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連一名年僅10歲的女童被害身亡。人生畫卷尚未鋪展,她就慘遭殺戮,讓家人哀慟,世人唏噓。更引人關注的是,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因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他不用承擔刑責,目前被收容教養。
毫無疑問,這一案件再次引發網友對“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各抒己見。其實,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并不能由個別案例決定,而且單純降低刑責年齡也非周全之策,降到任何年齡都可能存在漏洞。據報道,蔡某某殺害女童的手段極為殘忍,此前還曾騷擾多名成年女性。暴戾、早熟、目無法紀,這樣的性格養成,誰之過?從家庭到學校,為何沒有看出端倪并加以應對?
不負刑事責任不等于放任不管。在當前媒體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報道中,一些案例格外刺痛公眾神經:有的孩子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于承擔刑責,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
不負刑事責任,不能等于沒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放任不管。目前法律規定的諸如責令父母管教、訓誡、送入工讀學校、收容教養、矯治等措施缺乏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在實踐中的效果不盡人意,才形成了如今的尷尬局面。
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F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未成年人犯罪,說明其家庭已經存在嚴重問題,孩子身心發展已出現嚴重偏差,這種情況下再交回父母管教,效果如何保障?誰來負責監督?都需要法律作出進一步明確。
從世界各國的普遍經驗和共識來看,對于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嚴重到一定程度時可采取帶有強制性、教育性、拘禁性的機構化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刪除了關于收容教養的規定,這一改動引起了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不少人認為,在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處置程序上,法律不能缺位。收容教養制度不但應該保留,更要進一步完善規范,更好發揮作用。
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女童保護發起人孫雪梅建議,應進一步完善收容教養制度,明確執行標準、執行場所、執行條件、懲戒措施、實施人等,形成完備的制度體系,讓公眾感受到法律帶來的安全感。
作者:郭佳琪 工作單位:河北省泊頭市統計局 來源:昆侖策網【作者來稿】(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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