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有關領導:
您好!
我是北京趙小魯律師。作為一名執業40年的資深商務訴訟律師,一直非常關心我國民營企業發展的狀況。由于我國民營企業吸納了社會就業人口82%,民營經濟的發展狀況,就是直接關系“保民生”的重大政治問題。近年來,黨和國家“保民生”的重大戰略方針,在司法政策上,進一步形成“保民生,保民企,保民營企業家,保民營經濟良好營商環境”的“四位一體”司法指導思想,對保護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本人多年承辦涉及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案件。不能不看到,在司法實踐中,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例仍時有發生。特別是,在征地補償、拆遷安置、企業不正當競爭方面,背后經常有權錢交易、政商糾纏的復雜因素。地方政府甚至動用公安力量介入企業矛盾糾紛,企業負責人被羈押逮捕、企業瀕臨破產、員工失業的事情,竟然長期解決不了。山東濰坊明星燈具企業創始人孫夕慶被羈押逮捕。歷經4年、114次庭審,終于拿到濰坊市高新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可見尋求司法公正的艱難。據最高法院公布信息,2014至2018年,全國法院依法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83315件,其中司法賠償案件22954件,占全部國家賠償案件的27%。這一數據引人深思。
為什么黨和國家多年反復強調司法公正,強調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但是,在我們的一些地方法院,很多涉及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案件,尋求司法公正仍然艱難。這里面,有每個案件后面復雜的權錢交易、復雜的政商關系、復雜的人事關系,但最難以克服的是政府某些人,歷年來在插手商業項目、農民征地、土地補償、拆遷安置等諸方面,暴露出來的嚴重問題。這些問題,違法行政非常明顯。但是,凡是涉及到政府違法行政,即使當事人提起訴訟,司法機關也深受政府行政權和復雜人際關系的因素影響,往往深感無力,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企業合法權益也很難得到保障。過去,我們多歸咎于個別官員的腐敗。但我深感,根本上,還要從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設計方面逐步完善。
在我國的司法體制設計中,第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重要部門。政府首長就可能直接利用公安機關的公權力介入經濟糾紛。盡管國家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但仍然時有發生。第二,檢察官由地方同級人大任命,檢察機關的人財物依靠地方政府解決,檢察機關依然經常陷入地方政府違法行政和公檢法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影響,很難挺直腰桿實行法律監督。第三,法官由地方同級人大任命,法院的人財物也必須由地方政府解決。由于以上復雜原因,地方政府行政違法,要通過司法公權力制衡、通過訴訟程序制衡,就變得極其困難。
在保護民營企業正常營商環境方面,第一重要的,就是法治環境。地方公檢法的司法權無法抗衡和制約政府的行政權,一旦涉及政府行政違法,公檢法就很難真正依法辦案。沒有司法公權力的有力制約,政府違法行政,就缺少了制約,甚至沒有顧忌。本人認為,只有在司法公權力有效監督行政權運行的時候,建立法治政府才有可能。司法實踐中,在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中,對企業家違法羈押逮捕審判,明明是錯誤的,但就是解決不了,甚至一拖數年,企業拖黃拖垮,大量員工失業,企業上下游生產鏈供應鏈斷裂。即使最終獲得解決,我們付出的巨大社會成本、政治成本、法律成本,已經無可挽回。特別是一個案子的錯誤處理,會對整個民營企業家的投資信心,造成巨大負面影響。
最高法院設立了巡回法庭,給我們深刻啟示。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制度,為方便訴訟,保證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基層法院一審、地方法院二審、省高院再審的案件,是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無法管轄的。這些案件如果出現冤假錯案,往往是地方政府違法行政,用行政權影響司法權所造成的。地方政府違法行政的負面影響,可以逐級影響一二審法院審判,甚至直接影響到省高院再審案件。
因此,本人建議:應該在各省級法院建立相對獨立的巡回法庭制度。尋求破解地方行政權制約司法權的瓶頸。
第一,各省的巡回法庭法官,相互交叉派出,法官不受當地人財物和人際關系的影響,這樣就可能使在本地一審、二審無法解決的案件,通過巡回法庭再審,突破當地復雜政商關系、權錢交易、人際關系,特別是突破地方政府某些違法行政問題的束縛,加以解決。
第二,我們目前的司法糾錯機制,對于政府違法行政案件,單純依靠一審二審再審,很難充分發揮作用。但是,省級巡回法庭,由各省法院交叉派出,并報最高法院批準。組織人事上,仍歸各省級派出法院領導;業務上,受最高法院直接指導。這就使省級巡回法庭在人事和業務上,具有一定獨立性。各省交叉派出巡回法庭,就可以脫離地方復雜人際關系影響,使再審案件擺脫地方政府因素和各種人際關系影響,使保障司法公正最大化。
第三,巡回法庭管轄的案件,應該屬于省高院再審的重大疑難案件。或者,規定凡涉及地方政府違法行政案件,均由巡回法庭再審;或者,規定申請再審的申請人,可以自行選擇由本省高院再審,還是由省級巡回法庭再審。
第四,在省級巡回法庭,下大決心建立為律師反映意見建議的綠色通道。我們的很多錯案,并不在法律規定不明確,也不在法官理解法律錯誤,而在政府違法行政的影響下,對律師的正確意見,司法公權力機關不予采信。縱觀凡已經糾正的錯案,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律師在一審二審再審的意見是正確的,但各級法院均不予采納,以致一錯再錯。我們需要在省級巡回法庭設置中,以制度保證律師的意見得到重視。省級巡回法院對于律師和公訴人意見強烈相左的重大疑難刑事再審案件和重大疑難民商事再審案件,必須充分考慮律師意見。保證律師對司法公權力進行監督,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五,省高院的巡回法庭和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形成兩級巡回法庭制度,相互配合銜接。對于極大制約地方政府的違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和支持各級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將起到巨大推動作用。
第六,設立省級巡回法庭,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鐵面無私”的省級巡回法庭,既是保證司法公正的一道屏障,又是防止錯案的有力威懾。但是,設立省級巡回法庭,具有牽一發動全身的全局性,建議先進行試點,積累經驗,逐步推廣,形成制度。
以上,敬請周強院長和有關領導予以決策考慮。
此致
老共產黨員的敬禮!
北京 趙小魯律師
2021年6月18日
【注:6月18日,是本人39年前入黨宣誓的日子。僅以本建議,向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的盛大節日獻禮。】
(作者系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昆侖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顧問;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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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小魯律師:關于在中國法院系統建立兩級巡回法庭,保障司法公正的思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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