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是法律規范的基本構成要素,具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能夠清晰地指稱特定的法律事實或現象。“民營經濟”作為《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后簡稱《草案》)的概念主體,應該具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但是,《草案》通篇未能對“民營經濟”這一法律主體作出概念內涵和外延界定,僅以第三條第一款“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力量”,對民營經濟的地位價值予以概括。由于缺少對“民營經濟”法律主體概念內涵和外延的法律規范界定,將難以清晰表達《草案》法條內容和實踐執行實施。為此,建議在《草案》第三條第一款前增加“民營經濟的概念內涵與外延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七條第一款“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分別對公有制經濟和國有經濟予以概念界定。但是,至今尚無官方對“民營經濟”的規范概念。筆者與胡懋仁老師在《“民營經濟”與“私有制經濟”是一個概念嗎?》(昆侖策研究院,2023年01月31日)一文提出:現實中的“民營經濟”是相對于官營(主要國有)經濟而言的一切經濟形式,包括資本主義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私資或外資控股的股份制企業,也包括集體企業、個體經營企業、勞動群眾合伙經營的合作企業,以及部分公有資本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等等。
同時提出:“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結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所有制關系:一是公有制經濟,主要包括國有經濟、地方國有經濟、勞動群眾集體經濟;二是非私有制民營經濟,主要包括個體工商經濟、八人以下的微型企業經濟、多人合伙經營的中等規模混合所有制經濟;三是資本私有制經濟,主要指資本規模較大、將私人占有利益作為主導、具有剝削性質的資本集團經濟”。那么,從法條概念外延的清晰表達角度,民營經濟應該包括“以華為為代表”的勞動群眾集體公有制經濟、以“個體工商、微型企業、合伙中等混合所有制為主體”的非私有制民營經濟、以及“具有剝削性質”的資本私有制民營經濟。從法律實踐執行實施角度,對于勞動群眾集體公有制與非私有制民營經濟,必然是“促進發展”,對于“具有剝削性質”、甚至已經“呈現資本壟斷”的資本私有制民營經濟,必然應是“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需要規范發展”。
《草案》第三條第三款“國家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基于《草案》未能對“民營經濟”概念主體的內涵和外延予以規范界定,“其他各類經濟組織”相對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必然處于模糊狀態,同樣難以清晰表達法條內容和實踐執行實施。厘清“民營經濟是相對于官營(主要國有)經濟而言的一切經濟形式”后,便得出與民營經濟組織相對于的“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實際僅剩“商業競爭類、特定功能類、公益保障類”等三類國有經濟組織。為此,建議《草案》第三條第三款中明確“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主要指國有經濟”、“民營經濟組織與商業競爭類國有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
相對于“商業競爭類”國有經濟組織,民營經濟必然應該“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從各自的利益出發,為取得較好的產銷條件、獲得更多的市場資源而競爭。通過競爭,實現企業的優勝劣汰,進而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商業競爭類”國有企業,必須聚焦充分競爭的行業和領域,通過與民營經濟的市場競爭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尤其,通過民營經濟“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推動國有經濟的“商品、素質能力、服務、信息、價格、信譽”競爭力。
但是,相對于“特定功能類”與“公益保障類”國有經濟組織的國家戰略和民生服務職能,民營經濟不應該“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特定功能類”國有企業,涉及那些對國家戰略至關重要,但市場化程度不高的行業,主要專注于戰略性產業的孵化、擴張及強化,旨在提高國有經濟在關鍵領域的主導地位。“公益保障類”國有企業,聚焦保障民生、服務社會,高效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做好優質服務和覆蓋面,通過增加資本和資源投入,優化資源分配,增強國有經濟在公共服務領域的調控力。“特定功能類”和“公益保障類”國有企業,承擔著國家戰略的主導控制力和社會民生的服務調控力。從法律地位角度,必然遵循《憲法》確定的“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從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角度,相對于民營經濟更多承擔的是國家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習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21年10月13日)。《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由此可見,《憲法》高度重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護,著力強調“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為此,建議《草案》第六條“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后,增加“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從而保障《憲法》的具體實施。
《草案》第三十六條“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網絡安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得妨害市場和金融秩序、用賄賂和欺詐等手段牟利、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強調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十三條“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在海外投資經營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維護國家形象,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強調海外投資經營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
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真正汲取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的“一些人就是利用新舊制度轉換的落差和時差來牟取私利、中飽私囊的。價格雙軌制,肥了多少人?國有企業改制,又肥了多少人?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習近平《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不能在一片改革聲浪中把國有資產變成謀取暴利的機會”(《習近平參加全國人大安徽代表團審議時講話》,2014年3月),“如果把國有企業搞小了、搞垮了、搞沒了,公有制主體地位、國有經濟主導作用還怎么堅持?工人階級領導地位還怎么堅持?共同富裕還怎么實現?我們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還怎么鞏固?”(習近平《在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0月)等等。不能以促進民營發展為理由,使國有企業再次受到沖擊。尤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必然成為《草案》第二條“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的重中之重。
《草案》第七章權益保護,第五十六條強調“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七條“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名譽權、榮譽權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以較長篇幅闡釋“對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者人格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具體內容基本與《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相重合,應高度重視法律體系建構的邏輯統一。為此,建議在“具體措施”前,補充遵循《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與《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相關法條,并逐一對應是否存在非一致性,從而實現法律體系建構的邏輯統一。同時,需要區分權益保護與民主監督的辯證關系。
輿論監督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實現路徑,也是。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期間,就對媒體輿論工作提出“為黨為民、激濁揚清、貴耳重目”的指示要求。輿論監督面對的是社會負面現象、矛盾問題和短板不足,對這些問題和不足進行批評是輿論監督的應有之義。民營經濟、尤其資本私有制民營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無可回避的“資本逐利性”特征,確實出現“侵犯國有資產、資本無序擴張、去政府規制競爭”等諸多問題和不足,甚至出現、造成“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突出”等極為嚴重的問題和不足。面對這些問題和不足進行輿論監督,是“為黨為民、激濁揚清、貴耳重目”的具體體現,絕不是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權益”的侵犯。
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權益,應該區分為合法權益與非法權益。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必須旗幟鮮明地依法保護;對其做出的貢獻,必須大張旗鼓宣傳。尤其,以華為“員工持股制”為代表的民營經濟公有制實現形式,京東平臺經濟“從未忘卻勞動關系”的社會責任,胖東來“去資本逐利”的探索,大疆“無人機”民族品牌崛起的奮斗精神……無不成為民營經濟發展的引領楷模。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權益保護,從來都不應該回避、甚至懼怕輿論監督。同時,輿論監督一定是定位于遵循國家法治基礎之上,必然實現“權益保護與已有法律、民主監督邏輯關系”的辯證統一。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高校研究院院長、二級教授;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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