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中國共產黨執政,如何能跳出治亂興衰的歷史周期率?2021年11月1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六中全會上指出:“毛澤東同志在延安的窯洞里給出了第一個答案,這就是‘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經過百年奮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新的實踐,我們黨又給出了第二個答案,這就是自我革命”。面對延安時期黃炎培提出的“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歷史周期率,毛澤東主席提出的第一個答案“人民監督政府”,習近平總書記給出的第二個答案“自我革命”。
自我革命與人民監督,不僅是革命發展階段的傳承推動,更是內外合力的辯證統一。2022年1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紀委六次全會上予以深刻闡述:“一百年來,黨外靠發展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監督,內靠全面從嚴治黨、推進自我革命,保證了黨長盛不衰、不斷發展壯大”。自我革命注重內因的關鍵作用,人民監督則強調外因的促進作用,只有將自我革命與人民監督相結合,才能真正跳出歷史周期率。在高度重視“從嚴治黨、自我革命”的同時,亟須強化“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1945年8月,國民參政會參政員黃炎培延安訪問即將結束,問毛澤東主席:一人、一家、一團體、一地方,乃至一國,“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部歷史,“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甚至“求榮取辱”都有,總之都沒有跳出這周期率。中國共產黨執政,如何能跳出這治亂興衰的歷史周期率?毛澤東主席略作沉思,回答:“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個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黃炎培回應:“只有把大政方針決之于公眾,個人功業欲才不會發生。只有把每個地方的事,公之于每個地方的人,才能使地地得人,人人得事。把民主來打破這周期率,怕是有效的”。
2021年11月11日,習近平在十九屆六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對中外政治史上那些安于現狀、死于安樂的深刻教訓不能健忘失憶;對自身存在的問題不能反應遲鈍,處理動作慢騰騰、軟綿綿,最終人亡政息!”當前,腐敗問題愈演愈烈,不僅動輒10億、幾十億的腐敗案例日益增多,而且腐敗數量越來越觸目驚心。2024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接收信訪舉報175.4萬件次,檢舉控告類達47.7萬件次,最終立案40.5萬件,其中:省部級高官41人立案、廳局級2127人、縣處級1.7萬人、鄉科級干部5.6萬人……腐敗像是一場無孔不入的瘟疫,正慢慢侵蝕著社會肌體。
人民監督政府的“政府”概念,不僅是黨政部門和黨政干部,而且包括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所有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至9月16日,2024年接受審查調查的銀行行長已多達44位。
至9月13日,2024年接受審查調查的城投集團董事長已多達45位。
另據不完全統計,截至9月14日,2024年至少已有超250名醫藥衛生系統 “關鍵少數”被查,涵蓋地方衛健、醫保、藥監領域“一把手”以及醫院、藥企、高校管理層。其中有超100名醫院院長或書記,至少37人為三甲醫院院長或書記(《三甲院長、書記,接連被查》,辦公策略家,2024年09月16日)。如上觸目驚心的各類腐敗數據,尤其背后造成十倍、百倍甚至千倍的巨大經濟社會政治損失,難道不讓黨和國家、人民群眾感受到“人亡政息”的巨大危險嗎?
深入分析腐敗問題日益泛濫的重要根源,發生在身邊的腐敗現象不能“以正在進行式”直接監督制止,只能在“造成國家人民財產巨大損失和黨風政紀嚴重破壞的腐敗事件發生后”以舉報方式進行,是由于權力的集中與監督的缺失。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外靠發展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監督,內靠全面從嚴治黨、推進自我革命”,還未能在實踐中實現“內外合力”的辯證統一。窯洞對第一答案“讓人民來監督政府”的制度機制,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極為薄弱的狀態,“人民監督政府”的即時性出現空白。無論常規性路徑機制,還在權力過于集中的地方,人民監督處于缺位狀態,形成腐敗分子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空間,造成貪腐之風長驅直入。
面對“從嚴治黨、自我革命”內力發功,但是依然腐敗日益泛濫,貪腐之風長驅直入,必須強化“人民監督政府”外力遏制,必須重溫“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毛澤東在《〈農村調查〉的序言和跋》中指出:“群眾是真正的英雄,而我們自己則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這一點,就不能得到起碼的知識”(《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0頁),革命事業是群眾自己的事業,革命和建設事業是否能成功與繼續發展,關鍵是看人民群眾能否自覺地積極地參加。懲治腐敗同樣是人民群眾自己的事業,只要人民群眾自覺參與進來,完善“人民監督政府”的機制路徑,實現“自我革命”與“人民監督”內外合力的辯證統一,腐敗問題必然得到根本性治理。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立足陜北不久,便于1938年8月頒布《陜甘寧邊區政府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貪污數目在五百元以上者,處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1941年頒布《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八條明確規定:“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1937年10月,黃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槍殺陜北公學女學員劉茜,面對許多人“刀下留人”請求,毛澤東堅定地說:共產黨與紅軍對于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不久,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在陜北公學大操場召開公審大會,判處黃克功死刑,并立即押往刑場執行槍決。
新中國成立后,尤其進入改革開放轉型期腐敗狀況不斷惡化,我黨高度重視黨規政紀法治建設,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為引領,先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6月1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年9月1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2016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018年3月20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7月1日)等等。如上法規條例,不僅用于“全面從嚴治黨、推動自我革命”,而且應該成為“人民監督政府、政府不敢松懈”的法規依據。但是,在實踐層面更多地局限于刀刃向內的“自我革命”層面,還沒有更多地讓人民群眾掌握,并成為實現“人民監督”法治化主體路徑的法規依據。
同時,《刑法》作為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以第八章“貪污賄賂罪”與第九章“瀆職罪”,對貪污腐敗與瀆職不為造成的經濟社會損失予以準確量刑,更為“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提供了更為重要的法治化主體路徑。當前,人民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的貪污罪和“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受賄罪,稍有基礎性認識。但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仲裁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一系列瀆職罪,由此造成的絕不遜色于“貪污賄賂罪”的經濟社會破壞力,認識還很不到位。
以法治化為主體路徑“讓人民來監督政府”,需要在強化“依法治黨”“依法執政”實現“從嚴治黨、自我革命”的基礎上,提高人民群眾的黨規政紀法制意識,使每一個人都應該明白黨規政法律不僅僅是一紙文書,更是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平的基石。“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群眾的意見是我們好的鏡子。只有織密群眾監督之網,開啟全天候探照燈,才能讓‘隱身人’無處藏身”(習近平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14-10-09)。每一個人都應該對身邊的腐敗行為保持警覺,并勇于制止、揭露和舉報。尤其,通過提升黨紀、政規與法律的普及推動,讓每一個人都成為“以法反腐”的參與者和監督者。使腐敗行為處于人民群眾法治監督之中無處遁形。
我黨歷來重視輿論監督,早在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機關報《紅色中華》發刊詞中就明確表示:“要引導工農群眾對于自己的政權,盡了批評、監督、擁護的責任”。1954年,黨中央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改進報紙工作的決議》,毛澤東主席著重強調:“報紙要開展批評,不要怕批評。不開展批評,害怕批評、壓制批評,是不對的”。1962年1月30日,毛澤東主席在《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指出:“讓人講話,天不會塌下來,自己也不會垮臺。不讓人講話呢?那就難免有一天要垮臺”(《毛澤東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311頁)。新媒體時代,“人人都是主播、手機就是媒體”的特點,激發著普通人的新聞和社會參與意識、角色意識,人民群眾通過新媒體輿論監督政府工作,必然成為重要監督載體。
2004年5月26日,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習近平在《領導干部要歡迎輿論監督》指出:“我們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領導干部作為人民的公仆,必須自覺接受監督……通過運用輿論監督,改正缺點和錯誤,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各級政府和干部群體,不僅要善于聽取不同聲音和批評意見,還要善于利用輿論監督去發現短板、弱項,推動痛點難點堵點問題的解決。尤其,不能因為害怕輿情而忽視民情、隱瞞實情、漠視險情。2018年1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研討班開班式上指出:“時代是出卷人,我們是答卷人,人民是閱卷人”,政府是答卷人,人民是閱卷人,各級政府和干部群體要勇于敞開大門,敢于接受輿論監督反饋的閱卷分數。
一段時間以來,基層一些地方視輿論監督為“洪水猛獸”,認為是“揭短”和“抹黑”,只愿意聽媒體的贊歌,對輿論監督持對立態度。對于輿論監督的如下認知偏誤,需要及時破除和澄清。一是“負面報道論”,習慣性把輿論監督稱為“負面報道”;二是“損害形象論”,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不能正視問題、解決問題;三是“影響發展論”,認為輿論監督形成輿情,影響招商引資、經濟發展;四是“引發矛盾論”,認為輿論監督引發社會情緒、誘發矛盾沖突。忽視真正引發地方矛盾的,不是輿論監督,而是被監督的問題本身,不開展輿論監督,有的問題就可能像一顆“定時炸彈”,隨時引爆更大的矛盾。只有通過及時的、正確的輿論監督,才能明辨是非、扶正祛邪、消除矛盾(參見張天清《準確把握互聯網條件下輿論監督特點和規律》,《新聞戰線》2024年9月上)。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輿論監督是加強黨的建設和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強調加強黨的建設、反對腐敗的時候,特別要發揮新聞的輿論監督功能”“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媒體輿論監督的本質是人民監督,是人民群眾通過各類媒體渠道,對公共權力、公共事務以及公眾人物的行為進行的監督。通過媒體和公眾對政府事務和干部群體的廣泛關注,輿論監督能夠及時發現和揭露政治腐敗、權力濫用等問題,促使政府部門規范行使權力,推動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同時,通過輿論監督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干部群體的廉潔度,增強人民群眾對各級政府和干部群體的信任度,從而維護國家的政治穩定和長治久安。
1949年6月30日,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指出:“在工人階級領導之下,結成國內的統一戰線,并由此發展到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2頁)。毛澤東關于人民民主專政的思想,不僅重視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人民主權原則和保證人民享有最廣泛、最充分的權利和自由的人民權利,還強調人民共和與人民共治的原則,高度重視人民民主主體的廣泛性,重視全體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宋儉、楊斐然《毛澤東人民共治思想初探:基于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考察》,《社會主義研究》2024年第3期)。新中國成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2014年9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六十五周年大會上指出:“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2017年10月18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強調:“在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保證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2021年10月,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對全過程人民民主作出系統精辟闡述:“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全過程人民民主體現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協商等政治民主的全過程中,不僅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具有完整的參與實踐,是廣泛的、真實的、管用的。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民主權,即權力來源于人民,為人民服務。在這個意義上,政府是人民的代表,也是人民的公仆,其所有行為都應該受到人民的監督。12345政務熱線,作為“企業和群眾反映的各類非緊急訴求,包括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咨詢、求助、投訴、舉報和意見建議”重要載體,對于保護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必然通過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程序,成為“讓人民來監督政府”的重要路徑。2024年7月27日,清華碩士馬翔宇在網上公開實名舉報其供職的蘇州工業園區商務局局長祝某及其團伙,在政府采購中圍標串標、進行利益輸送、向省委巡視組提供虛假材料等問題,既是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也給無數在非規則職場環境下遭受打壓和不公的職場人以示范效應。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馬翔宇吹響了“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干部才不敢腐敗”的全民反腐沖鋒號。
2022年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反腐敗斗爭關系民心這個最大的政治,是一場輸不起也決不能輸的重大政治斗爭。要加深對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認識,提高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反腐敗斗爭是國家安全、人民幸福的大事,一定要推動全民反腐,進入全民反腐的時代,人民都是反腐敗戰士。腐敗這一社會頑疾將得到有效地控制和根除。為了更加有效地調動全民參與反腐的積極性,在國家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公布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聯系方式,鼓勵大家廣為傳播;設置實名舉報獎勵機制,對那些敢于實名舉報并舉報內容經過調查屬實的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同時,可以設定一個投案自首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的,嚴格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建立起廉潔中國,確保國家長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教授;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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