說,即便黃德義等人私建橋梁違法,“但是只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應進行行政處罰,更不要說追究刑事責任了”,最后甚至直接攻擊法院將黃大善人判刑“損害了司法自身的權威”。
這段仍然是避重就輕,揣著明白裝糊涂。羅翔前文專門把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的第一條的前兩句關于動機的部分挑出來,但故意遺漏了下面一句:行為人因故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黃德義等人“因非法建橋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處罰三次”,但他們逞強耍橫、屢教不改“繼續強行收費直至該橋被強制拆除”,這種行為當然符合司法解釋對“破壞社會秩序”的描述。可以說尋釁滋事罪從一開始就是為他們這種藐視法律威嚴的慣犯量身定制的。
(四)最后,也是羅翔文章問題最大的部分,就是黃德義等人的行為是否“滿足了民眾的期待”。
一個值得特別留意的細節是《判決書》中提到,本案的證據材料包括“洮南市公安局掃黑辦線索批轉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和“信訪材料”。
黃德義等人私自建橋攔截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的問題不僅有信訪材料,而且能被舉報到掃黑辦立案,自然是引起了當地群眾極大的不滿。
根據白城市政府官網,2015年還出現了另一起村民舉報洮兒河修浮橋的案例,可見當地老百姓對這類強占國有土地、違法私自建橋、非法斂財的行徑早已苦不堪言。
更令人觸目驚心的是,網友通過衛星圖發現,在黃德義搭浮橋的地點旁出現了盜采河砂的痕跡和相關作業機械。黃德義本人10日接受《華商報》采訪時也承認了“河內一直都有人在挖沙”。2019年《白城日報》的報道《白城市整治“砂霸”紀實》更是坐實了當地存在非法采砂的情況。
那么問題就來了,本案被定罪的黃德義等罪犯中有幾人參與了非法采砂?給他們交了過橋費的人中又有幾人參與了非法采砂?黃德義口口聲聲說的“溺亡”的人中有多少人是因為采砂導致河床變深才死的?
此外,根據《大河報》的報道,安全村的書記表示,黃德義一方曾因浮橋對岸的土地使用與安全村村委產生糾紛,發生肢體沖突。這名書記稱黃德義在沖突中大喊:“打死他我去償命。”最后書記在沖突中受傷,耳朵縫了20多針。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還真能查到去年黃德義和安全村村委會之間的民事糾紛。根據洮北區人民法院和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黃德義多年霸占國有土地、非法經營獲利,被安全村村委會發現后不得不與村委會簽下承包合同,但拒不支付承包費用,還試圖通過打官司推翻合同的方式逃避違約費用。
根據上述已經浮現出的各種材料來看,現在的問題早已不是黃德義等人是否符合尋釁滋事罪了,而是當地司法部門為什么沒有追究這些人的非法經營罪、侵犯財產罪、故意傷害罪或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就是這種流氓無賴,大概率還是涉黑的村霸,硬是被羅翔捧成了“修橋鋪路”的大善人。對此我能想到的唯一的解釋,就是羅翔實在太急于反對尋釁滋事罪了,為了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連基本的道德和理智都不要了。
羅翔在文章中喜歡引用《易經》。最后我也送他一句《易經》里的話:
“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言不勝其任也。”
德行淺薄卻恬不知恥地身居高位,才智不足卻要自作聰明地挑戰難事,能力有限卻要不自量力地承擔重任,遲早要招致災禍。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修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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